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工伤处理的程序是:
1、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单位不申报的员工或家属可在一年内自行申报。
2、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劳动部门认为不属于工伤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根据伤残等级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社保部门申请赔偿。单位没有给员工上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究竟您能评几级,鉴定后才知道。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
手背肌肉及肌腱如下:
(1)拇长展肌和拇短伸肌腱及其腱鞘;
(2)桡侧腕长伸肌、短伸肌腱及其腱鞘;
(3)拇长伸肌腱及其腱鞘;
(4)指伸肌和示指伸肌腱及其腱鞘;
(5)小指伸肌腱及其腱鞘;
(6)尺侧腕伸肌腱及其腱鞘。
上肢带肌
上肢带肌
上肢带肌配布于肩关节周围,均起自上肢带骨,止于肱骨,能运动肩关节,并能增强关节的稳固性。
1.三角肌deltoid 位于肩部,呈三角形。起自锁骨的外侧段、肩峰和肩胛冈,肌束从前、外、后包裹肩关节,逐渐向外下方集中,止于肱骨体外侧的三角肌粗隆。肱骨上端由于三角肌的覆盖,使肩部呈圆隆形。作用:使上臂外展,前部肌束可使上臂屈和旋内,而后部肌束能使上臂伸和旋外。
2.冈上肌supraspinatus 位于斜方肌深面,起自肩胛骨和冈上窝,肌束向外经肩峰和喙肩韧带的下方,跨越肩关节,止于肱骨大结节的上部。作用:使上臂外展。
3.冈下肌infraspinatus 位于冈下窝内,肌的一部分被三角肌和斜方肌覆盖。起自冈下窝,肌束向外经肩关节后面,止于肱骨大结节的中部。作用:使上臂旋外。
4.小圆肌teres minor 位于冈下肌的下方,起自肩胛骨外侧缘背面,止于肱骨大结节的下部。作用:使上臂旋外。
5.大圆肌teres major 位于小圆肌的下方,其下缘被背阔肌包绕。起自肩胛骨下角的背面,肌束向上外方,止于肱骨小结节脊。作用:使上臂内收和旋内。
6.肩胛下肌subscapularis 位于肩胛下窝内,肌束向上外经肩关节的前方,止于肱骨小结节。作用:使上臂内收和旋内。
臂肌
臂肌
臂肌覆盖肱骨,以内侧和外侧两个肌间隔分隔。前群为屈肌,后群为伸肌。
(一)前群
前群包括浅层的肱二头肌和深层的肱肌和喙肱肌。
1.肱二头肌biceps brachii 呈梭形,起端有两个头,长头以长腱起自肩胛骨盂上结节,通过肩关节囊,经结节间沟下降;短头在内侧,起自肩胛骨喙突。两头在臂的下部合并成一个肌腹,并以一个腱止于桡骨粗隆(图3-24)。作用:屈肘关节;当前臂处于旋前位时,能使其旋后。此外,还能协助屈上臂。
2.喙肱肌coracobrachialis 在肱二头肌短头的后内方,起自肩胛骨喙突,止于肱骨中部的内侧骨面。作用:协助上臂前屈和内收。
3.肱肌brachialis 位于肱二头肌下半部的深面,起自肱骨下半的前面,止于尺骨粗隆。作用:屈肘关节。
(二)后群
肱三头肌triceps brachii 起端有3个头,长头以长腱起自肩胛骨盂下结节,向下行经大、小圆肌之间;外侧头起自肱骨后面桡神经沟的外止方的骨面;内侧头起自桡神经沟以下的骨面。向下3个头会合以一个坚韧的腱止于尺骨鹰嘴。作用:伸肘关节。长头可使上臂后伸和内收。
前臂肌
前臂肌位于尺、桡骨的周围,分为前(屈肌)、后(伸肌)两群,大多数是长肌,跨过多个关节运动前臂和手,肌腹位于近侧,细长的腱位于远侧,所以前臂的上半部膨隆,而下半部逐渐变细。
(一)前群
