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看《民法通则》:
由于字数限制,以下只是其中一部分。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民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依法被撤销;
解散;
依法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节 联 营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民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变更为第六项)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第二节 代 理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节 债 权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四节 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2年)
(三)法国人丹尼与美国入泰尔按我国法律规定,各出资50万美元(其中丹尼的出资包括专利技术出资)在上海成立一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各方以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后该公司又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二家分公司。请回答下列90-93题。
90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该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
A该公司居于中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该公司属于外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C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D该公司属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答案及解析:C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本题中,只有两个股东,所以不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只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应选C。
91该公司已设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而丹尼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则其至少要补出价值多少的现金或实物?
A30万美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
B25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
C无需补出任何现金或实物
D80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
答案及解析:A 《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92下列有关该公司的成立与责任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公司需经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成立
B该公司因出资人均为外商,故不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成立
C该公司由出资人直接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即可成立
D该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放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及解析:A 本题中公司股东都是外国人,所以其设立的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适用《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所以B、C不正确。但A的表述也有问题,因为除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也有审批权,但由于其他选项明显不正确,故只能选A。
93丹尼和泰尔的第一期投资额应当在下列哪一时间内缴清?
A提出成立公司的申请之日
B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C取得营业执照前30日
D营业执照签发之月起90日
答案及解析:D 《公司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故本题应以《外资企业法》为准。《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因此,应选D。
(2003年)
(三)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请回答以下89-92题。
89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B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
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D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答案及解析:C 第103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107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0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无效
B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
C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D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答案及解析:C 公司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所实施的民事活动就绝对无效。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91对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的票据的效力,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B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C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
D该票据有效
答案及解析:D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的效力。
92对于丁的涂销行为产生的后果,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丁提示付款时,某银行可以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B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C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
D丁的涂销行为导致该票据无效
答案及解析:AC 依《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5条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依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依票据法第31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2004年)
碧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请回答以下89—93题。
89对碧海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机关的下列何种答复是正确的?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有5家发起人,3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B由于本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因此发起人可以为3人
C因为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故新奇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D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若少于5人,应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答案及解析:ABD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90碧海公司拟认购新奇公司股份1亿元以成为第一大股东,但其主要是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对碧海公司的这种出资,下列何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A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一定股份
B考虑到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允许高于评估值协商作价
C新奇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其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可超出其注册资本20%的比例限制,但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比例
D必须依法办理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答案及解析:ACD 公司法第80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另参见公司法第24条。公司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91新奇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通过了公司章程,但参会股东仅代表新奇公司股份总额的60%,公司登记机关按该章程准予新奇公司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该章程效力如何?
A对新奇公司产生效力
B只对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时的股东有约束力
C新奇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必须遵守
D对新奇公司的债权人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答案及解析:AC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92现新奇公司业已成立,其股票获准上市交易,大股东碧海公司欲将其持有的1亿股法人股减少至6000万股。对碧海公司减持股份的计划,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碧海公司须经新奇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B碧海公司要等新奇公司成立3年后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C碧海公司原则上只能原价出售股份,若加价出售,应征得新奇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D碧海公司必须将其法人股分期分批出售,不得一次性出售
答案及解析:B 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93碧海公司减持新奇公司法人股后,将所获资金用于购买了600万股新奇公司的社会公众股,3个月后,碧海公司将该6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卖出,获利1800万元。对碧海公司的这一买卖行为应如何处理?
A碧海公司违法操作,1800万元收益应收缴国库
B碧海公司违规操作,应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C碧海公司有权自由买卖新奇公司股票,故1800万元收益应归碧海公司所有
D碧海公司可以买卖新奇公司股票,但所获1800万元收益应归新奇公司所有
答案及解析:D 依证券法第41、42条规定,碧海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新奇公司股要在买入后3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新奇公司所有。
(2005年)
(三)
张某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甲和8岁的女儿张乙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张某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请回答以下的89-92题。
89在张某为其母亲甲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依法可以确定谁为受益人?
