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眼上眼皮有一道约两公分的疤,是小时候不小心磕的,这样报考军校受

左眼上眼皮有一道约两公分的疤,是小时候不小心磕的,这样报考军校受,第1张

下面是从南京易军考学校查询到的考军校要求,易军考出过军考状元,信息及时准确。

根据2015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公告规定,文职人员体检参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的标准条件进行。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高4000px以上,女性身高3950px以上,合格

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五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 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五)轻度胸廓畸形(指挥专业除外)。

第九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0px,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175px(空降兵超过100px),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25px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75px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75px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 文身,不合格。

但是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身体裸露部位长径不超过75px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250px的文身,除指挥专业外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0px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25px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九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25px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75px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75px以下。

第二十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二十三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

第二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375px,剑突下不超过75px,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 、另侧不低于3m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 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 超过5mm,开牙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 ,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者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 ;

(四)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四十七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五十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 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二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三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umol/L,女性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umol/L,女性53~97u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umol/L,女性70~106u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四)空腹血糖:39~61mmol/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第五十四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六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七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八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九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125px),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5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者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 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 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是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是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4、5、6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一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除潜艇、空降专业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25px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5px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75px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5px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25px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5px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375px,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250px以下,厚度1125px以下;脾脏长径超过250px或者厚径超过1125px,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950px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二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50px;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75px。

第六十三条 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第九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六十四条 不能通过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6年4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暂缓执行。

下面是从南京易军考学校查询到的体检要求,南京易军考出过军考状元,军考信息及时准确。

根据2015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公告规定,文职人员体检参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的标准条件进行。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高4000px以上,女性身高3950px以上,合格。

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五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 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五)轻度胸廓畸形(指挥专业除外)。

第九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0px,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175px(空降兵超过100px),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25px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75px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75px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 文身,不合格。

但是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身体裸露部位长径不超过75px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250px的文身,除指挥专业外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0px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25px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九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25px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75px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75px以下。

第二十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二十三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

第二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375px,剑突下不超过75px,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 、另侧不低于3m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 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 超过5mm,开牙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 ,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者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 ;

(四)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四十七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五十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 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二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三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umol/L,女性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umol/L,女性53~97u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umol/L,女性70~106u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四)空腹血糖:39~61mmol/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第五十四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六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七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八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九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125px),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5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者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 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 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是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是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4、5、6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一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除潜艇、空降专业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25px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5px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75px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5px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25px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5px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375px,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250px以下,厚度1125px以下;脾脏长径超过250px或者厚径超过1125px,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950px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二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50px;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75px。

第六十三条 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第九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六十四条 不能通过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6年4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暂缓执行。

下面是从南京易军考学校查询到的考军校要求,易军考出过军考状元,信息及时准确。

根据2015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公告规定,文职人员体检参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的标准条件进行。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高4000px以上,女性身高3950px以上,合格。

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五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 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五)轻度胸廓畸形(指挥专业除外)。

第九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0px,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175px(空降兵超过100px),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25px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75px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75px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 文身,不合格。

但是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身体裸露部位长径不超过75px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250px的文身,除指挥专业外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0px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25px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九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25px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75px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75px以下。

第二十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二十三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

第二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375px,剑突下不超过75px,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 、另侧不低于3m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 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 超过5mm,开牙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 ,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者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 ;

(四)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四十七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五十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 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二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三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umol/L,女性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umol/L,女性53~97u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umol/L,女性70~106u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四)空腹血糖:39~61mmol/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第五十四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六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七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八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九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125px),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5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者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 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 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是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是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4、5、6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一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除潜艇、空降专业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25px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5px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75px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5px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25px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5px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375px,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250px以下,厚度1125px以下;脾脏长径超过250px或者厚径超过1125px,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950px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二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50px;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75px。

第六十三条 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第九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六十四条 不能通过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6年4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暂缓执行。

肺结核(Pulmonary tuberculosis)

肺结核是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肺部感染,咳嗽、胸痛、咯血、潮热、盗汗、消瘦、血沉增速为其主要临床特征。在人体抵抗力降低的情况下,因感染结核杆菌而发病,具传染性,虽然感染后并非立即发病,但一旦感染,终生有发病危险。本病属中医学“肺痨”、“痨瘵”、“肺疳”等范畴。

病原体及流行病学:

