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运会的比赛项目为什么比奥运会多?

亚运会的比赛项目为什么比奥运会多?,第1张

广州亚组委正式公布了第16届亚运会竞赛项目的设置:共设42个竞赛大项,464个竞赛小项。42个大项中包含了28个奥运项目,14个非奥项目;而体育舞蹈、龙舟、轮滑、围棋、象棋、板球6个项目是首次进入亚运会比赛项目。除了马术耐力赛因资金、场地问题而待定外,464个小项已基本确定,从而使广州亚运会成为亚运史上设项最多、规模最大的一届盛会。

据透露,广州亚运会将比2006年多哈亚运会多出3个大项、40个小项。其中,游泳和田径各设47个小项,射击44个小项,摔跤和体操各18个小项,柔道、跆拳道各设16个小项,七大传统项目几乎占据了半壁“江山”。

除广州外,比赛场地还包括佛山、东莞和汕尾。其中,拳击在佛山举行,举重在东莞举行,帆船在汕尾举行。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广州亚组委竞赛部常务副部长李乃镇表示,广州亚运会项目设置从体育场馆设施条件与城市规划出发,秉承奥林匹克精神,充分考虑了亚洲各国各地区传统项目的展示,能让亚洲各国各地区运动员广泛参与,促进亚洲多元体育文化的交流,实现“激情盛会,和谐亚洲”的办会理念,推动全亚洲体育事业的发展。

中国奥委会副秘书长、广州亚组委副秘书长兼竞赛部部长郭建军指出,广州亚运会的项目设置有利于发展亚洲的体育事业,展示亚洲体育文化,同时促进亚洲奥运会和非奥运会项目的发展。他相信继2008北京奥运会后,2010年广州亚运会一定能取得圆满成功。

亚运会为何要“增胖”

在奥运会项目“瘦身”的同时,为何亚运项目却要如此“增胖”郭建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奥运会和亚运会在办会的定位、理念和宗旨上有所不同,因而在项目设置上也有所不同。综合性运动会往往会出于组织成本等方面的考虑,有一定的规模和人数限制,因而对项目设置进行“瘦身”;相反,亚运会类似于一场洲际运动会,亚奥理事会希望通过亚运会促进各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促进亚洲各国人民情感和文化上的交流和和谐。因此,亚运会并不怕“胖”。另一方面,亚运项目也不会无限制地“膨胀”下去,还是会选择那些在一定区域内较普及、水平较高、有代表性的项目。

广州亚运会把许多非奥运项目,但受大众喜欢的精彩体育项目收容进来,其中包括龙舟、保龄球、高尔夫球、壁球、橄榄球等。这些“非奥”项目的金牌总数相当可观,一方面,为多数亚洲国家和地区的选手提供了夺牌机会,一方面,也促进了这些体育项目的普及和开展。

  第16届亚运会将于2010年11月12日至27日在中国广州进行!

  广州亚运会办会宗旨、理念和目标

  办会宗旨:弘扬奥林匹克和亚运精神,促进亚洲各国(地区)的团结、友谊和交流,致力于构建和谐亚洲。

  办会理念:激情盛会,和谐亚洲

  办会目标:

  1以一流的组织、一流的设施、一流的环境、一流的服务,把本届亚运会办成具有中国特色、广东风格、广州风采,祥和、精彩的体育文化盛会,为提高亚洲体育运动水平做出贡献。

  2充分展示中国、广东、广州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建设的伟大成就,充分展示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表达对亚洲各国(地区)人民的友好情谊。

  3加快广州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进程,促进广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一步提升广州的综合竞争力、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广州亚运会比赛项目

  田径、游泳、跳水、花样游泳、水球、射箭、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马术、击剑、足球、竞技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帆船、围棋、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铁人三项、排球、举重、摔跤、保龄球、台球、板球、体育舞蹈、壁球、武术、藤球、橄榄球、轮滑、空手道、卡巴迪、高尔夫球、龙舟

