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普健身出来的是什么证书?

赛普健身出来的是什么证书?,第1张

赛普健身学院毕业后的学员都会颁发相应专业的证书,目前,赛普能够颁发或者代为颁发的证书有:

1、健身教练资格证;

目前最正规、最权威和最具法律效应的健身教练必备的上岗证,由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综合管理。

2、高级私人健身教练证书;

3、运动营养师证书;

运动营养师是为了解决运动员或者健身人群饮食问题而诞生的职业,随着生活品质的提升,保持健康匀称的体魄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

4、赛普学院证书。

国家认可的证书:

1、体育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

2、健美协会的高级私人教练证书。

扩展资料

1、考取方法:

要考取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必须到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试点单位(正式挂牌、有培训机构编号)进行培训,并由培训单位组织参加各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的鉴定(由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具有考评资格的多名考评员共同进行),通过公共理论、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的考核,合格者颁发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各个省市均有培训机构,可在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网络中心查询或咨询当地体育局,健身协会或其它健身机构。

2、各种健身教练培训机构认证证书:

(1)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认证;

(2)等级健身指导员证书;

(3)各种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

3、流行的健身项目:

大众健身操、搏击健美操、有氧舞蹈、拉丁健美操、健身球、瑜伽等。

参考资料:

-健身证书  -健身

国际健美联合会现有168个会员国,亚健联有36个会员国,是最大的国际和亚洲单项体育组织之一,健美运动也是最为普及的运动项目之一。随着人类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健美这一延缓人体肌肉衰老速度最为有效的运动项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随着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中国的健美运动也以日新月异的面貌在各地蓬勃开展。

1986年中国举重协会成立分支机构健美运动委员会,中国于1985年11月加入国际健美联合会(英文缩写IFBB)国内现有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二个计划单列市,四个行业体协和国家体委的六所直属体院开展健美运动。健美项目已列入中国大学体育统编教材。自1994年以来,中国健美协会成功举办了多次国际重要健美赛事和会议。目前国内现有国际级健美裁判2人,国家级健美裁判22人。

为推动和发展中国大众健身健美运动水平,中国健美协会每年举办一届全国健美锦标赛、中国健身**大赛、全国健美俱乐部排位赛、沙滩健美暨健身风采大赛。根据健身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还定期举办等级健身指导员培训班,健美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健美组织实行等级评定。

(1)中国健美历史上的第一

第一位将健美运动引入中国的推广人:赵竹光(上海人,1907~1991),被誉为“中国健美运动之父”。

第一家健美组织:1930年创办的上海“沪江大学健美会”。

第一部翻译的健身专著:1934年由赵竹光先生翻译出版了美国列戴民编著的《肌肉发达法》一书。

第一家健美研究会:1939年8月,由赵竹光、曾维祺和陈宪蹊三人成立的“肌肉发达法研究会”。

第一家健美学府:1940年创办的“上海健身学院”。这是中国第一所运用教学方法来指导健美锻炼的学府。

第一本健美专刊:1940年7月,由赵竹光任主编的《健力美》杂志正式创刊。

第一次中国市级健美比赛:1944年6月7日在上海八仙桥青年会礼堂,由现代体育馆、上海健身学院和上海基督教青年会体育部联合发起举办了由20余人参加的上海健美男子比赛。

第一位市级健美比赛全场冠军:1944年6月7日在上海八仙桥青年会礼堂举办的上海健美男子比赛上,现代体育馆学员柳颙庵荣获全场冠军——“上海先生”称号。

第一位华人健美冠军:原国家举重队总教练黄强辉,1951年4月13日在他21岁时获得印度尼西亚全国健美冠军。

第一本全国性健美杂志:1980年底由《体育报》社编辑部主办的《健与美》杂志正式创刊。

第一届全国健美邀请赛:1983年6月2日~4日在上海举办的“力士杯”男子健美邀请赛。有9个单位的39名运动员参加。

第一个赞助健美比赛的企业:1983年上海体育用品厂,以“力士牌”杠铃等产品著名,出资举办第一届全国力士杯健美邀请赛。

第一位全国健美比赛男子全场冠军:1983年6月2日至4日在上海举行的第一届全国力士杯健美邀请赛上,江苏运动员朱来喜获得男子健美全场冠军。

第一次以观摩员身份列席国际健联的中国代表:1984年10月,应国际健美联合会主席本韦德先生的邀请,国家体委派了许放和娄琢玉二人,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了第38届国际健美联合会年会。