A以被保险人甲为受益人
B以被保险人甲指定的张乙为受益人
C以投保人张某为受益人,但须经甲同意
D以投保人张某和被保险人甲共同指定的第二人为受益人
答案:ABCD
考点:保险受益人
详解:《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六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由此ABCD都选。
评论:受益人的范围是常考考点,本题紧扣法条,比较简单。
90在张某为其女儿张乙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张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张某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张乙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张乙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
D张某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张乙的同意
答案:A
考点:受益人
详解:由上述《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应该选A
评论:本题考到了法条暗含的意思,要和民法一般原理结合起来做答,稍有难度。
91张某为甲和张乙投保的保险合同均约定为分期支付保费。张某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
A合同效力中止
B合同终止
C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D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答案:AD
考点: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的缴纳
详解:《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由此选AD
评论:保险费的缴纳也是易考考点,且本题基本上照搬法条,难度不大。
92张某续交保费两年后,由于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继续支付保费,遂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费。对于张某的这一请求,应当如何认定?
A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但无权要求退还任何费用
B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已交的保费
C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按规定退还保费,但保险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
答案:C
考点:保险合同的解除
详解:《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由此选C
评论:本题照搬法条,比较简单。
(2006年)
(二)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请回答94-96题。
94若丙公司章程对《投资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则丙公司董事会的下列何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A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公司董事长
B任命公司监事、甲公司代表马某为财务总监
C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
D决定斥资500万元参股某广告公司
答案及解析:AC 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会司董事长符合丙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所以A项是正确的。《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B项是错误的。《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符合法律规定,所以C项是符合题意的。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所以决定斥资500万元参股某广告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D项是错误的。
95丙公司成立后签订了收购乙公司资产的合同并已支付部分价款。甲公司为获得丙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于某日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该次临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何种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收购乙公司资产的未付价款暂停支付
B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改任丙公司董事
C任命秦某担任丙公司总经理
D解除帅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
