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工会的基础知识有哪些,第1张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所以很多的工人都会想知道工会有哪些知识。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工会的基础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会的基础知识

一、工会的性质、活动准则

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组建工会的条件

1、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就可以依法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2、企业应当在开业投产一年之内组建工会。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单位宣传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3、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4、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三、加入工会有什么条件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 教育 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四、职工如何办理入会手续

1、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2、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成为正式会员

3、个人提交一寸免冠相片一张,制作会员证,享受会员优惠

五、工会会员有什么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 文化 、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六、工会会员有什么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津,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工会基本知识

1、我国工人阶级是什么时候诞生的

答:我国工人阶级诞生于1840年以后,是在近代工业企业中,开始诞生并逐渐发展壮大的。

2、中国工人阶级以独立的姿态登上历史舞台的标志是什么

答:在1919年五四运动中,以上海为中心的全国工人总同盟罢工,推动了爱国运动取得决定性胜利,标志着中国工人阶级以独立的姿态登上历史舞台。

3、上海***早期组织领导下建立的第一个工会是什么

答:上海机器工会

4、北京的***早期组织领导在长辛店建立的工会为了同旧式工会相区别,取名为什么

答:长辛店工人俱乐部

5、请简述中国***领导工人运动的组织机构的历史沿革。

答:①1921年8月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②1925年5月成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③1939年4月成立的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④1945年4月成立的中国解放区职工联合会筹备委员会。⑤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定恢复重建中华全国总工会。

6、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颁布于什么时候

答: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颁布于1950年6月。

7、中国工会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国工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这表明,中国工会的本质属性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性、群众性和政治性的有机统一。

8 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是什么

答: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9、中国工会的群众性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

答:中国工会群众性特征主要体现在参加工会组织及其活动的自愿性、民主性和吸纳工人阶级队伍成员的广泛性。

10、简述工会阶级性、群众性和政治性的关系。

答:中国工会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群众性和政治性的有机统一;群众性以阶级性为限度;阶级性以群众性为基础;阶级性、群众性以政治性为保证。

 工会考试基本常识试题

1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哪两个汉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着什么

答:“中”、“工”两字;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

2 中国工会会徽为圆形,会徽的底和选用“中”、“工”两字组成的主体图案分别是什么颜色

答:红色和金色。

3 某人与用人单位准备签定2年 劳动合同 并约定1个月的试用期,请问该试用期是否包含在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内

答:是。

4 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答: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的。

5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中拒绝用人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能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吗

答: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6 劳动者提前多长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30日。

7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多长时间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3日。

8《关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决议》是在什么时间、什么会议上通过的

答:2005年7月;全国总工会十四届六次主席团会议。

9《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0 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工会接受地方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以谁的领导为主

答:地方党组织。

11《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会员多少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

答:25人。

12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谁是法定代表人

答:工会主席。

1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会员在多少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答:100人。

14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什么机构,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答:常务委员会。

15 职工多少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另外配备什么职务

答:200人;专职工会副主席

16《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哪些人不能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答: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

17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机构是什么

答:企业工会。

18 区域性和行业性的企业联合工会或工会联合会的工会主席候选人,可由上一级工会同有关方面协商,经过哪些方式确定,经过3个月工作试用期满后,再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答:招聘、选聘、委派等方式。

19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比分别是多少

答:15%至25%;1%。

20《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答: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

21 工会组织工作的首要任务是什么

答:建立工会组织,发展会员。(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

22 劳动者加入工会成为会员,必须具备哪两个条件

答:一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二是承认中国工会章程。

23 全国各级工会组织普遍开展的“双爱双评”活动中,“双爱”“双评”分别是指什么

答:“双爱”指“企业爱职工,职工爱企业”; “双评”指“评爱企业的优秀职工,评爱职工的优秀经理厂长(经营管理者)”。

24 工会宣教工作中开展的“创争”活动是指什么

答:“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

25 1922年4月9日,我国成立的第一个工人俱乐部名称是什么

答:长辛店工人俱乐部。

26 在北京举行的第一届全国工人 体育运动 大会是在什么时间

答:1955年10月。

27 1985年举行的第二届全国工人运动大会,参加的运动员达多少人次,是第一届的几倍

答:5000人次,3倍。

28 第三届全国工人运动会在哪一年举行

答:1996年。

29 请你列举出3位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党领导的“新劳动者运动”中涌现出的我国第一代劳动模范的名字。