  广州亚运会主要场馆

  广州体育馆

  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

  广州天河体育中心

  越秀山体育场

  广东省体育馆

  广东省人民体育场

  燕子岗体育场

  沙面网球场

  黄埔体育中心

  广东国际划船中心

  芳村体育中心

  大学城体育场馆

  广东省体育馆花都新体育馆

  花都区体育中心体育场

  番禺英东体育馆

  番禺英东体育场

  宝岗体育场

  16届亚运会将于2010年11月12日至27日在中国广州进行。这届亚运会赶上广州一年中清凉少雨的季节,气候应该比较适宜。但是有的时候人算不如天算,譬如这次的多哈亚运会(多哈亚运会新闻,多哈亚运会说吧),截至12月15日本届亚运会结束,处于沙漠之中的多哈竟然有10天以上出现降水,总降水量超过150毫米。

  而从1969年开始,多哈平均每年的降水量不超过60毫米。虽然对于阿拉伯兄弟来说,这么多降水是“天官赐福”,但是这些降水给比赛和亚运会所有人都带来了麻烦。韩国马术选手金亨七因为场地湿滑,导致赛马滑倒意外身亡;不少比赛因为大雨推迟,成为本届亚运会的大败笔。广州要想把亚运会办得成功,按照中国人的说法首先要占天时,做好天气监控,不要让金亨七的悲剧在广州重演。这一点,是广州有能力做到的。

  而若是比服务,广州PK多哈唯一能做的就是精益求精抓细节。多哈,给全亚洲记者一个巨大的实惠,就是免费请大家吃饭。来到多哈之后,组委会发给了全亚洲记者每人一天一张饭票,记者们可在亚运会期间凭借这张饭票每天在新闻中心用一餐。这顿饭价值30卡塔尔里亚尔,相当于70元人民币,而这笔钱,由多哈国王来出。而且,在各个大赛场的新闻中心,都有食物、水和水果供应。在沙漠地区,让老记们天天有可乐喝,有水果吃,你说你还能要求什么?所以,即使在某些细节上多哈也让很多人不满意,但是看在这些的分上,大家也就不会计较太多了。但是,多哈把所有的服务都交给外国人来操办,譬如菲律宾的厨师,印度和巴基斯坦的清洁工,美国的大巴调度员。总之一句话,就是花钱请外国人来伺候外国人,所以这些人的服务虽然带有微笑,但是全都是看在钱的面子上。而当人们需要了解当地有关情况的信息时,这些服务人员都很难提供最及时准确的服务。而记者在采访广州亚运会组委会的工作人员时,他们表示,多哈的接待规格,特别是给新闻记者的已经达到当地五星级酒店的标准。这一点广州做不到,而新闻中心提供的食物会以粤菜为主,但是不会有多哈这么多种类。多哈亚运会所有的食物都免费,恐怕对广州亚运会来说也不可能。但是,笔者认为,广州只要准备好足够的出租车,让所有人想到哪里就到哪里,别像多哈一样,想出门都不知道该怎么走,大家也会对广州留下个良好印象。

  不过在比赛赛程的安排上,多哈由于接待能力和体育场馆有限,安排得并不是很合理。一些热点项目,譬如羽毛球和篮球比赛安排得过于紧密,本次亚运会中国羽毛球队丢掉女单、男单、男双3枚金牌,让主教练李永波炮轰多哈亚运会组委会赛程安排得不合理。而且,本次比赛的羽毛球馆和篮球馆太小,羽毛球男单决赛那天,很多购买了场馆通票的印尼球迷居然进不了场地,甚至引起了观众和保安以及志愿者的冲突。在多哈亚运会最后一天,东道主卡塔尔队与中国队进行男篮决赛,比赛场馆只能容纳2000人,导致决赛当天很多记者拿不到进馆的球票,进不了赛场采访。这些问题,相信已有几次全运会经验的广州应该能够解决。但与多哈相比,2010年的广州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中国体育代表团能给自己捧多大场。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后,中国的体育机制将发生巨变,中国军团能不能保持现在的金牌势头很难说。如果中国体育代表团成绩严重下滑,没有中国观众捧场,冷冷清清的赛场,可能将是广州办亚运会遭遇的最大尴尬和困难。

