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关于改派,重开报到证等问题

求教:关于改派,重开报到证等问题,第1张

三方协议是约束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之间就业关系的协议,由学校所在省市教育厅印制,一式四联,颜色不同。由于教育部规定有两年的择业期,所以三方协议可以在毕生毕业两年之内签订都是有效的,学校应该据此发放报到证(派遣证),并协助毕业生往转移三方协议中填写的用人单位(国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才市场(民企、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小微企业)转移档案、党团关系等。三方协议就是毕业生没有毕业之前的预备合同,用于约束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相互关系的一种民事协议。一旦签署了三方协议,毕业后就要到该企业就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金。你要是签署了三方协议以后不理他了,就没有办法领取新的三方协议,你就变成了社会人才,打工一族,永远不能正式就业了。

1,你毕业以后两年之内没有签订三方协议,你的户口和档案打回生源地(有的毕业生是异地高考,不一定生源地就是原籍),接收单位是生源地的人才市场。你可以到这里办理毕业以后的转正定级手续,保留那个虚无缥缈的干部身份。也继续你的档案材料和党团关系。

2,不签定三方协议你在外面工作就是打工一族,办不了完整的五险一金,因此,你在原籍签订一个假的三方协议把户口搬回去,弊端就是你永远是一个打工仔,大学白上了。报到证就是派遣证,现在是自由择业交报到证,过去是计划分配叫派遣证。户口档案对于进入国有企业的应届毕业生,由企业办理落户手续和档案管理,对于民营企业和合资企业则由注册地的人才市场办理,劳动局或者就业促进局备案劳动合同后办理,并办理五险一金和转正定级手续,取得干部身份和工龄起点。如果你找到了正规的新公司的工作,或者考上了公务员,就必须改派恢复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改派的具体手续如下:在原来的签约单位交了违约以后(如果用人单位非要求缴纳不可,根据规定最多5000元),让你原来签约的公司给你出具一份解约函,收回全部各联三方协议表格,回学校办理新的三方协议,学校定期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厅办理领取三方协议更改手续,然后你就可以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重新找工作了。没有什么影响。

  请参照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5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5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4]8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如果是游戏的话(英雄联盟),是指因为一个队友挂机,你有机会在游戏开始三分钟申请重开。如果是现实世界有人对你说建议重开,就是调侃性地劝人重新开始做某事。就像打游戏一样,这一把不好,就打下一把。得意时要看淡,失意时要看开。人生有许多东西是可以放下的。只有放得下,才能拿得起。多一些宽容,多一些大度,挥挥手,笑一笑,一切的不愉快都会成为过去。

二、水的清澈,并非因为它不含杂质,而是在于懂得沉淀;心的通透,不是因为没有杂念,而是在于明白取舍。

三、与其相见,不如怀念,与其攀缘,不如随缘。你什么时候随缘,什么时候就顺利。当你无所求时,才会无所不有。事情本身没有好和坏,好坏是我们自己的分别执着。随缘才能顺利,放下才能得到。

四、计较的太多就成了一种羁绊,迷失的太久便成了一种痛苦。过多的在乎会减少人生的乐趣,看淡了一切也就多了生命的释然。

五、有时,放弃是另一种坚持,你错失了夏花绚烂,必将会走进秋叶静羌,任何事,任何人,都会成为过去,不要跟它过不去,无论多难,我们都要学会抽身而退。

六、“提起千斤重,放下二两轻”,一念放下,万般自在。放下那些自私的欲望和心头的恶念,放下那些无谓的执著和顽固的偏执。风起时,笑看落花;风停时,淡看天际。懂得放下,生命才会更加完美,不以得为喜,不以失为忧,顺其自然,随遇而安。

七、放得下就不孤独,站得远些就清楚,不幻想就没感触,不期待也就不会有在乎。世上无难事,庸人自扰之。

八、世上没有不平的事,只有不平的心。不去怨,不去恨,淡然一切,往事如烟。

九、过去的人,有他们出现的意义,但不要太念念不忘。过去的人有过去的好,但最好的,都是你身边的那个。

十、走过坎坷,才知平安就好。尝过酸甜,才知平淡就好。历尽兴衰,才知知足就好。费尽思量,才知糊涂最好。人生最好的活法:且行且惜不悲不怨,活在当下珍惜身边!

十一、不解释的,才叫从容。不执着的,才叫看破。不完美的,才叫人生。用心甘情愿的态度,过随遇而安的生活,你在,世界就在。

十二、人就这么一辈子,欲望,就像手中的沙子,握得越紧,失去得越多。学会放手,甘愿舍弃,才能真正的得到。得与失,只是相对而言;认为得到时,或许正在失去;觉得失去时,也许正在得到。无意于得,就无所谓失。

十三、今天再大的事,到了明天就是小事;今年再大的事,到了明年就是故事;凡事开心点、反正最后谁也不能活着离开这个世界。

十四、人生在世,行路匆匆,擦肩而过,总会相逢。相逢是缘,相识是缘,相知亦是缘。可缘来如梦,缘去如风。放得下的是一场善缘,放不下的也就成为了劫难。——延参法师

十五、如果你真的相信因果,就不会有想不通的事。不该你得的东西肯定得不到,去执着、去追求也没用;该你面对和接受的一定要面对接受,去拒绝、不接受也没有用。

十六、人生的终点,不是在山水踏尽时,亦不是在生命结束后,而是于放下包袱的那一刻。

十七、你期待什么,什么就会离你越远;你执着谁,就会被谁伤害得最深。相聚就是离别的序幕,而离别就是相遇的本初。学会放下,放下不切实际的期待,放下没有结果的执着。看淡、看开、看透一些,不牵挂不计较;一切都会慢慢变好。过去的就别再翻回去,上一秒已经过去,唯有当下的快乐与幸福。

