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瑞达是一家玻璃安全防护产品研发商,提供单项防暴新材料、建筑物防暴降噪门窗、幕墙、自动门、反恐防暴装备和用品、零增重防弹汽车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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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福瑞达总裁企图行贿公务员,霸占安全膜市场内情
关于侯峰诈骗、敲砸勒索的举报
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 2006 年初,侯峰经人介绍与中福瑞达公司接触,声称自己在北京有 众多的高层关系, 其父母都是高于正部级的领导, 其父亲在总理办公室工 作, 现在各部门具体负责的领导都比他父母亲低三四个级别, 其舅舅是前 公安部长,还有一大帮亲戚都是部级领导,除北京外,包括上海、重庆、 香港、澳门、四川、新疆等七个地区的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都是他的亲 戚,这些省市的业务都可以由他包销。 因为中福瑞达的业务是高端人群的安全防护,侯峰强调的政府高层、 军警等专业领域人脉资源是有意义的, 尤其是侯峰声称他可以负责将安全 膜产品列入公安部安防产品目录中,并承诺可以在合同中将此项义务列 明。 (佐证材料: 侯峰以其父亲侯喜瑞名义与中福瑞达签署的经销合同书) 按照中福瑞达的经销规则, 在北京独家经销福瑞达玻璃安全膜, 需要 承付 500 万元的首期费用包括货款和经销权费用,并完成每年不低于 1 千万元的货物采购。
侯峰要求免除这些前期费用, 理由是以他能在三个月 份内完成北京市级政府单位的安全防护项目, 三个月份内完成产品进入公 安部安防产品目录, 三个月份内完成上千平方米玻璃安全防护业务, 并能 接洽北京市公安局、 首都机场三号航站楼、 奥运会安保、 中央部委项目等, 1 以这些业绩的价值远远大于前期 500 万加盟门槛, 相反地, 中福瑞达应当 对侯峰的这些超额贡献有所回报才对。 最后, 中福瑞达放弃要求侯峰前期 投入, 并在其要求下同意以货物投入方式和他共同经营在北京的业务。 佐 ( 证材料:中福瑞达和山东、新疆等省份签署的经销合同书、中福瑞达公司 宣传样本、 侯峰以他父亲名义与中福瑞达公司签署合作协议、 合作意向书、 经销合同书) 在接洽合作期间, 侯峰频繁将中福瑞达人员约到包括长城饭店、 中国 大饭店、燕莎附近高档娱乐城、三里屯酒吧等场合会面,并时常带去各种 “名人”或名人相关的朋友,比如“曾经救过吴若甫的警官”“公安部前 、 部长”等,侯峰还多次提及,他父亲的招牌非常有用,人家一看公司有这 样的股东或者法人代表, 自然就会非常尊敬。 因为他父亲现在的工作证上 还写着 “总理办公室” ,他父亲的生意是做全国监狱的物资供应,所以他 知道独家垄断业务的意义。
当我们察觉侯峰本人非常浮躁、信口开河、说辞大都虚妄,有意避免 与其合作时, 侯峰威胁我们他家在北京有众多关系, 如果我们不让他经营 就是欺负他,他可以让我们的业务无法做下去。 在侯峰利诱威逼之下,06 年 8 月 18 日,我们在中国大饭店和侯峰利 用其父亲侯喜瑞之名签署了经销合同与合作经营公司的协议。 对其合作和 经销我们的业务做出一定的约束和规范。其中约定侯峰必须事先成立实 2 体,做出市场投入,实体中还需要包括中福瑞达等。 合作协议与合同签署三个月份后,侯峰根本无法履行约定的任何内 容,无法完成入门门槛。无论是合作协议还是经销合同,都没有任何实质 性进展。
2006 年 11 月 18 日,侯峰突然要求中福瑞达在北京的业务负责 人傅彦清到其在南四环西路的场地, 说有重要事情商议。 傅彦清赶到现场 后,发现侯峰已经约集十余个人在现场,其中包括原先出现过的所谓“抓 俘过绑架吴若甫歹徒的特警”“曾经多次开枪击毙歹徒的特警”等。侯峰 , 声称, 他依照合作协议约定, 已经在与中福瑞达合作经营的公司中投入了 70 余万,这些钱都是跟这些朋友借的,现在朋友们不想干了,希望退回 自己的投资,中福瑞达应该把他们投入的钱还给他们。另外,凡是投资都 应该有回报,现在我和弟兄们投入了 70 多万,你至少应该给我们 200 万 的回报。 侯峰的父母亲当时也在场, 侯峰父亲当时即表现出身体不适有发病征 兆。为将其父母亲劝回,不出意外。
