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通版本化妆品是什么意思?

明通版本化妆品是什么意思?,第1张

所谓的明通版本化妆品指的是来源于深圳明通化妆品市场的货物。

深圳明通化妆品市场的前身是手机数码城,这几年随着手机行业饱和后已经没什么发展空间了,所以逐渐转型成为了国际化妆品批发市场,在这里包罗万象,涵盖韩妆、日货、欧美、香水等等,诸如雅诗兰黛,兰蔻,迪奥,香奈儿等等,但凡你能叫得上名的国际大牌在这里都能找得到。

而绝大部分的货源经过这几年的筛选,十之八九都是韩国免税店的,主要是乐天、新世界、机场免税等等,剩下一部分的就是海南离岛免税店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香水的几乎都是欧洲免税店的。

婴儿用化妆品:婴儿皮肤娇嫩,抵抗力弱。配制时应选用低刺激性原料,香精也要选择低刺激的优制品。

少年用化妆品:少年皮肤处于发育期,皮肤状态不稳定,且极易长粉刺。可选用调整皮脂分泌作用的原料,配制弱油性化妆品。

女士化妆品:女士化妆品的选用要根据自己的皮肤情况和年龄段来考虑,一般来说,干性皮肤选择补水滋润的化妆品,油性皮肤选择清爽易透的化妆品;年龄在20岁之前选择保护性的化妆品比较好,20-30岁选择保护和滋润双重作用的,30岁之后就要选择延缓衰老祛除皱纹之类的化妆品。

男用化妆品:男性多属于脂性皮肤,应选用适于脂性皮肤的原料。剃须膏、须后液是男人专用化妆品。

孕妇化妆品:女性在孕期内,因雌激素和黄体素分泌增加,肌肤自我保护与修复的能量不足以应付日益增加的促黑素,进而引起黑色素增多,导致皮肤色素加深,此时的肌肤最惧怕紫外线及辐射,它们会迅速击垮肌肤的防御能力,令肌肤能量骤降,孕斑随时在脸部安家。

同时,衰减的肌肤能量也无法对抗由此产生的肌肤储水能力及细胞新陈代谢能力下降的威胁,进而导致缺水、干燥、出油、粉刺、痘痘、敏感甚至炎症等一系列肌肤问题。因此要格外注意孕期内的皮肤护理。

化妆品明通货是什么意思

化妆品明通货是什么意思,化妆品的版本有很多,常见的也是大家听过最多的就是免税版、本土版和专柜版,至于明通版本化妆品是什么意思,可能有些人是第一次听说比较陌生。那么化妆品明通货是什么意思?

化妆品明通货是什么意思1

所谓的明通版本化妆品指的是来源于深圳明通化妆品市场的货物。

深圳明通化妆品市场的前身是手机数码城,这几年随着手机行业饱和后已经没什么发展空间了,所以逐渐转型成为了国际化妆品批发市场,在这里包罗万象,涵盖韩妆、日货、欧美、香水等等,诸如雅诗兰黛,兰蔻,迪奥,香奈儿等等,但凡你能叫得上名的国际大牌在这里都能找得到。

而绝大部分的货源经过这几年的筛选,十之八九都是韩国免税店的,主要是乐天、新世界、机场免税等等,剩下一部分的就是海南离岛免税店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香水的几乎都是欧洲免税店的。

婴儿用化妆品:婴儿皮肤娇嫩,抵抗力弱。配制时应选用低刺激性原料,香精也要选择低刺激的优制品。

少年用化妆品:少年皮肤处于发育期,皮肤状态不稳定,且极易长粉刺。可选用调整皮脂分泌作用的原料,配制弱油性化妆品。

女士化妆品:女士化妆品的选用要根据自己的皮肤情况和年龄段来考虑,一般来说,干性皮肤选择补水滋润的化妆品,油性皮肤选择清爽易透的化妆品;年龄在20岁之前选择保护性的化妆品比较好,20-30岁选择保护和滋润双重作用的,30岁之后就要选择延缓衰老祛除皱纹之类的化妆品。

男用化妆品:男性多属于脂性皮肤,应选用适于脂性皮肤的原料。剃须膏、须后液是男人专用化妆品。

孕妇化妆品:女性在孕期内,因雌激素和黄体素分泌增加,肌肤自我保护与修复的能量不足以应付日益增加的促黑素,进而引起黑色素增多,导致皮肤色素加深,此时的肌肤最惧怕紫外线及辐射,它们会迅速击垮肌肤的防御能力,令肌肤能量骤降,孕斑随时在脸部安家。

同时,衰减的肌肤能量也无法对抗由此产生的肌肤储水能力及细胞新陈代谢能力下降的威胁,进而导致缺水、干燥、出油、粉刺、痘痘、敏感甚至炎症等一系列肌肤问题。因此要格外注意孕期内的皮肤护理。

