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永新的遭实名举报

袁永新的遭实名举报,第1张

2013年1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袁永新和该院行政庭原副庭长刘天华(现已荣任河南省高级法院机关党委副书记)就因将分割后“豆腐”判成了非“豆腐”,而涉嫌枉法裁判,遭到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30名员工的实名“血书”举报。

举报材料全文如下:

全国广大网友并中纪委监察部领导:你们好!

我们是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本公司因与河南省高级法院等十余家单位同时受让了郑州市的同一小区的土地,而导致非法原告的无理告诉,继而遭遇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矫情、枉法错判,蒙受了多年的不白之冤和巨大经济损失——期间,河南省高级法院还出具了两份(2009)豫法行申字第070号鸳鸯《驳回申诉通知书》,企图混淆视听的鸳鸯《驳回申诉通知书》内容漏洞百出。

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复函意见(2010)行监字第72号指出了河南省高级法院的判决错误,要求立即纠正错判后,河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袁永新、原行政庭副庭长刘天华二人为了一己私利,却对此视而不见,仍置公理和法理于不顾,恶意坚持矫情错判。袁永新、刘天华,此一男一女的枉法行为,已严重影响到我们盛和公司的发展乃至继续存活问题,我们已忍无可忍,绝不再忍。故而,为了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伸张正义;为了协助国家大刀阔斧整治司法腐败,维护公正;为了从速从快剿赃灭贪,严肃法纪,本公司全体员工不惜冒着被报复的风险,集体出面实名举报此一男一女两位枉法“大人”。在此,寄望于全国广大网友能够发出呼声,“人肉”揭发二人的其他不法行径,急盼中纪委监察部领导能够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出面法办两位枉法者,以儆效尤,弘扬正气!

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遭遇不白之冤案情陈述如下——

依法受让人获得土地证非法诉讼人告赢市政府

1995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开办的一家国有企业——河南兴豫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土地出让,依法取得郑州市燕凤小区75765m2土地(住宅用地)的使用权。

该公司在完成燕凤小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后,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银行不得开办经济实体)的原因,遂于2003年以前将尚未开发的土地(住宅用地)分别转让给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单位。上述单位分别与兴豫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兴豫公司的土地转让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估价报告、完税证明等法定证明文件,分别为上述十余家单位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住宅用地)。其中我们盛和公司依法取得了燕凤小区37873m2的土地使用权(住宅用地)——按原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见0597号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我们盛和公司受让来的这块住宅用地,用途是建设幼儿园和小区配套用房。

2005年正当我们盛和公司按建设用地规划作施工准备时,无端遭人无理阻挠,致使工程被迫停工。尔后,不知谁在幕后恶意操纵,唆使根本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李积贤、张明礼二人,无理将我们盛和公司和郑州市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诉称我们盛和公司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改变了用途——将小区的公共用地及绿地改为住宅用地,侵犯了燕凤小区业主的利益,且郑州市政府颁发土地证程序违法,要求法院撤销郑州市政府为我们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而实际上,兴豫公司未转让前整个小区的土地规划用途就是住宅用地,不可能因为被分割成若干份转让后,其中一块就改变了性质。(难道狗娘生出几个狗崽,其中两个如能变成人,不是很奇怪吗难道是狗窝离人的地盘太近,母狗和公狗长期怀有图谋霸占人的地盘的想法,久而久之导致了精卵变异后使然吗指鹿为马!无稽之谈!)。

并且,我们盛和公司依法继承兴豫公司的燕凤小区原规划中的托幼等配套服务设施,并没有“公共用地”和“绿地”项目。所谓“公共用地”和“绿地”明显是幕后操纵者和非法原告虚构出来的。我们盛和公司非公益性企业,试想可能倾巨资买一块“公共用地”或“绿地”,无偿供大家享用吗我们傻吗而即便如此,一审法院依然“难得糊涂”地立了案,继而,“难得糊涂”地判决不具备诉讼资格的两个原告胜诉了(这不是等于法院判决代替了医院鉴定,把我们都认成傻瓜了吗如此“糊涂”!司法悲哀!)。

注:《土地管理法》、《国家土地现状分类标准规定》:居民住房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属于住宅用地。如幼儿园等的用地依法仍属于住宅用地。

神秘两原告自始至终讳莫如深 郑州市政府依法申辩枉费诚心

从非法诉讼开始至今,本案两个原告(李积贤、张明礼)中的李积贤始终都没露过面,关于两原告的真实住址和身份,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对我们保密,法院方面也不做解答……

郑州市政府在应诉时据理力争,认为:

1、为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颁发0597号土地使用权证,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不需要重新申办规划手续。”

2、郑州市政府基于盛和公司与兴豫公司的土地转让协议,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和规划建设用地的情况下,为盛和公司颁发0597号土地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盛和公司事后向规划局申请调整建设用地规划,以及所取得的(2004)001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办理土地转让过户手续没有任何关系,不能以此证明郑州市政府办理土地转让过户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

3、郑州市政府为盛和公司颁发0597号土地使用权证实体合法,并未改变土地用途,未侵害小区业主利益。

2003年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没有批准改变用途。因此,郑州市政府在办理土地过户转让手续时,没有改变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兴豫公司取得的(2003)第0364号土地证,用途为住宅用地,盛和公司取得的被诉0597号土地证用途仍为住宅用地,未改变原规划用途,原规划建设的托幼(幼儿园)及配套设施该怎么建还怎么建。不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政府在办理土地过户转让手续中,程序合法,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要求,没有过错,不存在侵害小区业主合法利益。