答:赵占魁、甄荣典、张秋凤。

30 中国职工技协全称是什么英文缩写是什么

答:中国职工技术协会;CWTA。

31 中国职工技协会徽由两只欲握的右手构成的“工”字及“卫星轨道”组成,有什么象征意义

答:象征职工技协通力协作,推动科技进步。

32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哪级以上工会设立

答:在县(含县)以上总工会设立。

33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谁担任

答:主任委员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34 深入实施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应当树立哪四种观念

答:应当树立“市场、效益、科技、人才”四种观念。

35 社会 保险 具有哪四种性质

答: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社会性。

36 产业工会的组织原则包括哪些

答:产业原则;行业原则;地域原则;联合制、代表制原则。

37 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机构中负责社会和劳工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它成立于哪一年

答:1919年。

38 产业职工由哪两部分构成哪部分是产业职工的主体

答:产业工人和知识分子;产业工人。

39 1920年11月成立的什么工会是在共产主义小组领导下最早成立的地方性产业工会

答:上海机器工会。

40 1921年3月成立的什么工会是在共产主义小组领导下最早成立的全国性产业工会

答:中华海员工业联合总会。

41《工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以上工会组织离退休人员的经费由谁负担

答:同级财政。

42 工会财务工作区别于企业、事业、行政财务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答:广泛的群众性。工会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都有相应的职工群众的参与。

43 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通过的144号公约名称是什么

答: 《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44 在什么时间,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表明我国已经承诺遵循国际通行的三方性原则来协商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答:1990年9月7日。

45“要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努力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新风,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这一高度概括,集中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我们国家和民族崭新的时代风尚,是我们实现民族复兴伟业的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请问这段话是在哪一年举国欢庆五一国际劳动节之际,谁明确提出来的

答:2005年;胡锦涛同志。

46 世界工联、国际自由工联、世界劳联的总部分别设在哪里

答:世界工联总部多年设在捷克首都布拉格,2005年12月31日迁往瑞士日内瓦;国际自由工联和世界劳联的总部均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47 三大国际工会组织中,成立最早的是哪一个影响最大、会员人数最多的是哪一个哪一个创建时,中国工会是创建组织之一

答:成立最早的是世界劳联;影响最大、会员人数最多的是国际自由工联;世界工联创建时,中国工会是创建组织之一。

48 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什么

答:国际劳工大会。

49 根据竞赛内容的不同,劳动竞赛可划分为哪三类

答:生产型竞赛、智能型竞赛和技能型竞赛。

50 在职工中广泛开展的“五小”竞赛活动是指哪“五小”

答: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

51 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是什么

答:维护、建设、参与、教育。

52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3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

答:3年或者5年。

5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叫什么合同

答:劳动合同。

55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的合同叫什么合同

答:集体合同。

56 全国人大颁布的一部主要用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是什么法

答:《劳动法》。

57 我国实行的是每天几小时的工作制度,平均每周不超过多少小时

答:8小时;40小时。

58 企业工会主席是通过什么形式产生的

答:民主选举。

59 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工会工作方针是什么

答:组织起来,切实维权。

60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几个方面的代表组成

答: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

61 企业工会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

62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谁来支付

答:所在单位。

63 中国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什么

答:中华全国总工会。

64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哪三方

答:工会、企业(或资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65 工会与党的关系上一条最基本的政治原则是什么

答: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或围绕党的工作大局)。

66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答:职工代表大会。

67 工会为提高职工素质开展的活动体现了工会的什么社会职能

答:教育职能。

6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主动、依法、科学维权。

69 签订集体合同前的一项重要程序是什么

答:集体协商(或平等协商)。

70 劳动关系双方指的是哪双方

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71 在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如何订立集体合同