前群位于前臂的前面和内侧面,共9块,分4层排列。
1.浅层(第一层) 有5块肌,自桡侧向尺侧依次为肱桡肌、旋前圆肌、桡侧腕屈肌、掌长肌、尺侧腕
前臂肌1
屈肌。
(1)肱桡肌brachioradialis:起自肱骨外上髁上方,向下止于桡骨茎突。作用:屈肘关节。其它4块以屈肌总腱起自肱骨内上髁及前臂深筋膜。
(2)旋前圆肌pronator teres:止于桡骨中部的外侧面。作用:屈肘关节,使前臂旋前。
(3)桡侧腕屈肌flexor carpiradialis:以长腱止于第2掌骨底。作用:屈肘,屈腕和腕外展。
(4)掌长肌palmaris longus:肌腹很小而腱细长,连于掌腱膜。作用:屈腕和紧张掌腱膜。
(5)尺侧腕屈肌flexor capiulnaris:止于豌豆骨。作用:屈腕和使腕内收。
2.第二层 只有一块肌,即指浅屈肌flexor digitorum superficiallys。肌的上端为浅层肌所覆盖。起自肱骨内上髁、尺骨和桡骨前面。肌束往下移行为4条肌腱,通过腕管和手掌,分别进入第2~5指的屈肌腱鞘。每一个腱在近节指骨中部分为两脚,止于中节指骨体的两侧。作用:屈近侧指骨间关节、屈掌指关节、屈腕和屈肘。
前臂肌2
3.第三层 有两块肌,位于桡侧的拇长屈肌和位于尺侧的指深屈肌。
(1)拇长屈肌flexor pollicis longus:起自桡骨前面和前臂骨间膜,以长腱通过腕管和手掌止于拇指远节指骨底。作用:屈拇指掌指关节和指骨间关节。
(2)指深屈肌flexor cligitorum profoundus:起自尺骨的前面和前臂骨间膜,向下分成4个腱,经腕管入手掌,在指浅屈肌腱的深面分别进入第2~5指的屈肌腱鞘,在鞘内穿经指浅屈肌腱两脚之间,止于远节指骨底。作用:屈第2~5指的远侧指骨间关节、近侧指骨间关节、掌指关节和屈腕。
4.第四层 为旋前方肌pronator quadratus,是扁平四方形的小肌,位于桡、尺骨远程的前面,起自尺骨,止于桡骨。作用:使前臂旋前。
(二)后群
共有10块肌,分为浅、深两层。
前臂肌3
1.浅层 有5块肌,自桡侧向尺侧依次为桡侧腕长伸肌、桡侧腕短伸肌、指伸肌、小指伸肌和尺侧腕伸肌。这5块肌以一个共同的伸肌总腱起自肱骨外上髁。
(1)桡侧腕长伸肌extensor carpi radialis longus:向下移行于长腱经手背,止于第2掌骨底。作用:伸腕,腕外展。
(2)桡侧腕短伸肌extensor carpi radialis brevis:在桡侧腕长伸肌的后内侧,止于第3掌骨底。作用:伸腕。
(3)指伸肌extensor digitorum:肌腹向下移行为4条肌腱,经手背分别至第2~5指。在手背远侧部,掌骨头附近,4条腱之间有腱间结合相连,各腱越过掌骨头达指背向两侧扩展为扁的腱性结构,称指背腱膜。
(4)小指伸肌extensor digiti minimi:肌腹细长,长腱经手背尺侧至小指,止于指背腱膜。作用:伸小指。
(5)尺侧腕伸肌extensor carpi uluari:止于第5掌骨底。作用:伸腕,腕内收。
前臂肌4
2.深层 也有5块肌从上外向下内依次为旋后肌、拇长展肌、拇短伸肌、拇长伸肌和示指伸肌。
(1)旋后肌srpinator:位置较深,起自尺骨近侧,肌纤维向下外并向前包绕桡骨,止于桡骨上1/3的前面。作用:前臂旋后。
其余4块肌均起自桡尺骨和骨间膜的背面。
(2)拇长展肌abductor pollicis longus:止于第2掌骨底。
(3)拇短伸肌extensor pollieis brevis:止于拇指
(4)拇长伸肌extensor pollicis longus:止于拇指远节指骨底。
(5)示指伸肌extensor indicis:止于示指的指背腱膜。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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