但是即便如此,郑州市中级法院的还是判决撤销郑州市政府为我们盛和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郑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何世军事后对我们公司说:“这块地的使用权本就是你们公司的,但你们公司的人也不来法院走走,凭什么判你们赢现在不是提倡和谐社会吗你们公司的地被和谐掉了。”(看来原告的幕后一定有比郑州市政府权威更牛的什么东西在“兴妖作怪”!纪检机关介入后,也捎带查一查,搂草如能打个兔子也绝对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顶级期待:除恶务尽!)。

一男一女枉法炮制坑人冤案 携手营私大胆对抗最高法院

我们盛和公司不服郑州市中级法院(2007)郑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2月1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置我们公司的上诉意见于不顾,分别以(2007)豫法行终字第00157号和(2007)豫法行终字第00158号作出判决,维持了原判。

本案二审由河南省高级法院行政庭原副庭长刘天华任审判长(现已荣任该院机关党委副书记),她无视法律规定,主观臆断,所作出的判决书,漏洞百出,用词也非法律术语,可笑至极。如:

a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确权和土地用途性质认定依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而刘天华无却视法律规定,超越审判职能和权限,越俎代庖地对该土地进行了非法认定——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根本不存在绿地和公共用地项目,而在判决书上,刘天华等人为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竟无中生有地在已有的项目托幼等配套设施前加了个“中心花园”,接下来再以其虚构出来的“中心花园”是绿地和公共配套设施为借口进一步“推理”,称“这些都是为小区业主服务的,故这块地应属于小区公共用地”,继而,“顺理成章”地否定了这块土地是住宅用地。同时,可笑地断定郑州市政府不能为该块土地单独发证(为小区业主服务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占土地能等同于公共用地吗胡扯!此外,河南省高级法院在燕凤小区受让来的那块土地,被单独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否也该撤销此种瞒天过海的低劣蒙骗手段恐怕连小孩子都忽悠不住!阴险卑鄙!矫情荒唐!)。

b判决书在概念混淆和对土地使用性质错误定性的基础上,继续以愚人逻辑推理,以通过诱导给不明就里的人以判决“正确”的假象——声称我们盛和公司花钱买来的那块土地主要是无偿尽义务的,并认定:“郑州市政府的颁证行为意味着将上诉人在争议地上的建设义务,变成了应享有的权利,这应该属于改变了规划和用途”——随后,又把本不应适用于我们受让方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断章取义地附会了上去。并“天衣无缝”地作出判决意见:维持原判(大家看看,这些人到底是什么居心“意味着”、“应该属于”这都是哪个法系的法律用语仅凭“意味着”等猜测的话语就能判决如果这样都可以行得通的话,那么,几位办案法官家藏有菜刀,就可以“意味着”几位法官要合谋杀人、造反,继而判处几位法官春节前统统打入死牢,等候问斩,这样行吗艺低胆大!作茧自缚!)……

在此期间,有人暗中告诉我们盛和公司,这场官司你们要想打赢除非想办法举报到中纪委,双规两个人(其中一个人的老公就是房产商,可能想开发这块地……这块地有个司法机关想霸占建家属房……),否则,到3000年判决也还只是这个样子……我们对此意见没有相信,也绝不敢相信,当时我们还认为可能是办案法官的能力与所在位置不相配——亦即所谓的“低能高配”使然,同时,我们相信法官也都是爹生娘养的,都是有良心的,也绝对都会秉公办案的,更况且我们相信来自法律的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是在有限度的时间内,到来迟早的问题罢了……但是,在我们公司与河南省高级法院不间断的接触和交涉中,却发现了有关案件非正常判决的些许端倪——郑州市政府为我们盛和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被强行予以撤销,使得我们公司依法受让来的土地至今不能按规划建设幼儿园和小区的配套设施,并陷入长达七年的诉讼官司,就是河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袁永新和时任该案审判长的刘天华利用手中的裁判大权枉法裁判所致……

而且,除了上述“越俎代庖,超越审判职能和权限,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观臆断,捏造事实,枉法裁判”的事实外,原行政庭副庭长刘天华、副院长袁永新在审理本案中不依法办事,枉法裁判的主要事实还有:

1干预、阻挠申诉,剥夺我们公司的申诉权。

我们盛和公司不服河南省高院(2007)豫法行终字第00158号行政判决,向河南省高院立案庭提出申诉。刘天华得知后,到立案庭活动,给有关人员打招呼不予立案。河南省人大、省政法委领导就我们盛和公司反映的情况作出批示,并作为督办案件要求河南省高级法院依法办案。该院立案庭仍视而不见,不予受理。2009年9月我们盛和公司向最高法院派驻河南信访接待组反映情况,并递交了申诉申请及证据材料。刘天华事后得知最高院认为该案是错案,要依法纠正的信息后,唯恐阴谋暴露受到追究,立赴北京,到最高院立案一庭活动不让最高院立案受理,并谎称河南高院会妥善协调处理好此案的。后来,河南省高级法院立案庭于11月给我们盛和公司送达了两份文号相同,而内容不同的鸳鸯《驳回申诉通知书》(2009)豫法行申字第070号(刘天华,司法文书你们也能弄出个“双胞胎”来,试问:应付上级纪检部门调查的谎言,你们准备了几个版本你们哪句话能是真的你认为你们有本事把上级纪检部门的调查权和全国百姓的知情权也能剥夺了吗天真有邪!螳臂挡车!)。

