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基本民族政策是什么?

中国的基本民族政策是什么?,第1张

中国的基本民族政策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时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

1、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是与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极大地满足了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

2、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各民族共同繁荣,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扩展资料: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如下两个显著的特色:

1、首先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

2、其次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要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又要有利于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国家的建设。

参考资料:

-民族政策

按照中央提出的目标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县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应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数量应有所增加,担任地方各级党政正职的女干部要有一定数量。民族自治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文件规定,配备少数民族干部;非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应根据实际需要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其党政领导班子也要注意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涉及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专业技术性强的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符合条件的可担任正职。各级法院、检察院要逐步选配符合任职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做好省级法院、检察院领导职务的选配工作,带动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的选配工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运用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国家的统一,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受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完全符合我国民族工作的实际。

扩展资料: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1、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了中华民族。

2、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

3、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

4、自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互相离不开的政治认同。

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政协新闻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得民心

少数民族干部由于他们通晓本民族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在处理民族事务中有明显优势。因此,在民族团结中对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要通过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定期开展工作机制和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休干部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注重宣传教育,发挥引领作用。组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深入农牧区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带头作出承诺从严教育管理自己的亲属,坚决不参与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广大干部群众同不法行为作坚决斗争。

强化责任意识,发挥骨干作用。完善了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联系清真寺、少数民族领导干部与宗教教职人员谈话等工作制度,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立信,抵制极端,消除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把力量凝聚到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上来。

坚定政治立场,发挥表率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交心会及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一、宣传教育工作

1加强党委领导,提高统战工作水平。学校党委高度重视统战工作,认真贯彻统战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要求,把统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专兼职两级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参加各类培训,增强业务能力。2012年,组织参加北京市委举办的民族宗教工作培训班、统战干部培训班等各类培训10余人次。

2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统战工作意识。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工作精神,切实加强统战工作,充分发挥统战工作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团结和调动全体统战对象的积极性,党委统战部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活动。一是组织党外代表人士开展学习国家的新政策、新精神以及各种参观活动,加强学习与交流。2012年3月,召开党外人士学习两会精神座谈会;11月,适逢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组织党外人士参加各单位举办的学习十八大精神主题报告会20余人次;12月,组织党外人士近40人参观在国家博物馆举办的“复兴之路”展览。二是积极组织统战对象开展考察调研活动,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文章。7月,组织党外代表人士赴天津访问与调研,与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等兄弟高校就统战工作、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建设等进行了交流,展示了学校党外人士的风采。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使学校统战对象了解国家最新政策,提高对统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鼓励他们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主动参与,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

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1加强培养,建立起一支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积极探索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新路子,加强党外干部的培训力度,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一是拓宽培养渠道。与组织部门加强配合,认真做好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把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党外干部选拔到后备干部队伍中来。二是提升培养层次。积极推荐党外代表人士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和研讨班,拓宽视野,提高水平。2012年,推荐5人参加北京市第五期无党派人士培训班、北京市无党派代表人士高级研修班、北京市2012年党外领导干部研修班、2012年北京高校党外代表人士培训班。三是增进情感交流。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和党外人士联系交友制度,建立起校、院两级交友联谊体系,通过个别访问和座谈交流等形式,校、院两级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人士开展交流活动,建立密切联系,引导他们为国家和学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进一步加大对重点人物的培养选拔力度。以完成党建评估基本标准检查为契机,对全校副高级职称以上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进行新一轮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党外代表人士库和党外代表人士后备干部库,建立起一支具有较强政治素质、有一定管理能力和水平、与中国***同心同德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

2重点举荐,发挥党外代表人士重要作用。学校党委在党外代表人士的推荐任用方面,统筹兼顾,重点做好他们的实职安排和政治安排,大胆使用,充分发挥党外代表人士的积极作用。在校内实职安排方面,学校现有党外局处级干部28名,他们担任学校各级行政重要领导岗位,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党外人士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协助党委逐步扩大统战人士知情范围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程度。组织召开统战人士情况通报会,邀请统战人士代表参加和列席学校各种重要会议,比如教育部纪检监察“三重一大”检查座谈会、学校党委换届考察民主测评及推荐大会、党建评估基本标准检查座谈会等。

在校外政治安排方面,学校党委从党外人士的特点出发,具体分析他们的年龄分布情况、所涉专业领域、个人综合素质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向上级部门进行推荐,达到政治安排的目标。2012年,按照换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北京市政协和全国政协换届提名人选的推荐和考察工作。北京市政协委员提名推荐1人,全国政协委员提名推荐4人。此外,推荐4人作为海淀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人选。学校现有国务院参事1名,全国政协委员3名,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7名,海淀区政协副主席1名。另有国土资源监察专员1人,中央统战部党外知识分子信息联络员2人。

这些党外代表人士在社会不同领域、不同层面发挥着积极作用。2012年“两会”期间,学校3位全国政协委员在社会调研基础上提出提案和建议多项,质量高,针对性强,吸引多家媒体和报刊进行跟踪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国务院参事、国土资源监察专员蔡克勤教授多次赴外地进行考察调研,所提建议数据翔实、针对性强,得到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高度重视和答复。此外,市、区级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以及中央统战部信息联络员同样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三、支持民主党派建言献策

