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一点,西晋灭亡之后,东吴早就灭国三十多年了,所以当时江东的世家大族并不认为自己仍是东吴子民了,而且,东吴统治后期,君主残暴无道,西晋又压顶而来,内忧外患之下,这些世家大族的第一反应是如何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而不是效忠于某个朝廷,更何况还是东吴这个已经腐朽无救的朝廷。
南北朝与两晋时期,世家大族的能量非常之大,西晋灭亡之后,也是琅琊王氏帮助司马睿东渡过江建立东晋的,所以当时说的王与马共天下并不是虚言。我们熟悉的王羲之,王献之也都是琅琊王氏的佼佼者。当时的世家大族可以说垄断了王朝的教育和管理权,底层寒士想要晋身管理层非常困难,当时的选官制度就是推举制,被世家大族把持。
而且之前东吴的统治者孙权一直在打压江东士族,支持寒门崛起,这损害了世家大族的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江东的世家大族想延续往日的荣耀,甚至是想家族继续辉煌下去,是支持新的政权好呢,还是效忠旧政权是一目了然的事情,毕竟他们的利益才是最重要的。事实也确实如此,经历了多番政治博弈之后,随东晋南下的北方世家大族跟江南的世家大族都进入东晋朝廷为官,他们又可以互相牵制。
而且严格意义来说,不是东吴帮助司马睿建立的东晋,而是江东的世家大族为了自己的利益,帮助了东晋。其实说到底还是为了利益而来。并且他们得到了相应的报酬。东晋士族门阀越发猖狂,士族的名声在民间甚至是可以超过皇帝的,东晋的皇帝存在感不那么强也是这个原因。士族门阀的铲除一直到唐朝才得到解决,唐朝开始科举选官之后,寒门才有上升的唯一途径,而这个途径把原来的士族门阀彻底摧毁了,因为双方天生对立。
党的创建工作是一个历史过程。按照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可以说,初创时期的中国***还有许多有待完善之处。除了是否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革命纲领,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党的纲领和章程是否形成。
一个政党的党章是全党的遵循,是党的根本大法。中共一大提出并讨论了党的第一个纲领,却因为意见不完全统一而留待下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而中共二大,在民主革命纲领的提出和党章的制定方面都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共一大讨论的《中国***纲领》,中文原稿尚未见到。现存的文件有俄、英两种文本。俄文译稿来自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保存的俄文版的《中国***第一个纲领》;英文译稿则来自1924年陈公博在美国用英文写成的硕士论文《中国的共产主义运动论文》的附录,题目也是《中国***的第一个纲领》。中共一大纲领列出了15条,但缺第11条,所以只有14条(似为排序时出了差错,漏了第11条)。中共一大党纲第一条宣布“本党定名为"中国***"。第二条是党的纲领部分,第三条至十五条是党的章程部分。全文700余字。
中国***的第一个纲领列出的纲领共有四条:(1)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必须支援工人阶级(英文稿此句为“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到社会的阶级区分消除为止;(2)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即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 (3)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4)联合第三国际。概括说来,就是***领导无产阶级进行阶级斗争,推翻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些内容,表达了鲜明的战斗性和高度的原则性,说明中国***从一成立,就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的、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奋斗目标的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党。
中国***的第一个纲领,虽然不是正式的党章,但包括了党章的内容,起到了党章的作用。这部分内容包括党的组织原则、党组织的任务、党的组织发展、党的组织纪律、党的组织机构、党的纲领具有的重要地位等。
有学者认为,党的纲领和章程有显著区别:纲领规定党在某个历史阶段的目标和任务,章程则从组织上保证实现这些目标和任务。而中共一大的纲领,实际上是一个带有党章性质的纲领,它既规定了党的目标和任务,又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等作为保证。因此,它具有纲领与章程“合二为一”的性质。在这个意义上,中共一大纲领实际上也是中国***的第一个党章。因此,中国***诞生之日就拟订了党章,只是包含在党纲之中,未命名为党章而已。
二大党章为党的制度建设做出哪些贡献
如果将一大党纲和二大通过的《中国***章程》(简称二大党章)进行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中国***在成立后短短的一年时间里,在党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长足进步,迈出的非同寻常的坚定步伐。中共二大制定党章后,中共三大、四大、五大都是在它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分别通过了《中国***第一次修正章程 》、《中国***第二次修正章程 》、《中国***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直到中共六大才改变了这种情况,制定了《中国***党章》。
二大党章共6章29条,分为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六个部分。单就条文的数量看也比一大党纲的14条增加和丰富了很多。二大党章对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党的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设、党的纪律等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一)关于党员,共有1章3条规定。第—条为:“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中共二大关于党员国籍问题的规定,体现了一种国际主义的精神。这也是和当时苏联联共(布)的规定一致。当时的苏联联共(布)规定,凡是到苏联的外国***党员,均需申请加入联共(布)。因此,中国***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也不拒绝吸收承认中国***党纲的外国人加入中共。