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红股票排名2021

高分红股票排名2021,第1张

方大特钢、百川能源、双箭股份、永新股份、宝新能源、吉鑫科技、绿茵生态、泰和新材、塔牌集团、沃华医药、金龙羽、冀东水泥。

1方大特钢:分红预案10派11元(含税),折算股息率1396%

弹簧扁钢和汽车板簧细分市场龙头;方大集团旗下的核心企业和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的“采矿→冶炼→轧制弹扁→板簧”产业链;

是全国弹簧扁钢、汽车板簧、易切削钢精品生产基地;19年弹簧扁钢销售量6329万吨,汽车板簧销售量1696万吨,螺纹钢销售量21839万吨;

2百川能源:分红预案10派33元(含税),折算股息率596%

京津冀天然气龙头,特许经营权覆盖河北省廊坊市10个行政区+三河市6个县市+张家口市涿鹿县+天津市武清区,天然气输配管网长度已超过3800公里,覆盖居民人口超过700万;

19年燃气销售总量1253亿立方米,天然气收入3209亿元,营收占比6576%

3双箭股份:分红预案10派5元(含税),折算股息率512%

养老行业龙头,拥有桐乡和济颐养院,入住率接近满员;成立上海双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加快公司在医疗服务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等布局

4永新股份:分红预案10派5元(含税),折算股息率507%

国内领先的软包装产品龙头之一主营真空镀膜、多功能薄膜、彩印复合软包装材料、纸基复合包装材料、新型医药包装材料、塑料制品、精细化工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

5宝新能源:分红预案10派3元(含税),折算股息率452%

从事新能源发电业务,陆丰甲湖湾(陆上)风电场一期工程已并网发电,二期工程495MW风电机组正在投建,并规划分期完成陆丰甲湖湾(海上)风电场1400MW风电机组的立项及建设;

与中广核风电签署协议书,双方拟共同投资设立中广核新能源汕尾海上风电有限公司,联合开发汕尾甲子海上风电场(900MW)和汕尾后湖海上风电场(500MW)

6吉鑫科技:分红预案10派2元(含税),折算股息率398%

专注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用铸件产品的龙头企业,主要产品为750KW-12MW风力发电机组用轮毂、底座、轴、轴承座等系列产品;公司积极开拓风电场业务,取得60MW、40MW风电场项目的投资核准证;

7绿茵生态:分红预案10派5元(含税),折算股息率374%

主营业务为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主要涉及生态修复工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地产景观工程等;拥有“城市园林绿化一级”、“风景园林设计专项甲级”、“市政总承包三级”等专业资质;

8泰和新材:分红预案10派6元(含税),折算股息率352%

国内首家氨纶生产企业,军队采购一级入库供应商;公司主营氨纶、芳纶等高性能纤维的研产销,产能居国内前五位,主导产品为纽士达氨纶、泰美达间位芳纶、泰普龙对位芳纶及其上下游制品,广泛应用于个体防护、环境保护、航空航天、电气绝缘等领域;

9塔牌集团:分红预案10派43元(含税),折算股息率348%

粤东地区规模最大的水泥制造企业,广东本土唯一一家水泥上市公司;

公司拥有广东梅州、惠州以及福建龙岩三大生产基地,有7条新型干法熟料水泥生产线,年产水泥1800万吨、熟料1163万吨,拥有“塔牌”、“嘉应”、“粤塔”、“恒塔”四个品牌;

10沃华医药:分红预案10派26元(含税),折算股息率342%

前身可追溯到清朝乾隆年间的万和堂药庄,拥有二百多年历史;主导品种心可舒片是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为国内心脑血管领域临床应用时间最长、最成功的中药品种之一具有活血化瘀、行气止痛等功效;

荷丹片为独家产品,中药三类新药,具有化痰降浊、活血化瘀,治疗高脂血症作用;骨疏康具有补肾益气活血壮骨功效;