夯实基础,协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一年来,党委统战部坚持按照“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能力建设为目标”的要求,把支持、协助民主党派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作为重要任务,重点在于加强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建设和组织发展工作,做好新加入成员表现考察及函复工作。2012年共发展民主党派新成员2名(致公党1名,九三学社1名),培养考察1人。做好民主党派市委、中央换届工作中后备人选的推荐和考察工作3人次。

提供经费保障,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九三学社地大支社组织主题为“关注生态安全,走进麋鹿苑”的南海子公园参观活动,使大家意识到保护野生动物、增加生物多样性、人和动物和谐共处的重要性。民盟地大支部召开60周年校庆座谈会,盟员们回顾了学校的建设发展史和取得的光辉成绩,鼓舞人心,激人奋进,表示今后将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服务学校。

加强引导,支持民主党派各基层组织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建言献策,向学校和北京市提出多条意见和建议,得到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及时答复。其中,民进地大支部主任委员刘海燕教授写给温家宝总理《关于设立“全国低碳日或周”建议函》,得到国家信访局复函,并最终促成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从2013年起设立“全国低碳日”的决定。

四、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

立足维护民族团结和校园和谐,切实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一是积极宣传和贯彻执政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尊重民族习俗,关心学校少数民族师生员工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支持和引导少数民族师生过好自己的节日。统战部与学工处联合,与少数民族学生共度古尔邦节;连续6年,参加海淀区民族宗教界爱心捐助少数民族特困生活动;积极与后勤集团清真食堂负责人协商,办好学校清真食堂,改善穆斯林学生的就餐条件。二是,结合工作实际,调整了学校民族宗教领导小组,并逐步建立起校院两级民族宗教领导小组工作网络,进一步落实了责任,明确了任务,确保了民族宗教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三是,按照市教工委的要求,继续做好宗教专项工作,注重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采取有力措施,全面稳妥开展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工作,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支持并引导侨联加强自身建设,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各项工作。鼓励归侨侨眷立足本职岗位,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鼓励他们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外联络,宣传中国改革开放的政策和学校发展的成就,为吸引海外力量回国回校创业创造有利条件。2012年4月,侨联顺利完成换届工作,赵方任主席,周蔚萍任副主席,李叶任秘书长。5月,侨联组织“地大侨联恭贺母校六十华诞”侨界联谊活动,表达了广大归侨侨眷对母校的敬意和祝福。11月,地大侨联开展“侨心向党心,喜迎十八大”活动,为归侨侨眷在严寒冬日里送暖袋表爱心,放映了**《甲午大海战》,凝聚人心,汇聚力量,鼓励广大归侨侨眷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的民族政策:

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民族区域自治

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

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在中国,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各民族共同繁荣,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二、民族区域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一样,同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是与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极大地满足了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根据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一个民族可以在本民族聚居的地区内单独建立一个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据它分布的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建立不同行政单位的多个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的优势。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如下两个显著的特色: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进行国家经济文化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予以帮 助和支持。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要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又要有利于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国家的建设。

三、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汉族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条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义务。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有计划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重点工程,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发展多种产业,提高综合经济实力。特别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新的活力。

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国家还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二是开展“兴边富民行动”。

三是重点扶持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

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中国***和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把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状况看作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是根据民族工作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各级各类院校培训学习,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素质。二是注重实践锻炼,各地、各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干部交流、岗位轮换,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三是在坚持德才兼备原则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优先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等领导班子中占有适当比例。

五、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

在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方面,国家坚持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如赋予和尊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发展民族教育的权利,重视民族语文教学和双语教学,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在经费上给予特殊照顾,积极开展内地省市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等。

在发展少数民族科技事业方面,国家采取了许多特殊措施,如:重点培养、培训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在普通高等院校有计划地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或举办民族班;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扶植提高传统科技,提高经济效益等。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国家有关政策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卫生队伍的建设,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和妇幼卫生工作,大力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等。在繁荣少数民族文化政策方面,国家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事业,组建民族文化艺术团体,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繁荣民族文艺创作。

六、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 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第四十七条规定:“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七、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表现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多方面。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第一,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第二,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惯。第三,尊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第四,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第五,在大众传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第六,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八、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群众性的信仰某种宗教,如藏族群众信仰藏传佛教。有一些民族信仰同一种宗教,如我国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宗教信仰自由,即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信教的自由,也有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成功的,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和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的正确道路。中国政府相信,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各民族必将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必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党的十六大提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历史和时代赋予党的庄严使命

1、强调坚持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最充分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

2、2003年3月,胡锦涛同志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指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祖国分裂、民族离乱,是各族人民之祸。

强调要积极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坚持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妥善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提倡各民族相互亲近、相互交流、相互帮助,不断增进各族群众的兄弟情谊。 

3、2004年10月,中央政治局举行第十六次集体学习,学习内容是我国的民族关系。胡锦涛同志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4、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良好氛围。

扩展资料

新中国的成立,开创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新纪元。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我国民族关系的根本基础。改革开放的推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实践证明,我国民族关系经受住了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种种考验,无论在当今世界上,还是在中国历史上,新中国的民族关系都是最好的。

法律分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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