2最高院认定终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河南省高院副院长袁永新坚决抵制不执行。

201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0)行监字第72号函给河南省高院,指出终审判决将涉案土地认定为公共用地是不对的,缺乏法律依据。其中的幼儿园用地使用权应该是盛和公司的。要求河南省高院三个月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处理。河南省高级法院立案庭收到此函后,无理扣押,不汇报,不立案,不执行。

我们盛和公司为此冤案多次向河南省高院张立勇、曹卫平等院领导反映,又历时一年多,在领导的关注下,此案才得以立案进入再审。

河南省高院审监二庭认真复查审理此案后,合议庭意见认为:终审判决撤销郑州市政府为盛和公司颁发的土地证是错误的,应撤销原判决,恢复盛和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审监二庭还按规定征求了原终审单位行政庭的意见,行政庭合议后也认为判决确实错误,应予改判。审监二庭又于2012年9月份,组织河南省行政法学知名学者专家、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监庭、行政庭等十余人进行了专题论证,论证会有袁永新主持召开。学者专家一致认为:终审判决将涉案土地认定为公共用地有越权审判之嫌。颁发土地证行政行为与规划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事后变更规划而认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违反程序。混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判决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是错误的。此案判决严重错误,应予以纠正。

作为主管法院审监工作的副院长袁永新,明知终审判决撤销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是错误的,本应坚持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的原则,将此案予以纠正。然而袁永新却置法律于不顾,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和袒护错案不被追究,利用审委会至高无上的权利,非正常地突然主持召开审委会,会上给委员们定调子、施压力。不让承办人汇报最高院的改判意见、专家论证会意见、审监庭再审改判的意见以及行政庭同意改判的意见,并无理指责审监二庭“再审改判极不正常”,在其强权态势下,委员们无奈同意维持原终审判决(袁永新,你把审监的“监”当成了强奸的“奸”了吗审监二字的意思就是审查案件时你便可以仗着手中的权力,恣意强奸民意吗不计因果!无法无天!)。

疾呼全国网友鼎力声援 急盼中央纪委严查严办

我们盛和公司投巨资在依法受让的土地上按原用地规划建幼儿园及附属设施,为小区及周边居民服务,这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由于土地证被错误撤销,导致该土地长期闲置被小区个别人侵占建了停车场。河南省高院等单位受让土地后,分别进行了变更规划并完成了住宅楼的建设。同样的土地、同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转让给河南省高院等单位合法,难道转让给我们盛和公司就程序违法了吗

目前,我们盛和公司面临破产倒闭已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我们不仅要问刘天华、袁永新你们把我们盛和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撤销掉,该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将到底归谁原规划建设幼儿园项目应该安排哪个房产商来承建

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为了维护我们盛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让更多诉讼人不再蒙受同我们一样的不白冤屈,我们将不惜一切代价,一告到底!哪怕是被掌控裁判大权的袁永新、刘天华弄成“如此大胆‘应该属于’以下犯上,‘意味着’须判死刑,立即执行”,我们也绝不退缩!

最后:疾呼全国广大网友能够鼎力声援我们的悲愤维权之举,并协助“人肉”搜查二人的其他非法行径线索!急盼中纪委监察部领导体察民情,高度重视我们此次的实名举报行为,严查严办两位枉法官员!

——冬意已深,寒夜里我们集体呓语呼唤立春!

此致

敬礼!

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30名员工

2013年1月13日

在血书举报河南省高院袁永新、刘天华的台前幕后

备受社会关注和好评的中原护绿第一案,触痛了郑州市国土局和开发商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神经,前者欺上瞒下,棚架了郑州市政府,后者极尽说谎,造假之能事。

在血书举报河南省高院袁永新、刘天华的台前,盛和公司以“河南高院一副院长袁永新遭30血指印实名举报 被指枉法”的耸人听闻的网文,放肆的造假捏造,意图达到浑水摸鱼,欺骗舆论和网民的目的。

在血书举报河南省高院袁永新、刘天华的幕后,郑州市政府国土局面对省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媒体的谴责批评,至今不向被侵害的业主道歉,至今拒不承认错误。如果没有郑州市政府国土局官员的暗中支持。兴风作浪,开发商盛和公司是决无此颠倒黑白,造谣惑众的胆量的。

奇文共欣赏,且看该公司是如何造假,捏造事实的:

该公司的帖文称:“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受让来的那块住宅用地,是从一大块住宅用地中被分割成12块中的其中一块,河南省高级法院也同样受让了其中一块。而该公司却无端遭遇官司”。

事实情况是:位于郑州市沈北路41号院内8,9号楼之间的那块土地,是该住宅小区的中心花园。该住宅小区早在2000年前就已经建成,并全部销售完毕。有多个省直单位,包括河南省高院,在该住宅小区内购买有供自己干部自住的团购住宅楼房。他们受让的土地是自己住宅楼下的土地,而盛和公司在该小区未购买任何建筑物,却要将该住宅小区供全体业主使用的中心花园土地过户到自己名下,用于重新开发“盛和家园”住宅楼项目。

无风不起浪------ 该公司采用与原开发商河南兴豫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造假的“阴阳土地转让协议”的手段,攻官郑州市国土局,违法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证。其蓄意侵占行为暴露后,业主当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能说是无端遭遇官司呢?