结核菌属于分支杆菌属,染色具有抗酸性,所以又叫抗酸杆菌。能引起人结核病的有两种,即人型结核菌和牛型结核菌,以人型为主。结核菌从病人或带菌者的呼吸道分泌物排出,并随灰尘飞扬于空中传与他人,尤其是开放型肺结核患者,其痰液更是主要的传播来源。其次,咳嗽、喷嚏也可污染空气。牛型结核菌株可随其乳汁传播给人类。结核菌在阴湿处可生存6~8个月,但在沸水中,15分钟即被杀死。

人体对结核菌抵抗力有两种,一为自然免疫力,即先天性非特异性免疫力,另一为对结核菌特有的免疫力,为感染结核后产生的特异性免疫力,也是后天获得性免疫力,多在两次感染后4~8周产生,产生后可使结核菌素试验呈阳性反应。结核杆菌易对抗痨药产生耐药性。

现代医学病理:

结核菌侵入人体后,可长期寄生而不发病,当机体抗力薄弱时,或受感染病菌量多,或菌的毒力较强时则可发病。呼吸道是传染的主要途径,病人排出带菌的飞沫核,或痰液干燥后随灰尘吸入健康人呼吸道内,大的飞沫核落于上呼吸道,很快被咳出排除,而小于5微米的飞沫核即可在空气中飘浮时间长久,又可达到肺泡中而引起发病。

发病后基本病理变化有渗出性、增殖性和干酪性三种。发病轻者,机体只产生以结核结节为主的局部病理变化,重者可引起机体变态反应性增强,而发生以干酪坏死为主的病理变化,以上的病变可因机体免疫力、过敏状态和治疗情况而呈吸收好转、硬结钙化或浸润进展或溶解播散等不同预后。

1 渗出性病变见于过敏反应高的患者,以组织炎性改变为主,在肺或胸膜腔有炎性细胞、血浆成分、纤维素及结核菌形成的渗出性病灶,经治后,可完全吸收。

2 增殖性病变:见于免疫力较高的患者,细菌侵入部位见有上皮样细胞增殖的肉芽组织,称为结核结节,其中还有巨细胞,周围有淋巴细胞、纤维细胞、中性粒细胞及浆细胞。结节中心可见“干酪坏死灶,当机体抵抗力增强时,或治疗后,结节可纤维化或钙化。

3 干酪性病变:见于过敏反应高的患者,当大量结核菌侵袭时,引起凝固性坏死,似干酪状,干酪液化后可经支气管排出,形成空洞。陈旧干酪灶中可见钙化斑,当纤维包裹于于酪灶后,呈球形病灶,称结核球。空洞形成者,常是长期带菌者。

中医病因病机分析:

本病属中医学“肺痨”、“痨瘵”、“肺疳”等范畴。先天禀赋不强,后天嗜欲无节,酒色过度、忧思劳倦、久病体衰时,正气亏耗,为内因,外受“痨虫”所染,邪乘虚而入,而致发病。病位在肺,肺主呼吸,受气于天,吸清呼浊,肺气虚,则卫外不固,水道通调不利,清肃失常,声嘶音哑。子盗母气则脾气受损,而倦怠乏力,纳呆便溏。肺虚肾失滋生之源,肾虚相灼金,上耗母气,而致骨蒸潮热,经血不调,腰酸滑精诸证,若肺金不能制肝木,肾虚不能养肝,肝火偏旺,上逆侮肺,则见胸胁掣痛,性急易怒,肾虚,水不济火,还可见虚烦不寐,盗汗等症。一般来说,初起肺体受损,肺阴受耗,肺失滋润,继则肺肾同病,兼及心肝,阴虚火旺,或肺脾同病,致气阴两伤,后期阴损及阳,终致阴阳俱伤的危重结局。

临床类型:

按疾病发生的先后及人体的免疫力,肺结核可分原发和继发两种类型。

初染者多见于儿童,机体无免疫力而全身反应强者。继发者是再次感染,多见于成年人,指机体有免疫力,病变有局限化倾向,局部反应较强。

1 原发性肺结核:

病菌从呼吸道吸入肺内,留于肺泡,被吞噬细胞吞噬,经肺淋巴管到达肺门淋巴结,以上过程中先后形成三个病灶,即原发性灶、淋巴管炎、肺门淋巴结炎,三者合称“原发综合征”。经治疗可完全吸收,若有恶化、复发者,可形成“支气管淋巴结结核”。

