被别人无意拍进视频且不作为公开使用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被别人无意拍进视频且不作为公开使用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第1张

这是一起关于肖像权的案件,在本案中颜某某的行为没有构成侵权。我国《民典法》对于侵权行为的界限有明确规定,在本案中颜某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王宁宁拍进视频中,但是王宁宁并没有把这种照片公开使用。王宁宁的行为在法律中不被定义为侵权行为。最后两人因为拍摄发生的冲突,在调解员的协调下达成和解,颜某某也认识到自己对于肖像权理解片面。

事情的经过是颜某某作为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进行了拍摄做记录,但是无无意中拍到在人群中看热闹的本小区业主宁某某。于是宁某某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害,于是要求颜某某删除。但是颜某某表示需要保存视频而拒绝。于是二人发生了冲突,在冲突过程中颜某某受了轻微伤。于是两人来到派出所。

在本案中两人冲突的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是否侵权。颜某某表示自己拍摄是工作需要,通过拍摄留下证据,防止施工过程出现差错,引起纠纷。视频不会挪做其他用途的,所以没有侵犯王某某肖像权。而王某某坚持认为没有经过自己同意,拍摄自己的行为就属于侵犯肖像权。专业律师指出颜某某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颜某某拍摄视频的目的既不是为盈利也不会公开展示,而宁某某也是无意被拍入视频,并且他也不是视频的主体。

本案颜某某和宁某某产生疑问和冲突的原因是由于双方对于肖像权没有完整的了解 ,都是只停留于对这个法律内容的表面理解从而产生误解。对于王某某的行为只能说遇到自己不专业的东西不要冲动,有时冲动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首先,你拍的小视频很高的点击率和流量吗?

其实侵权不侵权这个问题我们分两部分来看。

第一,比如,你自己通过“唱吧”发布的你自己唱的翻唱歌曲。如果是在电视台去现场唱,肯定是侵权的。但你分享的人群不多,其实就没有那么要紧了。

第二,网上的段子,一般没有去做什么版权的,所以,你自己拍个小视频,不用考虑到侵权问题。

第三,侵权的文化内容,很多是原版搬运过来,你是自己拍摄,自己演绎,也就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了。

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满意,谢谢,觉得我说的不错的,记得点“赞”,鼓励我一下喔。

一、用手机拍别人算侵权吗1、用手机拍别人是不是侵权,要看是拍摄的目的和用途而定,例如遇到明星进行拍摄,没有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肖像权的,不构成侵权,侵犯隐私或者肖像权等其他权益的,会构成侵权行为。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二、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用手机拍别人是不是侵权,要看是拍摄的目的和用途而定,例如遇到明星进行拍摄,没有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肖像权的,不构成侵权,侵犯隐私或者肖像权等其他权益的,会构成侵权行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华律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别人录我视频不一定算侵权,此种情形下如果构成侵权,则侵犯的是肖像权,而根据相关规定,肖像权的侵权要件包括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照片、视频。显然这里仅知道了他人拍摄自己尚且不能确定侵权要件是否成立,故此不属于侵权。

一、别人录我视频算侵权吗

      1、别人录我视频不一定算侵权,此种情形下如果构成侵权,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1)未经本人同意;

      (2)以营利为目的。

      所以如果录制的视频具备以上两个要件则构成侵犯肖像权。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为:

      (1)肖像制作权。是否将形象转化为肖像,决定在肖像权人,没有征得同意或经默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有偿或无偿转让与其他人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

      (3)肖像拥有权。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4)肖像维护权。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肖像可以不经过其同意的情形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二十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除了法定特殊情形外,公民如果想要使用他人的肖像,需要先获得肖像所有者的同意,对于擅自使用的行为,一旦构成肖像侵权,就可能会被肖像权人起诉,法院受理纠纷后,可能会判处侵权人支付赔偿金。

别人录当事人视频算侵权。

法律分析

未经过当事人允许,拍当事人视频的行为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隐私权具体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例如,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权利人的身体上隐秘的缺陷;不得占有、阅知权利人私生活信息的物质载体,如翻阅他人的日记本、存折等;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有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个人隐私使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情感直播间带货强买强卖的行为是犯法的,这一行为明显地破坏了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严厉的制裁,以保证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平稳地向前发展。

法律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网络直播是非常火的一个行业,有很多人进行网络直播,以吸引观众的关注, 强买强卖的行为是犯法的,这一行为明显地破坏了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严厉的制裁,以保证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平稳地向前发展,如果情节比较轻微,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强买强卖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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