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疫苗针是打在人身体什么位置的?

狂犬疫苗针是打在人身体什么位置的?,第1张

如果儿童被狗咬伤需要注射狂犬疫苗,可以在上臂三角肌处注射。

对严重咬伤,除应按上述方法注射该疫苗外,应于0,3天注射加倍量疫苗,并在0天注射疫苗的同时用抗狂犬病血清。凡联合使用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者,必须在疫苗全程注射完毕后,再加强注射2—3针疫苗,即在全程注射后第15看,75天或第10,20,90天分别加强注射1针。

凡注射疫苗1天前注射抗狂犬病血清、慢性病人如肝硬化、免疫缺陷症、服用免疫抑制药物,老人,严重营养不良和咬伤后48小时才开始免疫等7种情况,均应于初种时加2—3倍疫苗量,分部位注射,才有较好的免疫效果。此外有的虽属轻伤,但侵入的病毒量较多或伤及富含神经部位,亦可出现潜伏期短而单用疫苗无效病例。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在打疫苗期间,应注意不要饮酒、喝浓茶、咖啡;也不要吃有刺激性的食物,如辣椒、葱、大蒜等等。

2、尽量避免受凉防止感冒、避免剧烈运动或过度疲劳。

3、孕妇被咬伤,也要及时全程注射狂犬疫苗。

4、注射狂犬病疫苗要到有抢救设备的正规医院或疾控中心去,一旦出现过敏反应,可得到及时的抢救。

5、如果发现疫苗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变色,或瓶子有裂纹,液体疫苗曾经冻结等情况,都不要注射使用。

-狂犬病疫苗

-上臂

-三角肌

  一,左尽神经损伤如果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的,可以判定为轻伤;

  二,法医轻伤鉴定标准之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人体轻微伤: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是损伤程度的最轻一级。

  人体轻微伤鉴定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外伤性鼓膜穿孔属于轻伤无疑!

但如果这个案子交给我来鉴定,我也不会认定的!原因如下:

1、外伤性鼓膜穿孔多发生在鼓膜的紧张部,呈裂隙状或不规则形,边缘不齐,鼓膜或外耳道内可见血迹。在法医鉴定上,用外伤性鼓膜穿孔来评定轻伤要求是很慎重的。首先确定是不是有穿孔,再确定是不是外伤性的,最后确定是不是本次外伤所形成的。因此对于此类伤者,除非在受伤当时就诊的时候,病历上就有明确的外伤性鼓膜穿孔的诊断(有条件的最好有鼓膜照片,内窥镜的那种),而且到我们法医医来鉴定的时候,通过检耳镜也能有上述较典型的外伤性鼓膜穿孔的表现。否则一般不予认定。

这不是我们不同情伤者,而是鉴定工作的性质要求我们,只对客观事实负责,必须严格依据客观事实、按照国家标准来评定伤情。医院的医生可以下很多带“?”的诊断,而且我们老师当时也建议我们下这样的诊断,这并不影响治疗。但是在法医鉴定中,只有“yes”or“no”,没有可能性大这种说法。所有可能性的的结论均不予采纳。像外伤性鼓膜穿孔,如果不是在受伤当天就的诊,隔了几天之后,如果不能证明中间所隔的几天没有受过外力作用,请问你谁能证明他不是第二次受伤所形成的?如果你是鉴定人或打人的一方,你敢说他一定就是第一次外力形成的?!

回到本案,如你所说“县医院的会诊报告中一句穿孔缘未见新鲜创面”,如果鉴定时间较晚了,法医无法从伤者身上找到证据的话,只能从医院病历中寻找证据,医院的病历虽然有鼓膜穿孔的诊断,但事实上会诊的描述并不支持“外伤性”鼓膜穿孔的结论。故而不予采用!

2、从外伤性鼓膜穿孔的愈合情况来看,单纯拳掌打击耳部造成的外伤性鼓膜穿孔,一般都较小,愈合也较好。少用几个月后还能看到穿孔的。因为没看过病历,不敢太确切的说。但是我很怀疑是否有中耳炎导致鼓膜穿孔的可能!

法医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对于伤情,我们能鉴别是不是外力形成的,但是我们不能鉴别是不是哪一次外力形成的。所以有些伤害案,如果受害方维权意识不高的话,还是会很吃亏的,这不是法医的过错好不好。所以我对你的那个“谎谈(荒诞吧)”很是感冒,才有以上解释。

最后,说明一下,在我们这,如果对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有意见的话,可以申请复核或重新鉴定,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向上一级鉴定机关复议。另外找医学院校的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也不错啊,人家不少可都是专家教授呢!

上述文字仅代表个人意见,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受害人应当进行鉴定,依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来判断是轻伤还是重伤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肩袖损伤要判断轻重,要从病史、影像学检查综合起来判断。一般如果是严重的外伤造成的或是症状比较严重的,患者的损伤程度就比较重。肩袖损伤的判断轻重,要从病史查起,还有我们影像学的检查来综合起来一起判断。

故意伤害:

1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2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3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个情况不构成法律上的轻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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