答案及解析:B 《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所以临时董事会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改任丙公司董事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A、C、D三项所列事项,董事会依法可以做出决定,符合公司法规定,所以本题应选B。
96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答案及解析:B 《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但本题中秦某无权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所以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程序是违法的,因此决议无效。
成语有:热泪盈眶、可歌可泣、感人心脾、哀感天地、抱头痛哭。
1、热泪盈眶 [ rè lèi yíng kuàng ]
解释:盈:充满;眶:眼眶。因感情激动而使眼泪充满了眼眶,形容感动至极或非常悲伤。
出自:近代 邹韬奋《我的母亲》:“往往讲到孤女患难,或义妇含冤的凄惨的情形,她两人便都热泪盈眶,泪珠尽往颊上涌流着。”
2、可歌可泣 [ kě gē kě qì ]
解释:泣:不出声地流泪。值得歌颂、赞美,使人感动流泪。形容英勇悲壮的感人事迹。
出自:清·赵翼《瓯北诗话》卷四:《长恨歌》一篇,有声有色,可歌可泣。
3、哀感天地 [ āi gǎn tiān dì ]
解释:形容极其哀痛,使天地都为之感动。
出自:宋·释普济《五灯会元》卷一:“王闻失声号恸,哀感天地。”
译文:王听到失声痛哭,哀感天地。
4、抱头痛哭 [ bào tóu tòng kū ]
解释:指十分伤心或感动,抱头大哭。
出自:清·刘鹗《老残游记》第四回:“这里于家父子同他家里人抱头痛哭。”
5、感人心脾 [ gǎn rén xīn pí ]
解释:形容使人的内心深受感动。
出自:清·顾彩《焚琴子传》:“[琴子]为诗文,下笔累千言,皆感人心脾。”
译文:[琴子]为诗文,下笔数千言,都感动人心脾。
由《猴子和香蕉》的故事,谈企业文化
小故事:猴子和香蕉
四只猴子被关到了一个笼子里,由于每只猴子都来自不同的地方,原先互相不认识,所以总是会发生冲突。前两天,四只猴子总是接连不断地打架。
对于这种现象,如果用学术一点的名词来说的话,可以叫“文化冲突”。
两天以后,在笼子的顶上挂了一串香蕉。但是,一只猴子是无法单独拿到这个香蕉的。于是,四只猴子开始相互协作,取下香蕉来大家一起分享。
这个阶段,我们可以说四只猴子有了共同的目标,就形成了一个团队,也可以延伸看作是形成了组织或者是企业。
但过了一个星期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不管哪一只猴子,每当它快要取到香蕉的时候,都会有一只高压水枪向它喷水,稍不留神,猴子就会摔落到地上。由于这种情况从无例外,于是,四只猴子都不敢去取香蕉了。
企业的成员之间形成了共识。
过了些日子,笼子里又来了一只猴子。它看到香蕉的时候,非常想去取。但其它的猴子一起来告诉它,香蕉不能取,并且告诉它以前的那些痛苦经历。于是,这只新来的猴子从此就打消了去取香蕉的念头。
企业成员的共识或者共同的意识、行为习惯等可以在企业成员之间通过正式或者非正式的方式延续下去,这个时候,企业逐渐形成了企业文化。
又过了几天,又来了一只新猴子,而一只第一批入笼的猴子被带走了。当然,这只新来的猴子也很想去取香蕉,但其它的猴子,包括那只从来没有上去取过香蕉的猴子都来告诉这只新猴子,不能去取香蕉。
企业文化逐渐对员工的行为产生了强大的约束。
经过几次轮换,笼子里的猴子越来越多,而第一批被高压水枪喷过的猴子全部都离开了笼子,但笼子里所有的猴子都知道不能去取香蕉。
企业文化的特点是具有延续性,而这种延续,不仅是通过企业的正式沟通渠道,更重要的是在非正式场合的沟通,通过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而发生作用。
然而,事实上当第二批进入笼子的猴子不再去取香蕉的时候,管理员已经把喷枪取走了,只是香蕉还是每天挂在那里。但没有一只猴子敢去尝试。
企业文化对企业成员的影响未必都是正面的。
思考和评论:
其实,任何组织都是有文化的。正如上面第一批进入笼子的猴子,虽然经常发生冲突,经常打架,这其实也是一种文化,只是在这种文化中,可能“利己”的成分多一些,“宽容”的成分少一些。有很多人说深圳的城市历史太短,没有形成文化。其实,深圳这个移民聚集的城市,也有特有的“移民文化”。
因此,企业文化的建设,不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而是一个“让优秀的东西沉淀下来,成为企业的文化财富”的过程。
情感管理是重要的
——风与太阳比赛寓言的启示
太阳和风看到一个穿着大衣的老人,风说:我能很快地让那老人脱掉身上的衣服。风开始吹起来,愈来愈大,但风愈大,老人把大衣裹得越紧,风败了。太阳开始露面,以它和煦的阳光照着老人,不一会,老人渐热,脱掉了大衣。太阳对风说:要明白温和与友善有时比愤怒和暴力更强大,更有力。
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又何尝不应如此呢?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认真思考,切不可武断行事。