第一位获得国际健联奖励的人员:1984年10月在第38届国际健美联合会年会上,国际健美联合会对娄琢玉先生在中国开展健美运动和对国际健美运动所产生的影响,向他颁发了国际健美联合会的“功劳荣誉奖”。

第一位穿比基尼参赛的运动员:1985年5月20日,在哈尔滨市第2届健美比赛中,女运动员孙恒身着自己设计的黑色比基尼参加了比赛,成为中国穿比基尼登台比赛的第1人。

第一位到中国传播健美运动的国际健美联合会高级官员:1985年6月23日,在北京工人体育场,国际健联主席本韦德先生为中国健美运动员、教练员和健美爱好者讲授有关健美运动方面的知识。他重点讲述了健美训练的方法与技术;力量和营养之间的关系;女子健美运动的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国际健美联合会的现状等问题。

第一批获得国际健联奖励的人员:1985年6月在北京,国际健美联合会主席本韦德先生为在发展中国健美运动中有突出贡献的陈镜开、赵竹光、曾维祺、娄琢玉、刘英、胡维予、张铁民、徐吉华和宋金亮九位同志颁发了奖章、奖状和荣誉证书。

第一个管理健美运动的组织机构:1986年10月,中国举重协会健美运动委员会成立,成为领导健美运动的专门机构。曾维祺被选为中国健美运动委员会主任;戚玉芳、裔程洪、孙玉昆被选为副主任;赵竹光被选为顾问。该委员会的任务是主管全国性健美比赛,指导和推动群众性的健美运动。健美运动委员会下设裁判组、教练组、科研组和女子组。

第一任中国举协健美运动委员会主任:1986年10月曾维祺被选举为首任中国举重协会健美运动委员会主任。

第一次增设女子健美比赛项目:1986年11月,在深圳举办的第四届力士杯健美邀请赛上,增设女子个人比赛项目。

第一位全国健美比赛女子全场冠军:1986年在深圳举行的第四届全国力士杯健美邀请赛上,四川运动员陈静获得女子健美全场冠军。

(2)中国健美历史上的第一

第一对全国健美混双冠军:1986年11月28日至30日在深圳举行的第四届全国力士杯健美邀请赛上,深圳运动员冷高伦和钱跃莲获得男女混双第一名。

第一部管理中国健美运动的法规文件:1987年4月23日原国家体委颁布了《举办健美竞赛、表演和训练班的暂行规定》。

第一期全国健美裁判员培训班:1987年10月4日由原国家体委举重处和中国举重协会健美委员会在安徽屯溪市举办了全国健美裁判员训练班。

第一届全国健美锦标赛:1987年10月14日~17日在安徽省屯溪市举行了全国第五届力士杯健美锦标赛。前四届力士杯比赛均属于邀请赛,从本届开始国家体委将一年一度的“力士杯全国健美邀请赛”正式改为“全国健美锦标赛”。

第一届全国健美冠军赛:1987年10月24日~26日在山东省淄博举行了全国第一届全国健美冠军赛。

第一家大型健美训练馆:1987年香港区启棠先生在广州开设“悦威健身中心”,该中心引进了百台先进的健美和健身器械,包括多功能和单功能的健身器以及跑步机、划船机、按摩机和蒸汽浴等,这一举措促进了中国健美界训练工作的革新,结束了只靠杠铃、哑铃等传统器械的时代。

第一本由国家体委批准正式出版的健美竞赛规则:1988年2月由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的了《健美竞赛规则(试行)》(1987)。

第一位代表中国参加世界业余健美锦标赛的领队:以国家体委举重协会中国健美运动委员会古桥秘书长为领队,运动员孙伟毅(上海)、何玉珊(北京)组成的中国健美代表队,参加了1988年10月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黄金海岸城举行的第42届世界业余健美锦标赛。

第一次代表中国参加世界业余健美锦标赛的男运动员:1988年10月第42届世界业余健美锦标赛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黄金海岸城举行,来自44个国家的108名运动员参加了比赛。中国运动员孙伟毅(上海)、何玉珊(北京)参加了雏量级和轻量级比赛。

