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暂扣款退还程序

公安局暂扣款退还程序,第1张

如果被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依法要予以退还,被扣押物品人可持扣押清单向公安机关查询;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如若原主不明确的,应通过公告方式通知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仍然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暂扣款和退赃区别

暂扣款是自愿把现金押于法院,等待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治安行政案件中,侵权方赔偿对方的损失,自愿把现金押于法院,等待法院进行处理,或用于垫付伤势一方的医疗费;

2、是行为人有特殊事情,为了方便把现金放于法院,待作出罚款处罚后,充作罚款;

3、作证据用的款项,如赌博案件的赌资,则是无条件扣押的。

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赃物,包括金钱和物品)

法律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

第二款 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第二款 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第二款 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情况,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第三款 扣押物品,应当登记并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扣押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并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等,货币应当存入银行专门账户,并登记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

第四款 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及违禁品,应当拍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鉴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估价。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登记并写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

第一条 为加强金银饰品、珠宝、古玩业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财物安全和正常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金银饰品、珠宝、古玩销售、加工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劳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金银饰品、珠宝、古玩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 对金银饰品、珠宝、古玩业参照特种行业进行管理。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金银饰品、珠宝、古玩业的(以下统称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六条 申请经营金银饰品、珠宝、古玩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的房屋结构必须牢固,门窗符合防盗、防抢的要求;

  (二)经营场所(不包括兼营)的通道不得与娱乐等行业的通道合用;

  (三)必须建有符合治安安全标准的存放金银饰品、珠宝、古玩的库房或保险设备。

  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单位必须配装符合治安安全标准的电脑监控设备和安装防盗、防抢、防突发事件的报警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第七条 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实际负责人为治安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内的治安安全工作负责。第八条 从事金银饰品、珠宝、古玩业的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外来劳动力务工许可证和居民身份证,并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经营单位应将外来从业人员的花名册及时抄送当地公安派出所。第九条 经营单位应在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盗、防抢、防突发事件的治安业务培训。第十条 经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销售、加工、储藏、运输各个环节的治安安全保卫制度。第十一条 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单位必须实行24小时三班轮换值勤制,每班应配备3人以上的保安值班力量。其他的经营单位,必须实行昼夜值班制。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聘请的保安人员应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并经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核发上岗证后,方准上岗执勤。第十三条 销售金银饰品、珠宝、古玩的单位,在每天营业结束后,必须对经营场所进行清场,所有金银饰品、珠宝、古玩物品必须全部入库。第十四条 加工金银饰品、珠宝、古玩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收购、加工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金银饰品、珠宝、古玩等物品。在收购、承接加工业务时,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赃物或其他可疑物品、人员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二)必须查验要求加工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加工物品的原始发票或有效证明。

  (三)必须建立加工物品的登记制度,对要求加工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加工物品名称、数量、成色、物品原始发票应逐项登记,以备查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每人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每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收购、加工赃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按公安机关要求限期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七条 对严格遵守本办法,治安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或者协助公安机关发现、查获违法犯罪行为有突出贡献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韩说唱歌手DOK2被判支付珠宝尾款,因为DOK2在珠宝公司买了戒指,手镯,项链等首饰之后并没有支付后续的贷款。这次事件在去年7月份的时候,就开庭审理过一次。当时公司败诉。但是进行二审的时候,突然就将一审的结果推翻,同时DOK2也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通过DOK2买的这些物品,可以看出价格是非常高的。但是因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违反了法律的要求。所以他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才能够平息众怒。同时他要支付对方22万元的人民币,因为自己是一位歌手,所以平时会赚取一部分的金钱,要赶快把这个漏洞补上,这样才不会让粉丝以及经纪公司失望。根据相关的新闻显示,DOK2在2019年的时候就已经辞去了相关的职务,并且离开了原来的经纪公司。

有很多的公司会找明星代言,并且明星在出席活动的时候,也会戴上他们的首饰以及珠宝以这种方式宣传。DOK2表示这些珠宝都是自己受到的赞助,因此是赞助商赠送给自己的,这是属于自己的珠宝。可能是因为当时在签这个合同的时候,并没有了解清楚。如果是珠宝商反悔的话,可以提起上诉。

大家对这种事件的关注度一般都是非常高的,但是因为是几个人之间的私事,所以私下里可以好好解决。同时希望任何明星在签订合同或者是准备打算宣传某款产品期间,要提前的把各个条款以及合约看清楚。如果有任何异议,都要直接提出,这样才能够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这件事情是比较好解决的,如果不想越闹越大的话,就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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