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 “与”的文言文解释
与 yǔ
〈动〉
1 (会意。
小篆字形,“一、勺”合起来,表示赐予别人东西。“与”,从与,从舁( yú),共同抬起,与,给予。合起来表偕同、朋友。本义:赐予,施予,给予)
2 同本义
与,
赐也,通作“与”。——《正字通》
我持白璧一双,欲献项王,玉斗一双,欲与 亚父。——西汉·司马迁《史记·项羽本纪》
3 又
则与斗卮酒。
取与者,义之表也。——西汉· 司马迁《报任安书》
与衣裳,吏护还之乡。——唐· 柳宗元《童区寄传》
有张氏藏书甚富。往借,不与,归而形诸梦。—— 清· 袁枚《黄生借书说》
〈名〉
1 党与;朋党
与,党与也。从舁从与。与声。——东汉·许慎《说文》
敌多则力分,与众则兵强。——东汉·许慎《史记》
群臣连与成朋。——《汉书》
2 盟国,友邦
王夺之人,霸夺之与,疆夺之地。——《荀子》
〈介〉
1 跟;和;及
与臣而将四矣。——《战国策·魏策》
孰与君少长。——《史记·项羽本纪》
与城为殉。——清· 侯方域《壮悔堂文集》
与武昌革命之役并寿。——孙文《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
2 为,替
如:与我想想
<;连>
1 和;同
如:父亲与母亲;人群是何等兴奋与激动;成与不成,在此一举
〈助〉
1 与多用于轻微的疑问。吗
求之与?抑与之与?——《论语·学而》
然则师愈与?——《论语·先进》
岂非士之愿与?——《史记·蔡泽传》
而君逆寡人者,轻寡人与。——《战国策·魏策》
与 yù
〈动〉
1 参与
昔者仲尼与于蜡宾。——《礼运·大同》
怀嬴与焉。——《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蹇叔之子与师。(与师,参军作战。)——《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2 “与”文言文翻译与字在文言文中的翻译有以下6种:
1、与:给予。
例句:有张氏藏书甚富。往借,不与,归而形诸梦。—— 清·袁枚《黄生借书说》
白话译文:只不过我把书公开(给予),和姓张的吝惜书籍,(不肯给予)似乎并不相同。
2、与:党与;朋党;同类。
例句: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宋·张载《西铭》
白话译文:人民百姓是我同胞的兄弟姊妹,而万物皆与我为同类。
3、与:跟;和;及。
例句:孰与君少长。——汉 司马迁《史记·项羽本纪》
白话译文:他和你年龄谁大谁小?
4、与:通“举”,推举,选举。
例句: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先秦 孔子《礼记》
白话译文:在大道施行的时候,天下是人们所共有的,把品德高尚的人、能干的人选 ,讲求诚信,培养和睦(气氛)。
5、与:多用于轻微的疑问:吗。
例句:求之与?抑与之与?——春秋 孔子《论语》
白话译文:是孔子向他们提出了请求呢?还是他们向孔子提出了请求呢?
6、与:盟国,友邦。
例句:王夺之人,霸夺之与,强夺之地。——战国 荀子《荀子》
白话译文:要称王天下的和别国争夺民众,要称霸诸侯的和别国争夺同盟国,只图逞强的和别国争夺土地。
3 与 在文言文中有那些意思与在文言文中作动词:赐与
例:则与斗卮酒。
取与者,义之表也。——西汉· 司马迁《报任安书》
与衣裳,吏护还之乡。——唐· 柳宗元《童区寄传》
有张氏藏书甚富。往借,不与,归而形诸梦。—— 清· 袁枚《黄生借书说》
与在文言文中作名词:
例:与,党与也。从舁从与。与声。——东汉·许慎《说文》
敌多则力分,与众则兵强。——东汉·许慎《史记》
群臣连与成朋。——《汉书》
王夺之人,霸夺之与,疆夺之地。——《荀子》
与在文言文中作介词:跟、和、及
例:与臣而将四矣。——《战国策·魏策》
孰与君少长。——《史记·项羽本纪》
与城为殉。——清· 侯方域《壮悔堂文集》
参与的意思
例:昔者仲尼与于蜡宾。——《礼运·大同》
怀嬴与焉。——《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蹇叔之子与师。(与师,参军作战。)——《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作助词: 和、同
例:求之与?抑与之与?——《论语·学而》
然则师愈与?——《论语·先进》
岂非士之愿与?——《史记·蔡泽传》
而君逆寡人者,轻寡人与。——《战国策·魏策》
4 在古文中与的意思与:
作动词用时,通"予",表示给与的意思。如:与衣裳,吏护还之乡。——唐· 柳宗元《童区寄传》 译:给与(他)衣和裳,派官员护送他回到乡里。 有时也翻译成 赠与。如:
我持白璧一双,欲献项王,玉斗一双,欲与 亚父。——西汉·司马迁《史记·项羽本纪》 参与。如:
怀嬴与焉。——《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作名词用时,可翻译成 党羽。
群臣连与成朋。——《汉书》 作介词用时,表示和、跟。
孰与君少长。——《史记·项羽本纪》与武昌革命之役并寿。——孙文《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 作语气助词用,同“欤” 。如:
求之与?抑与之与?——《论语》
5 和在古文中的意思①音乐和谐;协调。《察传》:“正六律,和五声,以通八风。”
又协和;和睦。《季氏将伐颛臾》:“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②和好;交好。《屈原列传》:“明年,秦割汉中地与楚议和。”
③温和;暖和。《兰亭集序》:“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
④和悦;谦和。《信陵君窃符求赵》:“微察公子,公子颜色愈和。”
⑤连带;连同。杜荀鹤《山中寡妇》:“时挑野菜和根煮。”
⑥与;跟。《陈州粜米》:“和那害民的贼徒折证。”
⑦与;和。岳飞《满江红》:“八千里路云和月。”
hè
①应和;跟着唱;跟着吹奏。《荆轲刺秦王》:“荆轲和而歌。”《垓下之战》:“歌数阕,美人和之。”《赤壁之战》:“客有吹洞箫者,倚歌而和之。”
②依照别人诗词的格律或内容作诗词。白居易《初冬早起寄梦得》:“诗成遣谁和?”
huò
混合;揉合。《活板》:“其上以松脂、蜡和纸灰之类冒之。”
6 “和”在文言文中的意思和在文言中有多种读音和词性。
一、读作hé时可作:
1、形容词
一是和睦、融洽。
颜色愈和。——《史记·魏公子列传》
言和而色夷。——明· 宋濂《送东阳马生序》
二是暖和、和煦、晴和。
春和景明。——宋· 范仲淹《岳阳楼记》
天稍和。——明· 袁宏道《满井游记》
久而乃和。——明· 宋濂《送东阳马生序》
2、动词,和解。
与楚以和。——《史记·屈原贾生列传》
二、读作hè,作动词,意思是应和。
荆轲和而歌。——《战国策·燕策》
拊石而和之。——明· 刘基《诚意伯刘文成公文集》
当哭相和也。——清· 林觉民《与妻书》
7 文言文中与的用法一、用作动词,译为译为“给与”“参与”“结交”“亲附”。
1、则与一生彘肩(《鸿门宴》)(给与)
2、骞叔之子与师。(《骞叔哭师》)(参与)
3、因人之力而敝之,不仁;失其所与,不知(《烛之武退秦师》)(结交,亲附)
二、用作连词,“同”“和”“跟”。
勾践载稻与脂于舟以行。(《勾践灭吴》)(和,跟,同)
三、用作介词,“同”“和”“跟”;“给”“替”;“和……比较”;
1、沛公军霸上,未得与项羽相见《鸿门宴》(和、同、跟)
2、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陈涉世家》)(给,替)
3、吾孰与徐公美《邹忌讽齐王纳谏》(和……比较)
四、通“欤”,句末语气词,表示感叹、测度、疑问语气。
1、无乃尔是过与!(《季氏将伐颛臾》)(感叹语气)
2、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季氏将伐颛臾》》)(疑问语气)
3、然则废衅钟与?(《齐桓晋文之事》)(测度语气)
五、与 jǔ与,通“举”,推举,选举。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礼记》(通举,推举)
解释与,通"举",推举、选举。
贤,形容词作名词,指品德高尚的人。
能,形容词作名词,指能干的人。
本词亦作"选贤任能"、"选贤与能"。
选举品德高尚的人,选拔才能出众的人(来为国家效力)
秦以前主要是世袭制度。西周时,天子以及诸侯分封天下。管理国家由天子、诸侯、卿、士分级负责。而各阶层按伦常,依照血缘世袭。到了东周,稳定的制度开始崩溃,于是有“客卿”、“食客”等制度以外的人材为各国的国君服务。 选拔制主要有察举制、征辟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察举制实行于汉代;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科举制存在的时间最长,从隋朝一直延续到清末。从明代起,科举制的考试方法又产生巨大变革,改用八股方式衡文取士。历代小说以及人们对科举制的诟病,大多不是针对科举制本身,而是针对明清以后的八股文取士。 荐举制,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察举有考察、推举的意思,又叫“察举”“选举”。由侯国、州郡的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察举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茂才等。这种制度始实行于汉代。当时,皇帝中央集权得以加强,分封制度逐渐被废,与分封制配套的世袭制度也无法再延续下去。皇帝为管理国家,需要从民间选拔人材。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惠帝、吕后诏举“孝悌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汉文帝曾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察举制”在武帝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汉武帝下令由丞相、列侯、刺史、藩国守相等从地方推荐德才兼备的人材。