第一位个人出资赞助运动员参加国际健美比赛的人士:杨敬民(辽宁)。

第一位国际健美裁判员:1989年古桥先生被国际健美联合会批准为国际B级健美裁判员,这是中国第一位国际级健美裁判员。

第一批健美国家级裁判员:田振华、牛爱君、张盛海、张巍、谷忠德、马长生等。

第一次全国健美比赛设立“特别单项奖”:1989年全国健美冠军赛根据国家体委审定的最新《健美竞赛规则》中“全国健美冠军赛可设特别奖”的规定,在研究分析中国健美运动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首次增设了“最佳表演奖”、“最佳动作配乐奖”、“男子最佳小腿三头肌奖”和“女子最佳腹肌奖”四项特别奖。其目的旨在促进中国健美运动向着表演性、艺术性、全面性发展,以求尽快接近世界水平。

(3)中国健美历史上的第一

第一任中国健美协会裁判委员会主任:田振华(北京)

第一任中国健美协会科研委员会主任:田里(浙江)

第一任中国健美协会教练委员会主任:杨敬民(辽宁)

第一任中国健美集训队总教练:杨敬民(辽宁)

第一届中国先生**大赛:'92“利斯杯”首届中国先生、**大赛于1992年11月28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本次比赛依照国际奥林匹亚先生、**的比赛方式进行。与以往健美比赛最大的区别就是运动员不分级别同台角逐。次届参赛者均为1992年全国健美锦标赛各级别前三名获得者。

第一位中国健美先生:1992年11月28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的'92“利斯杯”首届中国先生、**大赛上杨新民荣获“中国健美先生”称号。

第一位中国健美**:1992年11月28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的'92“利斯杯”首届中国先生、**大赛上张萍荣获“中国健美**”称号。

第一批健美先生、**称号获得者:1993年6月12日国家体委根据《健美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试行)》规定,授予张惠明(江苏)、杨新民(山东)、李根勤(陕西)、王力劲(煤矿体协)、顾晔(江苏)、易康明(安徽)、曲智进(火车头体协)和甘清春(冶金体协)等8名健美运动员“健美先生”称号。授予崔武生(江苏)、纪明丽(山东)、魏媛(煤矿体协)、张海洪(天津)和翟美玲(西安)等5名健美运动员“健美**”称号。

第一位“亚洲杰出贡献奖”获得者:1993年8月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十届亚洲女子健美锦标赛上,中国健美界望高资深的老前辈娄琢玉先生被亚洲健美联合会授予“亚洲杰出贡献奖”,成为亚洲地区接受此称号的第一人。

第一次代表中国参加世界业余健美锦标赛的女运动员:1993年11月28日中国首次派出张萍和许勤华两名运动员参加了在新加坡举行的世界业余女子健美锦标赛,引起了国际健美界的瞩目和好评。

第一位在世界业余女子健美锦标赛上取得最好成绩的运动员:1993年11月28日在新加坡举行的世界业余女子健美锦标赛上,中国运动员张萍获得第十名,成为亚洲地区唯一入选的队员。

第一支中国健美明星(国家)队:为尽快提高中国健美运动水平,推动健美运动,加强高水平运动员的管理,经国家体委批准,中国健美明星(国家)队于1994年7月在北京成立。由中国健美协会直接管理的这支明星队,共有队员15名,分别来自全国十个省市和行业体协。他们都是活跃在中国健坛并在国内外比赛中屡获佳绩的优秀健美运动员。该队平时分散,赛前集中,除担负全国巡回表演任务外,还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健美比赛。

第一任中国健美明星(国家)队队长:队长是巍媛(煤矿体协,女);副队长是杨新民(山东,男)。

第一支中国健美明星(国家)队运动员:张海洪(天津,女)、张萍(上海,女)、许勤华(上海,女)、顾晔(江苏,男)、易康明(安徽,男)、邵忠文(安徽,男)、纪明丽(山东,女)、李根勤(陕西,男)、陈佳民(沈阳,男)、赵英军(广洲,男)、曲智进(火车头体协,男)、王力劲(煤矿体协,男)、秦成勇(煤矿体协,男)、甘清春(冶金体协,男)。

第一次举办洲际性健美大赛:1994年8月26日至29日亚洲健美锦标赛在广东东莞市举行。这次大赛包括第十一届亚洲女子健美锦标赛、第八届亚洲混合双人健美锦标赛和第五届亚洲男子职业——业余健美锦标赛三项赛事。

第一对在世界混双健美比赛中取得最好成绩的运动员:1994年11月7日在瑞典博朗市举行的’94世界女子和混双健美锦标赛上,中国健美选手纪明丽、顾晔获得第十名。

第一次举办国际性健美大赛:1994年11月26日至27日在上海体育馆举行了国际健联男子业余健美选手最高级别的大赛——第48届世界健美锦标赛。来自五大洲64个国家和地区的165名健美运动员参加了比赛。中国选手王力劲获得70公斤级第九名的好成绩。

