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写论文用

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写论文用,第1张

  1911年武昌起义后南京临时政府公布临时宪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为了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

  3.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

  4.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

  5.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1.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现内阁制;

  2.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3.为了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4.增加“人民”一章。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它宣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从此,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临时约法不仅具有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意义,而且也寓意含有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反对民族分裂的作用。临时约法主要缺点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因此它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

  1、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

  2、没有采取地方分权制,不利于民国的巩固;

  3、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深远影响

  中华民国废除帝制

  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8日通过、11月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解读这部宪法对研究民国史甚至中国近代史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可以从国家结构、民主与法治、政治权利与自由和政治体制这四个角度来解读临时约法。

  国家结构

  在政治学上,国家结构一般可以分为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分析一个国家的国家结构就要看其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关系,而这正是临时约法所不具备的。临时约法仅在总纲部分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构成,在第三章参议院部分也仅提到地方参议员的分配名额。因此,临时约法没有对中华民国的国家结构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地方制度问题没有涉及,这就为以后的军阀割据买下了隐患。

  民主与法治

  临时约法开篇即打出“主权在民”的口号,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在第二章中规定人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第三章则规定了参议员的来源及职权,这些都是代议制民主的标志。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华民国是民主国家,但是这个民主是含有水分的,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参议员与选民没有利益关系或委托责任关系。第一八条“其(参议员)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这就不能保证参议员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

  临时约法中处处体现了法律之上的原则,从这个角度讲,中华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是由于中华民国刚刚建立,远没有制定详细的成体系的法律,连法制都谈不上,遑论法治!

  政治权利与自由

  临时约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人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体现了“民权”的原则。约法规定人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政治自由,但是却没有规定如何保障人民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更有甚者,第一五条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这就为独裁者提供了法律上的借口。

  政治体制

  临时约法的规定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即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总统及国务院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在第四章中,规定了总统既有外事权、荣典权、公布法律权等象征性的权力,也具有统率全国陆海军队、任免文武官职等实权,具有典型的总统制特征;与此同时,第五章又规定了国务院与总统相互牵制且具有实际的行政权并受参议员监督,这又是典型的议会制特征,因此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是总统制与议会制的杂糅,历史学家称为总统内阁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历史意义

  这些规定是辛亥革命的成果,也是南京临时政府颁布有关保障人权等法令的总结和发展。临时约法还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从而打破了清王朝束缚民族资本主义自由发展的“官办”、“官商合办”等桎梏。

  辛亥革命

  临时约法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表现资产阶级的革命性、民主性,但由于它的阶级性质,也不可避免地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带有严重的缺点。

  它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纲领,甚至没有反映同盟会纲领中提出的“平均地权”;它规定参议员不经人民选举,而由地方都督府指派;它没有明确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没有规定人民真正行使民主自由权利的任何保障,却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

  临时约法公布后不到一个月,资产阶级革命派被迫交出政权。当时,资产阶级革命派曾指望藉助临时约法限制袁世凯的专制独裁,但上述规定却为袁世凯肆意剥夺人民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约法》)条文内容所规定的国家体制,已初具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近代民主政治观念中的国家架构,改变了中国几千年来三权合一,总揽于皇帝及其领导下的官僚体系的局面。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部具有宪法效力的《约法》,是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的。然而,也许正因为其划时代性,加之制定时的仓促,这使它一开始就先天不足,兼有新旧两个时代的特色。细细品读条文,其中规定模糊不清、语焉不详者俯拾皆是,几可谓漏洞百出。下面我将从权力的来源,对这部《约法》中的规定加以分析。

  主权在民是西方近代民主政治关于权力来源的基本观念。这部《约法》的制定者,显然也受到了这种观念的影响。《约法》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就“属于”一词的字面意思而言,它表达的是一种所有权,即最终处分权。譬如“某物属于某人”,那么此人对此物是有所有权的,他可以对此物进行最终处分。这似乎说明了权力来源于人民,但细细品味,则不然。

  主权在民是说国家的主权来源于人民,而人民的权力则来源于天,即人民生来就具有这种权力。这样,就从根本上说明了权力的来源,赋予人民以拥有国家主权的合法性。而反观“属于”一词,则仅仅说明了一种所有权的状态,对于这种所有权的最终来源则没有交代清楚。这样,这种所有权的合法性是不具有坚实基础的。

  主权在民这是从政治学的基本原则来说,但是整个国家机器要正常运行,不可能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必须由人民将立法、行政、司法等主要权力以某种方式授予一定的国家机构。这种授予,一般是通过选举的形式,由人民授予代表,然后再由代表组成的议会通过选举等形式选出总统,再由总统依法组织政府和法院。一方面,人民将权力授予代表以及由此产生的总统、政府和法院;另一方面,代表和总统、政府以及法院,要向人民负责。《约法》中的规定也是基本符合这一精神的。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上,又存在不少漏洞。《约法》第一六条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这句话直接说明了参议院的权力是立法权,但却没有说明这种权力的来源。后面第一七、一八条,规定参议院由各地方选派的参议员组成,而参议员的选派办法由各地方自定之。这种选派参议员的办法可以看作是间接说明了参议院权力的来源,即各地方。但是,“各地方”显然不能等同于拥有“中华民国之主权”的“国民全体”,这在条文的规定上简直是自相矛盾:拥有“中华民国之主权”的“国民全体”没有赋予参议院以立法权,而《约法》中对其权力没有任何规定的“各地方”却可以选派参议员组织参议院,并行使立法权。而且又规定“其选派办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员的选派办法甚至都不统一,而所谓的“自定之”中的“自”究指何物,则语焉不详,很令人费解。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法院具有独立的司法权,是三权分立的近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这种独立的司法权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其独立性。而反观《约法》,虽然第五一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似乎也是说法院具有独立司法权。但是第四八条又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根据这一规定,法官的权力应该是来源于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的,完全不同于人民的授予。这就使司法权的独立几乎成了一句空话,法院几乎变成代表临时政府的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的下属机构了。这和中国古代行政权、司法权不分,司法权附属于行政权的权力体系,在本质上又有什么区别呢?虽然第五二条[1]试图通过对法官的保护措施来保证其独立的地位,但是如果法官一开始就是直接由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任命的,那么这种保护不仅无法保证其独立性的地位,反而仅仅是加强了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的权力。总统不仅可以任命法官,而且任命的法官几乎不受任何监督或制裁。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进步意义和局限性

  学者从进步意义和历史局限性两个方面剖析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对于《临时约法》的性质也进行了分析。邱远猷、张希坡著《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中指出《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一书中分析了《临时约法》的性质及特点,作者认为《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主流上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也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孙中山先生旧三民主义的倒退。作者认为《临时约法》虽然继承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基本精神,但是本身也有突出特色:

  (1)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3)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上述变化的目的都在于对袁世凯的限制和防范。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总结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提供的教训,书中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反思:

  (1)如何运用法律形式,巩固革命的成果。《临时约法》的颁布本身说明资产阶级革命派重视法律的作用,力求运用法律巩固革命成果。

  (2)如何理解政权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在巩固革命政权的过程中是极为重要的工具,但并非万能,特别是在一个具有两千年封建君主专制历史的国家,法律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从属于政权的。

  (3)资产阶级的宪法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是难以实施的。由于民族资产阶级经济上的先天不足和政治上的软弱妥协,本身没有力量同帝国主义和地主买办进行坚决斗争,又不敢发动民主革命的主力军——农民,这是《临时约法》最终失败的根本原因。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分析及相关具体问题