答: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72 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的多少天内,企业应予以回应

答:20天内。

73 工会开展群众经济技术活动体现了工会什么社会职能

答:建设职能。

74 工会为维护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开展的是什么活动

答:文化体育活动。

75在劳动关系双方,工会是哪一部分群体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答:职工群众。

76 工会最基层的组织是什么

答:工会小组。

77 在职工的各项权益中,工会最重要的是维护职工什么权益

答:经济权益(劳动工资权益、劳动报酬权、劳动收益权也可)。

78 工会有一个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的组织叫什么

答:技术协作组织。

79 工会有一个以帮扶困难职工为宗旨的名牌工程是什么

答:温暖工程(或困难职工救助工程)。

80 什么是社会保障中的五险一金

答: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81 工会维护职能是哪两个维护的统一

答: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相统一。

82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设在什么地方

答:工会。

83 工会有一个专门从事女职工工作的机构叫什么

答:女职工工作委员会。

84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什么原则建立

答:民主集中制。

85 职工在多少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主席

答:200人以上。

86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多少向工会拨缴经费

答:2%。

87 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哪两项制度

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88 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重要决议、决定,须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人数的多少通过方为有效

答:过半数(50%以上)。

89 基层各级工会委员会是由什么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

答: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90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谁担任

答:企业工会主席。

91 职工加入工会,须经本人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由谁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答:工会基层委员会。

92 基层单位有会员多少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

答:25人。

93 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否可以兼任企业工会主席

答:不可以。

94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什么会议讨论通过

答:职工代表大会。

95 罢免工会主席必须经过召开什么会议讨论通过

答: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96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哪

答:企业工会。

97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谁担任

答:企业工会主席。

98 劳动合同文本由谁保管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99 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一个重要载体是什么

答:要约行动。

100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什么资格

答: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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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票为逆反票的一种。选民表示候选人没有一位值得选择。投空白票属无效票视同弃权,不列入结果。

但有时候需全体选举委员过半数有效票才能当选,所以在某些投票机制中,有有效票一说。

弃权票不会算在有效票里。投空白票或其它无效票太多可令候选人达不到门槛而无法选出获胜者。另外,在表决时弃权不投票也常被视为弃权票。

在表决时弃权不投票也常被视为弃权票。弃权票本质就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

扩展资料

弃权票折射出参会人员权力主体意识的提高。

随着会议制度逐步深入人心,人们依法行使权力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不断增强。在有些时候,不清楚或不满意参选人员时,弃权票往往就体现了自己的态度。

不随波逐流,盲目投下赞成票或反对票,而是用弃权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态度。

多数组成人员能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慎重行使自己的职权,在不了解被提请人员的情况下,不投“感情票”、“违心票”和“糊涂票”。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做法要比无原则的“一致通过”、“全票赞成”,更能体现出民主政治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

参考资料

-弃权票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释义 本条是对工会参加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

一、企业工会委员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有人员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在分清是非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劳动纠纷。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促进生产,稳定大局。

劳动争议又叫劳动纠纷,在资本主义体制中又称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就是指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问题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具有如下特征:劳动争议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性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是在这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即是因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职业培训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根据其主体、客体、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对劳动争议分类研究,有助于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和预防劳动争议。

首先,从劳动争议主体上分。劳动争议分为个人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个人劳动争议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则分两种:一种是劳动者一方为多人,且发生争议的原因和请求是共同的。这种集体争议劳动者一方应推举代表参加法定的处理程序。在处理程序上与个人劳动争议相同,但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特别程序。另一种为团体争议,即指以工会组织为一方,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签订和执行集体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其次,从劳动争议的客体上分,即从争议涉及的劳动关系上分,可分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亦称权利之争,以及因确定或变更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亦称利益争议。

再次,从劳动争议的性质上分,可以分为因参加、组织工会及罢工等行使公民权利行为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争议和因要求增加工资、缩短工时等经济利益产生的争议。