十八、生活里,总会有喜怒哀乐;生命里,总会有来去缘散,悲欢离合,世态炎凉,自然而然,深深思索,淡淡释怀。

十九、人生的境界,说到底,是心灵的境界。若心乱神迷,无论你走多远,你皆捕捉不到人生的本象,领略不到有韵致的风景。唯有心灵的安静,方能铸就人性的优雅。

二十、没有结局的感情,总要结束;不能拥有的人,总会忘记。人生没有永远的伤痛,再深的痛,伤口总会痊愈。纵使过去爱得深,一分开就变陌生。

二十一、不以得喜不以失悲,我们都在不断的得到一些东西,同时也在不断的失去一些东西。当我们得到时不要过于欣喜,失去时也不要过于沮丧。无论是得到还是失去,都应坦然接受,这样才能保持一颗平常心。

二十二、人心,只有一拳那么大,装下了忧伤就装不下快乐;所谓的幸福指数不是绝对值,不是通用公式,好好对待我们的心,让心轻装前行。

香港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简称优才计划。这是一个移民香港的计划,每年有1000个配额,目的是为了吸引优秀人才移民到香港定居和工作。

申请优才计划之后,大概6到12个月就可以知道结果。申请成功之后,就可以得到香港身份证,会先获得一年的签证时间,之后通过续签,满7年之后就可以拿香港永居身份证。其实也有人会担心在香港没有认识的人,要怎样去那里找工作。优才移民倒是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优才计划比工作签证好的地方就是可以先获得香港身份,再过去香港找工作,第一年的签注时间就是给申请者在香港找工作或者自己创业的。申请优才移民香港的内地人主要有两个原因,为了事业更大的发展空间,或为了生二胎三胎和子女的教育。

知道了优才计划是什么之后,那怎样的人可以申请呢,也就是优才移民香港需要什么条件。其实只要两个步骤,就能知道自己可不可以申请优才计划了。一是符合基本资格,二是在计分制度中获得及格分数,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向香港申请优才移民。详细给说一下优才计划这两个条件的内容。

第一个条件,基本资格包括:

优才计划除面向全球开放,但不包括以下八个地区:阿富汗、亚尔巴尼亚、柬埔寨、古巴、老挝、 朝鲜、尼泊尔及越南。因此,内地人可以申请优才计划。

满18周岁。

具备本科学位。无本科学位的话,只要通过香港学历认证,也同样具备申请资格。

具备良好中文或英文的书写及口语能力(中文口语指普通话或粤语)。

可以独立负担其本人及受养人(如果有)在香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无需依赖香港公共援助。

无犯罪记录。

第二个条件,香港优才计划有两种计分制度(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申请人需选择其中的一种进行评分。

综合计分制,也就是香港优才计划自测,一般情况下都是选择这个计分制度,主要根据申请者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等进行评分。满分为165,及格分为80,入境处规定达到80分以上即可申请。找一下“香港优才计划自测”做完评估,就可以知道自己的分数。

成就计分制,明星或奥运冠军的话大多会选择这个计分制度。符合以下两项要求中的一项即可获得165分,但如果审核后并未符合要求则申请会即时被拒绝。一是,申请人曾获得杰出成就奖(例如奥运奖牌、诺贝尔奖、国家/国际奖项)。二是,申请人可以证明其工作得到同业肯定,或对其界别的发展有重大贡献(例如获业内颁发的终身成就奖)。

对于内地的普通申请者而言,就是符合基本资格,且香港优才计划自测满80分就可以申请优才移民。

如果没有那场大火的话,现在我们还能看到巴黎圣母院的场景。如果重新修复巴黎圣母院,已经提上日程。如果一切顺利的话,会在2024年巴黎奥运会前再度见到这个盛达建筑。所有的这一切源于2019年4月25日那场意外大火,整体建筑损坏非常严重,特别是顶楼,基本上都在大火中坍塌。

因为这个建筑修建历史悠久,造成经济损失相当大,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看到那把货,更让很多人想起中国云南民族村落,还有就是韩国那场大火。烧掉都是一些享誉世界的古建筑,而如今那些古建筑也随着那一把火灰飞烟灭,想要再度复原,难度非常的大。有些东西,无法用价值来衡量。

如今修建巴黎圣母院这个工程已经被提上来了,但是让外界怀疑就是当初巴黎圣母院起火源头,那场大火究竟是怎么发生的?调查工作人员在查此事的时候,确认大教堂在安全方面确实存在缺陷,特别是火警警报系统。根据种种迹象,基本上排除了人为放火可能性,所有的这一切可能就是天灾。关于起火的原因,极有可能是电路故障或者有未熄灭的烟头。

但是所有一切,因为那场大火烧伤时最严重,而所有这一切可能到时候都没有办法及时解释清楚。

想要重新修建巴黎圣母院的话,需要的不光是巨大资金,还有就是珍贵建筑材料。为重新恢复这个建筑,当地政府在全球筹集捐款,总共筹集了83亿欧元,这笔资金非常的庞大,中间还牵扯到一个地方。为了还原其烧掉的标志尖顶,需要1000棵树龄在150岁到200岁的浇树,目前法国政府正组织工人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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