其实,我们的管理工作也应如此,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需要付出不懈的努力,过去,有些人所采取的“铁面孔、铁手腕、铁心肠”的工作方法确实能适用于一时,也许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却容易使职工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效果只能适得其反,就如前面我们所说的狂风一样,虽然用了很大的气力,却没有达到目的。我们常看到这样一种现象,有时,在某一个班组出现下班后房门不锁的现象,刚对其批评并宣布处罚后,时间不长又会出现别的房门不锁的现象。一种行为的发生,总有其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只有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对症下药,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我认为,在管理工作上,要多用些感情,以情动人、以情服人,真正使职工感觉到管理人员一直在关心他,爱护他,尊重他,理解他,从而自觉增加工作的积极性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情感是一种巨大的推动力”。考虑职工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经验,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方法要加以鼓励和鞭策,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因势利导,就好象寓言中的太阳一样,用微笑的方式对待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使之心服口服,积极投入到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去,只有这样管理工作才能有一个新突破。
很多年以前的一天深夜,一场大火烧毁了哈佛大学的图书馆,很多珍贵的书籍在大火中消失,这让很多人痛心疾首。然而,这场突发的火灾让一名普通学生进退两难。此前,他违反图书馆规定,悄悄把一位牧师捐赠的一本书带出馆外,准备阅读完后再偷偷的归还。可是,这场大火使这本书成为哈佛受捐的250本书中惟一留下来的珍本。怎么办?这名学生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还是敲开了校长办公室的门,说明原因后,郑重地将书还给学校。校长的举动更让人吃惊,他收下书后对这名学生表示感谢,对学生的勇气和诚实予以褒奖,随后校长又把学生开除出校。
哈佛的理念是:让校规看守哈佛,比用其它东西看守哈佛更安全有效。
占西女王
章西女王(Rani of Jhansi, 1835~1858 618)
印度民族女英雄,1858年民族大起义***之一。
一译占西女王。
原名拉克希米·巴伊(Lakshmibai)。
自幼学习骑术、射击,聪颖,勇敢。
1842年嫁给章西王,为王后。
1853年丈夫去世后,因无子嗣,以养子监护人身分登基。
1854年,英国殖民当局以“绝嗣丧权”为由兼并章西王国。
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义爆发后,于6月4日在章西发动起义。
1858年3~4月指挥起义军保卫章西。
她身先士卒,浴血奋战,失败后退往加尔比,与唐底亚·托比率领的起义军会合。
6月1日夺取瓜廖尔后,整顿军队,部署城防,负责防守东门。
6月17~18日指挥抗击英军进攻,身负重伤仍坚持指挥战斗,终因寡不敌众,壮烈牺牲,年仅23 岁(一说28岁)。
瓜廖尔今存章西女王墓。
章西女王葩依
阿克希米·葩依,1835年生于印度的贝拿勒斯。
在三四岁的时候,她随从父母前往马拉塔最后一个首相巴吉·拉奥二世的王府居住,同拉奥二世的养子纳纳·萨希布和坦蒂阿·托皮结成了好朋友。
葩依从小精通武艺,7岁就学会了骑马。
1852年,她17岁时嫁给了比她大二三倍的占西王公甘加达尔·拉奥,成了占西王后。
王公死时没有儿子,葩依在王公临死时所生的一个儿子不久之后又死去了,所以,按照当时英国所定的规矩,哪个王公死后,如果没有儿子继承王位,那么就要废除他的领地,收归英殖民者所有。
但是葩依已经领养了一个儿子,并已经以养子的监护人的身份行使王权了。
英殖民 不管这些,强行兼并了占西。
葩依拒绝英国人的无理要求,占西人民也全力支持葩依,表示愿意和女王一道,与英国殖民者作坚决斗争。
1857年,印度爆发了反英民族大起义,全国上下都与英国侵略者展开了积极的斗争。
占西人民也在女王葩依的领导下参加了起义,配合其他地方的起义军抗击英殖民强盗。
6月4日,女王率领占西起义军占领了军火库,打死了英国在占西的最高指挥官邓洛普,并最后重新占领了占西,7月8日,英军投降,女王葩依重登王位。
女王重新执政后,为了配合印度各地的反英斗争,葩依率军南征北战,沉重地打击了英国殖民统治者。
1857年9月,英军攻陷德里,起义军遭受重大损失。
当英军有了喘息的机会后,便调军队扑向占西,次年1月,中印度英军总指挥罗斯将军率军来到占西。
占西女王葩依早已作好了一切准备。
女王葩依亲率起义军抗击英军,但终因寡不敌众,女王率军弃城而走。
英军占领了占西。
1858年6月1日,女王葩依所率起义军同托比的部队汇合,进驻瓜辽尔。
瓜辽尔是印度中部的一个军事重镇,应该说,义军占领瓜辽尔后,对其他地区的起义军也非常有利。
但由于德里的莫卧儿王朝已投降英军,各地起义军群龙无首,盲目作战。
鉴于这种情况,葩依和托比推举他们的另一位好朋友、当时也是起义军一个重要***的萨希布为起义军领袖。
同时,还任命其他各部大臣。
托比担任起义军总司令。
女王葩依立下誓言:“我将全力以赴,击溃英军!”
罗斯看到起义军到瓜辽尔,就立刻率军前来围剿。
女王奉命镇守东门,抗击英军。
女王和她的女友曼达尔、卡希纵马战斗。
起义军们见女王如此骁勇,信心倍增,士气高昂,多次打退了英军的进攻。
6月18日,英军发动总击,女王与以往一样,率军袭击攻城英军,她本人身着男装,多次迎着敌人的炮火英勇杀敌。
然后迅速回马城内。
英军看到女王所守的东门不易攻克,就派兵袭击其他守军,直到最后,才包围了女王。
在突围过程中,女王身受重伤,最后因受伤过重、流血过多而牺牲。
牺牲时年仅22岁。
占西女王死后,起义失败了。
女王葩依以她的生命表示了英国殖民地人民不甘殖民统治的精神,她的事迹不断地被印度人民传颂着,鼓舞着印度人民同殖民者进行顽强的抗争。
(1)考查了颁奖词,符合题意即可.