11金龙羽:分红预案10派3元(含税),折算股息率331%

营业务为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主要产品包括电线和电缆两大类。其中电线分为普通电线和特种电线,电缆分为普通电缆和特种电缆。

经过近20年的持续较快发展,已经成长为我国电线电缆行业领先的民营企业之一是华南地区规模最大、产品最齐全、技术最先进的电线电缆企业之一。

12冀东水泥:分红预案10派5元(含税),折算股息率319%

华北水泥龙头,中国北方最大的水泥生产厂商(与金隅集团资产重组),京津冀地区市占率超50%;

国内水泥制造企业第三名,年熟料产能达到117亿吨,水泥产能达到17亿吨,有自备的石灰石矿山,资源储量多、品质较好,并且拥有“盾石”和“BBMG”、“金隅”三大品牌。

2008年,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一六三三”的工作部署,凭借雄厚的科技经济资源和政策优势,抢抓机遇、乘势而上,积极应对、逆势而为,较好地克服了国际金融危机、人民币升值等不利因素影响,全区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出现下滑,累计增幅出现回落。全区102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258亿元,同比增长244%,比上年增幅477%下降了233个百分点,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81 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是7023%,比去年末下降了567个百分点;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4668亿元,同比增长236%,比去年同期增幅降低了21个百分点;完成工业增加值7455亿元,同比增长171%,比上年增幅337%下降了166个百分点;实现利润总额2151亿元,同比下降了115%;实现利税总额3306亿元, 同比下降了38%;实交税金总额143亿元,同比增长223%。

高新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累计增幅图如下: 全区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开拓新的出口增长点,对外贸易仍有较大幅度增长。2008年,全区实现进出口总额1004亿美元,比去年增长399%,比全市平均增幅288%高111个百分点,其中出口总额815亿美元,增长35%;进口总额190亿美元,同比增长652%。全年新批外资企业数6个,合同利用外资额5452万美元,实际到账外资5294万美元,同比下降了258%,对外承包劳务营业额5322万美元,新增境外投资额1942万美元。

高新区进出口总额增幅图如下: 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平稳,投资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2008年,全区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406亿元,同比增长325%。比全市平均水平261%高64个百分点。完成工业投资4674亿元,完成服务业投资3732亿元,同比增长1539%。

1、完成现代服务业投资3109亿元,同比增长4096%,比全市平均增幅1392%高2704个百分点,全市滨海开发区增幅最高5298%,我区排名第二位。

2、完成高新技术投资3628亿元,同比增长2042%,比全市平均水平1823%高219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占工业规模以上投资的比重是432%。

3、完成节能环保投资(狭义)665亿元,同比增长4828%,比全市平均水平8306%低3478个百分点。

4、完成文化产业投资95亿元。全市文化产业投资同比增长4617%。

5、完成公共服务投资1761亿元,同比增长12318%,比全市平均增幅3266%高9052个百分点,我区低于滨海排名第二。

6、完成房地产投资额1713亿元,同比增长555%。施工房屋面积33509万平方米,增长813%;竣工房屋面积3091万平方米,同比下降了205%;房屋销售面积482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了305%。

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投资19亿元,先后完成道路及配套工程18项,开工道路总长度169公里,铺设管道101公里;投资45亿元,实施了全长63公里的浞河治理工程;建设了投资26亿元、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的潍坊学院体育馆,工程主体现已完工。

为努力打造生态高新区的目标要求,今年投资28亿元,先后完成44项道路及绿地绿化工程和123家重点单位庭院绿化,共栽植乔灌木7174万株,新建和绿化提升面积300多万平方米,全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人均拥有绿地面积增加到27平方米,打造出北宫东街、玉清东街、东方路、永春路等高档绿化精品。目前,济青高速公路市区段林带补植工程和秋季绿化工程又全面开工,截至目前已栽植乔木95万株,完成投资800万元。进一步提高了城市管理整体水平。 高新技术产业依然是推动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2008年,全区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6家,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181亿元,同比增长282%,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7023%。2008年,全区专利申请284个、授权193件,同比分别增长146%、135%。

