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制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评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办案机关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的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见附录A。
4伤残等级
41 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c) 双眼盲目3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2级以下);
f) 单瘫(肌力2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闭锁;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 子宫全切。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
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 严重构音障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 单瘫(肌力4级);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体部分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Ⅷ级伤残
4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48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损伤致: 、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分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分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疤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或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1~10级没有对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2、 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1、 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2、 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3、 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4、 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5、 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注: 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2 、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为十级,伤残等级评定如上:
一、一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二、二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4)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6)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三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双眼盲目4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4)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四、四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重度)。
3、偏瘫(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盲目3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双耳听力障碍≥91dBHL。
(4)颈部及胸部损伤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呼吸困难(重度)。
五、五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完全运动性失语。
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4、双侧完全性面瘫。
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6、双耳听力障碍≥81dBHL。
7、一耳听力障碍≥9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8、舌根大部分缺损。
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六、六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中度)。
3、尿崩症(重度)。
4、一侧完全性面瘫。
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6、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8、两肺叶切除术后。
七、七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3、双侧大部分面瘫。
4、偏瘫(肌力4级以下)。
5、截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7、双眼偏盲。
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9、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4、颏颈粘连(中度)。
5、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6、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八、八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3、尿崩症(中度)。
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6、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9、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中度)。
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3、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5、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7、一眼盲目4级。
8、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9、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11、一耳听力障碍≥91dBHL。
12、双耳听力障碍≥61dBHL。
13、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16、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17、张口受限Ⅲ度。
18、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19、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3、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4、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5、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6、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7、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8、一肺叶切除术后。
9、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10、呼吸困难(中度)。
九、九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轻度)。
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8、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
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2、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容貌毁损(轻度)。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7、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8、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9、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1、一眼盲目3级。
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16、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1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18、一耳听力障碍≥81dBHL。
19、一耳听力障碍≥6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20、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23、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24、张口受限Ⅱ度。
25、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2、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4、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5、食管吻合术后。
6、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7、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8、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
9、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0、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1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13、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14、心脏室壁瘤。
15、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16、缩窄性心包炎。
17、胸导管损伤。
18、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19、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十、十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开颅术后。
(2)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张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修补术后。
9、呼吸困难(轻度)。
(4)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膈肌修补术后。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尿道修补术后。
7、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阴茎头部分缺失。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10、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6)体表及其他损伤
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伤残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生活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自己看着办吧
法律分析:轻度智力障碍;精神病症状影响工作能力;四肢瘫痪肌力4级;截瘫下肢肌力4级,轻度排尿困难;双手肌力4级;双足部分瘫痪肌力小于2级;单足瘫痪肌力小于2级;轻度运动障碍以及非肢体瘫痪等。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6六级56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62六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1癫痫中度;2轻度智能损伤;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4三肢瘫肌力4级;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14全身瘢痕面积40%;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32第或第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33双耳听力损失71dB;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38舌缺损>1/3,但<2/3;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141一侧完全性面瘫;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6大血管重建术;47胃切除2/3;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50肝切除1/3;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3胰切除1/2;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56肾损伤性高血压;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62阴茎部分缺损;6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64子宫切除;65双侧输卵管切除;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69白血病完全缓解;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74减压性骨坏死期;75中度手臂振动病;76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性慢性重度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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