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只用于有罪贵族和官员的刑法是

西周时期只用于有罪贵族和官员的刑法是,第1张

西周时期只用于有罪贵族和官员的刑法是鞭刑

鞭刑,早在黄帝时期就已经产生,但是鞭刑做为有实体文字记载的刑罚,则出现在西周中期。

西周的鞭刑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关于鞭刑的行刑工具和行刑的部位。

行刑的工具是荆条,行刑的部位是背部。

二、西周鞭刑的适用对象。

《尚书舜典》说:“鞭做官刑”;《尚书孔传》载:鞭是“治官事之刑”;马融《史记五帝本纪集解》载:鞭是“办治官事者之刑”;朱熹认为它是“官府之刑”。从这些言论中可以看出:鞭刑与官府、官吏有关。因此西周的鞭刑可以称作治吏刑。

三、鞭是从刑,鞭扑不分。

西周的鞭刑实与扑刑无异,是一种用以为教的扑刑,是一种最轻的刑罚。其实西周鞭刑名为“鞭”是为“扑”,是针对奴隶主贵族犯罪而保护奴隶主贵族的刑罚,因此,又可以称作官刑或教刑。

四、除了做为主刑附加刑以外,还可用作刑讯拷囚。

参考资料:摘自张秋华《中国古代鞭刑考》

由於笞刑的不人道及侵犯人权,此刑罚在欧美多个发达国家及地区已废除。今日世界上约有16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大部份在亚洲及非洲,例如阿富汗、伊朗、汶莱、马来西亚、坦桑尼亚、波札那、尼日利亚、新加坡等。

伊斯兰教国家

在两次大战期间,很多伊斯兰教国家仍然很通行鞭刑处死。这些国家似乎十分钟情于这种刑罚,它始终被归入由伊斯兰教法典演化而来的刑事法典中。这些国家有阿联酋、沙特、伊朗、北也门和巴基斯坦。

1984年,一名印度男子和一名斯里兰卡女子在阿布扎比法庭被判以石击毙,但由于他们外国人的身份,后被改判鞭刑。

1989年在沙特,四名涉嫌参与圣城麦加炸 弹谋杀案的男子被判处一人遭鞭答1500下,另三人每人遭鞭答1000下,他们实际上也就是被判了死刑。

1986年在北也门,一位男子由于浮乱罪而被当众鞭答1000下致死。

在巴基斯坦,性方面的罪行(被称为鞭罪)要处以100下鞭答。要是受刑者受刑之后尚余生息,他将根据刑法法典被众人乱石击毙。

然而,近年来,施行鞭刑最多的国家也许当属莫桑比克。1983年至1990年间,有两百多人由于黑市交易、偷盗和好 *被法庭处以该刑。判罚一般是在背部、肩部和大腿处鞭答九十下。

关于鞭刑的刑具和行刑的部位。

鞭,古文作矴(更),加“亻”旁,是讲鞭刑行刑的部位———人的背部,一字兼有象形、会意两个意思。关于刑具,从其古字“矱矲”字中可以看出,“矱”就是刑具,即荆条,可见西周鞭刑的刑具是荆条之类,行刑部位在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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