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加快。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扶持的13家企业研发中心,已有8家形成研发能力,5家正在加紧建设。目前,高新区创新体系中,拥有国家级、省级创业中心各1个,孵化创新基地达到25万平方米,高新技术企业自建研发中心总数达到59个,其中省级以上21个。

科研队伍不断优化。全区科研专业人才总数达到5000多名,其中博士140多名、硕士860多名。今年以来,高新区新批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3个,获得省发明创业奖4项,占全市近三分之一;获得省巾帼发明奖1人,全市唯一;上报省优秀发明家奖6项、批复市青年科技奖3家,占全市近一半。

生物医药产业。生物医药科技园被批准为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拥有的省级中药现代化科技企业孵化器设施达到国内一流水准,现已全面运营,同时设立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被中国博士后基金会认定为中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基地;沃华医药已成为全国最大的中成药心可舒研发生产企业。

新材料、新能源产业。总投资225亿元的俊富非织造项目,5年内产能达到15万吨、销售额36亿元,成为亚洲最大的医疗、工业防护和个人卫生用功能性非织造复合材料研发生产基地;台湾大同公司总投资3亿美元的太阳能硅片项目已开工建设,下步太阳能切片、硅棒等项目将相继入驻发展,形成完备太阳能产业链条,预计5年内销售额将达到190亿元。 全区教育呈现出又好又快、和谐发展的强劲态势。全区中小学校23所,其中小学19所,初中4所,在校学生11626人,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2008年,高新区教育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公开招聘名师,积极创办名校,全区教育设施和教学质量实现了质的提高。在今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观摩点评中,高新区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东明初中在全市初中科学发展评价督导评估中获得第一名;5个项目获得潍坊市人民政府教学成果奖,在全市的金点子案例评选中获得6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打造出北海、双语、东明等一批义务教育品牌学校,成为全市基础教育新亮点。

卫生事业上了一个新台阶,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更加完善。高新区所属医疗机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1048人,住院病人6575人次,门诊病人约336500人次,计划免疫接种达到了49570人次,七苗接种率达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村覆盖率达100%,参合农民达到73010人,人口参合率为9987%。2008年,规划建设了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市人民医院合作,开工建设的目前全市最高水平的多功能、现代化医院,总投资10亿元、总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为社区居民提供“六位一体”服务功能,“双零双百”政策,延伸到农村、覆盖到农民。 年末总人口139960人,人口目标责任进一步落实。2008年,全区出生人数883人,出生率989‰ ,人口自然增长率7‰,合法生育率97%,晚婚率772%,晚育率8997%,出生人口性别比由2007年的1095下降到2008年的92,下降了175个点。群众的“三最”问题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圆满完成了潍坊市下达我区的人口目标责任计划。

居民收入增长较快,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914元,增长144%;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955元,比上年增长235%。 潍坊现有年交易额过亿元的专业市场达36处。正在规划建设3个物流基地、6个物流中心和4个配送中心。目前,全市物流企业发展到1500家,年物流货值达到320亿元。总部设在高新区的潍百集团已成为覆盖全市、辐射全省、延伸国内重点城市的连锁经营骨干企业。

潍坊出口加工区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四大综合保税区功能,在产业、税收、贸易等方面有着更加优惠的政策,服务功能和承接能力进一步增强。

张店鱼沃房厅位于中国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齐鲁软件园内,具体地址为淄博市张店区长山路与长山东路交汇处。该区域交通便利,周边有多条公交线路和地铁2号线,方便前往。鱼沃房厅是一个综合性购物中心,集购物、美食、娱乐、休闲为一体,拥有众多知名品牌商家,如苹果、HM、ZARA等,以及各种美食,如中餐、西餐、日餐等,还有**院、KTV等娱乐设施,可供顾客全天候消费和娱乐。此外,鱼沃房厅还设有充电区、休息区、儿童乐园等人性化服务设施,是淄博市内一家集购物、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现代化购物中心。