“原发综合征”或“支气管淋巴结核”侵入支气管内造成支气管播散,在肺内形成大块干酪样病灶则形成“干酪性肺炎”。

病菌侵入血循环,造成血行播散,也可入淋巴管道,形成全身弥漫性粟粒状病灶,侵及肺内的结核病变称为“粟粒型肺结核”。由于人体的抵抗力、细菌数量及入侵时间的不同,而有急性、亚急性和慢性血行播散型肺结核的区分。

2 继发性肺结核:

由于人体有免疫力,可使病变局限化,病灶从肺尖开始,形成“局灶型肺结核”,是肺结核中最常见的一种,病灶呈渗出性和干酪样坏死性改变,通称“浸润型肺结核”。病灶如被结缔组织包围,则呈纤维化或钙化,而吸收好转。干酪坏死部位,液化咯出后,亦可形成空洞。若空洞病变扩展、播散、在肺内形成散在的新老不一的病灶和空洞,同时由于组织的修复,大量纤维随组织增生而形成“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其发展的结果,是导致“肺硬变”的产生。

当结核杆菌侵及胸膜壁时,形成胸膜炎性改变,胸水渗出,而形成“结核性胸膜炎”。经治疗后,胸水吸收,但也常有胸膜肥厚、胸膜粘连及胸廓畸型等后遗症形成,严重者可影响肺的功能。

肺结核临床分型有以下四种:

1 原发型肺结核:结核菌侵入人体后多在肺部通气较大的部位,如上叶、中叶或下叶尖部形成渗出性炎性病灶,并引起淋巴管炎和淋巴结炎,而成“原发型肺结核”。症状多轻微而短暂,数周好转,X线可见肺部原发灶较快吸收。邻近胸膜者可引起胸膜炎。肺门淋巴结炎常长期不愈,或蔓延至纵隔淋巴结,肿大的淋巴结压迫支气管,导致肺不张,支气管扩张。此型多见于儿童及初染结核者。肺门或纵隔淋巴结结核较原发综合征更为常见。

2 血行播散型肺结核:由原发型肺结核发展而来,也可由其它结核干酪样灶破溃到血源引起。

急性粟粒型肺结核:是急性全身血行播散型结核病的一部分。起病急,有全身中毒症状,常伴发结核性脑膜炎。X线显示肺内病灶呈粟粒状,均匀散布于两肺,但透视下多不明显。

结核菌少量分批进入肺内时,形成亚急性或慢性播散型肺结核,X线显粟粒影大小不均,新旧不等,对称分布在两肺上中部,临床症状不多,常在体检时发现肺内稳定、硬结病灶。

3 浸润型肺结核:多见外源性继发型肺结核,即反复结核菌感染后所引起。少数是体内潜伏的结核菌,在机体抵抗力下降时进行繁殖,而发为内源性结核,也有由原发病灶形成者。此型多见于成年人,病灶多在锁骨上下,呈片状或絮状,边界模糊,病灶可呈干酪样坏死灶,引发较重的毒性症状,而成干酪性(结核性)肺炎,坏死灶被纤维包裹后形成结核球。

经过适当治疗的病灶,炎症吸收消散,遗留小干酪灶,钙化后残留小结节病灶,呈现纤维硬结病灶或临床痊愈。有空洞者,也可经治疗吸收缩小或闭合,有不闭合者,也无存活的病菌,称为“空洞开放愈合”。

4 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长期不愈空洞壁渐变厚,由于治疗效果和机体免疫力的高低,病灶有吸收修补,恶化进展等交替发生,而成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病程迁延,症状起伏,痰菌阳性,是结核病主要传播来源。X线显示单或双侧,单发或多发的厚壁空洞,常伴有支气管播散型病灶和胸膜肥厚。由于病灶纤维化收缩,肺门上吊,纹理呈垂柳状,纵隔移向病侧,邻近肺组织或对侧肺呈代偿性肺气肿,常伴发慢性气管炎、支气管扩张、继发肺感染、肺原性心脏病等。更重使肺广泛破坏、纤维增生,导致肺叶或单侧肺收缩,而成“毁损肺”。

肺结核的演变过程就是人体与结核菌相互斗争的过程及其后果的反映。抵抗力强,治疗合理,病变趋于吸收消散、硬结钙化、愈合。反之,抵抗力弱、治疗不合理,使病变趋于干酪坏死、液化、空洞形成。若病变反复恶化与修复交替发生,新旧病灶同时存在,常可并发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肺气肿及肺原性心脏病等症。