傅彦清(乔森)当即向侯峰父母表示, 如果侯峰父母亲在侯峰与中福瑞达合作的公司中有投资, 所有投资都由中 福瑞达和傅彦清负责予以返还,请他们先回家,事情由侯峰和我们解决。 但侯峰在现场大叫, 今天不把事情解决好谁也走不了, 数次猛踢房门并要 动手打人。 从傅彦清下午 7 时前后到达现场, 始终被侯峰纠集去的十余人围攻纠 3 缠, 直到午夜仍然不善罢甘休。 当时现场的实际情形毫无疑问是威逼胁迫, 更重要的是,中福瑞达公司的当事人傅彦清非常清楚,侯峰也好、侯峰的 父亲侯喜瑞也好,根本没有和中福瑞达公司有过任何资金的往来与合作, 根本不存在任何股份股权的纠葛, 侯峰的所谓返还股份投资完全是无稽之 谈,没有任何事实的基础和和法律依据,在受到严重胁迫的情况下,即便 签署一个什么文件也不会让对方得逞什么,于是在被胁迫滞留近 6 个小 时、 经过反复讨价还价后, 傅彦清同意在侯峰炮制那份所谓退出股份的谅 解备忘录上签字。同意按照侯峰所说投入的 50-70 万元,经财务盘点交 接后,由中福瑞达分期返还,并多给 30 万元作为投资回报。当晚签署完 “关于退出股份的协议”后,已经是第二天凌晨 1 点,侯峰父亲侯喜瑞即 被送往医院治疗。 “关于退出股份的协议”签署后,侯峰即告诉中福瑞达,这个南四环 西路 66 号的场地从签字之日起就移交给中福瑞达了,我们不再到这里来 了。但场地上除了空调、电视机、几台电脑和办公桌外等总计五、六万元 的物品外并无什么价值物品, 连场地的场租费都没有付。 侯峰方面始终未 将有关物品、财物对我们做过任何清点、移交,协议中约定的由中福瑞达 收购迭合瑞达资产、 迭合瑞达公司由侯喜瑞方面办理注销等动作也没有执 行。盘转让给 中福瑞达公司的备忘录后, 不仅自己没有退出迭合瑞达和注销公司, 反而 于 2007 年 1 月,将原先迭合瑞达股东傅彦清股份又再次以伪造签名的方 式转让给侯喜瑞, 迭合瑞达公司成为侯喜瑞一人独有的公司, 并且一直延 4 续至今。 这个所谓备忘录签署后, 侯峰三番五次带人到我公司场地北京恒基中 心 3 座 1010,大声喧哗并恶语威胁,每次侯峰等人到我们的工作现场, 都使公司数日之内根本无法正常运行, 因为侯峰和来人往往要挟说明天还 来。无奈之下,我们于 06 年 12 月份汇给侯峰的姐姐 257600 元。之后的 07 年全年,几乎每隔一两个星期,侯峰就会自己或者由他的朋友、父母 亲到我们的办公场地骚扰、威胁。侯峰母亲等四、五人和在 07 年 2-3 月间到我北京公司场地时, 未见到中福瑞达的业务负责人乔森, 当场打电 话给侯峰,说, “你给我查一下乔森在什么地方” ,之后不久就打电话给乔 森: “你不是在东花市那里吗?赶快回来见我。你到哪里我都知道” 。 这种情形发生三四次, 中福瑞达公司上下都非常紧张, 大家都以为自 己被侯峰利用特殊的公安手段盯梢跟踪了,好几个员工为此离职。
07 年 9 月,侯峰以其父侯喜瑞名义到丰台区法院起诉,以中福瑞达 和傅彦清不履行“关于退出股份的谅解备忘录”中的还款协议为由,要求 法院判决中福瑞达和傅彦清支付其 70 余万元。侯峰向法院出具的一整套 工商登记材料,包括“傅彦清等曾经与侯喜瑞签约合作,对侯喜瑞为法人 代表的“北京迭合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做出投入,成为迭合瑞达公司 股东” 。这套工商资料,包括后期中福瑞达从工商局查证的“傅彦清又将 股份转让给侯喜瑞并退出公司”等一系列股份、股东变更手续中,所有傅 5 彦清的签名都是伪造的。此外,该套工商资料中法人代表侯喜瑞的签名, 也明显不是一人签署, 许多文件中不同人的签名出自一人之手, 而这些造 假伪造中,侯峰的痕迹最重。 侯峰提供的工商材料中所体现出的是一个事实这样的公司变更过程: 2006 年 9 月 12 日前后,经股权转让、股东会协议、工商变更登记,北京 望京新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变为北京迭合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迭合公司) ,原股东股权全部转让,注册资本增加为一百万元,侯喜瑞 占 60%,傅彦清占 30%,李永新占 10%;