该公司的帖文称:“根本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李积贤、张明礼二人,无理将我们盛和公司和郑州市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诉称我们盛和公司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改变了用途——将小区的公共用地及绿地改为住宅用地,侵犯了燕凤小区业主的利益,且郑州市政府颁发土地证程序违法,要求法院撤销郑州市政府为我们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事实情况是:该公司向小区业主出示的土地证及郑房地规(2004)17号文件,该批文显示他们要在此小区配套土地上建设“盛和家园”1583722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经郑州市政府批准同意。并且据此恶意将该小区中心花园内3000多平方米的草坪铲除,81颗树木挖掉拉走,并将阻止其施工的业主打伤。业主要求法院撤销郑州市政府违法颁发的批文,这难道不容许吗?

该公司的帖文称:“盛和公司非公益性企业,试想可能倾巨资买一块“公共用地”或“绿地”,无偿供大家享用吗?我们傻吗?而即便如此,一审法院依然“难得糊涂”地立了案,继而,“难得糊涂”地判决不具备诉讼资格的两个原告胜诉了,这不是等于法院判决代替了医院鉴定,把我们都认成傻瓜了吗?如此“糊涂”!司法悲哀!”。对此人们不禁要问,该公司称既然不是傻瓜,那为什么视国家法律于不顾,多次扮演“贼唤捉贼”的角色呢?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公司,难道真的不知道GBJ1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该国标规定城市居住区(住宅小区)绿地,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的规定吗?郑州市国土局与开发商联手抗法,暴露了其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违法故意!

帖文称:“郑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何世军事后对我们公司说:“这块地的使用权本就是你们公司的,但你们公司的人也不来法院走走,凭什么判你们赢?现在不是提倡和谐社会吗?你们公司的地被和谐掉了…”则更是无耻造谣,作为郑州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的何世军法官,在郑州市享有铁面法官的美誉,这是众所周知的。且帖文还连带上了河南省高级法院行政庭原副庭长刘天华,副院长袁永新,称其对该案件枉法判决---。看来,凡是不按盛和公司要求判决的法官,都要成为枉法法官了!

帖文称:“最高法院认定终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河南省高院副院长袁永新坚决抵制不执行”。

此惑众的理由则更是荒唐可笑了,如果最高法院真的认定河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错误,则必然改判,直接下达判决书,而决不会放弃自己的审判权力,转而请求下级法院“应予纠正”。这是一个起码的法律常识,该公司真的不知道这个常识吗?该公司不能向最高法院出示自己购买该地块的对价发票和银行汇款凭据,证明自己与该涉案地块具有利害关系,却说最高法院认定河南省高院判决错误,这可能吗?这不是造谣诬陷又是什么呢!

纵观该公司的帖文,有造谣惑众之意,无实事求是之心,其目的是蒙蔽纪检监察机关和网民,配合郑州市国土局把水搅浑,以达到共同抗法之目的。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沈阳刘涌案件,其属下的房地产公司官商勾结,霸占土地,殴打反抗的业主,本领比盛和公司高强。最后照样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盛和公司和该公司有许多相似之处。欺骗固然可以得逞于一时,但是决不会永远得逞的!

一个简单的道理:邪恶的对立面是正义,被邪恶势力恨之入骨的法官,必然是深受人民爱戴的法官!

一个靠造假欺骗,殴打业主,偷逃国家税款发家的公司,却能取得郑州市政府国土局的支持和关照,一唱一和的联手抗法,这很值得深思!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原护绿第一案”,全国各大新闻媒体和网站都对此案件作过报道和转载,透明度很高,。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该案不仅是民告官的行政维权案件,更是“权与法”的较量和体现,该案件震动中原,影响力波及全国,具有标本意义!该案件必将推动社会进步和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

  法律常识记忆口诀

  一、管辖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

  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

  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二、级别管辖

  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

  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

  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

  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

  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

  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

  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

  民法口诀

  1、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意思分解:

  第一句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二句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第三句含义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

  最后一句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可能还有其它特殊的诉讼时效没有包含进来,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在遇到时编进去一起记忆,效果会很好。

  2、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口诀: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行为能力,可以定居;不动产权,所在法律;合同争议,不选则密;侵权之地,同国法律;结婚之地,法院去离;扶养关系,被扶最密;动产死地,不动之律;外法惯例,不违公益。

  说明:此章内容很重要,几乎每年必考。上述口诀,每句和一条对应,一对照就明白。

  附:民法通则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复议管辖

  复议就是找上级,省级/中央不可以,

  地方不能管直属,自己部门可处理;

  地域管辖比较难,犯罪之地是关键,

  流窜犯罪民愤大,管制缓刑居地管;

  几个法院都有权,谁先受理谁先管,

  犯罪主地要合适,必要之时可以转;