由州推举的称为秀才,由郡推举的称为孝廉。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茂才。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武帝时代才真正完备,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这些科目,统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其中以“德”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为主的有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为先,在学问上则以“儒学”为主。特科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 征辟,又称“辟除”,也是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征,是皇帝征聘社会知名人士到朝廷充任要职。辟,是中央官署的高级官僚或地方政府的官吏任用属吏,再向朝廷推荐。汉代高级官员选用属员的制度。中央行政长官如三公、地方官如州牧、郡守等官员,可自行征聘僚属,任以官职。汉代辟除官吏有两种,即中央的公府辟除和地方的州郡辟除。 公府辟除主要是指由三公以及太傅、大将军府所进行的任用属吏的情况,而其中以丞相之权为最大。公府辟除后,经过试用,对有才能者或举荐或察举,使之出补中央官职或外长州郡,所以公府的属吏虽位卑而权重,出仕升迁一般都比较迅速。此外九卿及其他中央官长虽然也可自行辟除,但与公府相比,则远非时人所重。 汉代的地方州郡长官亦具有辟除之权。早在西汉初年,郡守即可以自除掾属,甚至连职位的设置都可以酌加变更;州的辟除出现于西汉后期;东汉以后,刺史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辟除之权则变得相当之大。他们自辟佐吏,并通过推荐或察举,使之进入中央任职,或为地方长官。 不论是公府辟除,还是州郡辟除,一般来说,对被辟除者的资历都不加限制,只看才学,为官为民者皆有,而且去留自便,是当时比较自由得仕宦途径。辟除之后,主官即当加以重用,否则,有气节之士可以辞去,对于不应召者也不能加以强迫,否则在舆论上要受到非议。 辟召制在东汉尤为盛行,公卿以能招致贤才为高,而俊才名士也以有所依凭为重。东汉时直接征聘名望之士担任中央高级官员。魏晋南北朝主要以九品中正制取士,但征辟制并未废止,仍是士人特别是士族名士入仕的重要途径。 在汉代的选官制度中,征辟作为一种自上而下选任官吏的制度,地位仅次于察举。 征辟是汉朝封建统治者为搜罗人才、以加强统治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征辟制的推行,有利于破格擢用人才。尽管由此入仕者的数量不多,但它通过皇帝征聘和高官辟除的方式给予应征者以特殊礼遇,可以使得一些本不愿为官的硕学名儒之士加入到封建统治阶层中来,而且统治者也可以籍此沽得求贤之名。所以征辟作为对察举制的补充,它和察举一起构成了汉代选官制度的总体。察举、征辟制的主要弊端是缺乏客观的评选准则,虽有连坐制度,但后期逐渐出现地方官员徇私,所荐者不实的现象。特别在东汉时,由于政治腐败,官僚利用辟召以徇私;又因被辟召者对辟主的感戴,形成两者间的隶属关系,助长了官僚中私人权势的增长。魏晋南北朝时期,皇帝征聘制不属常制,但辟召制却有进一步发展之势。中央王朝的诸公、位从公及开府仪同三司,地方的都督、开府将军、州郡长官,均可辟召长吏掾属。被辟而应召者是辟召者的故吏,两者结成主从依附关系。在长期分裂动荡的形势下,辟召制对统治集团内各政治派系和地方割据势力的形成,起了促进作用。隋统一后,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规定凡九品以上官吏皆由吏部任免。隋唐皇帝和朝廷大臣仍可征召名士大儒为官,地方长官也可自行辟聘,但不多见。宋代各路安抚司、转运司、知州等,可自选官员,称奏辟或辟差、辟置,似为征辟制的变种。明清皇帝直接选任官吏,称为特简,形式上似乎仍是征辟制的遗存,实际上只是封建专制制度下无法消灭的一种特权现象。 二、九品中正制的主要内容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是魏文帝曹丕为了拉拢士族,于篡汉前夕的延康元年(220年)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它上承两汉察举制,下启隋唐之科举,其间约存在了四百年之久,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国封建社会三大选官制度之一。九品中正制的主要内容就是选择“贤有识鉴”的中央官吏兼任原籍地的州、郡、县的大小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州、郡、县散处在各地的士人,综合德才、门第定出“品”和“状”,供吏部选官参考。