在中福瑞达查证的工商资料中,又发现了如下新内容:2007 年 1 月 9 日,经股权转让、股东会协议、工商变更更登记,迭合公司股权结构变 为:侯喜瑞占 100%股权。傅、李二人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迭合公司 至今未注销,法定代表人也仍然是唯一的股东侯喜瑞,即侯峰。 在这一系列的股权转让、股东会协议的文件中,傅彦清、 在这一系列的股权转让、股东会协议的文件中,傅彦清、李永新的 签名均系伪造! 签名均系伪造! 请看“傅彦清”的不同签名: 1 2 3 6 4 5 6 以上签名均出自侯峰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次是: 1,备忘录上傅彦清的签名; 2,工商材料一第 31 页 2006 年 9 月 11 日闫京转让股权给“傅彦清” 的协议书上“傅彦清”的签名; 3,工商材料一第 34页 2006 年 9 月 11 日李非转让股权给“傅彦清” 的协议书上“傅彦清”的签名; 4;工商材料二第 20 页 2007 年 1 月 9 日“傅彦清”把股权转让给侯 喜瑞的协议上签名: 5,工商材料二中第 17 页股东会决议上“傅彦清”的签名: 6,工商材料一中第 20 页公司章程上“傅彦清”的签名: 很明显,第一个签名与后面工商材料上的所有签名都完全不同,显 然不是出于一人之手。实际上,问题还不仅此。请看 2006 年 9 月 11 日三 份股权转让协方上的三个签名(工商材料一第 31、32、33 页)以及下面 的日期: 这三个签名极似出自一人之手,连日期的写法都极为一致。 再看材料中不同的“侯喜瑞”的签名: 7 1 2 3 上述三个签名分别出自合作意向书,以及工商材料一第 33 页、工商 材料二 18 页。 这些签名不仅字体不一, 而且有的写作 “侯” 有的作 , “候” 。 按常理一般人不会把自己的姓氏写错。立、运营所谓“迭 合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纯属单方造假,有明显蓄意诈 骗和不法企图。侯峰自己非常清楚:傅彦清根本不可能以 股东身份主张在迭合瑞达公司的任何权力,因为原始工商 登记文件是侯峰一手操作,与傅彦清毫无关系。这从侯峰 自己敢把名义上原属“傅彦清”的迭合瑞达公司 30%股权 再造假转让给自己这样明显非法涉嫌侵占犯罪的行为来 看,侯峰判定傅彦清是不会去查证这个迭合瑞达公司任何 事情的,因为自始至终,傅彦清就与迭合瑞达无关; 二, 工商文件中数处股东签名出自一人之手的情形,侯峰作弊 造假的嫌疑最大。这些用伪造签名方式、伪造投资方式将 将受害人拉进公司,然后再以所谓退出股份等虚构事实骗 取侵占受害人财物的行为,印证了侯峰处心积虑设局欺诈 嫌疑; 8 三, 从本案中令人眼花缭乱的非正常股份转让、股东变更、公 司名称变更、公司章程变更的频繁更迭,有理由怀疑整个 迭合公司的工商材料都有可能造假,侯峰极有可能涉嫌虚 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否则侯峰又怎么可能白白地给了“傅 彦清” 几十万的现金出资 (工商材料中有现金增资的文件) 以及 30%的股权?从侯峰一人就能操作这些涉及众多股东 资金投入、股份转让、资金退出等法律手续的作假、造假 手段,结合后期发生的、侯峰利用这个伪造证据向中福瑞 达索赔和起诉的事实看,北京迭合瑞达公司实际上是侯峰 用来空手套白狼的不折不扣的诈骗工具。
以上事实证明,侯峰利用所谓与人合资、合作的名义,以虚构的人脉 资源、项目进展、为受害人取得官方资质等幌子骗取受害人利益,并伪造 受害人签字编撰虚假工商登记材料, 虚构出受害人欠款的事实, 利用警察 身份威逼利诱,实施敲砸勒索,并已经得逞,其行为完全丧失作为人民警 察的基本资格, 将侯峰清理出警察队伍是完全正当的, 但对其所犯的侵犯 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也应该予以追究。
中福瑞达商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傅彦清 2007 年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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