  国际犯罪影响大,谁能捕获谁能判,

  车船飞机停靠地,列车再加目的站,

  跑了和尚不跑庙,国外犯罪原籍管,

  使馆虽说中国办,可是也按外国算,

  老外国外欺负人,他一入境咱就办;

  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归原审管,

  服刑之地犯罪地,若是合适可以转,

  服刑其间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须管,

  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

  这些囚犯真麻烦,不如一枪崩了算;

  现在军民搞共建,可是审判分开算,

  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

  军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归军队管,

  铁路法院管自己,有点争议地方判。

  四、关于拘留

  被发现,有证明,

  被指证,畏罪行,(“畏罪”自杀/“畏罪”潜逃)

  毁证伪证加串供,

  多次流窜与合伙,

  不讲真话身不明;

  公安机关来执行,

  县级以上开证明,

  通知/讯问各一日,

  没有问题就放行。

  三日上报检察院,

  七天之内作判断,

  普通最长十四天,

  三十七日最长限。

  关于逮捕

  三证三期一徒刑,

  一批一决一执行,

  通知/讯问各一日,

  不妥释放发证明。

  注:“三期”:重病/怀孕/哺乳,与劳动法“三期”区分。

  读此口诀,记忆34种从重情节

  情节加重犯,罪名多又乱,读过此口诀,记忆不困难:

  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

  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

  四个未成年,

  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乱;

  四个国家干,

  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和诬陷;

  三个司法员,

  伪证毁证妨作证,逼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进房间;

  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促三产,

  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树乱砍,

  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

  走私武装掩,冒充警察骗,缉毒人员护毒犯,

  毒犯二进宫,制黄又乱传,监管虐待死与残,

  骗汇伪造报关单,有关人员帮着干,

  战时破坏与阻碍,军队装备与人员。

  关于结果加重:

  1.抢劫:入户上车抢银行,多次巨额有伤亡,冒充军警持着枪,特殊物资不能抢。

  2.强奸: 当众轮奸,多人伤亡,情节恶劣。

  从轻从减和从免,要看情节和表现,

  第一等,应当免,没有损害中止犯,

  第二等,可以免,自首罪行轻,毒品收前铲,

  第三等,应减与应免,两个过当胁从犯,自首立功双表现,

  第四等,可减免,国外犯罪已判,重大立功表现,贿赂双方交待,小额贪污退款,

  第五等,是从犯,从轻从减和从免,

  第六等,可轻可减又可免,聋哑盲人预备犯,邪教良心有发现,

  第七等,应当减,造成损害中止犯,

  第八等,应当从轻和从减,不满十八坏少年,

  末一等,可以从轻和从减,教唆未遂精神病,自首/立功未遂犯。

  个人所得税每年1--3分,记一下吧:

  1.应纳:

  工薪承包个体户,

  特许稿酬和劳务,

  股息利息加红利,

  偶然所得转与租。

  2.免纳:

  政府/组织发奖金,(省部级以上)

  国债利息国家补,(补贴/津贴)

  三费两金一赔款,

  外交离退老干部。(离退休干部/职工)

  3.可减:

  残疾孤老和烈属,自然灾害受痛苦;

  减免不能太随意,财政部门来作主。

  注:福利费/转业费/复员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

  与民诉先予执行的四费一金一报酬对比记忆: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劳动报酬。

  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金也免税。

  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

  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

  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

  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

  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

  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

  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

  第一部日本宪法:《明治宪法》。

  今年司考第一次考法制史(律考86--92有考),那就记一记第一次吧: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

  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

  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

  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

  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

  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

  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

  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

  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

  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

  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

  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商丘市有关部门已指定睢县(商丘下辖县)检察院抽调人员调查赵作海案件。2010年5月8日,刘本云、赵晓启均被调查人员询问。据赵作海的家属介绍,1999年主抓此案的领导之一,是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副局长的朱培军,朱现任商丘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

2010年5月8日9时开始,公安机关使用挖掘机,挖开赵楼村村西掩藏无头尸体的机井。记者在现场看到,至昨晚7时,挖出当年压在尸体上的三个石磙。这些石磙自然是打开无头尸体迷案的一把钥匙。

办案机关承认“赵作海冤案”存在刑讯逼供:法院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承认赵作海案确实存在刑讯逼供,才得出9次有效证词。当时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赵作海也曾经提出来,他被刑讯逼供过。 “杀害”同村人在监狱服刑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2010年5月因“被害人”赵振晌的突然回家,冤案浮出水面。该案被称为河南版的“佘祥林案”。当地决定查处政法系统涉案干部的失职行为。

停职前,这三名法官都在商丘市中院刑一庭工作。此前,魏新生告诉同事:“法官一生中如果办这样一个错案的话,都是一生中非常难受的记忆。”

因涉嫌当年对赵作海刑讯逼供,民警郭守海和周明晗已经被刑拘。昨日下午,柘城县公安局一位刑警透露,郭守海和周明晗的亲属2010年5月情绪不是很稳定。他说,两人的亲属告诉他,如果当年赵作海案的分管副局长丁中秋未得到处理,他们两个人被处理的话,那么他们一定要上告,“因为两个人只是小兵”。

对于当时办案组成员之一李德领,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表示之前的信息有误,李德领并没有在逃,他说“对李德领并没有刑事拘留,怎么能说是在逃呢?”对于李德领,他说只能说是在调查。当时办案组另两名成员郭守海、周明晗涉嫌刑讯逼供已被刑拘。