所谓“品”,就是综合士人德才、门第(家世官位高低)所评定的等级,共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但类别却只有上品、中品和下品(二品至三品为上品;一品为虚设,无人能达到;四品至五品为中品;六至九品为下品)三类。在德才与门第中,定品时一般依据后者,叫“计资定品”。所谓“状”,乃是中正官对士人德才的评语,一般只有一两句话,如“天才英博,亮拔不群”、“德优能少”等,这是对东汉后期名士品评人物的制度化。陈群九品中正制的实施,实际上是和曹操“唯才是举”的思想南辕北辙的。设立九品中正制,就是为了缓和中央政府与世家大族的矛盾,以求得世家大族对曹丕代汉称帝的支持。曹氏父子为了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政府,在选官制度改革问题上,之前“唯才是举”的措施对世家大族势力造成了不少抑制、打击,然而世家大族势力不断膨胀发展的客观形势又使曹魏不得不予以正视,只好转而与世家大族达成妥协,设置由中央委任的中正官去掌握地方选举,而中正官又都由世家大族出身的大官兼任,这样,世族渗透进选举,中央政权权和世族势力在选拔人才这个问题上,矛盾开始缓和,士族开始逐渐垄断大权。曹丕采纳九品中正制的建议,除了为争取世家大族的支持外,很大程度上也是九品中正制本身的确有其可采之处。九品中正制刚设立之初,除了照顾世家大族的利益外,也的确包含了“唯才是举”的精神,选举人才时品状并重,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选贤任能以更好的维护其统治的作用。 其主要内容为: ①先在各郡、各州设置中正。州郡中正只能由本地人充当,且多由现任中央官员兼任。任中正者本身一般是九品中的二品即上品。郡中正初由各郡长官推选,晋时改由州中正荐举,中正的任命权掌握在司徒府。州郡中正都设有属员。一般人物可由属员评议,重要人物则由中正亲自评议。 ②中正的职权主要是评议人物,其标准有三:家世(被评者的族望和父祖官爵)、道德、才能。中正对人物的道德、才能只作概括性的评语,称为“状”。中正根据家世、才德的评论,对人物作出高下的品定,称为“品”。品共分为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但类别却只有上品和下品。一品无人能得,形同虚设,故二品实为最高品。三品西晋初尚可算高品(上品),以后降为卑品(下品)。 ③中正评议结果上交司徒府复核批准,然后送吏部作为选官的根据。中正评定的品第又称“乡品”,和被评者的仕途密切相关。任官者其官品必须与其乡品相适应,乡品高者做官的起点(又称“起家官”)往往为“清官”,升迁也较快,受人尊重,乡品卑者做官的起点往往为“浊官”,升迁也慢,受人轻视。 ④ 中正评议人物照例3年调整一次,但中正对所评议人物也可随时予以升品或降品。一个人的乡品升降后,官品及居官之清浊也往往随之变动。为了提高中正的权威,政府还禁止被评者诉讼枉曲。但中正如定品违法,政府要追查其责任。 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评议人物的标准是家世、道德、才能三者并重。但由于魏晋时充当中正者一般是二品,二品又有参预中正推举之权,而获得二品者几乎全部是门阀世族,故门阀世族就完全把持了官吏选拔之权。于是在中正品第过程中,才德标准逐渐被忽视,家世则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为唯一的标准,到西晋时终于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九品中正制不仅成为维护和巩固门阀统治的重要工具,而且本身就是构成门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到南朝时期,在中正的评议中,所重视的只是魏晋间远祖的名位,而辨别血统和姓族只须查谱牒,中正的品第反成无足轻重的例行公事。在十六国和北朝时期,由于各政权具有少数民族统治的性质,九品中正制的作用不能与两晋南朝相提并论。北魏初、中期,未行九品中正制。孝文帝改制,班定族姓,始立九品中正制。但自河阴之变后,此制亦流于形式。到了隋代,随着门阀制度的衰落,此制终被废除。
区别一、释义不同:
推选:口头提名选举。
推荐:把好的人或事物向人或组织介绍,希望任用或接受。
区别二、出处不同:
推选:刘白羽 《火光在前》第七章:“队上就把他推选做游击队的政治委员。”
推荐:杨沫 《青春之歌》第一部第八章:“即使是大学毕业生或者专门人材,如果没有相当的‘推荐’,还经常处在失业的状态中。”
区别三、侧重点不同:
推选:侧重于***的选举,如:全国人大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是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产生的。
推荐:侧重于介绍,建议,如:推荐好作品;推荐合适的人选;推荐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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