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自己的老婆过性生活,犯法吗?

强迫自己的老婆过性生活,犯法吗?,第1张

不可构成犯法!! 只要你们是合法夫妻!并且有相干证明! 如果女方要告男方强奸!男方只需出示相干夫妻证明!即不可构成犯罪! 结了婚的夫妻应该享受性生活!女方应该主动配合男方!而楼主所说的男方的行为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 这种情况我在现实生活中还是遇到过1次的!是不可构成犯法的!

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房事情都应该是双方自愿的,如强迫妻子发生关系的同样可能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是一项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妇女死亡、伤残的后果,因此,强奸罪主要是在保护女性的性自由,在发生性关系时要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在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如果女性不愿意的应当及时中止。北京专业律师根据经验,不得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尊重女方的真实意愿。在判断是否有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有明显的抗拒举动作为违背其意愿的唯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同一些呆傻或精神病患者的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丈夫强迫与妻子性生活是否构成强奸?“婚内强奸”是这样规定夫妻结婚后具有平等的关系,也有相互扶持的义务,而在关于性生活的这件事上,按道理来说理应尊重双方各自的选择。如果一方拒绝行房,而另一方强行发生关系,是否侵犯到一方的权利?这样的暴力构成强奸吗

根据法律解释,强奸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外。而根据大量的婚内强奸案例,可以明确的是,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这是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又有同居义务,同房义务。而夫妻双方同样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所以,丈夫强迫与妻子发生关系,通常不被认定为强奸罪。

夫妻双方是有履行性行为的义务

那么就没有其他罪责了吗?尽管夫妻双方是有履行性行为的义务,但如果丈夫在强迫与妻子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有对妻子造成伤害或者虐待行为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构成伤害罪,虐待罪等。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有很多我们司空见惯的事,都被当成了笑话,比如说:女友问男友,我和你妈一块掉水里,你会先救谁?还有男人看到陌生的姑娘独自一人,心生邪念,却发现是自己的熟人;丈夫想要和妻子亲密,但妻子不同意,丈夫强制发生了性关系。

这些事听起来很荒谬,又有点搞笑,但我们不知道的是,其实这些都会根据情况的不同,可能会追究责任。这并不是危言耸听,更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博士在《张明楷刑法学讲义》中提到的一些可能会承担责任的案例。

强奸是指违背女性意志

这些案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很有必要去了解一下这些知识,免得成为法盲而不自知,其中两个案例与我们普通人的生活相关性很强。第一个案例:动邪念,发现是熟人算不算改过自新张三特别喜欢赌博,不仅输光了所有的钱,而且还欠不了多少钱。被债主催债的张三很是苦恼,心想着怎么去弄点钱。

刚好有一天,张三晚上独自走在路上,看见一个打扮入时的姑娘,穿着高跟鞋,手上、脖子上都戴着金光闪闪的首饰,心想:这肯定是一个有钱人,于是就动了邪念,想抢钱。而被债主逼得走投无路的张三,则冲上去就把姑娘按倒在地,嘴上恶狠狠地说:把钱拿出来。然而这时候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原来姑娘抬头一看,原来是自己的同学张三嘛。张三一见是自己的女同学,于是放开了姑娘,还有点挺不好意思。

这些案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但混得不错的女同学,眼见着张三混成靠抢钱为生,心想这人也太可悲了。于是没等张三反应过来,她主动打开钱包,把包里的钱全都给了张三。那么在这个事件中,张三要承担责任吗?张明楷博士在《张明楷刑法学讲义》中是这样分析的:首先,张三按倒姑娘的时候,抢钱的行为已经发生;其次,张三这时抢了就是既遂,如果没抢到就是未遂;最后,姑娘主动给了张三钱,但并不是张三抢得。

张明楷博士认为,表面上看张三的确拿到了钱,但这个钱并不是他主动抢的,而是姑娘念他是自己的同学,而主动给的。这样看来,张三拿到的钱与他的抢钱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能说他抢钱未遂或终止,但并不算是主动地改过自新。

如果承担责任的话,有一个很关键的要素是胁迫别人

这也告诉我们,如果承担责任的话,有一个很关键的要素是胁迫别人,或者威胁之下取得才算是已遂。第二个案例:丈夫没有经过妻子同意,发生了性关系还有一个常见的事情是,妻子不同意过性生活的时候,丈夫强迫妻子,这要不要承担责任呢?先看一下《张明楷刑法法讲义》中强奸的定义,一种有两类:一类叫作普通强奸,指使用暴力、胁迫的或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一类称为奸*幼女,指的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这样看来,也并不是女人说丈夫没有尊重自己的意愿,就进行了性行为,而尊重或不尊重只是单方面的一种说法,真正要走到承担责任的那一步,是需要前提和分情况而定的,它有几个要素:首先,夫妻感情破裂或婚姻破裂的时候。这时候妻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如果丈夫无视妻子的意愿,就是不行的;其次,要有强制方法,比如强迫、趁机、暴力、胁迫等;最后,没有经过对方同意。