第一个中国健美协会训练基地:1995年在辽宁省沈阳市建立了“中国健美协会训练基地”。

(4)中国健美历史上的第一

第一位亚洲男子健美冠军:山东健美运动员秦承勇,1995年8月23至28日在中国重庆举办的第31届亚洲男子健美锦标赛上代表中国队夺得75公斤级冠军,这是中国男运动员在亚洲健美大赛中摘得的首枚金牌。

第一位获得“健美大师”称号的运动员:1995年12月3日在日本关岛举行的第49届世界男子健美锦标赛上,中国健美运动员陈佳民获得65公斤级第八名。他是中国第一个获得“健美大师”称号的选手。

第一位国际健联执委会资深委员:1996年1月国际健美联合会公布了该会执委会最新名单,共计28人。其中有中国健美前辈娄琢玉先生。

第一届中国健身**大赛:1996年12月2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体育馆举行了首届中国健身**大赛。大赛从10月份开始分别在深圳、天津、杭州、大连、西安、成都六个分区进行了预赛,筛选出38名优胜者来广州参加决赛。经过再次淘汰,选出10人参加总决赛。比赛项目有“健美形体”、“徒手健身操”、“轻器械健身操”、“健骑机操”和“健身知识问答”。

第一届中国健身**大赛冠军:1996年12月22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体育馆举办的首届中国健身**大赛上,北京选手刘令姝荣获本届大赛桂冠。

第一次代表中国参加世界健身**大赛的运动员:1997年11月中国首次派出王丽君(陕西)和陈敏(广西)两名运动员参加了在斯洛伐克举行的第二届世界健身**锦标赛,引起了国际健美界的瞩目和好评。

第一个管理健美运动从业人员的基本的制度:1998年4月1日,中国健美协会颁发《健身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它的颁布,填补了中国健身指导员技术管理上的空白,标志着中国群众性健美运动的管理工作在制度化的轨道上又前进一步。它的施行,不仅能规范健美从业人员的技术管理,保障健身健美爱好者的活动效益,而且激励健美从业人员对大众健美事业的热情,加快健身健美运动的普及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产业化的步伐。

第一任中国健美队专职领队:1998年7月中国健美协会公布新组建的中国健美队领队为古桥先生。

第一任中国健美队专职总教练员:1998年7月中国健美协会公布新组建的中国健美队总教练为杨敬民先生。

第一支中国健身**代表队的运动员:1998年7月中国健美协会公布了新组建的中国健美(健身**)队名单,运动员有程丹彤、黄艳艳、王丽君、陈敏、易海燕。

第一位亚洲健美大师称号获得者:1998年8月29日至30日在越南胡志明市举行的第二届亚洲健美大师比赛(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选手参加)中,中国健美选手杨新民(山东)获得冠军。

第一次按市场规律运作的全国健美锦标赛:1998年9月2日至5日在在辽宁省沈阳市举办的’98“中国裤子城杯”全国健美锦标赛,是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首次直接与商家签约并成功举办的全国性健美锦标赛。

第一家个人品牌健身房:中国最早推行大众健身操的著名教练马华,用自己的名字做品牌,即“马华健身俱乐部” 于1998年11月22日在北京开业。

第一位获亚洲健美冠军称号最多的运动员:张萍,从1990~1995年共获得6次亚洲女子健美冠军。

第一套健身指导员考级教材:1999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成立了健身指导员考级教材编审委员会,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副主任、中国健美协会主席宋兆荣同志任名誉主编,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业务一部主任、中国健美协会秘书长古桥同志任主编,并委派河北工业大学郑庆继教授、浙江师范大学田里教授、山西大学相建华教授、上海体育学院张盛海副教授执笔撰写,考级教材包括《健美理论与实践》、《健身指导员基础理论教程》、《现代健身房服务指南》《健身法教程》。

第一期国家级健身指导员、全国健美裁判员培训班:中国健美协会于2000年7月15日~25日,在北京首次成功举办第一期国家级健身指导员、全国健美裁判员培训班,共有来自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1名健身教练员、健美运动员参加了培训。教学组成员有古桥、田里、相建华、杨敬民、王宏、薛永阁和、程丹彤。