(2)此题旨在考查学生如何防范侵害,保护自己,根据教材知识,从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掌握自我保护方法、学会寻求他人帮助、依法维权的角度回答.
故答案为:
(1)他明辨是非,为人正直,自觉抵制不良诱惑,维护正义,尊老爱幼,乐于助人,是我们学习的典范,他就是我们的好同学小明.
(2)①要远离危险,拒绝侵害,树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
②要学会求救和自救,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基本技能和方法.如遇到不法暴力行为时,以保护自身生命和安全为首要原则,冷静机智,与犯罪分子巧妙周旋,设法摆脱,拨打110等.
③要积极寻求他人帮助和社会保护.当我们受到非法侵害时,要及时向学校、家庭或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不盲目行事.
④要学会寻求法律帮助,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说明:答案主要让学生知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掌握自人保护方法、寻求他人社会帮助、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久远寺森罗&朱子TEAM 主从两人都是属于富有攻击性的强气性格。 特别是朱子,对主人恭恭敬敬,对后辈则严厉无比。 森罗则总是玩弄她在意着的人,因此面对这组人的话将会非常辛苦。 久远寺 森罗(くおんじ しんら) CV:三咲里奈 久远寺三姐妹的长女。 在古典音乐界非常引人注目的指挥家,是少数年纪轻轻就能担任「七浜音乐爱好者交响乐团」的常任指挥家的特例之一,因此而成为了各种话题新闻中的名人。 性格妄自尊大,只懂得怎么命令别人的纯粹的大**。但是她的命令都非常在乎对方的感受,因此在接受她的命令同时,周围的人对她也有很高的评价。 个人生活不大在意,因为自己滴眼药水的命中率超低,总是由朱子来帮忙。 是个抱きつき魔(译注:对喜欢抱人的人的戏称),总是玩弄着天生拥有被戏弄气质的妹妹未有以及主人公。 她也有喜欢自然、动物与酒的风雅的一面。 在没有了双亲的久远寺家,她是当家之主。 「戏弄你真有趣啊……」 朱子(べにす) CV:海原エレナ 久远寺森罗的专用女仆,自称女仆长。 是在久远寺家工作的人中,工作时间次于大佐的人。 擅长料理,日日夜夜都负责着久远寺家的料理。 极端自负,对新来的人总是发挥前辈的尊严以掌握欺负别人的主导权,但那种血气方刚的性格总是让她的想法落空,反而总是被人欺负。 其易怒的性格在久远寺家中处于压倒性地位。因为有很多缺乏金钱的经验,对要花钱的事总是唠唠叨叨。 在主人面前会使用敬语,然而其他场合下她的话令别人听起来相当不舒服。 成长的过程是她弄成如此性格的原因。因为憧憬上流社会的缘故,对「雅」这个单字非常敏感。 朱子这名字来源于出生时的城市。搞错了的话她会很生气。 对大佐也不愿低头,对比她年长的南斗星也盛气凌人。尽管如此,她与那2人关系还是很不错。 「新丁!面对前辈时不要忘记敬意!因为你在仆人之中也属于下等」 久远寺未有&美鸠TEAM 像是姐妹般关系的主从俩。 和蔼可亲的美鸠将未有当作妹妹,未有也以她外表上看不出来的亲切友善以主人身份堂堂正正地差遣着主人公。 面对未有大**跟美鸠姐姐,主人公的羞耻心也减弱了很多。 久远寺 未有(くおんじ みゆ) CV:九条信乃 久远寺三姐妹的二女。虽是二女却是三人中体型最小的,指出这一点的话会让她很生气。 因为她本人认为自己已经是个非常引人注目的淑女,所以不可以称呼她为千金**。 尊敬森罗对工作的热诚,但也总是会反对她把她当成玩具抱抱。 对自己十分严格,从不放松对自己的训练的努力家。