  近年来,一些学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反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命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并且对于《临时约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陈晓枫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透视》(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因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倍受推崇,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然而《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并未充分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实际,使之成为一纸空文,但从宪法文化上看,《临时约法》的命运反映的是更广阔的文化传统对于“大典”和“朝纲”的处理法则。作者分析了宪法文化的“突变”与继承问题以及法律工具主义与大典为置律的文化传统之后,进一步分析了《临时约法》的宪法文化,指出:

  (1)《临时约法》是根据当时条件下交出政权的急迫需要,违反关于政体设计的理性分析,将政治制度设计为责任内阁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趋向,使宪法成为从事某种政权追求的工具。这就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法本意,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将法作为某种制胜利器的传统特征。而且《临时约法》表现出在争取权力焦点问题上的过分关注,而将其余做轻率处理的态度,对北洋政府视宪法为儿戏起到不良先例作用;

  (2)《临时约法》反映了较为浓重的人治色彩。因人立法,法随人变,虽然用意在于保护革命成果,但在资产阶级共和政权建立之初首开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风,深刻显现了在近代宪政的词语下,向法文化传统认同的倾向;

  (3)《临时约法》也同样具有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归诸一元的价值追求。作者认为孙中山先生本人在权力结构问题上是始终如一的一元权力追求者。

  (4)法律工具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它一旦于执法者不相切合时,容易被搁置,成为具文。《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对于《临时约法》的工具主义的利用,最终使其作为工具,终成空文。

  邹小站在《关于南京临时政府与<临时约法>的几个问题》(载于《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一文中就南京临时政府以及《临时约法》的一些理论上存在争论或者误解的问题作了详细的分析,作者得出了如下的结论:(1)南京临时政府并没有给妇女以参政权。不能根据1912年2月4日孙中山在给“女界共济会”的复函中,曾说过“女子将来之有参政权,盖所必致”的话,便断定临时参议院通过了女子有参政权的议案,破天荒地宣布赋予几千年来备受歧视的妇女以参加各级政权的权利。(2)关于南京临时参议院的议员人数问题,文中指出临时参议院正式成立时,在院议员与代表共42人,其中范光启、曾彦、朱文劭并未到南京,故实际在院为39人。其后人数屡有变动,到4月5日,在院议员已达49人。(3)关于起草与制定,文中指出景耀月等五人组成的起草委员会提出的草案是6章49条,而《临时约法》为7章56条,结构与条文的调整应当是2月16日任命的以邓家彦为首的九人特别审查委员会完成的。实际上,《临时约法》的制定应是两次起草,而不是两次会议。

  3.关于政体问题

  学者指出对于《临时约法》不仅应当重视国体性质的研究,对于《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政体也不能忽视。杨天宏撰文《论<临时约法>对民国政体的设计规划》(载于《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1期)指出迄今有关研究多限于约法内容所确定的中华民国的性质即“国体”的层面,对于约法规定的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层面的缺陷却较少留意。文中是在承认《临时约法》的革命性与进步性,承认民初政争的基本性质乃是属于国体之争的大前提下立论的,作者认为《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实施责任内阁制,这一政体选择,掺和有明显的因人立法或因人设制的因素。南京临时政府采择美国式的总统制政体并非一时的权宜之策,这一抉择不仅反映了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同盟会多数成员的意志,而且符合社会其他阶级及政治派别中多数人的愿望。由于临时大总统人选较多,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定总统制政体时,各省代表在具体总统人选上意见尚有分歧,临时政府在尔后一段时间里亦一度经历难产的阵痛,因而可以断言,南京临时政府选择总统制政体没有也不可能有因人立法、视人建制的因素掺和其间。《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因人立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而将总统制改内阁制。但已经建立的制度,改动起来殊非易事。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参议员不得不寻求平衡,在赋予内阁行政权力的同时,保留了总统制体制下国家元首享有的若干权力,致使总统府与国务院权限不明,混淆了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的界限,将临时政府规划成了一种二元甚至多元的畸形政治体制。《临时约法》的另一缺陷在于未能在规划政体结构时妥善处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临时约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赋予立法机构——参议院以广泛的权力,在利用立法权来束缚行政权的时候,却没有想到立法部门的权力也应当有所制约,这集中表现在“同意权”的设置上。

(1)太史公:司马迁自称。此注释前太史公均指司马迁之父司马谈(二人均官至太史令,汉代的官职有太史令无太史公)

(2)先人:指司马迁的父亲司马谈。

(3)周公:姓姬,名旦,周武王之弟,周成王之叔。武王死时,成王尚年幼,于是就由周公摄政(代掌政权)。

(4)《易传》:《周易》的组成部分,是儒家学者对古代占筮用《周易》所作的各种解释。

(5)《春秋》:儒家经典,相传是孔子根据鲁国史官编的《春秋》加以整理、修订而成。

(6)本:以……为本,遵奉。为动用法。

《诗》:《诗经》,儒家经典之一,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

《书》:《尚书》,儒家经典之一,是上古历史文件和部分追述古代事迹著作的汇编。

《礼》:儒家经典《周礼》、《仪礼》、《礼记》三书的合作。

《乐》:儒家经典之一,今已不传。《易传》、《春秋》、《诗》、《书》、《礼》、《乐》,汉时称“六艺”。

(10)壶遂:人名,曾和司马迁一起参加太初改历,官至詹事,秩二千石,故称“上大夫”。

(11)董生:指汉代儒学大师董仲舒。

(12)孔子为鲁司寇:前500年(鲁定公十年),孔子在鲁国由中都宰升任司空和大司寇,是年五十二岁。司寇,掌管刑狱的官。

(13)三王:指夏、商、周三代的开国之君禹、汤、文王。

(14)阴阳:古代以阴阳解释世间万物的发展变化,凡天地万物皆分属阴阳。

四时:春、夏、秋、冬四季。

五行:水、火、木、金、土等五种基本元素,古人认为它们之间会相生相克。

(15)牝牡(pìn mǔ):牝为雌,牡为雄。

(16)指:同“旨”。

(17)弑(shì):古时称臣杀君、子杀父母为“弑”。

(18)社稷:土神和谷神。古时王朝建立,必先立社稷坛;灭人之国,也必先改置被灭国的社稷坛。故以社稷为国家政权的象征。

(19)伏羲:神话中人类的始祖。曾教民结网,从事渔猎畜牧。据说《易经》中的八卦就是他画的。

(20)尧:传说中我国父系社会后期部落联盟的领袖。

舜:由尧的推举,继任部落联盟的领袖。挑选贤才,治理国家,并把治水有功的大禹推为自己的继承人。

(21)《尚书》载之:《尚书》的第一篇《尧典》,记载了尧禅位给舜的事迹。

(22)汤:商朝的建立者。原是商族的领袖,后任用贤相伊尹执政,积聚力量,先后十一次出征,消灭了邻近几个部落。最后一举灭夏,建立商朝。

武:周武王,西周王朝的建立者。继承文王的遗志,率部东攻,在牧野(今河南淇县西南)大败商纣王部队,建立周朝。

(23)诗人歌之:《诗经》中有《商颂》五篇,内容多是对殷代先王先公的赞颂。

(24)三代:夏、商、周。

(25)符瑞:吉祥的征兆。汉初思想界盛行“天人感应”之说,这被称为“获符瑞”。前122年,汉武帝猎获了一头白麟,于是改年号为“元狩”。

(26)封禅:帝王祭天地的典礼。秦汉以后成为国家大典。封,在泰山上筑土为坛祭天。禅,在泰山下的梁父山上辟出一块场地祭地。

(27)正朔:正是一年的开始,朔是一月的开始;正朔即指一年的第一天。古时候改朝换代,都要重新确定何时为一年的第一个月,以示受命于天。周以夏历的十一月为岁首;秦以夏历的十月为岁首;汉初承秦制,至前104年(汉武帝元封元年)改用“太初历”,才用夏历的正月为岁首,从此直到清末,历代沿用。“改正朔”即指此。