化妆品明通货是什么意思2

正品化妆品明通版和专柜版并没有什么区别。明通版本化妆品最早指得是来源于深圳明通化妆品市场的货物,明通版本只是一个代称,刨根到底其实就韩免、海免和欧免的化妆品而已,并没有网上传的那么玄乎和吓人。

明通化妆品市场成立于2005年,前身为明通数码城,2017年正式转型为化妆品市场。是目前国内最大的进口化妆品市场及贸易市场。

明通化妆品市场的货源主要来自免税店和线上免税店,由于衔接香港,深圳成为进口贸易货源到达大陆的第一站,这也是深圳明通市场价格低的原因。

如果你是找到正儿八经的明通市场买化妆品,那么正品还是很有保证的,毕竟一来有市场监管,二来人家档口也跟市场签署了协议假一赔十,不至于砸自己口碑和招牌。

要是贪便宜找到了假的明通市场,假的明通市场就是很多其他地方的货物假冒成是明通的,打着明通的旗号去卖货,导致不明真相的人以为就是在明通买的,下意识以为明通是假的,诸如此类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明通版和专柜版区别?答案是:明通版比专柜版价格更便宜一些,明通版是韩免、海免和欧免的化妆品,而专柜都是公司授权,厂家公司供货。明通版本化妆品指的`是来源于深圳明通化妆品市场的货物,其实明通版本只是一个代称,刨根到底其实就韩免、海免和欧免的化妆品而已,明通化妆品市场成立于2005年,前身为明通数码城,2017年正式转型为化妆品市场。

是目前国内最大的进口化妆品市场及贸易市场。货源主要来自免税店和线上免税店,由于衔接香港,深圳成为进口贸易货源到达大陆的第一站,这也是深圳明通市场价格低的原因。

化妆品明通货是什么意思3

明通版本化妆品是什么意思?化妆品的版本有很多,常见的也是大家听过最多的就是免税版、本土版和专柜版,至于明通版本化妆品是什么意思,可能有些人是第一次听说比较陌生。

所谓的明通版本化妆品指得是来源于深圳明通化妆品市场的货物,那么深圳明通化妆品市场是一个什么的样的存在?

深圳明通化妆品市场的前身是手机数码城,这几年随着手机行业饱和后已经没什么发展空间了,所以逐渐转型成为了国际化妆品批发市场,在这里包罗万象,涵盖韩妆、日货、欧美、香水等等,诸如雅诗兰黛,兰蔻,迪奥,香奈儿等等,但凡你能叫的上名的国际大牌在这里都能找的到。

绝大部分的货源经过这几年的筛选,十之八九都是韩国免税店的,主要是乐天、新世界、机场免税等等,剩下一部分的就是海南离岛免税店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香水的几乎都是欧洲免税店的。

所以看到这里你可能就会明白了,究竟明通版本化妆品是什么意思?其实明通版本只是一个代称,刨根到底其实就韩免、海免和欧免的化妆品而已,并没有网上传的那么玄乎和吓人。

现在搞清楚了明通版本化妆品是什么意思后,大家肯定会好奇明通版本化妆品是不是真的?

如果你是找到正儿八经的明通市场买化妆品,那么正品还是很有保证的,毕竟一来有市场监管,二来人家档口也跟市场签署了协议假一赔十,不至于砸自己口碑和招牌。

不过你要是贪便宜找到了假的明通市场,所谓的假的明通市场就是很多广州的货物假冒成是明通的(没有地域黑,广州确确实实有个卖高仿的市场),打着明通的旗号去卖货,导致不明真相的人以为就是在明通买的,下意识以为明通是假的,诸如此类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化妆品进口流程:

1取得化妆品进口许可批文,此批文需在企业归属省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2做好进口化妆品收发货人备案。

3准备资料报检取得通关单,然后报关。

4报关通过缴税之后在商检局领取CIQ方可上架销售。

化妆品许可证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一、样品检测前需要提供的资料:

1产品配方(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如果有复配原料中各成分含量分别标出)。

2使用说明书(英文或者中文的有使用方法即可,加盖生产企业公章)。注:以上资料先发电子版通过我公司审核后再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3如果为小语种,请提供外包装翻译(如委托我方翻译,翻译费用实报实销)

4产品名称信息,生产企业的信息以及在华责任单位的信息。(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会提供表格签写)

5产品样品(需要国外市售未启封的,同一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的;样品含量大于30g,普通类的数量16个,特殊类的数量25~30个(根据功能定))。

6经公证的授权书(在华责任单位和生产企业签订,并在国外做法人签字真实性公证的)。

7经公证的接受授权书(在华责任单位和生产企业签订,并在国内做法人签字和公章真实性的公证。)

8在华责任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如果贵司计划准备配方和样品,请及早告知,我司免费指导配方准备的格式以及样品要求。避免企业因为不了解法规准佳备的不合格,浪美时间全钱和精力。

二、提交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前需要提供的内容:

1在生产国或原产国开具的自由销售证明原件。

2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安全控制要求。

3产品安全风险物质的评估材料。

4生产工艺和简图(指特殊类产品)。

5功效成分及其使用依据科学文献资料(指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

6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被委托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证明。(仅指委托加工的情况需要提供)申报周期4-5个月(普通类)6-7个月(特殊类,美乳和育发除外)美乳8个月,育发8到9个月

三、首次进口化妆品,境外厂商或者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监督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产品成分目录、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

4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和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审查的有关检测报告(复印件,附中文翻译)

7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正式样本

8完整包装产品样品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规定:第七条(标签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八条(标识内容)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三)实际生产加工地;(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六)全成分表;(七)保质期限;(八)净含量;(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第九条(禁止规定)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第十条(创新用语)化妆品标签中使用了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用语,应当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号对该创新用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第十一条(标识文字要求)除注册商标标识、境外企业的生产地址及约定俗成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第八条中规定的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必须使用外文字符或其他符号方能准确表达其含义的,应当在可视面用中文予以说明。国产化妆品标签中汉字标识内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译为其他种类文字,在同时标注时,对相同内容的标识,其他种类文字字体大小不得大于汉字字体。第十二条(命名要求)化妆品应当标识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产品原料名称的,该原料的功效应当与产品用途相符。(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第十三条(名称标注要求)化妆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应与批准或者备案名称相一致,除名称所含的商标外,产品名称的标识字体不得小于销售包装中的其他标识字体。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着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第十四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含义)化妆品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和具体组织实施生产行为的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包括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化妆品标识的实际生产企业为与内容物接触的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按国产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按进口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企业为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化妆品标签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第十五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一)化妆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生产的,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二)化妆品由生产企业委托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除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外,进口化妆品应同时标注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委托加工产品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且由于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原因难以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实际生产企业全部信息的,可通过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指引信息,同时在说明书中标注详细名称及地址的方式对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进行标注。第十六条(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化妆品标签中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注至或地区(港澳台)。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企业可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备案管理系统获取自动生成的产品备案编号,并使用该备案编号进行标注。获取备案编号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备案管理系统将自动注销该备案编号。第十八条(化妆品成分标注)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功能、安全宣称与认证标识)化妆品的功能宣称应当科学、真实、准确,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经功效评价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评价验证信息;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声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字体应与不小于功效声称作用内容的标识字体。第二十条(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管理)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验证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科学、公正开展功效评价验证工作。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功效评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评价报告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监督。第二十一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保质期限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或同时标注:(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必须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二位数月、二位数日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印制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原包装上。生产批号中需要标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标注信息后加注字母后缀。第二十二条(注意事项警示语标注规定)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应标示警示用语:(一)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二)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的。(四)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其它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使用方法或储存条件的。第二十三条(其他标注事项引导语规定)使用方法、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适宜部位、不适宜部位可以不采用引导语引出,但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有要求的除外。注意事项、警示用语应当标注引导语,且必须使用规范中文标识。第二十四条(禁止变相宣称)化妆品不得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变相宣称:(一)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二)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三)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称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标注宣称的内容。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产销售;(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食药妆是食品、药品、化妆品的简称。这三种产品的生产企业统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管理,食药总局对生产企业经过审核验厂合格后,分别颁发不同的生产许可证。针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号是食药妆准字XXX号。

“卫妆准字”是化妆品监管责任转移钱使用的文号形式,化妆品监管由卫生部转移到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相应地变成了“食药妆准字”的文号形式。

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卫生许可证

      家

      药

      监

      局

      关

      于

      发

      布

      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公布。现就《办法》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药 监 局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化 妆 品 标 签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第六条 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

      第七条 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使用方法;

      (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第八条 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以省略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者形态。

      (四)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当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者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

      (五)商标名、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第九条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且至少有一处以引导语引出。

      化妆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者其他必须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应当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证书编号,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第十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一)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信息载明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分别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二)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与生产企业相同时,可使用“注册人/生产企业”或者“备案人/生产企业”作为引导语,进行简化标注。

      (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人、备案人同时委托多个生产企业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时标注各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并通过代码或者其他方式指明产品的具体生产企业。

      (四)生产企业为境内的,还应当在企业名称和地址之后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化妆品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

      第十四条 产品使用期限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并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当使用汉字或者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份、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期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

      (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限时,除可以选择上述方式标注外,还可以采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视面上的使用期限应当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 为保证消费者正确使用,需要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或者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

      第十七条 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具有包装盒的小规格包装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

      (一)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二)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

      (三)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四)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

      (五)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七)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

      (八)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

      (九)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十一)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

      (二)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规范等的;

      (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

      (四)化妆品成分名称不规范或者成分未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引导语的;

      (六)产品中文名称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

      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小销售单元等名词术语的含义如下:

      最小销售单元:以产品销售为目的,将产品内容物随产品包装容器、包装盒以及产品说明书等一起交付消费者时的最小包装的产品形式。

      销售包装: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包括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放置包装容器的包装盒以及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

      内容物: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引导语:用以引出标注内容的用语,如“产品名称”、“净含量”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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