商丘柘城杀人碎尸案告破

在商丘市委、市政府和河南省公安厅的领导组织指挥下,经过商丘市公安机关30天的缜密侦查,曾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商丘柘城“1999·5·8”杀人碎尸案成功告破。该案3名犯罪嫌疑人及涉嫌包庇犯罪人员全部到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证据确实充分。1999年5月8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在淘井时在一废弃机井内发现一男性人体尸块。柘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根据1997年10月30日失踪的村民赵振晌的家人辨认,误将死者认定为赵振晌,并错将同村与赵振晌有矛盾的赵作海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致使赵作海被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4月30日,失踪的赵振赏回到柘城县家里后,2010年5月8日,赵作海被省高级法院再审后无罪释放。

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商丘市委市政府对“1999·5·8”杀人碎尸案的侦破工作高度重视。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刑侦、技术和审讯专家到一线指导破案。商丘市迅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强有力的专案组,开展攻坚破案。

经深入侦查和技术鉴定,于2010年5月14日检验确定死者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经进一步侦查,专案组认定柘城县老王集尹楼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杨明福、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张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获悉媒体披露赵作海被无罪释放的消息后,便相互联系并分头潜逃外地。专案指挥部立即派人分头展开追捕,在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于2010年5月14日在商丘市区内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杨明福,2010年5月22日在天津市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海金,2010年5月24日在辽宁省沈阳市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祥良。

在专案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专案侦查人员对涉案人员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于2010年5月26日押解3名犯罪嫌疑人依次对作案、抛尸、埋尸现场进行了现场指认,同时录音录像,3人指认相同。2010年5月27日,对现场具有明显标志的掩埋被害人头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挖掘,在3名犯罪嫌疑人指认的地点挖出了一人头骨,2010年5月29日,经公安部技术检验确认该人头骨系商丘柘城“1999·5·8”杀人碎尸案被害人高宗志被割头颅,案件顺利告破。

经审讯和调查证实,李海金因与高宗志在山东菏泽做月饼生意期间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预谋将其杀死。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杨明福、刘院喜(2006年5月24日,刘院喜因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的手巾李村村边等候,李海金、张祥良将高宗志约至离李海金家不远的本村西地,几人将高杀死、肢解并抛尸。为掩盖尸体不被发现,四人在作案后又先后将三块石磙推入扔放尸体躯干的机井内。

据了解,2010年6月3日,此案仍在进一步依法审理中。 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率领省高院和商丘市中院两级法院的领导班子来到柘城县农民赵作海的新家。针对因法院判错案给赵作海一家带来的困境,张立勇院长向赵作海鞠躬致歉。面对高院院长,赵作海感到极为意外,说:“我对现在的生活很满意,现在是满天的云彩都散了……”当天上午,两级法院还就如何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案件专门进行了反思。张立勇鞠躬向赵作海表达歉意。

2010年6月21日下午3点钟左右,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和副院长孙振民,在商丘市中级法院院长宋海萍的陪同下,来到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海新建的家中。赵作海案发生后,在省高院的指导下,经商丘中院协调,柘城县委、县政府为解决赵作海的生活困难,专门为赵作海盖了6间新房。2010年6月21日,该房已装修一新,赵作海搬进新家不到3天时间。

赵作海的新家贴着一副对联:望前程一帆风顺,创大业万里生辉。横批:家兴财源旺。整个院落在周围显得很惹眼。据了解,整个新房从施工到建成仅用了20天时间。

张立勇刚进院,赵作海便迎了上来。张立勇立即向赵作海弯腰鞠躬,对由于法院判错案给赵作海造成的伤害表达歉意。

赵作海表示,家里的茶几、条几、柜子等家具,也都是政府帮助置办的。家里的音响、DVD等是儿子买的。他被释放后,3个儿子先后回家看望他。他还有一个女儿远嫁到山东,2010年6月21日还没见面。2010年6月21日家里仅有大儿子在照顾他。政府为照顾他们家,答应给他儿子再盖6间房子。2010年6月21日,房子正在建设中。

张立勇询问赵作海还有什么困难时,赵作海说,入狱前,他家里有9亩地,2010年6月21日已收回5亩地,还有4亩地别人种着没收回来。张立勇当即指示当地负责人:尽快帮赵作海收回土地,并想法弥补这些年赵作海土地上的损失。对赵作海入狱后丢失的家庭财产,也要想法找回来。

当得知赵作海血压不是很正常时,张立勇当即指示:由法院出钱,立即找个医院,给赵作海作个全面体检,要到正规的医院,市医院不行到省会医院。有病要及时治疗。

赵作海表示满天的云彩全散了

张立勇说:“这次专门登门,一是道歉。事情做错了,让你在监狱白白坐了这么多年,这次专门代表法院向你道歉。另外,想告诉你:法院专门将你释放的那一天,当作‘错案警示日’,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你是付出了牺牲的,但我们不能让你白白牺牲,今后要以你的事情为警示,让错案不再发生。最后,想过来看看你的新房子建得怎么样。我们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你把日子过好,光有房子不行,要尽快建立新家庭,也帮助儿子把家庭早日建起来,尽快和村民融为一体,进入正常的生活状态。”

