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换届选举一般由股东提名,前一届董事会对该股东的提名形成决议,然后以董事会的名义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通常原董事会在将被提名名单提交股东会前,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董事名额的分配情况等在股东之间进行协商,但这种内部酝酿,是公司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之间相互权利和利益的博弈,并不透明。《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要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首先需要提名候选人。对于独立董事提名,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有所规范,其中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对非独立董事,如何提名目前却缺少明确规范,由于非独立董事其实把控上市公司发展方向、深度参与公司实际运作,因此他们的提名其实更加关乎上市公司的未来。
当然,为落实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
《公司法》103条第2款也间接赋予了股东对董事的提名权,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股东可以根据该条规定,不经过公司董事会,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行使选举或更换董事的提名权。
但总体来看,目前董事提名缺乏法规制度规范,虽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但这种规定的规范层次太低,上市公司自主性较大,使得董事提名权主要受大股东控制。比如,有上市公司规定"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连续18个月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按持股比例提出4名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这些"土政策"甚至违反了《公司法》103条的有关规定。
董事换届选举一般由股东提名,前一届董事会对该股东的提名形成决议,然后以董事会的名义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通常原董事会在将被提名名单提交股东会前,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董事名额的分配情况等在股东之间进行协商,但这种内部酝酿,是公司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之间相互权利和利益的博弈,并不透明。《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要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首先需要提名候选人。对于独立董事提名,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有所规范,其中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对非独立董事,如何提名目前却缺少明确规范,由于非独立董事其实把控上市公司发展方向、深度参与公司实际运作,因此他们的提名其实更加关乎上市公司的未来。
当然,为落实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
《公司法》103条第2款也间接赋予了股东对董事的提名权,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股东可以根据该条规定,不经过公司董事会,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行使选举或更换董事的提名权。
但总体来看,目前董事提名缺乏法规制度规范,虽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但这种规定的规范层次太低,上市公司自主性较大,使得董事提名权主要受大股东控制。比如,有上市公司规定"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连续18个月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按持股比例提出4名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这些"土政策"甚至违反了《公司法》103条的有关规定。
如果公司的股东比较多的,或者公司的规模比较大的,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帮助股东管理公司,那么持股多少能进入董事会
实践中,并不是持有多少股权就可以入董事会的,没有股权的人也可以入董事会,董事会的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保留执行董事,也可以设立3-13人的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需设立5-19人的董事会。
依据公司具体情况,如果股东所占股份较少,且公司董事会人员较少的情况下,股东就很难加入董事会。
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选举董事可以在章程中施行累积投票制。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力,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力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例如,股东会需选五名董事,某股东持有100个普通股,这样他就有了500票的权力。他可以用500票去投某一名候选人,对其他候选人一票也不投, 这种情况就能有效的保证,他所选择的候选人,有更大的机会成为董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拥有公司股份的百分比并没有直接关系。上市公司,董事长一般是按照章程来选出来并被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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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
首先,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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