临床表现:

肺结核的临床表现以干咳、咯血、潮热、盗汗、消瘦,乏力为主要特征,为慢性虚弱性疾病,轻者,症状轻,体征少;重者,可诱发感染性中毒症状,肺内有罗音,并有检验学改变。

1 症状:

全身性症状:由结核菌毒素引起的全身性感染中毒症状,如纳呆、潮热、盗汗、颧红、消瘦、乏力、气短、月经不调等。

局部症状:由于肺部组织受病变损伤后引起的各种症状,如咳嗽、咯血、咯痰、胸疼、呼吸短促等。

各种症状的轻重程度因个体抵抗力、病情发展过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2 体征:

病灶小而轻者,常无阳性体征,病灶稍大者,在病变发生的局部,可闻及湿性罗音,空洞性病变位置浅表而引流支气管通畅时有支气管呼吸音或伴湿罗音。胸水形成或肺实变者,可有叩浊、叩实、呼吸音减弱、呼吸音消失、胸膜摩擦音等肺部体征。

诊断:

1 流行病学:有与开放型肺结核病人接触史与/或阳性家族史,以及渗出性胸膜炎、肛瘘、长期淋巴结肿大、结核病过敏性增高症候群史,有反复发作或迁延不愈的“伤风感冒”史及轻微咳嗽,持续3~4周以上,咯血或痰中带血史。

2 临床表现。

3 实验室检查:

痰的检查:检查痰液有无结核菌,是肺结核最常用的诊断方法,可直接涂片检查,也可浓缩痰液后涂片检查,或作结核菌培养,或用痰液动物接种法检查。

胸部X线检查:肺部透视或摄片可得知病变的有无、部位、性质和大小,在有条件的地区,X线检查也是肺结核的主要诊断手段之一。

结核菌素试验(OT试验):当机体受结核菌侵染后,产生相应的抗体。再用减毒的结核菌素进行皮内注射时,局部可呈红晕反应或发生水疱,按其反应程度,可助诊断。初染者或机体虚衰、免疫力极为低下时虽有结核病,但皮试仍可呈现假阴性反应,而一般成年人,由于大多接受过结核菌的侵犯,故均可呈现阳性反应。反应红晕大于2厘米,或发生水疱者,为强阳性,是有活动性结核的依据。

血沉检查:血沉速度加快,虽然不是结核病的特有表现,但结核患者血沉加快,是普遍现象,故观察血沉速度可协助诊断。

并发症:

1 支气管扩张:当局灶性病变部位,被纤维组织机化后,支气管壁正常组织结构破坏,弹性消失,而形成局限性支气管扩张症,重者可继发感染或咯血。

2 咯血:多因病变部位组织破坏、炎症浸润、血管破损、可致咳血。病灶钙化、钙石刺激组织,破坏血管,也可诱发咯血,咯血量的多少,与损伤血管大小有关。轻者痰中带血,重者大口咯血,甚至咯吐不及发生窒息等严重后果。

3 肺气肿:当病变的肺组织遭到破坏后其功能也随之下降,则健康的肺进行代偿,当代偿超过限度时,可形成代偿性肺气肿,肺组织受病菌侵袭而发生组织破坏、纤维化、钙化、肺大泡形成等,也可导致肺气肿的发生。

4 慢性肺原性心脏病:肺结核病变广泛,使肺功能、肺结构发生严重病理改变,从而引起肺动脉高压,进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形成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当出现心肺功能衰竭,肺性脑,其后果危重。

诊断记录程序:

按下列四个部分记录:肺结核类型、病灶范围及空洞部位、痰菌检查、活动性及转归。血行播散型肺结核可加括弧注明“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干酪性肺炎也可在类型后加括弧注明“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干酪性肺炎也可在类型后加括弧注明,“结核球”可在其所在部位加以注明。病人如有肺外结核或极重要合并症时可附记在最后。

1 肺结核的类型:

Ⅰ型:原发型肺结核。

Ⅱ型:血行播散型肺结核。

Ⅲ型:浸润型肺结核。

Ⅳ型: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

Ⅴ型:结核性胸膜炎。

2 病变范围及空洞部位:病变范围按左、右侧,分上、中、下肺野记述。

上肺野:第2前肋下缘内侧端水平以上。

中肺野:上肺野以下,第4前肋下缘内端水平以上。

下肺野:中肺野以下。

有空洞者在相应肺野加“O”号。右侧病变记在横线以上,左侧病变记在横线以下。一侧无病变者以(―)表示。

3 痰结核菌检查

痰结核菌检查为诊断和判断疗效的主要指标。痰菌检查阳性以(+)表示,阴性以(―)表示,应注明痰菌检查的方法,以涂(涂片)、集(集菌)或培(培养)表示。如涂(+);集(―);培(―)。痰菌阴性以连续3个月,每月至少1次涂片或集菌检查(有条件者作培养)阴性为标准。病人无痰或未查痰时应注明:无痰”或“未查”。

4 活动性及转归:

在判定病人的活动性及转归时,可综合病人的临床表现、肺内病变、空洞及痰菌等情况决定。

进展期:凡是具备下述一项者,即属进展期。

新发现的活动性病变;病变较前增多、恶化;新出现空洞或空洞增大;痰菌阳转。

好转期:凡具备下述一项者,即属好转期。

病变较前吸收好转;空洞缩小或闭合;痰菌减少或阴转。

稳定期:病变无活动性、空洞关闭、痰菌连续阴性(每月至少查痰1次),均达6个月以上。如空洞仍然存在,则痰菌须连续阴性1年以上。

鉴别诊断:

1 原发综合征与非结核性肺炎鉴别:

前者多见于儿童,结核菌素试验呈阳性反应,白细胞增高以淋巴细胞为主。后者则见于各种年龄,发病急,感染病状重,结核菌素试验(―),白细胞数增高,以中性粒细胞为主。

2 支气管淋巴结核与中心型肺癌鉴别:

前者以儿童、青年为多见,胸片提示肺门淋巴结肿大,体检时,颈腋淋巴结也肿大。中心型肺癌多见于成年人或老年人,虽也可见纵隔增宽,但OT(―),伴呼吸困难,无发热,痰检癌细胞常呈阳性,纤维支气管镜检查也有阳性肿瘤组织可确定诊断。

3 粟粒型肺结核应与伤寒相鉴别:

二者皆有肝脾肿大,但前者有高热及胸片提示肺内粟粒样阴影改变,后者持续高热,腹胀,昏睡,体温与脉搏(心率)有分离现象。体温高,而脉率低为其特征。

4 浸润型肺结核与支气管肺炎的鉴别:

前者多见于成年人,发病缓、症状轻,胸片提示肺尖部的浸润病灶影,加之OT检查可确诊。而后者多好发于幼儿或年老体衰者,发病急,症状重,病变部位有捻发音,病灶多在两肺下部的内中带为主。

5 浸润型肺结核与肺炎支原体肺炎、过敏性肺炎的鉴别:

浸润型肺结核,除以上特点外,更有病变部位固定、吸收缓慢;而肺炎支原体肺炎、过敏性肺炎则吸收快,外周血中嗜酸性粒细胞增多。

6 肺内结核球与肺癌的鉴别:

前者边缘整齐锐利、密度不均匀有钙化斑及卫星灶。后者则边缘欠规整,有分叶状或肚脐样改变,痰检有瘤细胞,肺穿刺活检或纤维支气管镜检,可见瘤组织细胞。

7 干酪性肺炎与肺炎双球菌性大叶肺炎的鉴别:

二者皆可有突发高热和肺内大片实变影,但前者密度不均,见有沿气管分布形状的多发性大小空洞,痰涂片可见结核菌,而大叶肺炎则发病急,病程短,多形核白细胞增高,胸片阴影边界整齐,密度均匀,一般抗菌素治疗效果较好。

8 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与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相鉴别:

依据病史、痰液涂片检查进行鉴别。前者有结核病史,痰结核菌阳性,OT(+),胸片提示结核病灶多在两肺上野。后者多有吸烟史,咯吐大量脓痰,白细胞增高,以中性粒细胞为主,病变多在两肺下野。

现代医学疗法:

有症状的患者是优先治疗的对象,要用药物、营养、休息、适当锻炼、精神治疗等综合治疗方法。患者本人要主动配合。生活有规律,治疗方案要完整,观察应严密,以免延误治疗及并发症发生。

一般护理:

病人结核中毒症状明显,咯血或病灶处于急性活动期,应卧床休息。症状缓解逐渐增加活动量。酌情加强营养,如增添动、植物蛋白质及含有维生素的蔬菜、水果。适当的日光浴也有益康复。

抗痨药物的选择:

1 雷米封(异烟肼、INH,H):有抑制和杀灭结核菌的作用,是抗痨首选第一线药物。成人03克,1次或分3次口服,也可静脉或气管内给药,对急性粟粒性肺结核,剂量可加大到06克/日,同时加用维生素B6,以防周围神经炎的发生。疗程为6~12个月。本药副作用小,但也偶有精神兴奋、周围神经炎、男性乳房增生、肝损害等副作用发生,故用药期间应注意观察,有副作用发生应停止用药,另选它药。

2 链霉素(streptomycin SM):有抑制结核菌繁殖作用,适用于活动性肺结核,也是第一线抗痨药,成人每日10克,肌肉注射,老人、儿童及体瘦小者应酌减。也可气管内滴注或雾化吸入,肌肉注射疗程为2~6个月。也可在1~3个月短程治疗后,改用间歇疗法,每周肌肉注射2次,每次1克,疗程为2~6个月。本药副作用为第8颅神经损害引起的耳鸣、耳聋、前庭功能障碍,导致眩晕,平衡失调,如不及时减少剂量或停止用药,则常形成不可逆性失听和眩晕症。

3 对氨基柳酸钠(para-aminosalicylic acid,NaPAS):对结核菌抑菌作用弱,但耐药性小,成人每日8~12克,分2~4次口服,或加入5%葡萄糖液500毫升静脉滴注,因此药遇光易分解变性而失效,故滴注时必须用黑纸或布包绕输液器以避光。副作用有纳呆、恶心、腹泻等,如在饭后服用,或加用苏打,可减少胃肠道的不良反应。

4 利福平(rifampicin RMP)利福定(rifadin RFD)是广谱抗菌素,但对结核菌作用较强,故近来作为抗结核首选药物。RMP剂量为每日450~600毫克,清晨空腹口服。副作用为胃肠道反应及肝功能损害,故用药前应测肝功能,有肝疾病者慎用。

RFD作用与RMP同,但剂量为RMP的1/3即可,即每日150毫克,空腹顿服。由于剂量小,副作用亦减轻,也为抗痨首先联合用药之一。

5 乙胺丁醇(ethambutol EMB):杀结核菌作用较强,成人每日600毫克,分2~3次口服,副作用为可引起球后视神经炎,表现为视敏感度降低,中心盲点,绿色视觉减退。

6 卡那霉素(kanamycin):其作用同SM,遇SM过敏者可选用。成人剂量每日1克肌肉注射,但注射局部常有吸收不全或疼痛较重的反应。副作用是第8对颅神经和肾脏损害。

7 吡嗪酰胺(pyrazinamide PZA):有抑制肾对尿酸的排泄作用,促使尿酸向关节组织沉积,引起关节疼痛,而RMP有促进尿酸清除作用,故常与RMP合用,以减少以上副作用。成人剂量每日15~2克,分3次口服,副作用有肝损害。

8 胺硫脲(TB1):剂量为成人每日75~100毫克,分3次口服,副作用是胃肠道反应,白细胞减少,肝损害。

抗痨药物使用注意事项:

以上抗痨药物,作用准确,效力可靠,使用方便,治疗中应首先选用。为增加疗效,减少耐药性形成,多采用三联治疗,即SM加H加RMP,或乙胺丁醇。病情轻者,也可用二联法,即H加SM。为预防性用药或防止复发者也可用H单种药物。

用药要早,剂量要足。早期病变以渗出为主,当结核菌代谢旺盛时,药物制菌力发挥较强,同时早期病变,肺组织破坏轻,及早用药,组织吸收较好,修复也快。当病变成干酪坏死,空洞形成后,破坏的肺组织修复也差,因此应及早足量用药。

抗痨药物多有对肝、肾、颅神经等副作用故在用药前应询问既往肝、肾、视力方面有无疾病,用药后注意观察,定期复检肝肾等功能,以免发生合并症。

国际防痨协会主张将雷米封(H)、利福平(R)、吡嗪酰酶(Z)、链霉素(S)、氨硫脲(TB1)和乙胺丁醇(E)列为主要抗结核药,我国将其中:H、E、R、S列为一线抗痨药。

1 初治菌阳性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应用方案:

①2SHRZ/4RH(指4个月后减去SZ);②6RHE;③2SHP/IOHP。

2 初治菌阴性活动性肺结核病人使用方案:

①痰菌阴性,但有空洞或病变范围广泛者。可参考选用初治菌阳性病人使用方案治疗。②6RH;③RHP。

本方案中阿拉伯数字表示药物使用月数:P代表PAS,即对氨柳酸。各地可根据当地药源供应和经济情况。将方案中R改用D(利福定),将P改用E。

剂量:S:07克/日;H:03克/日;P:10克/日;Z:15克/日;E:体重<55公斤,075克/日,体重>55公斤,1克/日;R:凡体重<55公斤,045克/日,体重≥55公斤,06克/日;D:体重<55公斤,02克/日,体重≥55公斤,03克/日。

3 复治方案:

复治是指:①初治失败(规律化疗6个月痰菌仍阳性,或病变恶化)。②不规则化疗超过3个月。③初治后复发。复治方案有:①REH;②K(卡那霉素)ZH;③T(TBI)ECP(卷曲霉素);④I3, I4THECP。

4 继发性肺结核:

痰菌阳性或有空洞者用:①2SHP/4S2H2P2(4个月后每周2次联用SHP);②3SHP(或T)/9I5HP(或T);③2SH或2SH/7HR;④2SHRZ/4HR。

痰菌阴性,无空洞者用:①2SH/IOH2P2;②2SH/IOHP(或T);③I2HP(或T);④2SHR/FONT>3HR。

注意:在抗痨药应用期间,应定期作有关肝功能、白细胞计数等检查,以观察它们的毒副反应。

中医辨证分型治疗:

1 肺阴亏损型:

症状:干咳、声音嘶哑、痰中带血丝、胸部隐痛,骨蒸潮热与手足心热,两颧发红午后更著,盗汗,形体消瘦,口干喜冷饮,舌红脉细数。(血沉常增速,血红蛋白偏低。)

证候分析:肺为娇脏,喜润恶燥,肺阴不足,失于清肃,气逆作咳,但阴亏肺燥,故无痰。燥热伤络而咯血,阴虚内热则过午低烧,因此有口干喜冷饮以清内热之需。盗汗为睡中不动而汗出,为阴虚之象。阴虚阳盛,迫汗外溢而有盗汗,舌红脉细数也是阴虚之候,此证多见于疾病初起阶段。

治法:养阴润肺,清热杀虫。

方药:月华丸加减。

沙参12克,麦冬12克,天冬10克,生地18克,百部15克,白芨20克,山药30克,云苓15克,川贝12克,菊花10克,阿胶15克(烊化),三七3克(冲服)。

水煎服,1日1剂,早晚分2次口服。

咯血加茜草,大、小蓟、三七。盗汗加糯稻根。虚火盛加黄芩、知母,遗精加锻牡蛎。

2 阴虚火旺型:

症状:咳嗽、气急、痰粘而少、颧红、潮热、盗汗少寐、胸疼、咯血、遗精、月事不调、消瘦乏力、舌绛苔剥、脉沉细数。(血红蛋白与红细胞偏低。)

证候分析:痨邪客肺,日久伤阴,肺伤咳甚,邪久化热,更损肺阴,故痰少而粘稠,不易咯出,甚至络伤而咯血痰。轻者量少可为痰中带血,色鲜红,重则大口咯血,挟有血块,视为危候。若有脾虚,水湿失布,聚湿为痰贮于肺,而症见咳嗽,多痰,则多见于肺脾兼虚者。潮热为慢性定时发热,多由内伤所致,阴伤则火旺,水不制火,阳气升腾,证见两颧潮红而内热重,心烦而少寐,逼津外泄而盗汗重。脉络不和、气血瘀滞而胸疼,相火偏亢而遗精,冲任失养而月事失调。子盗母气,肺病及脾,生化失养,而见形体消瘦,肌肉疲倦少动。舌绛苔剥,脉沉细数,是久病伤阴,脏气亏虚之象。多见于病发日久的结核病患者。

治法:滋阴降火,抗痨杀虫。

方药:百合固金汤合青蒿鳖甲散加减。

龟板10克,阿胶12克(烊化),冬虫夏草12克,胡黄连10克,银柴胡10克,百合30克,生地20克,麦冬12克,桔梗12克,贝母12克,当归12克,青蒿15克,知母12克。

水煎服,1日1剂,早晚分2次口服。

3 气阴耗伤型:

症状:面色晄白,神疲体软,咳语声微,纳呆便溏,痰多清稀,畏风自汗与颧红盗汗并见,舌淡苔白有齿痕,脉沉细而少力。(血红蛋白及红细胞显著降低。)