  亚运的资料

  吉祥物一词,源于法国普罗旺斯语Mascotto,直到19世纪末才被正式以Mascotte的拼写形式收入法文词典,英文Mascot由此衍变而来,意指能带来吉祥、好运的人、动物或东西。

  亚运会吉祥物是专门为亚运会而设立的吉祥物, 亚运会产生了各种造型多样的吉祥物。每个吉祥物都是独一无二的,它们都有富有活力的性格,体现了友谊和公平竞赛的精神。

  第11届北京亚运会吉祥物——盼盼

  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于1984年9月28日通过决议,确定1990年第十一届亚洲运动会于1990年9月22日至10月7日在中国北京举行。为办好本届亚洲运动会,中国亚运会组委会确定以熊猫为本届亚运会吉祥物。熊猫“盼盼”,手持亚运会奖章的活泼可爱,伸张开双臂,鼓励体育健儿创造更多的好成绩,成了中国人家喻户晓的形象。

  第12届广岛亚运会吉祥物——普普和库库

  94年广岛亚运会吉祥物普普和库库,构成亚运会标志的 " H " 字型的两只白鸽,一雄一雌,是本届亚运会的吉祥物。这是亚运会吉祥物首次以一对吉祥物的卡通造型出现,雄的取名为 "普普 " ( Poppo ) ,雌的取名为 "库库 " ( Coccu ) ,它们的造型活泼可爱,特别引人注目,而且具有多重含义。象征和平的白鸽作为广岛亚运会的代言,不仅可以作为广岛1945年8月6日遭受美军投下第一枚原子弹袭击的见证,同时也象征广岛所宣扬的和平与反战精神。组委会希望藉由这两只吉祥物,散播和平友谊的种子及温馨。

  第13届曼谷亚运会吉祥物——猜裕

  第十三届曼谷亚运会的吉祥物是一只名叫“猜裕”的大象。“猜裕”是泰国人表示快乐、幸福和庆祝胜利时最常用的语气词。大象身着**短衫、红色运动裤,胸前印有本届亚运会标志“A”字样。“A”既代表“ Asian(亚洲)”和“Athlete(运动员)”,又很像泰国传统建筑的屋顶。

  第14届釜山亚运会吉祥物——DURIA

  第十四届釜山亚运会的吉祥物是主办地釜山市的市鸟——一只展翅高飞的海鸥。海鸥周身线条的粗细搭配散发出韩国传统文化的韵味, 同时粗细线条的搭配也代表着迈向新时代的亚洲各国人民的进取精神和远大理想。 将海鸥形象化,刻画出它充满活力和纯洁的形象。状如毛笔的粗墨线象征活动的背景——亚洲文化,而自由的线条则表示亚洲人的风貌。另外,使用蓝色的配色,让人联想起主办地,港口城市——釜山。

  第15届多哈亚运会吉祥物——奥利

  吉祥物的昵称为“笃立亚(DURIA)”,是蕴含“前进中的亚洲(DURATIVE+ASIA)”之意的合成语,同时也是韩国语中“我和你在一起”的“俩(DURI)”谐音。因此,它与“增进参加大会的全体亚洲国家的团结和友谊,谋求不断发展”的大会理念和吉祥物的形象相符。

  第15届多哈亚运会吉祥物——奥利

  2004年12月31日晚,在离2006年第十五届亚运会开幕还有700天之际,多哈亚运会组委会推出了亚运会吉祥物———卡塔尔羚羊,并将吉祥物命名为“奥利”(ORRY)。 数千名群众参加了吉祥物推出仪式。多哈亚组委总干事阿•阿尔卡赫塔尼说,卡塔尔羚羊象征着这个年轻的国家和年轻的政府。从某种意义上说,“奥利”成了联系卡塔尔和亚运会的纽带。 在31日晚举行的仪式上,组委会同时启动了亚运会开幕倒计时700天的计时牌、推出了亚运会会歌和亚运会火炬。 多哈于2000年11月击败中国香港、马来西亚吉隆坡和印度新德里后,获得了第十五届亚运会的承办权。