最后,从劳动争议的内容上分,劳动争议可分为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等。还可从内容的难易程度上分为简单的劳动争议和复杂的劳动争议。对简单的劳动争议,在处理程序上依法可以简化。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确立了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三个法定程序。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应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国家提倡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主动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协调双方的关系,消除矛盾,解决争议。劳动争议为人民内部矛盾,可以也应当协商解决,但当事人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自愿可以协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应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是一种十分有效又有利于改善双方关系的方式,因此,调解成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然而,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了它的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因此,分歧较大、矛盾尖锐的争议调解方式难以解决,而调解达成的协议要靠当事人的自我约束来履行。所以,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而不能强迫。故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经过调解程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仍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不经过仲裁,当事人就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介于调解与法院判决之间,既具有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又具有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法律强制效力。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对裁决不服时,才能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不是采取“裁审择一”的体制,即或选择仲裁、或选择诉讼的制度。

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法规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起诉,不能起诉仲裁委员会,也不能直接就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采取两审终审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的,当事人必须执行,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终结。

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规定:“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这一规定确立了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即调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这是处理劳动争议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调解原则。调解的原则是说劳动争议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争议后先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认真遵守履行,只有在调解无效时,才由仲裁机构和法院来解决。调解委员会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调解工作,使争议调解解决。调解要求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的调解组织及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调解工作不仅调解委员会要做,在争议的仲裁、诉讼过程中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在仲裁程序上表现为,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可以先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尽快进行裁决,而在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仲裁程序上的调解与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在诉讼程序上表现为,人民法院在不同的审判阶段可以先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尽快作出判决。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强制调解,而是要求在自愿的前提下,尽量调解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与自愿原则是密不可分的,当事人是否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建议,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完全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自愿达成的协议也无效。在调解中要注意防止久调不决的现象,即能够调解的就调解,不能够调解的就尽快进入裁决或者判决。

及时处理原则。及时处理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及时申请调解或仲裁,超过法定时间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及时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否则调解无法进行,仲裁则可能被视为撤诉或被缺席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的起诉要及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也要及时,否则失去起诉权、上诉权,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要及时,不能超过30天;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要及时,不应超过7日,仲裁要及时,不能超过60天;人民法院审判要及时,审判不应超过6个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时处理的原则有助于及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生活、生产秩序正常化,使社会秩序稳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都必须对争议的事实进行深入、细致、客观的调查、分析,查明事实真相,这是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争议的基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解、仲裁和审判。处理劳动争议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徇私枉法。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处理劳动争议判断是非、责任要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处理争议的程序要依法;处理的结果要合法,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同等对待,其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承担,不应因身份、地位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标准对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时,在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时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时效一样,陈述事实、进行辩论和举证、申请回避、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不服仲裁裁决是否向法院起诉等等方面权利是同等的,承担的义务也是同等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依照《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进行。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不成,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时,就产生了调解的效力问题。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具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履行。其次,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由群众性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故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能强制执行。简言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二、县以上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总工会的代表参加。这样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县以上地方总工会有权派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组织。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是公正合理地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环节,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听取各方面意见,正确行使仲裁权,解决劳动争议。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争议双方在某一问题上无法取得一致时,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居中调解,作出裁决。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以第三者身份出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项,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劳动法律制度。世界各国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虽因各国国情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以仲裁方式来解决劳动争议则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取。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是:第一,及时。根据劳动争议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联系的特点,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时效和办案时效。“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上述这些规定体现了及时的特点,有利于及时消除劳动争议,避免事态的扩大,维护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的稳定。第二,程序简单。用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程序上比较简单,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复杂。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程序不同于调解程序,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规定,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不仅对争议当事人双方有利,而且对社会有效,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并有协助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执行的义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它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设在政府内,具有行政机关的属性,依据我国的法制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仲裁活动,其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其中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工会法也明确规定了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是公正合理地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环节,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听取各方面意见,正确行使仲裁权,解决劳动争议。

