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车祸伤残鉴定的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依据《评定》,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故,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级别的大小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由具有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做出最终判断。也即,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用去法院摇号,法院摇号只适用在立案中。
伤残鉴定的流程为:
一、治疗终结
治疗终结也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依据《评定》, 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实践中,出院不再入院治疗即可视为治疗终结。网页链接
二、准备鉴定材料
伤残鉴定的材料包括事故认定书、出院小结、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受害人身份证明、入院记录等。
三、选择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适宜选择信誉好、离受诉法院地近、有伤残鉴定资质、有利于获得并提高伤残等级的鉴定机构。
四、鉴定委托
在上述准备工作完成后,即可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6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五、具体鉴定
经过相应的检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明确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若构成伤残的,明确其伤残级别。
工伤致肋骨一根骨折应当评定为十级伤残;人身伤害不构成伤残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
410 Ⅹ级伤残
4105 胸部损伤致: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法律分析:轻微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二级包括以下: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交通事故中进行伤残鉴定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根据描述是否存在伤残等级要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再补充:
双下肢长度相差 2cm 以上,指的是两个脚站立的长度的对比,脚板稍短应不属于此列。
脚腕部不能弯曲和侧弯,下蹲。此情况可能属于“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10级。
鉴定期间是在医疗终结后,不是指恢复后,如果能恢复则不构成残疾,如果构成残疾,则不能恢复。可谓医疗终结取决于医院的出院记录。你目前的情况,应该是可以鉴定的。
如果你参加的运动项目属于工作任务,则此可能构成工伤,你应先认定工伤,再次依照工伤认残标准认定残疾等级,这样的确更有利。
就目前来看,你的案子相当复杂,或许你应该在当地寻找一名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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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首先,我声明了:“不同事故适用的标准不一样,从楼主所述的脚步受伤可大致推测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损伤。” 所以,我认为是道路交通事故完全是在楼主没清晰告知的情况下所作的推测,我想这是作为法律解答者在没掌握信息的情况下一种负责任的做法。就好像,我推测jzdoctor应该是一名法医学习者或法医从业者一样。
其次,我尊重jzdoctor作为一名法医学习者(或从业者)所具备的法学知识,但仍不得不指出, 一般人身损害并非如您所讲“人身损害介于两者之间,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打架评残参照哪个标准……”,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明确了该种损害的适用标准。引用如下:
“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所以,既然楼主现已明示其伤害属于一般人身损害,则可参照此标准。
最后,补发《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有关脚部受伤会造成十级残疾的相关规定列如下,再次供楼主参考: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最最后:我不否认律师队伍良莠不齐的现实,不过我想,律师的世界,亦是一个藏龙卧虎的世界,下次jzdoctor先生欲指责律师的职业道德时,望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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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不同事故适用的标准不一样,从楼主所述的脚步受伤可大致推测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损伤。
2、司法鉴定所依据的信息是医疗终结后的。楼主现提供的是诊断、治疗记录属于医疗过程中的记录文件,不具有参考价值。
3、医疗终结后会有一个出院记录,主要依据于该份文件。
4、从楼主提供的情况看,很有可能构成10级伤残。具体如何,楼主可日后自行分析,我给出几个标准: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 1/3 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 20 %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 4cm 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 2cm 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 10% 以上。
5、一肢丧失功能 10% ,指的是,一边脚的功能丧失了10%,也就是说,脚只剩下90%的功能。走路会有一瘸一瘸的现象。
另,
6、10级伤残除按前述细则标准外,还可有以下几个总括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一、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提交:(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4)其他。
三、工伤待遇。伤残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⑼残疾辅助器具费,⑽交通费等。
协商赔偿不成,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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