(28)易服色:更改车马、祭牲的颜色。秦汉时代,盛行“五德终始说”。认为每一个朝代在五行中必定占居一德。与此相应,每一朝代都崇尚一种颜色。所谓夏朝为水德,故崇尚黑色;商朝为金德,故崇尚白色;周朝为火德,故崇尚赤色;汉初四十年,汉人认为自己是水德,故崇尚黑色,后经许多人的抗争,到武帝时正式改定为土德,崇尚**。

(29)穆清:指天。

(30)重译:经过几重翻译。喻远方邻邦。

款塞:叩关。

(31)遭李陵之祸:李陵,陇西成纪(今甘肃秦安)人,汉代名将李广之孙,善于骑射,汉武帝时官拜骑都尉。前99年(天汉二年),汉武帝出兵三路攻打匈奴,以他的宠妃李夫人之弟、贰师将军李广利为主力,李陵为偏师。李陵率军深入腹地,遇匈奴主力而被围。李广利按兵不动,致使李陵兵败投降。司马迁认为李陵是难得的将才,在武帝面前为他辩解,竟被下狱问罪,处以宫刑。这就是“李陵之祸”。

(32)缧绁(léi xiè):原是捆绑犯人的绳索,这里引伸为监狱。

(33)西伯拘羑(yǒu)里,演《周易》:周文王被殷纣王拘禁在羑里(今河南汤阴县北)时,把上古时代的八卦(相传是伏羲所作)推演成六十四卦,这就是《周易》一书的骨干。

(34)孔子厄陈、蔡,作《春秋》:孔子为了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曾周游列国,但到处碰壁,在陈国和蔡国,还受到了绝粮和围攻的困厄。其后返回鲁国写作《春秋》。注:孔子一生曾有厄于陈、蔡及作《春秋》二事,但史公一定要将二事联系起来,并说成因果关系,此其行文之需要。

(35)屈原放逐,著《离骚》:请参阅本编所选《屈原列传》。

(36)左丘:春秋时鲁国的史官。相传他失明以后,撰写成《国语》一书。

(37)孙子膑(bìn)脚,而论兵法:孙子,即孙膑,因受一种截去两腿膝盖上膑骨的膑刑以后得名。齐国人,曾与庞涓一起从鬼谷子学兵法。后庞涓担任魏国大将,忌孙膑之才,把孙膑骗到魏国,处以膑刑。孙膑后被齐威王任为军师,著有《孙膑兵法》。

(38)不韦迁蜀,世传《吕览》:不韦即吕不韦,战国末年的大商人。秦庄襄王时,被任为相国,封文信侯。始皇即位,称吕不韦为“尚父”。他曾命门下的宾客编撰了《吕氏春秋》(又称《吕览》)一书。秦始皇亲政后,被免去相国职务,赶出都城,又令迁蜀,忧惧自杀。

(39)韩非囚秦,《说难》、《孤愤》:韩非是战国末期法家的代表,出身韩国贵族。为李斯所谗,在狱中自杀。《说难》、《孤愤》是《韩非子》中的两篇。

(40)《诗》三百篇:今本《诗经》共三百零五篇,这里是指约数。

(41)陶唐:即唐尧。尧最初住在陶丘(今山东定陶县南),后又迁往唐(今河北唐县),故称陶唐氏。《史记》列为五帝之一。

(42)至于麟止:前122年(汉武帝元狩元年),猎获白麟一只,《史记》记事即止于此年。前481年(鲁哀公十四年),亦曾猎获麒麟,孔子听说后,停止了《春秋》的写作,后人称之为“绝笔于获麟”。《史记》写到捕获白麟为止,是有意仿效孔子作《春秋》的意思。

(43)黄帝:传说中中原各族的共同祖先,姬姓,号轩辕氏、有熊氏。《史记》首篇即《五帝本纪》,黄帝为五帝之首,所以这样说。

此处提供的注释只有43条,笔者案边也有一本《太史公自序》注释本,校注王利器,据说是根据人民文学出版社《史记选注》翻印的。该注释本为我们提供了255条注释。由于时间关系,恕不一一列举。 从前颛顼统治天下时,任命南正重掌管天文,北正黎掌管地理。唐虞之际,又让重、黎的后代继续掌管天文、地理,直到夏商时期,所以,重黎氏世代掌管天文地理。周朝时候,程伯休甫就是他们的后裔。当周宣王时,程伯休甫因失去官守而成为司马氏。司马氏世代掌管周史。周惠王和周襄王统治时期,司马氏离开周都,到了晋国。后来,晋国中军元帅随会逃奔秦国,司马氏也迁居少梁。

自从司马氏离周到晋之后,族人分散各地,有的在卫国,有的在赵国,有的在秦国。在卫国的,做了中山国的相。在赵国的,以传授剑术理论而显扬于世,蒯聩就是他们的后代。在秦国的名叫司马错,曾与张仪发生争论,于是秦惠王派司马错率军攻打蜀国,攻取后,又让他做了蜀地郡守。司马错之孙司马靳,奉事武安君白起。而少梁已更名为夏阳。司马靳与武安君坑杀赵国长平军,回来后与武安君一起被赐死于杜邮,埋葬在华池。司马靳之孙司马昌,是秦国主管冶铸铁器的官员,生活在秦始皇时代。蒯聩玄孙司马昂,曾为武安君部将并带兵攻占朝歌。诸侯争相为王时,司马昂在殷地称王。汉王刘邦攻打楚霸王项羽之际,司马昂归降汉王,汉以殷地为河内郡。司马昌生司马无泽,司马无泽担任汉朝市长之职。无泽生司马喜,司马喜封爵五大夫,死后都埋葬在高门。司马喜生司马谈,司马谈做了太史公。

太史公职掌天文,不管民事。太史公有子名迁。

司马迁生于龙门,在黄河之北、龙门山之南过着耕种畜牧生活。年仅十岁便已习诵古文。二十岁开始南游江、淮地区,登会稽山,探察禹穴,观览九嶷山,泛舟于沅水湘水之上;北渡汶水、泗水,在齐、鲁两地的都会研讨学问,考察孔子的遗风,在邹县、峄山行乡射之礼;困厄于鄱、薛、彭城,经过梁、楚之地回到家乡。于是司马迁出仕为郎中,奉命出使西征巴蜀以南,往南经略邛、笮、昆明,归来向朝廷复命。