审判长、审判员:

受制造、销售假药罪一案被告人宫××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犯制造、销售假药罪,原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宫××采取强制措施时,宫××涉嫌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辩护人还注意到,在昨天的庭审调查当中,包括庭审调查以前,审判长征求宫××对起诉书的意见时,宫××认罪,承认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委托代为加工的是药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的行为确实是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的行为,但是,其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还需要结合宫××所涉嫌的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从这个角度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被告人宫××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被告人宫××不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

1、对被告人宫××不利的几份言辞证据

尽管宫××自己承认接受委托加工的是药品,但是,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能仅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应当结合全案的证据来进行分析。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对被告人宫××不利的证据,一是被告人于金勇的供述,二是被告人王晓春的供述,三是郭焕洲的证言,但是,于金勇的供述和王晓春的供述之间,以及于金勇的供述和郭焕洲的证言之间均存在许多矛盾,互相不能印证,无法证明他们当时已经告诉过宫××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药片。具体而言:

(1)证人郭焕洲称他一个人去淄博找宫××联系加工心可舒药片时,宫××问他提供的药品配方是不是治疗心血管病的,但这些都只是郭焕洲单方面的说法,宫××未供述,因此不能证实。

(2)郭焕洲称他和于金勇一起去淄博找宫××时,宫××问他们是不是要生产心可舒颗粒,于金勇也曾告诉宫×ד我们想自己生产心可舒”,但对此于金勇未予证实,宫××未供述,因此不能证实。

(3)被告人于金勇当庭供述郭焕洲自己一个人去淄博找宫××联系加工药片回来后,郭焕洲曾告诉过自己他已经明确告知宫××要求加工的是心可舒药片,但辩护人认为,即使于金勇的供述属实,也只是一份传来证据,证明力有限,况且郭焕洲本人并未证实他从淄博回来后曾这样告诉过于金勇。

(4)被告人于金勇供述他和郭焕洲去淄博与宫××商谈,提及加工价格时于金勇曾告诉宫××中药厂的生产成本不到2元钱一盒带包装,以及宫××曾答应连包装一块给弄着,郭焕洲未证实,宫××未供述。

(5)被告人于金勇供述他们提供给宫××的产品配方、工艺上写有“心可舒”字样,经审理查证不属实。

(6)被告人于金勇供述他和王晓春去淄博××找宫××交定金和拉药片时,宫××曾拿出一些他们厂生产的心可舒胶囊和心可舒片给他们看,但是,第一,淄博××从未生产过这些产品。第二,王晓春未证实上述事实,宫××也未供述。

(7)于金勇供称他和王晓春曾经给宫××传真过沃华心可舒片的药品检验报告,侦查阶段于金勇供述药品检验报告是王晓春通过伟力药业原同事搞到的,被告人王晓春否认,称自己不清楚检验报告的来源,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于金勇不能说清检验报告的来源,而王晓春供述自己并没有见到于金勇给宫××传真过检验报告,也没有同于金勇一起传真过检验报告。同时,结合××制药质检科科长李俊田的证言,证实产品检验是依据片剂通用标准进行的,这与宫××的供述相符,因此,于金勇等人给宫××传真过沃华心可舒检验报告的事实不能认定。

2、关于宫××在受委托加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关于宫××在组织加工过程中收取加工费没有为于金勇打收条,或打了收条未签名,没有办理委托加工审批手续、没有保存检验记录、工序传递卡等事实,仅能证明业务操作上的不规范,有违规行为,由此不能必然得出宫××明知受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或其他药品的结论。

3、关于宫××能否通过郭焕洲、于金勇提供的配方工艺得知受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

辩护人认为,基于以下事实和理由,宫××未必能得知受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药品:

(1)配方工艺上未写明产品名称。

(2)郭焕洲、于金勇联系加工时声称要求加工的是保健品。

(3)根据卫生部规定,配方当中的五种中药材均为“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事实上,保健食品当中是可以含有中药材的,而且绝大多数保健食品当中都含有中药材,这些中药材限于无毒副作用的中药材,也就是卫生部规定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关于这一点,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都是有所了解的。也就是说,中药材不仅可以用来制药,也可以用来制造保健食品,叫做“含药保健食品”。因此从配方原料本身不能区分委托加工品种是药品还是保健品。

(4)虽然他人曾借用××制药名义和资质向国家药审部门上报过心可舒浓缩丸、心可舒分散片两个品种,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宫××能够判断受委托加工的产品配方工艺属于心可舒,理由是,一、以××制药名义申报的心可舒浓缩丸、心可舒分散片在山楂的提取工艺上都和卫生部、山东省药品标准规定一致,即将山楂用乙醇浸泡后全部提取其有效成份入药,而于金勇、郭焕洲等人提供给宫××的产品制作工艺,在山楂提取工艺上是三分之一的山楂粉碎后直接入药,未经乙醇浸泡和提取。熟悉中药制作的人都知道,制作工艺常常是决定药品实质区别的一个因素。同样的原料和配方,在不同的制作工艺条件下,可以造出不同的两种药品,也可以造出保健品。前者如药典中记载的以穿心莲为唯一配方原料,在三种不同的制作工艺下,可以分别生产出“穿心莲片”、“炎得平片”、“穿心莲内酯片”三个不同的中药品种,后者如以螺旋藻为唯一配方原料,在不同的生产工艺下,可以生产出作为药品的“螺旋藻胶囊”,也可以生产出作为保健食品的“螺旋藻片”,因此,在制作工艺不同的情况下,单纯配方相同不是区分药品品种,也不是区分药品和保健品的可靠依据,宫××尽管是工作了近二十年的制药工程师,从这个对山楂不是提取而是粉碎的工艺当中无法识别这就是心可舒药片的制作工艺。二、虽然这两个品种的配方与心可舒片大体相同,但毕竟这两个上报品种××和宫××并未参与研制,只是在产品研制成功后,宫××作为××的总工程师在有关申报材料上签字,而且这是2005年上半年的事,在此前后的一年左右的时间里,××药业以同样方式上报的品种达40多个,在这种情况下,事隔一年多之后,在郭焕洲、于金勇等人来联系加工时,要求宫××还能记住其中某个曾经上报品种的配方,确系强人所难,也是不合情理的。

(5)配方工艺上虽写有“主治”、“处方”等字样,但如此表述并不必然证明委托加工的是药品。因为在2001年《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保健品市场管理相当混乱,许多保健品,比如曾名动一时的“三株口服液”、“三株赋新康”等,虽然都是食品卫生批号,但都在其产品包装、广告媒体上公然进行治疗功效宣传,“三株口服液”宣称其对肠胃疾病有治疗效果,“三株赋新康”宣称其对各种癌症有辅助治疗作用。这种混乱情况一直延续到《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后一段时间才得到有效遏制,随着国家对保健品市场整治力度的加大,到2006年至2007年本案发生时,保健食品在其产品包装上公然宣传疗效的情况已经基本消失了,但不能排除此前的一些有疗效描述的保健品配方工艺资料流传下来。因此,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在委托方声称要求加工的是保健品的情况下,存在于配方工艺资料上的“主治”、“处方”等字眼不足以使宫××作出委托加工产品系药品的判断。

4、××制药张惠玲、黄丽、李俊田等证人证言,以及辩护人从淄博××药业财务部调取的现金收入帐,均可证明被告人宫××接受的是一笔保健品外加工业务。

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不能应当认定被告人宫××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故意。

