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三纲一书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
行政诉讼三纲一书是指行政诉讼中的起诉状、答辩状、复议状和再审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些书面材料需要按照特定的格式书写。起诉状应包括原告的基本信息、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答辩状应包括被告的基本信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回应、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复议状和再审申请书也有相应的格式要求。在书写这些材料时,要清晰明了地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败诉了,可以向省高院提起行政再审申请。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分析
一审二审都败诉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终审申诉。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二审是基于上诉程序而产生的,此时原判决还没有生效。再审是基于审判监督程序而产生的,此时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是有法律依据的。
省高院可以自己对案件进行再审,也可以指令原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再审,对于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由本级法院进行再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进行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再审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请行政案件再审的流程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4、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应当对申诉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诉人的答复,也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进行,但只能以通知的方式,而不能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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