证候分析:久病之体,阴病损阳,致使气阴两伤,主要累及肺脾两脏。肺不主气,脾失运化,则见体弱声微、面晄白,纳呆便溏诸证,脾虚水失输布,聚而多痰。肺虚卫外不固,故而汗出畏寒,阳气衰则神疲体软,倦怠乏力,皮毛不固易发感冒,加之肺痨固有的阴伤颧红盗汗等证,从而形成气阴两伤证候,舌淡苔白有齿痕及脉沉细少力,皆为阴耗气伤之象。此多见于久病不愈的结核病患者。

治法:益肺健脾,杀虫补虚。

方药:参苓白术散加减。

太子参15克,云苓15克,白术15克,山药30克,桔梗12克,百合30克,大枣10个,黄芪20克,莲子15克,当归12克,白芨20克,功劳叶12克。

水煎服,1日1剂,早晚分2次口服。

4 阴阳两虚型:

症状:少气无力,消瘦面黄,声喑音哑,潮热盗汗,骨蒸痨热,泄溏便急,痰白沫状或血痰,心悸气短,寡言少欲,纳呆,自汗,滑精,闭经,苔黄燥,脉微细或虚大无力。

证候分析:脏腑之间有互相资生、制约的关系,因此在病理情况下,肺脏局部病变也必然会影响其他脏器和整体,故有“其邪展转,乘于五脏”之说,肺痨与脾肾两脏关系最为密切,脾为肺母,肺虚则耗夺脾气以自养,则脾亦虚,脾虚不能化水谷为精微上输以养肺,则肺虚更重,互为因果,终致肺脾同病,见神疲乏力、纳呆、便溏、畏寒、倦怠等症。

肾为肺之子,肺虚肾失滋生之源,或肾虚相火灼金,子盗母气,致使肺气更为耗竭,而不能滋养于肾,终致肺肾两虚,肾阴亏虚,相火偏亢,扰动精室,则见梦遗,女子则月经不调等肾虚症状。

若肺虚不能制肝,肾虚不能养肝,肝火偏旺,上逆侮肺,可见性急善怒,胁肋掣疼等症。如肺虚心火乘克,肾虚水不济火,还可伴见虚烦不寐、盗汗、骨蒸痨热等症。

久延而病重者,可演变发展至肺脾肾三脏同病。或因肺病及肾,肾虚不能纳气,或因脾虚及肾,脾不能化精以资肾,由后天而及先天,甚则肺虚不能佐心治节血脉运行,而致气虚血瘀,出现气短、喘急、心悸、唇绀、肢冷、浮肿等症,即肺源性心脏病的发生。

此证见于肺脾肾三脏俱虚的患者,为气阴耗损发展而成,见于重症肺结核晚期。

综上所述,肺痨以阴虚为先,继可导致气阴两虚,阴阳俱虚。以脏腑辨证而言,病之初起,为肺阴亏损,继之肺脾同病,气阴两伤,后期肺脾肾三脏交亏,阴损及阳,而致阴阳俱虚,并见心肝脏腑功能损害的严重证

下面是从南京易军考学校查询到的考军校要求,易军考出过军考状元,信息及时准确。

根据2015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公告规定,文职人员体检参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的标准条件进行。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高4000px以上,女性身高3950px以上,合格。

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五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 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五)轻度胸廓畸形(指挥专业除外)。

第九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0px,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175px(空降兵超过100px),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25px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75px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75px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 文身,不合格。

但是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身体裸露部位长径不超过75px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250px的文身,除指挥专业外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0px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25px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九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25px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75px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75px以下。

第二十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二十三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

第二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375px,剑突下不超过75px,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 、另侧不低于3m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 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 超过5mm,开牙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 ,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者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 ;

(四)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四十七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五十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 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二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三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umol/L,女性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umol/L,女性53~97u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umol/L,女性70~106u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四)空腹血糖:39~61mmol/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第五十四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六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七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八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九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125px),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5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者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 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 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是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是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4、5、6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一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除潜艇、空降专业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25px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5px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75px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5px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25px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5px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375px,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250px以下,厚度1125px以下;脾脏长径超过250px或者厚径超过1125px,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950px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二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50px;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75px。

第六十三条 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第九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六十四条 不能通过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6年4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暂缓执行。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meirong/10372821.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1-04
下一篇2023-11-04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