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警察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将犯人快速制服并给其戴上手铐?

你认为警察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将犯人快速制服并给其戴上手铐?,第1张

  警察制服案犯的手段:一是用震慑力让其服法;二是对反抗者格斗搏击制服;三是有效使用警械等。

  1、对于案犯在心里上警察具有职业威慑力,严施以严厉的震慑语言促使其认罪服法并配合警方办案与调查。

  2、警察(特别是刑警)由于工作的需要与职业要求,普遍都进行过格斗、擒拿等专门训练,一对一或一对二都是可以占上风的。

  3、警察执警时手铐、电警棍、打击棍、枪支等警械或配枪必要时即可派上用场。

9月14日晚上,宝鸡眉县平阳街消防救援站接警称槐芽镇派出所一人被手铐困住,救援站立即出动一车七人前往处置。

到场后,经询问得知被困者为一名22岁男子,他自己在垃圾堆捡到一副手铐,由于好奇心作祟,将手铐戴在左手上,因为没有钥匙,取不下来了。于是男子来到派出所求助,派出所民警自行用钥匙解锁,也未能打开,只好拨打119求助。

发现被困者手腕已经有轻微的肿痛

消防人员立即进行处置

利用万向剪断钳将手铐剪开

男子终于脱困

手铐属于警用器械,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个人或者组织,非法使用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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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留学生绑架。死刑犯是时深知“大限“即将来临,他(她)们的心早已死亡,仅仅留下一具僵尸。乃是活着的“死人“!

初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死刑命令留学生绑架。

行刑当日,执行法警从看守所提人并“验名正身”并绑赴刑场执行死刑留学生绑架。死刑犯已是任人宰割的羔羊,行走挪动甚是艰难!执行法警和执行人员几百人之众将他(她)们团团围住!刑场内外三步一岗、五步一哨。即使死刑犯是“梁山好汉“亦吓得屁滚尿流!何况一个被羁押两年多时间的寻常人呢?

死刑犯此刻并不会“反抗“,或许“反抗“意识全无矣留学生绑架。“反抗“亦是徒劳!甚至会死得更加痛苦!

死刑犯押赴刑场反抗的基本不存在,因为被判死刑就己经软了,麻木了,即使有特别凶恶的也必定事先会采取措施控制住死刑犯。

我曾参加过一个公判会,两名死型犯形成鲜明对照,一男的是流氓杀人犯、整个过程人都软绵绵的、站都站不住,嘴张着、下已搭拉着,还不停流口水,原因是此人异常凶恶,在来公判会现场前一直都在高声叫骂,还说“老子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要跟你们干到底”。为此,赴公判现场时将他的下巴卸掉了,还采取了其它措施,使之不能发声、不能乱动弹。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看守所中被允许使用的三种械具,分别是手铐、脚镣和警绳,而这三种械具主要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使用:1、接受审讯;2、防止过激行为;3、限制行动;4、被判处死刑。

1、接受审讯首先,虽然说看守所是看管犯人的地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可以审问犯人的,对于已经定罪了的犯人,警方在审问的时候是需要给犯人戴上手铐的,这也是为了让罪犯被“限制”住,否则罪犯情绪激动起来不知道会做出什么事情,甚至可能会趁机伤害到审讯的警察,所以审问某些罪犯的时候,给他们戴上手铐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2、防止过激行为其次,手铐、脚镣和警绳都有一个共同的作用,那就是防止罪犯的过激行为,有的罪犯可能因为心理有问题,或者是一时接受不了现实,就可能会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比如伤害他人、伤害自己、砸东西等,用这三种械具也是为了让他们无法做出过激的行为,如果是有自杀倾向的,会直接用警绳捆起来。

3、限制行动另外,看守所有时候也会遇到一些特殊的罪犯,比如有的罪犯在看守所生病了,看守所的犯人也有看病的权利,但是为了防止罪犯在看病的过程中逃走或者伤人,就会给他们戴手铐和脚镣,这样做的目的也是方便警方控制他们,脚镣还可以限制他们的行走步伐和速度。

4、被判处死刑最后,看守所的死刑犯全都会被戴上脚镣,而且死刑犯的脚镣是几十斤重的,对于一些想自杀,或者不接受死刑的死刑犯,还会被警绳捆起来,这么做也是为了防止他们自裁,同时也是为了让他们安静接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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