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自己目前的理解简概的回答一下:
1、预选有明确的时间表(包括期间的辩论),各个州按计划先后进行预选;
2012年1月开始,至8月大会结束。
2、承诺代表:
即各州根据预选胜出情况,按计划将要在大会上给特定胜出者投票的代表,按胜率分配或全得;
胜者全得即部分州不按比例,而是和11月大选时一样,胜率胜出者直接获得该州的全部代表票;
超级代表,简单理解,就是不承诺代表,即相应州内不受约束,没有义务,接近于完全依靠个人喜好可投票的人;
3、人选即是两大Party里预选选出,各州一步步来,各州预选方式和最终计算代表的方式不同。最后在大会上由代表投决,如差距大的话,实际上过一段时间后就已经能分胜负,最后的大会投决只是履行公式。
4、每个州的代表名额现在已有明确数,大致根据所在州的人口数量来定量,人口大洲票数即多;至于各个代表产生的具体方法和流程,暂不明确,个人认为这个相比不是重点,因为说到底,除了超级代表,其他这些代表和11月大选一样,更多还是一个履行程序的角色,实际上,还是“大众”在基层预选时的结果而定。
5、各州获胜就是在某个州预选胜出,可以按比例得到一定代表票,或者全部得到;
胜出显然是有意义的,候选人最终的胜出就是一步步累积的过程;
最后的确认虽说在于大会上的投票,但如上所说,之前各个州的预选结果,差距明显的话,其实已经能计算出谁将是获胜者,如果接近的话,那么超级代表的票就非常关键;
以及各州承诺代表是按分配还是胜者全得也对结果有影响,这个时候就可能存在忽略一些选民的影响力(因为并非全按比例),但并不取决选民的支持说的过于极端,如果细心理解,这样的制度很大程度上还是非常注重了基层民众的意愿。
6、Party各自进行,没有国会等限制,许多流程和其他都已经非常成型;
当然,议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一些言论、看法会对各位人选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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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计划持续更新的2012大选贴 http://tiebabaiducom/p/1395851222
法律主观:
大部分人都知道,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但除了涉及公司生死存亡或危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外,股东会、股东大会一般不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针、计划的制定和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等其他重大事务,而是交由董事会决定,那么,公司法相关法律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什么呢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 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以及 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综上所述,在公司法相关法律中关于董事会的职权问题,主要包括负责召集股东会并进行报告,执行落实股东会各项重要决议,对经营和投资进行决策,制定各类计划、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办法,决定机构设置、高管人员的任用和报酬;同时,规定董事人数在三人至十三人之间确定,任期不超过三年。
法律客观:《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劳动合同法中主要涉及以下两项:
1、变更重大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订立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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