赵作海对张立勇的登门看望一再表示感谢,并表示今后一定会把日子过好。赵作海说,他对2010年6月21日的生活感到很满意。像是在做梦。以前的领导做错了,政府已对其进行了赔偿。今后能不给政府找麻烦就不给政府找麻烦,今后尽量靠自己把生活过好。过去的生活对他来说,是满天的云彩散完了。

从赵作海家出来,张立勇感触很深,他说:“赵作海在长达11年的非法监禁中,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创造财富、享受生活的机会,也因错判让他背负了杀人犯的恶名,使其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其四个子女因为没钱上学成为文盲,可以说祸及三代。错案对他本人和亲属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是难以弥补和无法估价的。如果赵作海骂我一顿,我的心里或许会好受点儿。但赵作海的朴实,让我感到很难受。”

张立勇强调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当天上午,张立勇院长带领高院副院长田立文、孙振民和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赔偿办的负责人,针对赵作海案件,就如何“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进行专门讨论。张立勇说,赵作海案件的教训是极其沉痛的,我们应该认真反思,从中找出原因。国家司法制度之所以设置公、检、法部门,就是要让几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通过相互制约,来保障人权不被侵害。但监督没有了,几个政法机关只剩下相互配合。这就导致了赵作海案件的发生。在当时的庭审中,尽管辩护律师为赵作海作了无罪辩护,但声音很微弱。法官先入为主,一开始就把被告人定做罪犯。辩方和控方,没有平等的话语权。所有这些,最终导致法官职业操守的缺失。法官不能坚守职业操守,最终导致冤案发生和法院的地位下降。张立勇说,赵作海案件,反映出我们法院有些法官没有很好地处理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没有坚持疑罪从无。法院要进一步在转变司法理念上下工夫,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所有这些值得我们法院反省,我们必须负起责任,不能牺牲法律原则,使法院真正成为负责任、有担当、有能力、能够为百姓伸张正义的机构,真正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2010年7月17日上午11时许,听说儿媳的婚车到来,赵作海迫不及待地挤到门口,看着儿子赵西良将儿媳迎进家中。赵作海的儿媳一头卷发,身着旗袍出现在婚礼现场。

2010年7月17日上午,和赵作海迎娶儿媳的热闹喜庆相反,赵作海冤狱案的另外一个重要人物——“死者” 赵振裳坐在赵作海家东边百余米处一个石磙上显得十分落寞。2010年7月17日借住在侄子家的赵振裳说:“我现在就想申请一份低保或者五保,乡里面把我送到敬老院也行!”

备了10桌酒席,路边冒雨迎婚车

2010年7月17日上午9时许,记者赶到赵作海家时,天空下着小雨。赵作海家南侧唢呐台子已搭起,院子里,厨师正在紧张地准备饭菜。

“老赵让准备10桌酒席,饭菜标准在农村算是一般化!”厨师余传新说。

记者找到赵作海时,他正冒雨蹲在路口一边焦急地等待迎接儿媳的婚车,一边和旁边两个打着雨伞的村民聊天。“老赵,你可是有福啊!听说,你儿媳是个大美女,6万块钱彩礼值啦!” 村民说。“能过好日子就行!”听到村民夸儿媳,赵作海开心地笑了。 洗冤出狱的赵作海,无偿为21年前一起伤害致死案件的家属当起民事赔偿代理人。1989年,62岁的韩秀枝在一场多人参与的纠纷中被伤害致死,由于对当时的处理有异议,在家属的申诉下,2009年案件重新立案,法院一审判决凶手免于刑事处罚,对被害者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也不予支持。该案被发回重审后,被害者家属找到了赵作海代理该案。赵作海称这仅仅是他“出来后办的第一件事”。

2010年5月,赵作海案件曝光后,引起段铁岭的关注。2010年7月,他萌生了一个念头:法院重审该案时,聘请赵作海担任民事赔偿的代理人。

“2010年7月底,我到他家见他,他看了案卷,感觉我们的委屈太多了,当时就同意代理。”段铁岭说。“在禹王台区法院,赵作海办代理人手续的时候,法院的人都吃了一惊。”

禹王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立即向该院领导做了汇报,最终代理手续还是办了下来。几天后,禹王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多次与段铁岭联系,希望不要赵作海代理该案,但遭到段的拒绝。

2010年9月29日,在郑州,赵作海说“这是我出来办的第一件事!”他称自己坐监多年,对法律程序还是了解的,参与庭辩没有问题。

“高院领导支持我监督法院工作,说我做得很对,办了件好事。”赵作海说,他还给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打过电话。

段铁岭说,赵作海是无偿代理,从未索要过报酬。

1995年9月29日,吉林警方接到报警称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北发现一女尸,接警后警方赶往现场进行勘测,死者为一名20岁左右的少女。1995年10月11日,警方将金哲宏收容审查,后锁定其为犯罪嫌疑人。

从1995年案发到2000年,在5年的时间金哲宏4次被判处死缓。2014年7月,该案被媒体披露。2014年4月29日,该案被重新依法调查。2018年11月30日上午,吉林省高院对被告人金哲宏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被羁押23年的金哲宏被判无罪。

1995年9月29日,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年轻女子李某遇害,警方经过调查认为之前她讨价还价的对象金哲宏有重大嫌疑,1995年10月11日,金哲宏被抓获且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起诉。

