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推荐函居委会

民事诉讼代理人推荐函居委会,第1张

法律分析:社区推荐的诉讼代理人,是由居委会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范文

推荐信

学校团委:

我班张光明同学身为团员,品德高尚,工作负责,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一致赞扬,因此,我团支部推荐他参加校“优秀学生团员”的评选。

此致

敬礼

九年级一班团支部

2006年6月12日

推荐信

学校团委:

本班团员张光明同学,能以优秀团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团结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推荐他为校“优秀学生团员”。

此致

敬礼

九年级一班团支部

2006年6月12日

是的。公民代理须提交的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的,应当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

(五)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

(六)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被委托为公民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二)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包括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人员;社区,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人的,应当从本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成员中推荐。

西湖区人民政府-公民代理须知

为辖区村民、城市居民出具《代理推荐函》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的法定义务,拒不出具可能被投诉,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

流程:

当事申请人想不花钱找人辩护,于是委托无律师资格证、无基层法律服务证件但懂些法律知识的同事、朋友、熟人充当代理人,国家法律要求这类“公民代理”人不得收取当事人代理费,且必须有当事人相关的社会团体、村、社区出具《代理推荐函》。社区可以提名代理人选,但毕竟是当事人的代理人,输赢自已承担,所以最终由当事人确定。公民代理人是法律认可的公益性质,免费替人讨公道的存在,符合村委会、居委会“是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以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组织”的定义;也符合协助其它单位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劳动维权工作;同时也符合办理公益事项的职责。因此,社区作为法定认可的推荐机构之一,有义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

当事人将《代理推荐函》交给法院、仲裁委,由法院、仲裁委决定代理人是否可以出庭辩护,有过庭上违规记录的代理人会被驳回申请。因此,批准推荐函通过的职责是法院、仲裁委。

法庭、仲裁庭上举证、舌辩,胜负存在不确定性,律师都很难说必胜。庭上胜负跟法院、仲裁委以及村委会、居委会没任何关系。

至于代理人违规收当事人代理费那是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事,当事人不满可向法院、仲裁委反映,相应的单位会把对方列入代理人黑名单,不得再为公民代理人。这结果也对村委会、居委员会也没任何关系。

若居委会不依法出具,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政府反映居委会无视法律、法规,不为居民提供方便,不调解民间纠纷,不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要求督促改正!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满足四点,村委会必须出具:⒈代理人属于公益代理,不收代理费 ⒉当事人申请推荐 ⒊当事人是本村人或长期住此村的人 ⒋村委会也认可这个代理人的能力

若唯独第四不满足,那么由村委会提名代理人,你同意了,就行。若与人无关,就是不出推荐函,那么你可以向上级政府反映村委无视法律,不维护村民权益,不支持公益事业,不提供便民服务,要求督促改正!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meirong/10668839.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1-11
下一篇2023-11-11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