3姐妹中最稳重的人,心胸也很广阔。 你做了好事的话,她会报以奖励之吻。无法处理自己的私人生活,也不会早睡早起。 给人的印象很酷,其实她是属于那种心直口快、心里藏不住东西的性格。 说话不太坦率,听见真诚之言会觉得难为情。 头脑聪明,生活在被周围的人当作是天才的环境中。 「那么,作为仆人就应该弯下腰来」 上杉 美鸠(うえすぎ みはと) CV:北都南 主人公上杉錬的姐姐。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就是弟控。 用錬的话来说,她是「世界上最好的姐姐」。被任命为久远寺未有的专用女仆。 爱笑的、和蔼可亲的美人。性格明快,总是考虑着弟弟一个人的幸福。 擅长家务。料理也很在行。因为要让主人公吃上美味的东西,从而就这样维持着姐姐的心意培养出料理的能力。 她的「姐姐的49件秘密道具」会在主人公为难的时候出现。不过她五音不全。 是錬的父亲的后妻带来的女儿。对錬百般疼爱。平时对他很温柔,让她生气的话会很可怕。 拜她的教育所赐,主人公面对女性时总是抬不其头来。 「我是上杉美鸠。是个弟控。请多多关照」 久远寺梦&南斗星TEM 友情最深厚的主从俩。 梦是女校的学生,对仆人非常友善。 南斗星虽然外表有点恐怖,但却从心底里支持着梦。 她们对谁都很温柔,希望过着平凡的生活。 久远寺 梦(くおんじ ゆめ) CV:天乃そら 久远寺三姐妹的三女。 性格温和喜欢平稳。喜欢冷笑话跟漫画收集。 从心底里尊敬饱经沧桑的南斗星,两人关系一直不错。 看着跟其他姐姐相比缺乏个性的自己,总想着干点什么事情,而当她决定首先学点业余无线电的时候,被朱子一句「小梦,跟森罗大人与未**很不一样呢」所伤害。 因为小时候的影响,很害怕谈关于妖怪与幽灵的话题。 因为擅长马拉松,因此参加了学校田径部,平时会跑很长的距离。 因为性格平易近人的缘故,被大家信任着并推举她为部长。 属于总是犯错、周围的人总以「这也是没办法的啊」安慰她的类型。 「反正梦的成绩跟全球变暖相比是件小事啦……哎?不行吗?」 南斗星(なとせ) CV:神代岬 久远寺梦专用女仆。 因为身兼警卫员的缘故,因而不穿女仆装而穿便于行动的管家服。 名字来源于出生时看见了南十字星。外表正气凛然,性格严肃认真。 心理年龄是大人,但因为脸皮薄的关系易于被捉弄。跟梦的关系与其说是主仆不如说是朋友。 喜欢能跟梦一起去散步。大概因为她总是在工作及自己私人生活失误的缘故,总是被别人所捉弄。 尽管讨厌被别人说笨拙,然而还是不断犯错。 懂得格斗技,再加上天生的超强运动能力,平凡人根本就打不过她。 单体的战斗力凌驾于大佐。总是吃很多,将食物化为她强劲的动力。 喜欢吃肉,因为每天都高举着肉兴奋不已,众人都为此捧腹大笑。 「Fight啊,梦!……啊,肚子饿了」 大佐(たいさ) CV:巌蝉秋 久远寺家的管家。被委任为管理仆人的大叔。兼任大家的父亲。 因为救了已故之人久远寺(森罗她们的父亲),跟他结为异姓兄弟。 忠诚地遵守朋友的遗言,成为了他的女儿们的监护人兼管家。 其深邃清澈的目光跟强劲的气势被梦称呼为「大佐」,以后也就定为这个名字。 本人也将其当作信赖之证而欣然接受。年轻的时候当过佣兵,惯于实战,因此战斗力高。 总是自我陶醉地诉说自己的经历。曾经自费出版书籍,可惜没人想买。 デニーロ CV:胜どき一分 凭借着未有那聪明的头脑而制造出来的机器人。 拥有高度的人工智能,可以参与会话。尽管外表看上去很小,但声音却非常雄壮。 拥有绅士般的风度,成为了未有的好朋友。(只对未有表现绅士风度) 是这个游戏中的吉祥物般的存在。上杉 錬(うえすぎ れん) 主人公 乐观而单纯的性格。跟梦同岁。 敬爱姐姐美鸠,对她的话言听计从。只想着保护姐姐,日日夜夜毫不间断地训练自己。 虽然是个热血的单细胞生物,但因为姐姐的溺爱缘故,对女性总是强硬不起来(面对朱子那样横蛮无礼的类型才会强硬起来),因而在这个以女性主人构成的久远寺家,能够担任好管家的工作。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