  第十六届亚运会吉祥物——乐羊羊

  吉祥物取名乐羊羊,形象是运动时尚的五只羊,分别取名“阿祥”、“阿和”、“阿如”、“阿意”、“乐羊羊”,组成“吉祥如意乐洋洋”,表达了广州亚运会将给亚洲人民带来“吉祥、和谐、幸福、圆满和快乐”的美好祝愿,也同时传达了运动会“和谐、激情”的理念。

  第一届亚运会 时间:1951年3月4日至11日 地点:印度新德里(New Delhi)

  第二届亚运会 时间:1954年5月1日至9日 地点:菲律宾马尼拉(Manila)

  第三届亚运会 时间:1958年5月24日至6月1日 地点:日本东京(Tokyo)

  第四届亚运会 时间:1962年8月24日至9月2日 地点:印度尼西亚雅加达(Jakarta)

  第五届亚运会 时间:1966年12月9日至20日 地点:泰国曼谷(Bangkok)

  第六届亚运会 时间:1970年12月9日至20日 地点:泰国曼谷(Bangkok)

  第七届亚运会 时间:1974年9月1日至16日 地点:伊朗德黑兰(Tehran,中国从此届起开始参加亚运会)

  第八届亚运会 时间:1978年12月9日至20日 地点:泰国曼谷(Bangkok)

  第九届亚运会 时间:1982年11月19日至12月4日 地点:印度新德里(New Delhi,中国从此崛起,称霸亚洲体坛)

  第十届亚运会 时间:1986年9月20日至10月5日 地点:韩国汉城(Seoul ,今称首尔)

  第十一届亚运会 时间:1990年9月22日至10月7日 地点:中国北京(Beijing)

  第十二届亚运会 时间:1994年10月2日至16日 地点:日本 广岛(Hiroshima)

  第十三届亚运会 时间:1998年12月6日至20日 地点:泰国曼谷(Bangkok)

  第十四届亚运会 时间:2002年9月29日至10月14日 地点:韩国釜山(Pusan)

  第十五届亚运会 时间:2006年12月1日至15日 地点:卡塔尔多哈(Doha)

  第十六届亚运会 时间:2010年11月12日至27日 地点:中国广州(Guangzhou)

  第十七届亚运会 时间:2014年9月18日至10月4日 地点:韩国仁川(Incheon)

  第十四届亚洲运动会于2002年9月29日到10月14日在韩国釜山举行。中国获得了150块金牌,共308块奖牌。

  第十五届亚洲运动会于2006年12月1日到15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亚洲体坛格局依然没有太大的变化。中国以165枚金牌,88块银牌,63块铜牌共316块奖牌连续第7次高居亚运会荣誉榜榜首的位置,本届亚运会中国为2008年奥运会练兵,很多选手第一次参赛就获得金牌。韩国离开了自家门口后,还是压倒了日本成为“老二”。中国这次的金牌数比上届釜山亚运会多出了15枚,创下了历来第二好成绩,仅次于1990年北京亚运会的183枚金牌。

  中国广州将于2010年举办第十六届亚运会。 [编辑本段]亚洲冬季运动会 亚洲冬季运动会原定与亚洲运动会同年举行,迄今共举办了6届。第一届和第二届亚洲冬季运动会分别于1986年和1990年在日本札幌举行。因改变原定东道国等原因,第三届亚洲冬季运动会推迟了两年,于1996年在中国哈尔滨举行。第四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于1999年1月30日在韩国江源道举行,第五届亚洲冬季运动会2003年2月1日至8日在日本的青森举行,第六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于2007年1月28日至2月4日在中国吉林省长春举办,第七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于2011年在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举行。