判决书记录下的作案过程:1995年9月10日,李某乘火车从双河镇去永吉县城,途中乘坐金哲宏摩的到双河镇的邵家村去见朋友。途中金哲宏对李某心生歹意,将其带到双河镇新立屯北沈吉铁路附近,欲与其发生关系遭到拒绝,在挣扎过程中将李某按倒并卡住她的颈部致其昏迷。后将其拖至铁路南侧路基下附近树林中的泥沟内掩埋,后逃离案发现场。

1996年11月9日,吉林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宏死缓。金哲宏当庭翻供,否认其杀人罪行,并提出上诉。据其叙述,因为价格没谈拢李某没有乘坐他的车,更不存在杀人,事后被抓去审讯才知道受害人是跟他讲过价的女孩。

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之后吉林市中院再次判处死缓。1998年10月,吉林省高院二审,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吉林中院审理后仍旧判处金哲宏死缓。吉林省高院再次将此案发回重审。第三次一审,吉林市中院判决还是死缓。最终于2000年8月23日,吉林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了吉林市中院对金哲宏的死缓判决。

2014年7月,该案被媒体披露。7月29日,吉林高院回应称将调取该案全部卷宗,对该案进行复查。2018年3月,吉林高院经复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8年5月9日,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金哲宏故意杀人一案,并于2018年5月8日将通知书送达金哲宏本人。2018年10月24日,该案在吉林高院再审开庭。

2018年11月30日上午,吉林高院对被告人金哲宏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金哲宏无罪。

此案件经过23年终沉冤昭雪,司法维护了公正,帮金哲宏洗清了冤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此案的真凶终会落网,我们期待那一天的到来!

死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例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放火罪、爆炸罪,都有可能判处死刑。法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后,罪犯不会去监狱,而是会被关在看守所等待死亡。法院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话,是会送到监狱里服刑的。进入监狱后,完全看死缓犯的表现了,两年后可以减刑,也可以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会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法院在接到命令7天之内,交付执行死刑。死刑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执行,也可以交给武装警察执行。死刑犯和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区别,死刑犯的特殊待遇就是要依法戴上械具,也就是手铐、脚镣。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一般有三种表现,一种是神情麻木,表情呆滞;一种是情绪激动,胡言乱语;另一种就是心理素质超好,很平静。大部分死刑犯在最后一晚,都会彻夜无眠。

“控制不住情绪”、“拼命反抗”多出现在判决后,真正到死刑执行的那一刻,平静者反而居多。恐惧情绪最泛滥的那一天莫过于宣判的那一天,对于普通被告人来说,从看守所到法院一般由两个法警押解;对于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通常由3名法警押解,一些有经验的被告人从法警数量上就能预知到审判结果。大部分被告人在押往法院途中都会心烦意乱。

但不会有什么过激的举动,毕竟宣判结果还没下来,不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还存在,一部分人会与法警聊天来掩饰内心的慌乱,也会询问法警可能的判决结果,为了稳定住他们的情绪、为了不至于发生意外,经验丰富的法警既不会对他们的提问置之不理,也不会给出肯定的答案,通常会以“等宣判吧”、“不知道”等中性语言给予回复。

即便被告人心理素质再好、即便他们再“视死如归”,在听到“一审判处死刑”时,身体都会无意识地抖动一下,吓到瘫软、大哭大闹、放狠话的也有。宣判完之后,被告人从法院押到看守所,此时他们的心理已经与来时完全不同,大部分会表现为沉默,没有心情再与法警聊天。

但为了安抚被告人情绪,防止他们做出自残、逃跑等困兽犹斗的过激行为,法警会主动安抚他们情绪,说一些善意的话,比如“还可以二审”、“这不是最终结果”、“高院还要审核,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死刑”、“执行前还有机会,这段时间你的表现依然很重要”等等安抚情绪的话。

从法庭回到看守所就要被调换到死囚中,在最初的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里,面对死刑的结果,情绪波动是正常不过的事了,“哭闹、崩溃、平复、接受”再到“哭闹、崩溃、平复、接受”,几种情绪周期性出现,这是人在面对生死大关时正常的反应。

真正到了死刑执行的那一天,对于绝大多数死刑犯来说反而是一种解脱,都说“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有些死刑犯会感谢狱警的照顾和尊敬,毕竟这1年左右的时间都是狱警在帮助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只要是不过分的要求,狱警都会尽量的给予满足,是狱警陪伴他们走过生命的最后一段时间。

当然也有一些求生欲比较强的死刑犯,有的会喊屈叫冤、有的会高喊“检举、举报”、也有死刑犯会被吓得身体瘫软、“屁滚尿流”、大小便失禁,但死刑从判决到审核、复核,再到死刑执行令的签发毕竟是极为严谨的,在执行前只要说不出个“子午卯酉”来,任何的反抗和情绪崩溃都是徒劳。

从狱警的视角来看,反抗、哭闹、崩溃这些情绪多出现在判决结果刚出来的那一段时间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期大多数死刑犯开始慢慢的接受,平静、忏悔、表达感激和歉意更多一些,很少人会在死刑执行时控制不住情绪,所谓的“反抗”就更无从谈起了。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meirong/10431611.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1-06
下一篇2023-11-06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