这一年,天子开始举行汉朝的封禅典礼,而太史公被滞留在周南,不能参与其事,所以心中愤懑,致病将死。其子司马迁适逢出使归来,在黄河、洛水之间拜见了父亲。太史公握着司马迁的手哭着说:“我们的先祖是周朝的太史。远在上古虞夏之世便显扬功名,职掌天文之事。后世衰落,今天会断绝在我手里吗?你继做太史,就会接续我们祖先的事业了。现在天子继承汉朝千年一统的大业,在泰山举行封禅典礼,而我不能随行,这是命啊,是命啊!我死之后,你必定要做太史;做了太史,不要忘记我想要撰写的著述啊。再说孝道始于奉养双亲,进而侍奉君主,最终在于立身扬名。扬名后世来显耀父母,这是最大的孝道。天下称道歌诵周公,说他能够论述歌颂文王、武王的功德,宣扬周、邵的风尚,通晓太王、王季的思虑,乃至于公刘的功业,并尊崇始祖后稷。周幽王、周厉王以后,王道衰败,礼乐衰颓,孔子研究整理旧有的典籍,修复振兴被废弃破坏的礼乐,论述《诗经》、《书经》,写作《春秋》,学者至今以之为准则。自获麟以来四百余年,诸侯相互兼并,史书丢弃殆尽。如今汉朝兴起,海内统一,明主贤君忠臣死义之士,我作为太史都未能予以论评载录,断绝了天下的修史传统,对此我甚感惶恐,你可一定要记在心上啊!”司马迁低下头流着眼泪说:“儿子虽然驽笨,但我会详细编纂先人所整理的历史旧闻,不敢稍有缺漏。”

司马谈去世三年后司马迁任太史令,开始缀集历史书籍及国家收藏的档案文献。司马迁任太史令五年正当汉太初元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汉朝的历法开始改用夏正,即以农历一月为正月,天子在明堂举行实施新历法的仪式,诸侯都改用新历法。

太史公说:“先人说过:‘自周公死后五百年而有孔子。孔子死后到现在五百年,有能继承清明之世,辨正《易传》,接续《春秋》,遵奉《诗》、《书》、《礼》、《乐》精义的人吗?’他的用意就在于此,在于此吧!我又怎敢推辞呢。”

上大夫壶遂问:“从前孔子为什么要作《春秋》呢?”太史公说:“我听董生讲:‘周朝王道衰败废弛,孔子担任鲁国司寇,诸侯嫉害他,卿大夫阻挠他。孔子知道自己的意见不被采纳,政治主张无法实行,便褒贬评定二百四十二年间的是非,作为天下评判是非的标准,贬抑无道的天子,斥责为非的诸侯,声讨乱政的大夫,为使国家政事通达而已’。孔子说:‘我与其载述空洞的说教,不如举出在位者所做所为以见其是非美恶,这样就更加深切显明了。’《春秋》这部书,上阐明三王的治道,下辨别人与人之间的伦理纲常,分清嫌疑,判明是非,论定犹豫不决之事,褒善惩恶,尊重贤能,鄙薄不肖,使灭亡的国家存在下去,断绝了的世系继续下去,补救衰敝之事,振兴废弛之业,这是王道的精髓。《易》载述天地、阴阳、四时、五行,所以在说明变化方面见长;《礼》规范人伦,所以在行事方面见长;《书》记述先王事迹,所以在政治方面见长;《诗》记山川溪谷、禽兽草木,牝牡雌雄,所以在风土人情方面见长;《乐》是论述音乐立人的经典,所以在和谐方面见长;《春秋》论辨是非,所以在治人方面见长。由此可见《礼》是用来节制约束人的,《乐》是用来诱发人心平和的,《书》是来述说政事的,《诗》是用来表达情意的,《易》是用来讲变化的,《春秋》是用来论述道义的。平定乱世,使之复归正道,没有什么著作比《春秋》更切近有效。《春秋》不过数万字,而其要旨就有数千条。万物的离散聚合都在《春秋》之中。在《春秋》一书中,记载弑君事件三十六起,被灭亡的国家五十二个,诸侯出奔逃亡不能保其国家的数不胜数。考察其变乱败亡的原因,都是丢掉了作为立国立身根本的春秋大义。所以《易》中讲‘失之毫厘,差以千里。’说‘臣弑君,子弑父,并非一朝一夕的缘故,其发展渐进已是很久了’。因此,做国君的不可以不知《春秋》,否则就是谗佞之徒站在面前也看不见,奸贼之臣紧跟在后面也不会发觉。做人臣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否则就只会株守常规之事却不懂得因事制宜,遇到突发事件则不知如何灵活对待。做人君、人父若不通晓《春秋》的要义,必定会蒙受罪魁祸首的罪名。做人臣、人子如不通晓《春秋》要义,必定会陷于篡位杀上而被诛伐的境地,并蒙死罪之名。其实他们都认为是好事而去做,只因为不懂得《春秋》大义,而蒙受史家口诛笔伐的不实之言却不敢推卸罪名。如不明了礼义的要旨,就会弄到君不像君,臣不像臣,父不像父,子不像子的地步。君不像君,就会被臣下干犯,臣不像臣就会被诛杀,父不像父就会昏聩无道,子不像子就会忤逆不孝。这四种恶行,是天下最大的罪过。把天下最大的罪过加在他身上,也只得接受而不敢推卸。所以《春秋》这部经典是礼义根本之所在。礼是禁绝坏事于发生之前,法规施行于坏事发生之后;法施行的作用显而易见,而礼禁绝的作用却隐而难知。”

壶遂说:“孔子时候,上没有圣明君主,他处在下面又得不到任用,所以撰写《春秋》,留下一部空洞的史文来裁断礼义,当作一代帝王的法典。现在先生上遇圣明天子,下能当官供职,万事已经具备,而且全部各得其所,井然相宜,先生所要撰述的想要阐明的是什么呢?”

太史公说:“是,是啊,不不,不完全是这么回事。我听先人说过:‘伏羲极其纯厚,作《易》八卦。尧舜的强盛,《尚书》做了记载,礼乐在那时兴起。商汤周武时代的隆盛,诗人予以歌颂。《春秋》扬善贬恶,推崇夏、商、周三代盛德,褒扬周王室,并非仅仅讽刺讥斥呀’。汉朝兴建以来,至当今英明天子,获见符瑞,举行封禅大典,改订历法,变换服色,受命于上天,恩泽流布无边,海外不同习俗的国家,辗转几重翻译到中国边关来,请求进献朝见的不可胜数。臣下百官竭力颂扬天子的功德,仍不能完全表达出他们的心意。再说士贤能而不被任用,是做国君的耻辱;君主明圣而功德不能广泛传扬使大家都知道,是有关官员的罪过。况且我曾担任太史令的职务,若弃置天子圣明盛德而不予记载,埋没功臣、世家、贤大夫的功业而不予载述,违背先父的临终遗言,罪过就实在太大了。我所说的缀述旧事,整理有关人物的家世传记,并非所谓著作呀,而您拿它与《春秋》相比,那就错了。”

于是开始论述编次所得文献和材料。到了第七年,太史公遭逢李陵之祸,被囚禁狱中。于是喟然而叹道:“这是我的罪过啊!这是我的罪过啊!身体残毁没有用了。”退而深思道:“《诗》、《书》含义隐微而言辞简约,是作者想要表达他们的心志和情绪。从前周文王被拘禁羑里,推演了《周易》;孔子遭遇陈蔡的困厄,作有《春秋》;屈原被放逐,著了《离骚》;左丘明双目失明,才编撰了《国语》,孙子的腿受了膑刑,却论述兵法;吕不韦被贬徙蜀郡,世上才流传《吕览》;韩非被囚禁在秦国,才写有《说难》、《孤愤》;《诗》三百篇,大都是圣人贤士抒发愤懑而作的。这些人都是心中聚集郁闷忧愁,理想主张不得实现,因而追述往事,考虑未来。”于是终于下定决心记述陶唐以来直到武帝获麟那一年的历史,而从黄帝开始写起。