(二)涉案产品不符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一个客观标准,如何掌握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明确规定,即:“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治疗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治疗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从《解释》的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界定采用的是实质危害标准。被告人宫××受委托加工的这些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拟制的“假药”,即“以假药论”的药品,这种药不一定能危害人体健康,更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相反,根据国家认可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宫××受委托加工的这批药品是合格的,各项检验指标都符合国家药品检验标准的规定,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的因素。同时,根据《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出具鉴定结论,本案当中,侦查和公诉机关都没有委托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无法做出被告人宫××受委托加工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论。至于公诉人在法庭辩论当中所强调的心可舒是在狐狸场包装的事实,因为宫××并未参与包装,对产品其他被告人如何包装、在何处包装宫××无法预见也无法决定,当然不能由宫××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宫××受委托组织加工的这批药品符合刑法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被告人宫××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被告人宫××不具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故意

这一部分的事实和理由在第一部分已经论述,基本一致,不再重复。

(二)被告人宫××的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辩护人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就是要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处以何种刑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四种行为方式,分别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好”、“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解释》的明确界定,所谓“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所谓“以假充好”,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所谓“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所谓“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为:(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从“两高”的《解释》结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这里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所生产的产品都是实质上的假、劣产品,而不是法律拟制的假、劣产品,被告人宫××受委托组织加工的心可舒药经检验,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不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当中的任何一种。

(三)被告人宫××的“销售金额”难以计算

被告人宫××在本案生产假药的过程当中,只是参与了一部分行为,也就是把中药材按照配方工艺制成了药片。当宫××的行为结束的时候,这个药是什么药,将流向何处,宫××都是不知道的。而且,宫××是接受委托加工心可舒片,而不是自己生产出心可舒片后销售给其他被告人,只有当本案的其他被告人将宫××加工的产品特定化,即进行包装,标明了品名、商标、功能主治、生产日期、批准文号、用法用量这些内容之后,它才是作为商品的心可舒片,扰乱药品市场,损害山东沃华医药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利益,起决定作用的环节在什么地方,应当是显而易见的。如此,本案当中就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因为宫××只是接受委托加工产品,赚取的是加工费,加工完后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将产品交给本案的其他被告人,所以,如果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宫××的刑事责任,宫××的销售金额是难以计算的,这也是对其行为不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个理由。

总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的行为既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

以使用体验来说,个人最为推荐海尔、奥普、松下的浴霸,这三款不仅是浴霸界的老牌子,而且功能也比较齐全,性价比比较高。

海尔的浴霸是我家现在正在用的浴霸,优点在于秒热,而且还有自动沐浴的功能,就是在沐浴的时候有暖风功能,这个功能真的是最喜欢的没有之一,而且还自带换气,不会洗澡之后整间浴室烟雾缭绕。而且在平时不适用的时候也可以开启暖风功能来干燥浴室,可以很好的避免细菌滋生和异味,对于一些有洁癖的人来说简直不要太优秀。除此之外它的灯光也非常柔和,小朋友洗澡的时候会往上望,用了这个浴霸就不用老是开开关关的而折损了。冬天洗好澡之后慢悠悠的穿衣服,真的非常舒适啦。

奥普的浴霸也是享誉盛名,它的设计特别的人性化,在开关处有一圈淡淡的光,就算是全屋漆黑的情况下也可以迅速找到开关,同样升温也是特别快,这一款的送风系统比较人性化,是四面送风而不集中,不用担心老是站在那里会被烫伤。它还是触摸屏的,看起来特别的高级,同样带有换气系统,洗澡的时候也能有新鲜空气的循环,而且箱体整个看起来很轻便,不论装在哪里看着都很高档,还防水防雾,它不仅外观上优秀,性价比也是第一名。

最后推荐的是松下的浴霸,这一款走的是外貌主义,设计的非常简洁,如果家中有那个的是白色的防水涂层的话那叫一个配一脸。这一款的功能最为齐全,不仅有凉干燥,还有热干燥,以及24小时换气系统,还可以预定时间和调整强弱程度,使用的时候定大约15分钟就可以开始使用了,用风暖的话则大约10分钟就能感受到一股暖流,还有自动的冷暖变光,冬天带娃洗澡最为方便。在梅雨天气的时候还可以用暖烘和换气两个功能来烘干衣服,是不是很实用?