结语

这样看来,并不是仅仅靠女人说不愿意,就要承担责任,而且要考虑场景以及前提,如果双方当时是同意,但事后又产生分歧,男人就不必承担责任。也让我想起前不久看的《皇家律师》,里面有个案例就是一个女人跟男友分手了,但又主动约了前男友来家里,后来又告前男友强奸,但没告赢。

在这本《张明楷刑法学讲义》中,用了100多个案例,来全面科普我们的知识盲区。既有正义的思维风暴,也有知识盲区的解惑答疑,它让我们明白刑法学不仅是一个学科,更是关乎着个体的命运,世界运行的法则,是关于人性、感情与正义之间的融合。张明楷博士说:法不正解心不朽。这是情怀,也是对公平、正义的信仰。而了解刑法学,是我们用智慧追求正义的开始。

合法夫妻一方强硬过性生活算是违法的。当性行为的方式明显超过法律对性行为的保护方式时,就会出现犯罪,如妻子因某种原因不愿与丈夫继续共同生活,拒绝与其进行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明知妻子不愿与其发生性行为,却执意与妻子性行为,并且使用暴力手段排除反抗,这应当认定为婚内强奸。

法律分析

婚内的强制性行为,如果单从刑法条文来说的话,完全可以定强奸罪,因为《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描述中,并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性行为不构成本罪或者夫妻这间的强制性行为不以本罪论处等等但书的例外规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夫妻之间的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可以定强奸罪的。但是刑法理论是离不开实务,法律条文也不是放在庙堂之上的死板的条文,离开了司法实践,法律根本上就不能起作用。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由于其强制性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了身体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可以以最相近的罪名,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等来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样同样起到了惩罚犯罪、打击犯罪的目的,同时又维护了社会稳定,也使得男女平等原则再一次得到了公正的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性暴力可根据伤情鉴定,录音录像、报警以及公安调节的记录等。

在领取了结婚证之后双方就是属于法律上面的夫妻关系,但是成为了夫妻之后并不代表双方就可以做一些出格的事情,在有的时候是性暴力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性权利是指人人享有的与性别有关的合法权利。违背他人意志,强行甚至采取暴力手段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对他人性权利的侵犯。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性暴力如何取证:

(一)伤情鉴定。受到暴力殴打的,及时去医院做伤情鉴定。

(二)录音录像。使用手机或者录音录像设备记录当时的情况。

(三)对方道歉信、保证书。家暴往往不是一次两次,有些施暴者在施暴后痛哭求原谅,保证再也不犯。

(四)报警、调解记录。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居委会和妇联等机构的调解记录都可以成为证据。

(五)证人证言。父母、孩子、邻居的证人证言都可以成为证据。

在生活中,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及时收集侵权人违法犯罪证据便于后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06年认识,08年结婚,10年在工作单位门口把自己媳妇强行拉上出租车,带到自己的暂住处,趁着酒劲,又是威胁,又是打的,强行跟自己媳妇发生了关系,这男的挺不容易啊,估计在等几年,自己媳妇在哪他都不知道吧,这哪是结婚啊,我看这是骗婚,结婚为了啥啊,为了两人分居啊,为了两个人各过各的呗,那完全没有结婚的必要,单身多好啊, 不喜欢就别在一起,耽误自己,也耽误别人,这回好了,明明做的是夫妻该做的事儿,还被判了个“强奸”,男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这个丈夫就是“违背妇女意愿”做了不该做的事儿,我也有点蒙,你说两人是夫妻,两年不同房,这种要怎么算呢?男的是不是能反过来告女的诈骗,或者要求返还彩礼呢?这男的娶了个不能碰的媳妇,俩人还属于合法夫妻,这男的精神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吧,明媒正娶,还恋爱两年,能不能反过来告这个女人呢?反正男的也坐牢了,自己还孤单,俩人一起呗, 还是个伴!

01 不爱就别伤害!

据说这个女孩当初就不想嫁给他,是男方家里要拆迁,女方爹觉得要拆迁了,能有自己女儿一份,赶紧结婚啊,就这么不情愿的嫁给了他,新婚当晚女孩就不同意跟男的在一起,后来干脆就分开了,自己赚钱自己花,比搭伙过日子分的还仔细!

02 女孩有错在先!

男的是做了错事儿,可这女孩做的就对吗?这是婚姻,在婚姻里守身如玉,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你爹为了钱把你卖了,你有气找你爹去,跟人家有啥关系,有本事把彩礼钱还了,把婚离了啊,老人总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既然都已经结婚了,那就好好过呗,过去那人都没见过面不也结婚了吗?你们好歹还恋了两年呢!

总结:

这男的也是没别的办法了,离婚也不行,在一起也不行,俩人在一起就跟单身一样,也就趁着酒劲撒个酒疯,希望以后能好好在一起过日子,谁知道女的这么狠啊,直接给他告了,说心里话我总觉得女的也不是啥好人,心里估计有人,或者压根外面就有人,兴许对方是个有家庭的,现在还没办法离婚,所以都这么挂着,啥时候能真正在一起在说,万一自己老公再来个婚内出轨,又能分家产,又能离婚,多好啊,只能说这男的想不开,外面女人千千万,咋就选了这么一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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