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三、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 优先购买权 。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四、如果是采用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的方式,应该先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公司评估后的资产和新投入的资金相加的总资产作为新的注册资本,按照新投入资金与评估后公司资产的比例确定新加入股东的股份比例。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实果真如此吗?前几天和公司同事交流,很受启发,现在把参股公司如何体现权益,争取控制力,作一简要梳理,以下各方面根据参股股东的可控性、可操作性高低进行排序。 一、取得经营权 有些控股股东之所以要控股,尤其是绝对控股,无论如何第一选择就是要把自己的股权做到51%及以上,就是担心不控股就会失去对企业的控制力,这是最初始的朴实想法,因为总体上,我国的诚信环境和规范化运作还是远远不够,所以企业希望通过控股而达到控制。但是,正如众所周知的一样,控股权不等于控制权。 控股股东尽管控股,但可能由于摊子大,距离远,人才不够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事实上对于企业经营,往往无能为力,此时,参股公司的机会来了,参股公司可以通过自身能力建设,打造人才队伍,获取企业的经营权,尽管过程中会投入更多的人力资源、时间精力,但这是确保自身权益,甚至是放大自己价值的最好的手段,也最可行。二、确保人员派驻权 在合资合作之初,即明确双(多)方在哪些岗位派出哪些人员,我方作为参股公司,要尽可能多地确保人员派驻权,比如控股股东派出人员任董事长,我方派出人员任总经理,对方派出人员任总经理,我方派出人员任财务经理,对方派出人员任会计,我方派出人员任出纳,仅为示意,表达的意思是要确保和尽可能多地争取人员派驻权,重大决策事项通过要实行联签制度。三、增加知情权当参股公司无法取得企业经营权的时候,该怎么办?增加知情权,尽可能多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运行情况。 一般地,作为股东,参股股东具有对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方面的查阅权、知情权,但光有这些还是不够,这些是基本的,但并不能有效确保参股股东的权益,因为我国大部分企业的报表真实性存疑,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具有滞后性。 所以,我们建议,在章程或三会议事规则中,尽可能多地列举股东知情事项,比如,增加公司投资动向、资金计划及使用情况、审计监察报告等。一方面参股股东有了解掌握这些事项的权力,另一方面要规定好时限,比如,董事会决议、公司投资动向、审计监察报告必须在几个工作日内抄报参股股东。四、放大投票权(否决权) 作为参股股东,在股东会上表达意见是最基本的权力,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提别决议,普通决议需要1/2以上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特别决议需要2/3以上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在这方面,参股股东可以在合资合作之初,在公司章程等重要文件中,建议增加特别决议的事项,这样,对这些事项控股股东需要2/3以上方可通过,增加了通过门槛,降低了控股股东的控制力,间接地增加了参股股东的控制力,通过否决权曲折地放大了自己的投票权,对于那些控股股东股权未达到2/3以上,或者参股股东股权达到1/3以上的参股股东,非常有意义。五、培育关键资源能力控制权 没有控股权,没有经营权,那么需要在增加知情权和放大投票权的前提下,培育对关键资源的控制权。比如,合资合作生产厂家的原材料供应、核心技术控制在我方手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府关系、银行关系我方更为牢固,等等,都是参股股东通过掌握关键资源而增加对合资合作企业控制力和影响力的法宝。这要求参股股东要明确哪些是合资合作企业的关键资源,而自身需要对这些资源能力进行强化建设。六、利用第三方监督权(推动公司公众化) 通过引入其他股东、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企业上市等多种方式,使企业成为一个公众公司,通过其他外来压力,使得公司信息更加透明化,更加规范化。七、放弃控制权(只追求结果) 如果你投资(参股或控股)一个公司,你的精力不足以你去参与经营、了解情况,或者你根本不擅长去经营管理,那么放弃控制权,利用对赌协议等形式,只追求结果,未必不是一个好方法。正如大摩等公司,投资甚广,领域众多,此时,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固定回报,放弃过程中的控制,通常是一个简单而不失有效的好方式。 以上各方面,大约根据参股股东的可控性、可操作性进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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