▲隋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起源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隋朝统一全国后,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用科举制代替九品中正制。据史载,开皇三年(583年)正月,隋文帝曾下诏举“贤良”。开皇十八年(598年)七月,又令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四月,诏令文武官员有职事者,可以“孝悌有闻”“德行敦厚”“结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饶”“学业优敏”“文才秀美”“才堪将略”“膂力骄壮”等10科举人。大业五年(609年)正月,又诏令诸郡以“学业该通,才艺优洽”“膂力骄壮,超绝等伦”“在官勤慎,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御”等4科举人。这些虽都是临时取人之法,尚未形成制度,但分科举人的特征,以具科举制的雏形。大业年间,隋炀帝还曾设置明经,进士二科,并以“试策”去士,这标志着科举制已经诞生了。

进士一词初见于《礼记·王制》篇,其本义为可以进受爵禄之义。当时主要考时务策,就是有关当时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政治论文,叫试策。这种分科取士,以试策取士的办法,在当时虽是草创时期,并不形成制度,但把读书、应考和作官三者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中国选举史上新的一页。唐玄宗时礼部尚书沈既济对这个历史性的变化有过中肯的评价:“前代选用,皆州郡察举……至于齐隋,不胜其弊……是以置州府之权而归于吏部。自隋罢外选,招天下之人,聚于京师春还秋住,乌聚云合。”

▲唐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完备

推翻隋朝的统治后,唐王朝的帝王承袭了隋朝传下来的人才选拔制度,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由此,科举制度逐渐完备起来。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时完善科举制的关键人物。在唐朝,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

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种。其中明法、明算、明字等科,不为人重视。俊士等科不经常举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后来渐废。所以,明经、进士两科便成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唐高宗以后进士科尤为时人所重。唐朝许多宰相大多是进士出身。常科的考生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生徒,一个是乡贡。由京师及州县学馆出身,而送往尚书省受试者叫生徒;不由学馆而先经州县考试,及第后再送尚书省应试者叫乡贡。由乡贡入京应试者通称举人。州县考试称为解试,尚书省的考试通称省试,或礼部试。礼部试都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闱也就是考场的意思。

明经、进士两科,最初都只是试策,考试的内容为经义或时务。后来两种考试的科目虽有变化,但基本精神是进士重诗赋,明经重帖经、墨义。所谓帖经,就是将经书任揭一页,将左右两边蒙上,中间只开一行,再用纸帖盖三字,令试者填充。墨义是对经文的字句作简单的笔试。帖经与墨义,只要熟读经传和注释就可中试,诗赋则需要具有文学才能。进士科得第很难,所以当时流传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

常科考试最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后改由礼部侍郎主持,称“权知贡举”。进士及第称“登龙门”,第一名曰状元或状头。同榜人要凑钱举行庆贺活动,以同榜少年二人在名园探采名花,称探花使。要集体到杏园参加宴会,叫探花宴。宴会以后,同到慈恩寺的大雁塔下题名以显其荣耀,所以把又把中进士称为“雁塔题名”。唐孟郊曾作《登科后》诗:“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朝看遍长安花。”所以,春风得意又成为进士及第的代称。常科登第后,还要经吏部考试,叫选试。合格者,才能授予官职。唐代大家柳宗元进士及第后,以博学宏词,被即刻授予“集贤殿正字”。如果吏部考试落选,只能到节度使那儿去当幕僚,再争取得到国家正式委任的官职。韩愈在考中进士后,三次选试都未通过,不得不去担任节度使的幕僚,才踏进官场。

唐代取士,不仅看考试成绩,还要有各名人士的推荐。因此,考生纷纷奔走于公卿门下,向他们投献自己的代表作,叫投卷。向礼部投的叫公卷,向达官贵人投的叫行卷。投卷确实使有才能的人显露头角,如诗人白居易向顾况投诗《赋得原上草》受到老诗人的极力称赞。但是弄虚作假,欺世盗名的也不乏其人。唐太宗重视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他即位后,大大扩充了国学的规模,扩建学舍,增加学员。

武则天载初元年二月,女皇亲自“策问贡人于洛成殿”,这是我国科举制度中殿试的开始,但在唐代并没有形成制度。

在唐代还产生了武举。武举开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年。应武举的考生来源于乡贡,由兵部主考。考试科目有马射、步射、平射、马枪、负重摔交等。“高第者授以官,其次以类升”。

唐玄宗时,诗赋成为进士科主要的考试内容。他在位期间,曾在长安、洛阳宫殿八次亲自面试科举应试者,录取很多很有才学的人。

▲明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

元朝开始,蒙古人统治中原,科举考试进入中落时期,但以四书试士,却是元代所开的先例。

元朝灭亡后,明王朝建立,科举制进入了它的鼎盛时期。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方法之严密也超过了以往历代。

明代以前,学校只是为科举输送考生的途径之一。到了明代,进学校却成为了科举的必由之路。明代入国子监学习的,通称监生。监生大体有四类:生员入监读书的称贡监,官僚子弟入监的称荫监,举人入监的称举监,捐资入监的称例监。监生可以直接做官。特别是明初,以监生而出任中央和地方大员的多不胜举。明成祖以后,监生直接做官的机会越来越少,却可以直接参加乡试,通过科举做官。

参加乡试的,除监生外,还有科举生员。只有进入学校,成为生员,才有可能入监学习或成为科举生员。明代的府学、州学、县学、称作郡学或儒学。凡经过本省各级考试进入府、州、县学的,通称生员,俗称秀才。取得生员资格的入学考试叫童试,也叫小考、小试。童生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由各省学政主持,学政又名提督学院,故称这级考试为院试。院试合格者称生员,然后分别分往府、州、县学学习。生员分三等,有廪生、增生、附生。由官府供给膳食的称廪膳生员,简称廪生;定员以外增加的称增广生员,科称增生;于廪生、增生外再增名额,附于诸生之末, 称为附学生员,科称附生。考取生员,是功名的起点。一方面、各府、州、县学中的生员选拔出来为贡生,可以直接进入国子监成为监生。一方面,由各省提学官举行岁考、科考两级考试,按成绩分为六等。科考列一、二等者,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称科举生员。因此,进入学校是科举阶梯的第一级。

明代正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的地方考试。地点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驻地。每三年一次,逢子、午、卯、酉年举行,又叫乡闱。考试的试场称为贡院。考期在秋季八月,故又称秋闱。凡本省科举生员与监生均可应考。主持乡试的有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提调一人,其它官员若干人。考试分三场,分别于八月九日、十二日和十五日进行。乡试考中的称举人,俗称孝廉,第一名称解元。唐寅乡试第一,故称唐解元。乡试中举叫乙榜,又叫乙科。放榜之时,正值桂花飘香,故又称桂榜。放榜后,由巡抚主持鹿鸣宴。席间唱《鹿鸣》诗,跳魁星舞。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考试,又称礼闱。于乡试的第二年即逢辰、戍、未年举行。全国举人在京师会试,考期在春季二月,故称春闱。会试也分三场,分别在二月初九、十二、十五日举行。由于会试是较高一级的考试,同考官的人数比乡试多一倍。主考、同考以及提调等官,都由较高级的官员担任。主考官称总裁,又称座主或座师。考中的称贡士,俗称出贡,别称明经,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在会师后当年举行,时间最初是三月初一。明宪宗成经八年起,改为三月十五。应试者为贡士。贡士在殿试中均不落榜,只是由皇帝重新安排名次。殿试由皇帝新自主持,只考时务策一道。殿试毕,次日读卷,又次日放榜。录取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鼎元,二名榜眼,三名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通称进士。进士榜称甲榜,或称甲科。进士榜用黄纸书写,故叫黄甲,也称金榜,中进士称金榜题名。