  亚运会全称亚洲运动会,是国际奥委会所承认的地区性大型综合运动会,由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亚奥理事会)主办。它不仅是亚洲地区规模最大、水平最高的综合性运动会,同时也代表了整个亚洲的体育运动水平。亚运会的前身是远东运动会和西亚运动会。每4年一届,与奥运会相间举行,会期16天。第1届亚洲运动会原订于1949年2月在印度新德里召开,因故延至1951年举行,至2001年共举行13届。

  亚洲运动会比赛项目大都为奥林匹克运动会项目,但不像奥运会有严格的规定。每届除一些广泛开展的项目,如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等必须列入外,东道国可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运动技术水平适当增选。

  1912年,经中国、日本、菲律宾3国基督教青年会中的美国干事发起组织成立了“远东体育协会”,并于1913年在菲律宾的马尼拉举行第一届远东运动会。到1934年,远东运动会共举办了10届。最初,每2年举办一届。后为与奥运会交叉举行,从1927年第8届后改为每4年一届。开始时,只有中国、日本、菲律宾3国参加,第九届起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也加入进来。

  远东运动会共设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棒球、网球、排球7个项目,在当时代表了亚洲竞技体育的最高水平,为推进亚洲早期体育运动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国曾获得9届远东运动会足球冠军。1934年,因日本侵略中国,并坚持把其所谓“满州国”拉入远东运动会,中国宣布退出远东运动会。之后,远东体育协会由于中国退出宣告解体,远东运动会也随之消亡。

  1934年,在印度体育***古鲁桑迪博士的筹措下,第一届西亚运动会在新德里举行,参赛国有印度、锡兰(现斯里兰卡)、阿富汗和巴基斯坦4国,设有曲棍球、篮球、田径等项目。原定于4年后在巴基斯坦举行的第二届西亚运动会,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而停办。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亚洲各国人民渴望维护和平环境,促进各国和地区人民之间的团结、友谊和文化交流,要求参加国际性体育比赛的愿望十分迫切。

  1948年7月伦敦第14届奥运会期间,中国和菲律宾体育人士频繁接触,酝酿恢复远东运动会,并提请参加本届奥运会的亚洲各国探讨。国际奥委会印度委员、印度体育***古鲁桑迪认为仅仅恢复远东运动会不足以体现整个亚洲的运动水平和团结精神,主张创办一个包括所有亚洲国家参加的洲际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为此,他遍访了来伦敦参加奥运会的亚洲国家体育代表团,邀请中国、韩国、菲律宾等1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召开了有关成立亚洲运动会联合会的第一次筹备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印度关于成立亚洲运动会联合会的提案,并推举中国、韩国、印度和菲律宾4国共同起草亚洲运动会有关文件和章程。会上还确定1949年2月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第一届亚洲运动会。后由于印度国内的原因,运动会未能如期举行。

  1949年2月12日-13日,印度邀请菲律宾、缅甸、伊朗、阿富汗、巴基斯坦、泰国等国家体育组织代表在印度首都新德里会晤,会上宣告成立了“亚洲运动会联合会”(1982年后改称为“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并正式通过由中、印、菲、韩起草的宪章。与会的印度、阿富汗、缅甸、巴基斯坦和菲律宾的代表当即签字入会,成为亚运联的基本会员。全体代表一致同意采纳“Ever onward——永远向前”为亚洲运动会的口号。会议选举印度的辛格为主席,菲律宾的范尔加斯为副主席。会议决定4年举行一届的亚运会在两届奥运会中间举行,并规定比赛时间为12—16天,项目为20个,东道国可酌情增减,但一般不少于11个项目,田径、游泳和艺术展览为必设项目和内容。会议还决定第1届亚运会于1950年在印度的新德里举行。印度的桑迪博士作为亚运会的主要倡办者而被称为“亚运会之父”。

  亚洲运动会联合会基本上是仿照国际奥委会建立的。国际奥委会承认亚运会为亚洲地区的正式运动会。亚洲运动会联合会的任务是:按期举行亚运会和冬季亚洲运动会。亚运会联合会在1982年第9届亚运会期间改组成为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简称亚奥理事会)。