第二条为:“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一人介绍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经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许可”,“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次第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但工人只须地方执行委员会承认、报告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即为党员。” 第三条,“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承认者,或已经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二大党章制定了严格的入党手续,主要是为了从组织制度上保证把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这是从中国***宣告成立时就开始注意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介绍,并经过逐步上报的审查手续。这对防止投机分子和不够条件的人入党,是十分必要的。对真正的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党员的质量标志着党政治上的先进性和组织上的纯洁性,因此质量更重于数量。降低质量去追求数量,只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这对刚刚成立的党来说,更是如此。可贵的是,中国***在提出积极发展党员的同时,丝毫没有忽视质量问题,而是采取了既积极又慎重的方针。
(二)关于党的组织,二大党章共有一章7条,对党的各级组织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比一大党纲有明显的进步,不仅内容更加丰富、具体,而且把党组织建构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相当完整、有相当内聚力的组织系统。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中央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地方执行委员会及支部、党的小组。
二大党章依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党的各级组织作出了四种非常重要的制度规定。正如有学者所概括的:一是“推举制”,即各级执行委员会委员均由党员大会或代表会“推举”产生;二是“任期制”,即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任期半年,可以连选连任;三是“分权制”,即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四是“委员长制”,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及会计,其余委员则协同委员长分掌各项工作。
二大党章对党的组织的规定,还有以下特点:一是强调了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性,“各组组织,为本党组织系统,训练党员及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凡党员皆必须加入”。二是强调了各级组织都必须有明确的隶属关系,不得缺失。如果地方机构不完备,则直接受中央指挥和监督。三是各级委员会由上级组织派人召开相应的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选举产生,而不是通过指定产生。四是强调地方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都须有委员和候补委员,在需要时有候补委员作为替补,从组织保障各项工作的落实。而他们都有一定的任期。五是强调各级组织以及委员长、委员都必须明确和行使各自的职权,充分发挥作用。六是应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成立特别委员会加以处理。
(三)关于党的纪律,二大党章共设有一章9条。规定中央机构职权划分及党的纪律规则、审批权限等问题。二大党章明确规定了党的纪律,指出:“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二大党章关于党的纪律的有关规定,比起中共一大党纲来,几乎都是新的内容,这也是同党当时所处的环境和担负的任务相适应的。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保证中央集中领导权力,遇有争议或不同意见时,得提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得由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大会判决。地方不得自定政策。
二是体现出纪律的强制性,如下级机关必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
三是强调了纪律的严肃性。“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地方执行委员会对于区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判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全国大会或临时大会判决;但在末判决期间均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四是强调了纪律的约束性。表现在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人两方面。“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
五是强调了纪律的严格性。“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二)无故联续(编者注:应为“连续”,原文如此)二次不到会;(三)欠缴党费三个月;(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六)泄漏本党秘密。” 1923年召开的中共三大,还在修改的党章中重申了二大党章对党员纪律处分的6条规定。
二大党章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规定,对于当时党成立时间不久,还只有约两百人的中国***组织来说,是很有意义的。不论是对保守党的秘密和保卫党的组织,防止敌人破坏,还是对健全和巩固党组织,都是必要的措施,都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二大党章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只有开除一项,似乎过于简单,没有其他处分,对党员所犯的错误也没有区分性质和程度,对于一些较轻的错误,如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欠缴党费三个月,即给予开除处分,似乎过重。这样的处分,对于教育一般党员和帮助犯错误的同志,对于全党团结是不利的,而且容易造成对开除处分的滥用。可见,党当时特别注意和强调党的纪律,但对于如何执行纪律,还缺少更多的考虑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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