乡试第一名叫解元,会试第一名叫会元,加上殿试一甲第一名的状元,合称三元。连中三元,是科举场中的佳话。明代连中三元者仅洪武年间的许观和正统年间的商辂二人而已。

殿试之后,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其余进士经过考试合格者,叫翰林院庶吉士。三年后考试合格者,分别授予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其余分发各部任主事等职,或以知县优先委用,称为散馆。庶吉士出身的人升迁很快,英宗以后,朝廷形成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的局面。

明代乡试、会试头场考八股文。而能否考中,主要取决于八股文的优劣。所以,一般读书人往往把毕生精力用在八股文上。八股文以四书、五经中的文句做题目,只能依照题义阐述其中的义理。措词要用古人语气,即所谓代圣贤立言。格式也很死。结构有一定程式,字数有一定限制,句法要求对偶。八股文也称制义、制艺、时文、时艺、八比文、四书文。八股文即用八个排偶组成的文章,一般分为六段。以首句破题,两句承题,然后阐述为什么,谓之起源。八股文的主要部分,是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四个段落,每个段落各有两段。篇末用大结,称复收大结。八股文是由宋代的经义演变而成。八股文的危害极大,严重束缚人们的思想,是维护封建专制治的工具,同进也把科举考试制度本身引向绝路。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愤慨地说:“八股盛而《六经》微,十八房兴而二十一史废”。又说:“愚以为八股之害,甚于焚书。”

▲清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灭亡

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族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清代科举在雍正前分满汉两榜取士,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的优特,只考翻译一篇,称翻译科。以后,虽然改为满人、汉人同试,但参加考试的仍以汉族人为最多。

科举制发展到清代,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清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虽然特别严厉,但由于科举制本身的弊病,舞弊越演越烈,科举制终于消亡。

清人为了取得参加正式科举考试的资格,先要参加童试,参加童试的人称为儒生或童生,录取“入学”后称为生员(清代有府学、州学和县学,统称为儒学)。儒学和孔庙在一起,称为学宫。生员“入学”后即受教官(教授、学正、教谕、训导)的管教。清初生员尚在学宫肄业(有月课和季考,后来变成有名无实了),又称为生,俗称秀才。这是“功名”的起点。

生员分为三种:成绩最好的是廪生,有一定名额,由公家发给粮食;其次是增生,也有一定名额;新“入学”的称为附生。每年由学政考试,按成绩等第依次升降。

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为三级:乡试,会试,殿试。

乡试通常每三年在各省省城举行一次,又称为大比。由于是在秋季举行,所以又称为秋闱。参加乡试的是秀才(生),但是秀才在参加乡试之前先要通过本省学政巡回举行的科考,成绩优良的才能选送参加乡试。乡试考中后称为举人,第一名称为解元。

会试在乡试后的第二年春天在礼部举行,所以会试又称为礼闱,又称为春闱。参加会试的是举人,取中后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为会元。会试后一般要举行复试。

以上各种考试主要是考八股文和试帖诗等。八股文题目出自四书五经,略仿宋代的经义,但是措辞要用古人口气,所谓代圣贤立言。结构有一定的程式,字数有一定的限制,句法要求排偶,又称为八比文、时文、时艺、制艺。

殿试是皇帝主试的考试,考策问。参加殿试的是贡士,取中后统称为进士。殿试分三甲录取。第一甲赐进士及第,第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三甲赐同进士出身。第一甲录取三名,第一名俗称状元,第二名俗称榜眼,第三名俗称探花,合称为三鼎甲。第二甲第一名俗称传胪。

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儒林院编修。其余诸进士再参加朝考,考论诏奏议诗赋,选擅长文学书法的为庶吉士,其余分别授主事(各部职员)、知县等(实际上,要获得主事、知县等职,还须经过候选、候补,有终身不得官者)。庶吉士在翰林院内特设的教习馆(亦名庶常馆)肄业三年期满举行“散馆”考试,成绩优良的分别授翰林院编修、翰林院检讨(原来是第二甲的授翰林院编修、原来是第三甲的授翰林院检讨),其余分发各部任主事,或分发到各省任知县。

“范进中举”这个片断选自《儒林外史》的第三回“周学道校士拔真才,胡屠户行凶查捷报”。这一回写的是范进中举的故事。小说描写广东学道周进,到广州上任,先考两场生员,考完两场以后,第三场是南海、番禺两县的童生来进行考试。童生里就有范进,范进考完这场考试后就进了学,取得了第一名,人们称他为“相公”。范进进了学以后想进一步考举人,考上举人后人们就会称他为“老爷”。

中举是科举考试的一个过程,在我们讲评这个故事之前,先简单介绍一下清代的科举考试制度。

清代的科举考试制度分两个阶段,一个是科举的初步考试,一个是科举的正式考试。科举的初步考试有这么三种,一种叫童试,一种叫岁试,一种叫科试。童试,一般又叫做“小考”。凡童子开始应初试的时候称做“童生”,童生经过一定的考试选拔,在县里面选拔了以后到督学进行考试,督学考试合格就可以称做“秀才”了。范进是多年的童生,最后终于考上秀才了。秀才每一年考一次,这也是一个选优的过程,这叫“岁试”。每三年还要参加一次大的考试,叫“科试”。每三年考一次,主要是为了推举举人考试的资格,通过这个考试的提名,便有资格参加举人的考试。范进刚好赶上童试这一年也是科试的同一年,他考上了童试的第一名秀才,自然就有资格参加举人的考试。这是科举的初步考试。

接下来是科举的正式考试,它也有三种:乡试、会试、殿试。乡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即在子、卯、午、酉这四个年中的八月举行乡试。乡试考中了以后就称为举人,举人实际上是候补官员,有资格做官了。按清代的科举制度规定,举人可以到吏部注册,可以取得一定官职,可以当县官了。当然这个职位很少,每年大概就40人到130人的名额。举人的名额很少,那么举人当中候补做官的人就更少了,这样就往往有候补官。这是第一种乡试。接下来是会试。会试是紧接着乡试,在第二年的二月份举行。乡试是头年的八月份考完,第二年的二月是春天,到京城考试,叫“春试”,这就是会试。会试如果考中了,称为进士,进士每年的名额大概有300名左右。会试考完以后还要进行第三场考试殿试,在会试以后的第二个月,大概在4月份前后。殿试是皇帝在太和殿亲自考试,考中后就是钦定的进士,可以直接做官了。

科举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八股文。八股文主要测试的内容是经义,《诗》《书》《礼》《易》《春秋》,五经里选择一定的题目来进行写作。题目和写作的方式都是有一定格式的。八股文中有四个段落,每个段落都要有排比句,有排比的段落,叫四比,后来又叫八股。八股文在当时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一个人能不能升官,能不能科举考试中进士升官。所以在小说中说:“当今天子重文章,足下何须讲汉唐。”“汉”是指汉代的文章,“唐”指的是唐诗,汉代的文章也好,唐代的诗歌也好,都不如当今皇帝所看重的八股文,八股文在当时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当时的人们都一门心思地扑在八股文上,只有八股文章才能敲开科举考试的大门。