  亚运会全称亚洲运动会,是国际奥委会所承认的地区性大型综合运动会,由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亚奥理事会)主办。它不仅是亚洲地区规模最大、水平最高的综合性运动会,同时也代表了整个亚洲的体育运动水平。亚运会的前身是远东运动会和西亚运动会。每4年一届,与奥运会相间举行,会期16天。第1届亚洲运动会原订于1949年2月在印度新德里召开,因故延至1951年举行,至2001年共举行13届。

  会议还决定第1届亚运会于1950年在印度的新德里举行。印度的桑迪博士作为亚运会的主要倡办者而被称为“亚运会之父”。

  奥运会无器械陆上体力项目:田径、柔道、拳击、跆拳道、摔跤。

  奥运会无器械水上体力项目:游泳、跳水、花样游泳。

  奥运会有器械陆上体力项目(球类):羽毛球、篮球、足球、手球、曲棍球、乒乓球、网球、排球、高尔夫球。

  奥运会有器械陆上体力项目(非球类):射箭、自行车、马术、击剑、竞技体操、艺术体操、蹦床、射击、举重。

  奥运会有器械水上体力项目:水球、皮划艇、赛艇、帆船。

  非奥运无器械陆上体力项目:武术、空手道、卡巴迪、体育舞蹈。

  非奥运有器械陆上体力项目:棒球、垒球、保龄球、台球、板球、壁球、藤球、橄榄球、轮滑。

  非奥运有器械水上体力项目:龙舟。

  非奥运智力项目:围棋。

  综合项目:现代五项、铁人三项。

  总计:47个项目。

  1火红的太阳

  2四条跑道

  3五羊标志

  4跑道和五羊结合形成燃烧的火炬

  5第16届亚运会的英文

  6亚运会举办城市和举办时间的英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慈善公益行业行为,保障首都慈善公益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中的慈善公益组织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在文化、医疗、教育、体育、司法、环境保护、及扶危济困、救助残疾人等领域中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联合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APITAL PHILANTHROPY FEDERATION )是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公益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为政府和慈善公益组织提供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政府与各会员单位以及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各会员单位开展全市性慈善公益活动,发挥慈善公益组织行业的指导、服务、协调的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规范;

(二)实施行业监督;

(三)开展协调服务;

(四)加强公益宣传;

(五)提供信息平台;

(六)规范捐赠行为;

(七)开展联合募捐;

(八)实施行业评估;

(九)提供咨询培训。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公益组织;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四)独立开展工作时间达一年以上;

(五)上一年年度工作年检合格。

个人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二) 热心慈善公益事业,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

(三) 无不良记录和负面影响。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提出与本单位、本行业有关的建议或提案,提出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间团结;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应当在理事会召开前二个月提出书面退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行使会员权利。法定代表人变更,由会员单位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指导本会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任期内常务理事因故需要调整,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人选,经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威望,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接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或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处理本会的重要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拨款和资助;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投资收益及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标准、完整。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账目清理交接手续后方能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二)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三)涉及登记证书及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10日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级律师协会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七)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律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九)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提交原登记地的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地方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

律师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理事候选人,并经过等额选举,代表团体会员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至少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 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 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 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三十四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对截留、拖欠律师协会会费的下级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会费收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负责为上一级律师协会收缴当地律师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四十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和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的情况、行业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师协会机关的工作等情况制定省级律师协会章程,经同级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人民中国才是我永远的家”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的成立使客居美国的钱学森心潮澎湃,10多年的辛勤准备,终于到了报效祖国的时候。他向夫人蒋英说:“祖国已经解放,我们该回去了。”

