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给商标局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基本信息;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的名称;以及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一、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证据有什么
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来划分,行政复议证据与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证据相同,可分为以下七种:
1、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或行为的并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行政复议中的书证主要有各种罚款收据、处罚裁决书以及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的决定书、通知书等等。这些书证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而成的。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本身固有的形态、质量、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被检查扣押的伪劣商品,从事违法活动使用的工具等。物证与书证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某些情况下,同一物品可以同时作为书证和物证使用。如果以其书写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就是书证;如果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就是物证。例如,在行政管理案件中,刻有文字的石碑就既可以作为物证又可以作为书证,而没有文字内容的无字碑则只能作为物证而不能作为书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等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和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其信息量大、易于保存,内容形象逼真并具有动态连续性,客观真实性较强,但同时也容易被剪辑、伪造,收集过程中容易侵犯公民的。实践中应注意扬长避短,用科学方法来甄别和检验其证明力。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复议机关或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是指接受复议人员的询问、当事人的调查或者到复议机关作证的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证人证言是行政复议中被广泛运用的一种证据,几乎每一个案件的认定都少不了证人证言的运用。由于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主要是书面审,所以证人证言一般都是以书面形式表达的。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行政复议当事人及第三人就有关事实情况向复议机关所作的说明和对复议请求的承认和反驳,包括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对事实的陈述;被申请人的承认或反驳;第三人所提出的复议请求及其对案情事实的说明等。当事人陈述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当事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对行政争议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最清楚,他们的陈述往往能够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他们的陈述又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这就要求复议机关对当事人陈述要认真分析、严格审查,并结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和结论。行政复议中常见的鉴定有医学鉴定、、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一种认识意见而不是事实本身,它的内容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判断结论,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鉴定人是行政复议的参与人,当法律规定其必须的,就不能担任鉴定人。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的办案人员对有关案件事实的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但也可以用绘图、照片、模型等手段,辅之以录音、录像的方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的行为当场给予处罚或处理而作的文字记载材料。这种材料是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当中制作的,经过复议机关审查属实,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证据的证明标准不明确。《行政复议法》关于证明标准的唯一规定是“证据确凿”,这种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难以把握。
2、举证责任分担不明确,《行政复议法》只要求行政机关对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而对申请人、第三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可否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没有予以明确。
3、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统一的责任机制。对于发生证据冲突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合理排除证据之间冲突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责任机制可供适用。由于责任机制的缺失,只由案件承办人凭借主观认识来决定证据的 取舍,难以保证认定事实的正确,出现问题后也没有类似于司法机关的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三、行政复议证据有哪些
1、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七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证据有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提醒您,所以行政复议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因为证据是行政复议机构判断行政行为事实的关键凭证,所以我们要注意证据的收集。
法律主观:
当具体的行政行为以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损害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时,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有办案程序的。那么,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2018最新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
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制办受理本辖区范围内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法制办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范围是以区政府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行政复议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和来访口头申请等形式。
第六条申请人来访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案件的主要事实、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申请人来访时间等,经申请人确认后签名或者捺指印。
法制办收到信访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和局机关其他部门转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签收、登记。
第七条法制办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自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或口头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立案审批表,报法制办领导审批,受理日期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计算;
(二)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不全的,办案人员应当当场或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受理日期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计算;
(三)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逐级报法制办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区领导审批,并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四)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经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八条法制办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办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
(四)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对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或者当面审理,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为查清案件事实,经申请人或第三人书面申请或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听证。听证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进行,听证笔录和听证过程中查明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一般、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办案人员根据书面审查结果拟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逐级报法制办负责人、主管区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制度。集体审理由法制办负责人主持,法制办全体人员参加,由办案人员汇报案件事实、案件调查审理情况以及初步审查意见,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审理意见,报区长审批。
第十五条前款所称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三)法制办认为重大、复杂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批准后,由办案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有关行政复议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入卷。
行政复议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中统一规范的格式。
第十七条相关人员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为的,依照该法及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应该严格按照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负责行政复议,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收集证据,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得徇私舞弊。对于违法规定的办案会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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