1 文言文《狼》经历了哪几次交锋

1 跟随

2 投骨。一狼得骨止,一狼仍从。复投之,后狼止而前狼又至。

3 骨尽并驱如故。

4 相持。顾野有麦场,场主积薪其中,苫蔽成丘。屠乃奔倚其下,弛担持刀。狼不敢前,眈眈相向。

5 斗智。

少时,一狼径去,其一犬坐于前。久之,目似瞑,意暇甚。(乃悟前狼假寐,盖以诱敌。)

6 斗勇。屠暴起,以刀劈狼首,又数刀毙之。方欲行,转视积薪后,一狼洞其中,意将隧入以攻其后也。身已半入,止露尻尾。屠自后断其股,亦毙之。

2 子鱼论战文言文知识

(1)宋公:宋襄公,名兹父。前638年,宋伐楚,楚救郑,这年冬天宋 楚两军交战于泓。泓:泓水,在今河南省柘(zhè这)城县西。 (2)既:尽。济:渡过。 (3)司马:统帅军队的高级长官,此指子鱼。 (4)陈:通“阵”,这里作动词,即摆好阵势。 (5)股:大腿。 (6)门官:国君的卫士。 (7)重(chóng从)再次。 (8)禽:通“擒”,俘虏。二毛:头发斑白,指代老人。 (9)寡人:国君自称。亡国之余:亡国者的后代。宋襄公是商朝的后代,商亡于周。 (10)鼓:击鼓(进军)名词做动词。 (11)勍(qíng情)敌:强敌。勍:强而有力。 (12)隘:这里作动词,处在险隘之地。 (13)赞:助。 (14)胡耇(gǒu苟):年纪很大的人。胡:年老。 (15)何有于二毛:意思是还管什么头发花白的敌人 (16)服:(对敌人)屈服。 (17)三军崐:春秋时,诸侯大国有三军,即上军,中军,下军。这里泛指军队。用:施用,这里指作战。 (18)金鼓:古时作战,击鼓进兵,鸣金收兵。金:金属响器。声气:振作士气。 (19)儳(chán谗):不整齐,此指不成阵势的军队。 ( 20)明耻:使认识什么是耻辱 ( 21)教战:教授作战的技能

[编辑本段]译文

事件背景:宋襄王欲称霸诸侯成为盟主。楚国实力强大,郑国附庸推举,楚国做了盟主。宋襄王不忿,盛怒讨伐郑国。 楚军攻打宋国以援救郑国。宋襄公准备迎战,大司马子鱼劝阻说,“上天遗弃商朝已经很久了,君王要振兴它,就是不可原谅的了。”襄公不听。 襄公领兵和楚军在泓水地方交战。宋军已经排好队列,楚军还未全部渡河。子鱼说:“他们人多,我们人少,趁他们尚未全部渡河,请下令攻击他们。”襄公说:“不行。”楚军全部渡河,尚未排好队列,子鱼又将上述意见报告襄公。襄公说:“还不行。”等到楚军排好了阵势,然后才攻击他们,结果,宋军大败。宋襄公腿部受伤,侍卫官也全部被杀。 全国人都归罪襄公。襄公说:“君子不再伤害已经受伤的人,不俘虏头发花白的人。古代领兵作战的道理,不凭借险隘的地形阻击敌人。我即使是亡了国的殷商的后裔,也不攻击没有排好队列的军队。” 子鱼说:“您不懂得作战。强敌的军队,在险隘的地方不能成列,这是上天帮助我们;阻敌于险地而进攻他们,不也是可以的吗?(就这样)还怕不能取胜呢?而且现在我们面对的强者,都是我们的敌人。即使是年纪很大的人,抓获了就俘虏过来,还管什么头发花白?明耻用来鼓舞士兵的士气,教会他们作战的技巧,为了杀敌人。伤害(敌人)还未到死的程度,怎么不能再伤害他们?如果怜惜(他们,不愿)再去伤害受伤的敌人,就应开始不伤害他们;要是怜惜他们当中头发花白的人,还不如屈服于敌人。军队应抓住战机进攻,钟鼓用声音来提高士气。时机有利而进攻,阻敌于险地是可以的。鼓声宏大以鼓舞士气,鸣鼓进攻未成列的敌人也是可以的。”

3 求文言文 信战 翻译

译文

大凡对敌交战时,士卒们踏上万死一生的战场,而无后悔畏惧之心的,都是由于将帅平时真诚不欺的思想品格感化而使他们这样做的。将帅讲求信义以诚待人,那么,士卒便会报之以尽心用力而无犹豫之意。所以,打起仗来就能无往而不胜。诚如兵法所说:“为将帅者应当具备诚信而不欺诈的思想品格。”

三国时期,魏明帝曹睿征讨蜀国,亲自从洛阳来到长安,派遣宣王司马懿督统左将军张合所部及雍、凉二州等精兵三十万人,隐蔽进发,窥向蜀地剑阁。蜀国丞相诸葛亮当时驻屯在祁山,他把精良武器装备,都用在扼守险要之处,部队将有十分之二的人换防离去,留在战场的将士只有八万人。正当魏军开始布阵之时,恰值蜀军换防交接过程,诸葛亮的参谋人员都认为敌军强盛,没有足够的兵力是制胜不了对方的,因此纷纷建议把换下来的部队暂留一月,以便壮大蜀军声威。但诸葛亮却说:“我统兵打仗,一向以信义为根本,那种‘得原失信’的作法,是为古人痛惜而不取的。现在,换防该去的士卒已经迅速打点好行装等待归期,他们的妻子则引领切盼而逐日计算着丈夫归来的时间。因此,目前我们虽然面临征战的困难,但恪守信义的原则不可废弃。”说完,便下令催促换防下来的士卒尽快启程返乡。于是,该走的都很高兴,愿意留下参加战斗;该留的则斗志昂扬,决心拼死一战。他们互相勉励说:“诸葛丞相对我们的恩德,我们即使拼上性命也报答不完!”到了交战那天,蜀军无不拔剑争先,冲锋陷阵,以一当十,击杀了魏将张合,打退了主帅司马懿。蜀军一战而获大胜,这正是诸葛亮以信义为治军根本所取得的成效。

原文

凡与敌战,士卒蹈万死一生之地,而无悔惧之心者,皆信令使然也。上好信以任诚,则下用情而无疑,故战无不胜。法曰:“信则不欺。”①

三国魏明帝②自征蜀,归长安③,遣司马懿④督张合⑤诸军,雍、凉劲卒三十万⑥,潜军密进,窥向剑阁⑦。蜀相诸葛亮时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险要,十二更下⑧,在⑨者八万。时魏军始阵,幡兵⑩适交,参佐咸⑾以贼众强盛,非力不制⑿,宜权停下兵一月,以并声势。亮曰:“吾统武行师,以大信为本,得原失信⒀,古人所惜;去者束装以待期,妻子鹄立⒁而计日,虽临征难,义所不废。”皆催令去。于是,去者皆悦,愿留一战;住者奋勇,思致死命。相谓曰:“诸葛公之恩,死犹未报也。”临战之日,莫不拔剑争先,以一当十,杀张合,却司马懿,一战大克,信之由也。⒂

注释

①信则不欺:语出《六韬·龙韬·论将第十九》。

②魏明帝:即魏国皇帝曹睿,魏文帝曹丕之子。

③长安:古都城,汉惠帝时筑。故址在今陕西西安西北。

④司马懿:三国魏名将。河内温县(今属河南)人,字仲达。初为曹操主簿。魏明帝时,官至大将军,多次率军对抗诸葛亮,以其功著,封宣王。后其孙司马炎代魏称帝,建立晋朝,追尊司马懿为晋宣帝。