那时,钱学森已是世界著名科学家,夫人蒋英也在音乐界享有声誉。但祖国的召唤,使他们毫不犹豫地放弃了优越的一切。

1950年8月,钱学森一家人准备乘坐加拿大班机离开美国。但是,美国国防部以莫须有的罪名通过海关扣留了他。之后,美国司法部签署了逮捕令,钱学森失去了自由。

在美国工作的10多年间,钱学森为美国航空和火箭技术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美国专栏作家密尔顿·维奥斯特曾写道:“钱是帮助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流军事强国的科学家银河中一颗明亮的星。”因此,当得知钱学森要回国时,美海军部副部长立即给司法部打电话:“无论如何都不要让钱学森回国,他太有价值了!”“宁可毙了他,也不要放他回国。”

钱学森没有屈服。在失去自由的日子里,他一方面继续着自己的科学研究,一方面坚持斗争,寻找回国的时机。1955年5月,他从海外华人报纸上看到一则关于中国庆祝“五一”劳动节的报道,其中有他家熟悉的世交陈叔通和毛主席一起在天安门城楼检阅游行队伍的消息。

钱学森立即给陈叔通写了一封请求祖国帮助他回国的信,夹在蒋英写给她在比利时的妹妹的信里,悄悄地寄了出去。陈叔通接到信的当天,就把信送交给周恩来总理。当时,中美正在日内瓦举行大使级会谈。王炳南大使根据总理的指示与美方交涉。开始,美方不承认扣留了任何中国公民,但当王大使拿出钱学森的信时,美方才哑口无言。最后,美国政府只得无奈地允许钱学森回国。

在美国的20年里,钱学森一直保留着中国国籍。他回忆说:“我在美国那么长时间,从来没想过这一辈子要在那里呆下去。我这么说是有根据的。因为在美国,一个人参加工作,总要把他的一部分收入存入保险公司,以备晚年之后用。我一块美元也不存,许多人感到奇怪。其实没什么奇怪的,因为我是中国人,根本不打算在美国住一辈子。”

1955年9月,钱学森全家登上克里夫兰总统号轮船回国。行前,他去向他的老师、世界力学大师、美国超音速之父冯·卡门告别,并把自己的新著《工程控制论》送给了老师。冯·卡门翻看了书后对钱学森说:“你现在在学术上已经超过我了!”

“外国人能造,中国同样能造”

历经磨难,钱学森回到了祖国。

到达北京后的第二天清晨,他就带领全家来到天安门广场。仰望着雄伟的天安门和高高飘扬的五星红旗,他无比激动。

1947年,钱学森曾回国省亲,在当时的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清华大学作了工程和工程科学的演讲,引起轰动。国民党政府一再挽留他,但看到当时时局混乱,他毅然谢绝,又回到美国。现在,新中国诞生了,他的强国理想终于可以实现了。

回国后不久,组织上安排钱学森去东北参观。一路上,他参观了新建的工厂、水电站、大学、研究所。从新中国成立6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中,钱学森亲身感受到了中国***领导中国的力量,进一步增强了报国的信念。

参观期间,钱学森访问了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陈赓大将特意从北京赶到学院接待他。陈赓热情地对钱学森说:“哈军工打开大门欢迎钱学森先生”。在参观到一个小火箭试验台前时,陈赓问他:“我们能不能造出火箭、导弹来?”钱学森不假思索地回答道:“有什么不能的,外国人能造,中国同样能造!”

陈赓听后哈哈大笑,激动地握着钱学森的手说:“要的就是您这句话!”事后,钱学森才知道,陈赓是带着国防部长彭德怀的指示,专程就此来请教他的。

回到北京后,钱学森经过深思熟虑,向中国科学院提出了组建力学研究所的建议。1个月后,力学研究所即宣告成立,钱学森任所长。在周恩来总理的鼓励下,他起草了关于《建立我国国防航空工业的意见书》,提出了我国火箭、导弹事业的组织方案、发展计划和具体措施。钱学森的意见书受到党中央高度重视。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中央军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国家航空工业委员会,同时授命钱学森组建我国第一个火箭、导弹研究机构——国防部第五研究院。

