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肩部撞击综合症手术能评上残伤鉴定吗

交通事故造成肩部撞击综合症手术能评上残伤鉴定吗,第1张

法律分析:一般医疗终结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根据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发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尸体解剖时从小腿后面自上而下切开皮肤及腓肠肌,可发现有挫伤,常见胫骨骨折。据研究,车速在每小时23km时可引起胫骨骨折。车速每小时40km时可造成复杂性严重骨折,且多为开放性骨折。保险杠直接撞击所形成的典型的胫骨骨折呈楔状,楔的尖端指示着汽车前进的方向。其楔底为撞击点。损伤部位与事故发生时受损伤小腿的位置、有无急刹车及车的类型有关。小汽车迎面撞击行人,保险杠撞击伤发生在小腿的伸侧面;自后面撞击,则发生于小腿屈侧面;侧面撞击,撞击伤位于小腿的外侧面,而对侧造成摔跌伤;如撞击时两足均着地并支持体重,则两小腿同时发生骨折;如正在行走,则着地侧的下肢骨折而举步侧的下肢无骨折或在较低的部位发生骨折或挫伤;大型车辆保险杠顶离地面较高,直接撞击腿部的位置较高,常在膝部或更高处。直接撞击造成的下肢骨折有时可以是横行或斜行的,有时也可发生螺旋形骨折,此时受害者与车头前角或侧面相撞,身体绕垂直轴发生旋转,故造成螺旋形骨折。

车头其它部位撞击可出现与撞击部件形状相应或相似的挫擦伤或皮内、皮下出血,如冷却器格栅或车头灯撞击皮肤的印痕均有明显的相应形态特征。有时直接撞击伤的体表损伤不明显,但在深部有大面积的皮下组织和肌肉挫伤,手摸之有波动感,切开皮肤可见大量出血及严重组织挫碎,有人称之为袋状挫伤,是高速行使车辆撞击的结果。由于表里未必一致,尸体解剖必须切开皮肤检查深部组织。有时皮肤破损,创内可藏匿有异物(如汽车表面脱落的油漆碎屑或碎玻璃),这些碎屑对寻找肇事车辆有重要的作用。人的头部撞伤与车速有明显的相关性,车速愈快,头部损伤也愈严重。头部的撞击伤可以是由于车身直接碰撞,但更多的情况是下肢被高速行驶的车辆撞击,受害人被铲起,头部、肩部撞击车头罩或挡风玻璃而形成的。股部或骨盆常被汽车前部的车头罩所撞伤。髋骨骨折可以由直接撞击造成,也可以由股骨头下方受撞击间接造成。由于骨盆呈环状,骨折不一定发生在直接受撞击部位,可出现在偏离撞击点骨盆较脆弱的部位,如耻骨枝。

人体如被夹在前进中的车头与其它物体之间或倒退中的车尾与其它物体之间,则直接撞击伤更为严重。儿童被汽车撞时,因其身体矮小,无论是站立或行走中被撞,撞击部位常在胸腹或头部,并可被车推倒发生跌伤。

患者一旦出现肩部的损伤,一定要注意肩部早期不要活动的过久,不要热敷,不要按摩,可以适当休息,口服洛索洛芬钠消炎镇痛或者外贴消肿止痛膏,来减轻患处疼痛。如果疼痛缓解比较明显,过了二十四小时以后可以热敷、理疗、针灸。如果疼痛不能够很好的缓解,一定要到医院找专科医生检查治疗,排除肩部韧带损伤和关节脱位骨折等等,这些一定要由专业医生来做判断处理,切忌随便按摩或者是一些不正规的手法来复位。

完善肩关节磁共振的检查,确定诊断。如果是炎性的疾病,在两个月以内,可以进行药物治疗,包括口服药物,比如西乐葆、氨基葡萄糖片;外用药物,比如各种活血止痛膏药;注射治疗,比如局部注射玻璃酸钠等,或进行理疗。

若病程超过三个月迁延不愈,可能需要考虑行手术治疗。如果诊断是肩峰下撞击综合征,它是一种由结构改变引起的疾病,所产生的炎症往往是疾病的结果,而不是病,解决效途径是消除病因,重建良好的生物力学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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