进行劳动争议仲裁首先要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这是进行仲裁的前提。根据《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是必须的、法定的。而在自治区、直辖市、省一级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则由其人民政府决定。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行政性。强制性指县、市、市辖区都必须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排他性指劳动争议案件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另一方面在一个县、市、市辖区的范围内,只能设立一个仲裁委员会;行政性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是按行政区划分别设立的,另外在其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设置上也表现出其行政性。

按行政区划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具有行政性隶属关系,因为劳动争议仲裁为一裁终裁制,不存在一级仲裁与二级仲裁的关系。县、市、市辖区或省一级仲裁委员会各自管辖范围不同,有明确的分工,各自完全独立。

鉴于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三方代表权利义务相同,仲裁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故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而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办事机构也设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主任没有对仲裁的最后决定权,只是依法行使职权组织仲裁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决定了其性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因此,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

就仲裁委员会依行政区划设立,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担任,其具有行政性。但就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看,工会代表的参加使其具有群众性、社会性,工会是基于国家授权参加仲裁,行使仲裁权的,因此,不改变仲裁委员会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就仲裁程序的非选择性及仲裁裁决的可强制执行而言,仲裁具有国家强制性即属国家仲裁,仲裁委员会为国家仲裁机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成立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联合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需遵守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

调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及时仲裁。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是因为争议的产生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不一致,对争议事实存在分歧和误解等,通过宣传法制,说服教育,疏导协商,争议事项大都是可以解决好的。同时,调解还具有简便、灵活、易行、迅速的特点以及缓和、改善双方矛盾的作用。贯彻调解原则,应注意防止强行调解和久调不决的做法。强行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久调不决则违背了及时、迅速的原则。

及时、迅速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尽快地解决争议。贯彻这一原则,是由劳动争议的特点所决定。劳动争议与企业的生产和职工的生活密切相关,久拖不决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劳动法明确了“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的要求。

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回避情节的,可能裁决不公,都可以申请更换他人,以保证仲裁公正顺利进行。是否采取回避措施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单数组成,仲裁庭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均为多数人组成,难免意见有分歧,而仲裁委员会成员、仲裁员均有平等的表决权,为保证裁决不因少数成员意见的不一而难以作出,故以少数服从多数,简单多数即可作出裁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一次裁决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的法律制度。这是针对过去曾实行两次裁决所存在的弊端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得再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第二次仲裁,只能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仲裁决定履行。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及时、迅速解决争议事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分为以下几个程序;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7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2.仲裁前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首先成立仲裁庭,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其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3.调解。4.开庭与裁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仲裁。仲裁庭应在开庭前4天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仲裁。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仲裁程序结束。在此期间可以调解解决,也可以裁决解决。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裁决的,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15日内暂不生效,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生效后,法律效力相同,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原则: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对起诉书经审查,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即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首先由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重新审理、判决。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均按普通程序进行,即通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调查取证,开庭。开庭时宣布审判人员名单及法庭纪律,询问是否请求回避。然后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判决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一审或二审生效的判决及调解协议,均可申请再审,是否再审由法院决定。

当事人一方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者对法院的判决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手段,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保证这些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司法活动。《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对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在其生效后有权予以强制执行。同时,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也有权予以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须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须具备有产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根据,须有执行的内容,须有强制执行的原因。具备上述条件,人民法院方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工会要发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集体协商,并在协商中反映和表达职工的意见要求,在监督企业落实劳动标准的基础上,为职工争取更多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法律主观:

工会在解决劳动纠纷的过程中起到了下列作用:

1、充分利用工会与劳动者密切联系的优势,积极教育提升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意识。主动全面地帮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通过支持调节、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参与到劳动争议问题的处理当中。充分发挥工会优势,针对不同劳动争议问题采取相应有效的方式帮助解决。

法律客观:

最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如下(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第六条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δ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û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第九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λ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仲裁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兼职的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企业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第十三条企业应支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在物质上给予帮助。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¼,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第十六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第十七条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¼,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λ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λ、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¼,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第十八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δ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第十九条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ì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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