亚运会全称亚洲运动会,是国际奥委会所承认的地区性大型综合运动会,由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亚奥理事会)主办。它不仅是亚洲地区规模最大、水平最高的综合性运动会,同时也代表了整个亚洲的体育运动水平。亚运会的前身是远东运动会和西亚运动会。每4年一届,与奥运会相间举行,会期16天。第1届亚洲运动会原订于1949年2月在印度新德里召开,因故延至1951年举行,至2001年共举行13届。

亚洲运动会比赛项目大都为奥林匹克运动会项目,但不像奥运会有严格的规定。每届除一些广泛开展的项目,如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等必须列入外,东道国可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运动技术水平适当增选。

1912年,经中国、日本、菲律宾3国基督教青年会中的美国干事发起组织成立了“远东体育协会”,并于1913年在菲律宾的马尼拉举行第一届远东运动会。到1934年,远东运动会共举办了10届。最初,每2年举办一届。后为与奥运会交叉举行,从1927年第8届后改为每4年一届。开始时,只有中国、日本、菲律宾3国参加,第九届起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也加入进来。

远东运动会共设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棒球、网球、排球7个项目,在当时代表了亚洲竞技体育的最高水平,为推进亚洲早期体育运动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国曾获得9届远东运动会足球冠军。1934年,因日本侵略中国,并坚持把其所谓“满州国”拉入远东运动会,中国宣布退出远东运动会。之后,远东体育协会由于中国退出宣告解体,远东运动会也随之消亡。

1934年,在印度体育***古鲁桑迪博士的筹措下,第一届西亚运动会在新德里举行,参赛国有印度、锡兰(现斯里兰卡)、阿富汗和巴基斯坦4国,设有曲棍球、篮球、田径等项目。原定于4年后在巴基斯坦举行的第二届西亚运动会,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而停办。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亚洲各国人民渴望维护和平环境,促进各国和地区人民之间的团结、友谊和文化交流,要求参加国际性体育比赛的愿望十分迫切。

1948年7月伦敦第14届奥运会期间,中国和菲律宾体育人士频繁接触,酝酿恢复远东运动会,并提请参加本届奥运会的亚洲各国探讨。国际奥委会印度委员、印度体育***古鲁桑迪认为仅仅恢复远东运动会不足以体现整个亚洲的运动水平和团结精神,主张创办一个包括所有亚洲国家参加的洲际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为此,他遍访了来伦敦参加奥运会的亚洲国家体育代表团,邀请中国、韩国、菲律宾等1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召开了有关成立亚洲运动会联合会的第一次筹备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印度关于成立亚洲运动会联合会的提案,并推举中国、韩国、印度和菲律宾4国共同起草亚洲运动会有关文件和章程。会上还确定1949年2月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第一届亚洲运动会。后由于印度国内的原因,运动会未能如期举行。

1949年2月12日-13日,印度邀请菲律宾、缅甸、伊朗、阿富汗、巴基斯坦、泰国等国家体育组织代表在印度首都新德里会晤,会上宣告成立了“亚洲运动会联合会”(1982年后改称为“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并正式通过由中、印、菲、韩起草的宪章。与会的印度、阿富汗、缅甸、巴基斯坦和菲律宾的代表当即签字入会,成为亚运联的基本会员。全体代表一致同意采纳“Ever onward——永远向前”为亚洲运动会的口号。会议选举印度的辛格为主席,菲律宾的范尔加斯为副主席。会议决定4年举行一届的亚运会在两届奥运会中间举行,并规定比赛时间为12—16天,项目为20个,东道国可酌情增减,但一般不少于11个项目,田径、游泳和艺术展览为必设项目和内容。会议还决定第1届亚运会于1950年在印度的新德里举行。印度的桑迪博士作为亚运会的主要倡办者而被称为“亚运会之父”。

亚洲运动会联合会基本上是仿照国际奥委会建立的。国际奥委会承认亚运会为亚洲地区的正式运动会。亚洲运动会联合会的任务是:按期举行亚运会和冬季亚洲运动会。亚运会联合会在1982年第9届亚运会期间改组成为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简称亚奥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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