⑤张合:三国河间义县(今河北任丘北)人,字俊乂。初随韩馥镇压黄巾起义,馥败,合以兵附袁绍;官渡之战后归曹操,官至左将军。

⑥三十万:马本及诸本皆误作“二十万”,今据史载校改。

⑦剑阁:关隘名。位于今四川剑阁县北,所处之剑门关,地势险要,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称。

⑧十二更下:谓十分之二的人换防休息。

⑨在:马本及诸本皆脱,今据史载补正。

⑩幡兵:马本及诸本皆作“代兵”,不尽原意,今据史载校改。幡,同“旛”,旌旗;幡兵,指正在换防的部队,因不同部队有不同旗号,故部队换防,所持旗号也随之变换。

⑾参佐咸:马本及唐本皆误作“秦佐成”,今从王本及汪本。

⑿非力不制:马本及诸本皆误作“非力所制”,一字之差,其义完全不同。今据史载校改。

⒀得原失信:典出《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公元前635年冬,晋文公率兵围攻原国,预定三天攻下,但届期未克,晋文公即下令退兵。

这时,侦察人员报告说:“原人准备投降了。”军吏也建议不要撤兵。晋文公说:“信义是国家之宝,百姓靠它来保护。如果得到原国而失掉信义,用什么来保护百姓?这样做是因小而失大。”于是,退兵三十里,而原国也归降了。

⒁鹄立:鹄颈长,能远望,因喻引领切盼之意。

⒂本篇史例出自《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裴松之注引“郭冲五事”。

4 古代两军交战,胜利一方被称为什么

古代两军交战,胜利一方被称为胜利、战胜、获胜

古代称战败为“败北”,是因为“北”是“背”的古文。打败仗被称为“败北”而不叫“败东”、“败西”或“败南”,源于中国古代汉语中“北”的古义。“北”在古代汉语中的本义为“背”或“相背”。《说文解字》:“北,背也,二人相背。”由此,“北”引申为人体的部位与胸相对的背部。古人说:败北,意思是打不过转背而逃。古时两军交战,若一方败退则以“背”对胜利的一方。所以“北”就有了失败的义项。《孙子·军事》:“佯北勿从。”这里的“北”,即是“败”或“败逃”,意为“敌人假装败逃,不要盲目追赶”。《史记·项羽本纪》中也有“吾起兵至今八岁矣,身七十余战,所当者破,所击者服,未尝败北。”西汉初期的政论家贾谊在《过秦论》中提及的“追亡逐北,伏尸百万”,其意也为“追杀败逃的敌军”。故而,“败北”与向北方逃跑没有任何关联,也不能称为“败东”、“败西”或“败南”。

5 纸上谈兵文言文翻译

原文

赵惠文王卒,子孝成王立。七年,秦与赵兵相距长平,时赵奢已死,而蔺相如病笃,赵使廉颇将攻秦,秦数败赵军,赵军固壁不战。秦数挑战,廉颇不肯。赵王信秦之间。秦之间言曰:“秦之所恶,独畏马服君赵奢之子赵括为将耳。”赵王因以括为将,代廉颇。蔺相如曰:“王以名使括,若胶柱而鼓瑟耳。括徒能读其父书传,不知合变也。”赵王不听,遂将之。

赵括自少时学兵法,言兵事,以天下莫能当。尝与其父奢言兵事,奢不能难,然不谓善。括母问奢其故,奢曰:“兵,死地也,而括易言之。使赵不将括即已,若必将之,破赵军者,必括也。”及括将行,其母上书言于王曰:“括不可使将。”王曰:“何以?”对曰:“始妾事其父,时为将,身所奉饭饮而进食者以十数,所友者以百数,大王及宗室所赏赐者尽以予军吏士大夫,受命之日,不问家事。今括一旦为将,东向而朝,军吏无敢仰视之者,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王以为何如其父?父子异心,愿王勿遣。”王曰:“母置之,吾已决矣。”括母因曰:“王终遣之,即有如不称,妾得无随坐乎?”王许诺。

赵括既代廉颇,悉更约束,易置军吏。秦将白起闻之,纵奇兵,详败走,而绝其赵括粮道,分断其军为二,士卒离心。四十余日,军饿,赵括出锐卒自搏战,秦军射杀赵括。括军败,数十万之众遂降秦,秦悉阬之。赵前后所亡凡四十五万。明年,秦兵遂围邯郸,岁余,几不得脱。赖楚、魏诸侯来救,乃得解邯郸之围。赵王亦以括母先言,竟不诛也。

译文

赵惠文王去世,太子孝成王即位。孝成王七年(前259), 秦军与赵军在长平对阵,那时赵奢已死,蔺相如也已病危,赵王派廉颇率兵攻打秦军,秦军几次打败赵军,赵军坚守营垒不出战。秦军屡次挑战。廉颇置之不理。赵王听信秦军间谍散布的谣言。秦军间谍说:“秦军所厌恶忌讳的,就是怕马服君赵奢的儿子赵括来做将军。”赵王因此就以赵括为将军,取代了廉颇。蔺相如说:“大王只凭名声来任用赵括,就好像用胶把调弦的柱粘死再去弹瑟那样不知变通。赵括只会读他父亲留下的书,不懂得灵活应变。”赵王不听,还是命赵括为将。

赵括从小就学习兵法,谈论军事,以为天下没人能抵得过他。他曾与父亲赵奢谈论用兵之事,赵奢也难不倒他,可是并不说他好。赵括的母亲问赵奢这是什么缘故,赵奢说:“用兵打仗是关乎生死的事,然而他却把这事说得那么容易。如果赵国不用赵括为将也就罢了,要是 一定让他为将, 使赵军失败的一定就是他呀”。等到赵括将要起程的时候,他母亲上书给赵王说:“赵括不可以让他做将军。”赵王说:“为什么?”回答说:“当初我侍奉他父亲,那时他是将军,由他亲自捧着饮食侍候吃喝的人数以十计,被他当做朋友看待的数以百计,大王和王族们赏赐的东西全都分给军吏和僚属,接受命令的那天起,就不再过问家事。现在赵括一下子做了将军,就面向东接受朝见,军吏没有一个敢抬头看他的,大王赏赐的金帛,都带回家收藏起来,还天天访查便宜合适的田地房产,可买的就买下来。大王认为他哪里像他父亲?父子二人的心地不同,希望大王不要派他领兵。”赵王说:“您就把这事放下别管了,我已经决定了。”赵括的母亲接着说:“您一定要派他领兵,如果他有不称职的情况,我能不受株连吗?”赵王答应了。 赵括代替廉颇之后,把原有的规章制度全都改变了,把原来的军吏也撤换了。秦将白起听到了这些情况,便调遣奇兵,假装败逃,又去截断赵军运粮的道路,把赵军分割成两半,赵军士卒离心。过了四十多天,赵军饥饿,赵括出动精兵亲自与秦军搏斗,秦军射死赵括。赵括军队战败,几十万大军于是投降秦军,秦军把他们全部活埋了。赵国前后损失共四十五万人。第二年,秦军就包围了邯郸,有一年多,赵国几乎不能保全,全靠楚国、魏国军队来援救,才得以解除邯郸的包围。赵王也由于赵括的母亲有言在先,终于没有株连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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