以上推荐的三款浴霸,都是自己和周围人使用后觉得可以推荐的产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主观:

审判长、审判员: 受制造、销售假药罪一案被告人宫××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 辩护人 ,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注意到,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宫××犯制造、销售假药罪,原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宫××采取强制措施时,宫××涉嫌的是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辩护人还注意到,在昨天的庭审调查当中,包括庭审调查以前,审判长征求宫××对起诉书的意见时,宫××认罪,承认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委托代为加工的是药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的行为确实是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的行为,但是,其行为是否应当受到 刑法 上的否定性评价,还需要结合宫××所涉嫌的 罪名 的法定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从这个角度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的行为不构成 生产、销售假药罪 ,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被告人宫××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被告人宫××不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 1、对被告人宫××不利的几份言辞 证据 尽管宫××自己承认接受委托加工的是药品,但是,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能仅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应当结合全案的证据来进行分析。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对被告人宫××不利的证据,一是被告人于金勇的供述,二是被告人王晓春的供述,三是郭焕洲的证言,但是,于金勇的供述和王晓春的供述之间,以及于金勇的供述和郭焕洲的证言之间均存在许多矛盾,互相不能印证,无法证明他们当时已经告诉过宫××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药片。具体而言: (1) 证人 郭焕洲称他一个人去淄博找宫××联系加工心可舒药片时,宫××问他提供的药品配方是不是治疗心血管病的,但这些都只是郭焕洲单方面的说法,宫××未供述,因此不能证实。 (2)郭焕洲称他和于金勇一起去淄博找宫××时,宫××问他们是不是要生产心可舒颗粒,于金勇也曾告诉宫×ד我们想自己生产心可舒”,但对此于金勇未予证实,宫××未供述,因此不能证实。 (3)被告人于金勇当庭供述郭焕洲自己一个人去淄博找宫××联系加工药片回来后,郭焕洲曾告诉过自己他已经明确告知宫××要求加工的是心可舒药片,但辩护人认为,即使于金勇的供述属实,也只是一份传来证据,证明力有限,况且郭焕洲本人并未证实他从淄博回来后曾这样告诉过于金勇。 (4)被告人于金勇供述他和郭焕洲去淄博与宫××商谈,提及加工价格时于金勇曾告诉宫××中药厂的生产成本不到2元钱一盒带包装,以及宫××曾答应连包装一块给弄着,郭焕洲未证实,宫××未供述。 (5)被告人于金勇供述他们提供给宫××的产品配方、工艺上写有“心可舒”字样,经审理查证不属实。 (6)被告人于金勇供述他和王晓春去淄博××找宫××交 定金 和拉药片时,宫××曾拿出一些他们厂生产的心可舒胶囊和心可舒片给他们看,但是,第一,淄博××从未生产过这些产品。第二,王晓春未证实上述事实,宫××也未供述。 (7)于金勇供称他和王晓春曾经给宫××传真过沃华心可舒片的药品检验报告,侦查阶段于金勇供述药品检验报告是王晓春通过伟力药业原同事搞到的,被告人王晓春否认,称自己不清楚检验报告的来源,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于金勇不能说清检验报告的来源,而王晓春供述自己并没有见到于金勇给宫××传真过检验报告,也没有同于金勇一起传真过检验报告。同时,结合××制药质检科科长李俊田的证言,证实产品检验是依据片剂通用标准进行的,这与宫××的供述相符,因此,于金勇等人给宫××传真过沃华心可舒检验报告的事实不能认定。 综上所述,售卖假药的行为应该要进行严厉的打击,买卖假药的行为对于人身、社会稳定存在极大的危害和弊端,必须杜绝,这伤财还威胁生命。然而却有些人为此行为进行辩护,主要是从被告者角度出发,其被涉嫌参与的罪状进行辩解,以为自己解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第三款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是否属于假药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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