(5)中国健美历史上的第一

第一批国家级健身指导员:2000年7月15日~25日中国健美协会在北京举办的第一期国家级健身指导员培训班上,审批了田里、相建华、马长生、杨敬民等71人为国家级健身指导员。

第一次由市级健美协会承办的全国健美锦标赛:2001年5月15日至19日在山东省临沂市举办的2001“鲁南制药杯”全国健美锦标赛,是由临沂市健美协会等单位承办,赛会取得圆满成功。

第一次在全国健美比赛中对运动员进行违禁药物检查:2001年5月15日至19日在山东省临沂市举办的2001“鲁南制药杯”全国健美锦标赛上,首次对参赛的运动员进行违禁药物检查。赛会根据国际健联亚洲区副主席、亚健联秘书长蔡保罗先生的提名和比赛仲裁委员的抽签,分别对5个级别的5名运动员进行了药检。

第一批亚洲B级健美裁判员:北京的田振华、刘福来、恩玉平、薛永阁,吉林的张巍,山东的谷忠德,浙江的田里、卢晓文,陕西的刘绍东,重庆的陈静,广西的周鹤轩,大连的范丽萍,新疆的卢跃萍,化工体协的牛爱君,火车头体协的马长生和上海体育学院的张盛海等16人。

第一次参加世界运动会健美比赛:2001年8月15日至20日在日本秋田举行的第六届世界运动会健美比赛上,中国健美运动员马志涛参加了男子65公斤级的比赛。这是中国第一次参加世界运动会健美比赛,也是国际健美联合会第一次点名邀请中国参加除世界锦标赛之外的国际健美大赛。

第一位亚洲健身**冠军:2001年9月6日至9日第三届亚洲健身**锦标赛在韩国斧山举行,中国选手程丹彤获得健身**160米以上级冠军。

第一届中国健身先生大赛:2001年9月在江苏省无锡市中国健美协会成功组织举办了全国首届中国健身先生大赛,填补了世界健身健美竞赛的一项空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共计27名。

第一届中国健身先生大赛冠军:2001年9月在江苏省无锡市举办的全国首届中国健身先生大赛上,内蒙古自治区选手冀锋荣获A组桂冠,四川选手谢黎明荣获B组桂冠。

第一期全国专业健美教练员培训班:2002年8月4日~10日国际健美联合会授权中国健美协会,在北京首次举办全国专业健美教练员(韦德训练法)培训班,共有学员297名。教学组成员:古桥、郑庆继、田振华、田里、张盛海、相建华、李庆华。

第一次参加亚洲运动会健美比赛:以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任王筱麟为领队,由教练员李庆华和运动员杨新民、张惠明、刘兴刚、林沛渠、曹雄杰组成的中国健美代表队,参加了2002年10月4日至5日在韩国斧山举办的第14届亚洲运动会健美五个级别的比赛。

第一位执法亚运会健美比赛的裁判员:2002年10月4日至5日在韩国斧山举办的第14届亚洲运动会上,中国首位国际健美裁判员古桥先生参加了健美比赛项目的执法工作。

第一次联合举办的全国健美锦标赛和中国健身先生、**大赛:2003年10月14日~2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举。来自31个省市的267名选手,参加了男子8个级别、女子6个级别、男女混双比赛项目和健身先生2个级别、健身**3个级别项目的比赛,这是中国健美协会首次将健美运动的两种竞赛项目安排在一起的比赛。

第一次允许自然人、法人和社会团体有资格直接报名参加的全国健美健身赛事:2003年10月14日~20日,2003年“豪晟杯”全国健美锦标赛和中国健身先生、健身**大赛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举行。与往年不同的是,该次比赛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行业体协、体院(校)有参赛资格外,各个健身俱乐部、社会团体、个人也可直接报名参赛。此举是中国健美健身竞赛体制的一次革新,意在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深入开展,真正“普及”健美健身运动,为广大健身爱好者和健身俱乐部提供展示健美英姿的舞台。

第一位健美世界冠军钱吉成:2005年11月底,在上海举办的第59届世界男子健美锦标赛中,钱吉成勇夺60公斤级冠军。

竞赛类别

(1)健美锦标赛

(2)健美邀请赛

(3)健美俱乐部赛

(4)健美先生、**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中国健美协会,简称“中国健协”。 英文名称为“CHINESE BODYBUILD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BB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健美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健身健美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健身健美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普及中国的健身健美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健身健美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宣传和普及健身健美运动知识,大力发展健身健美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健身健美运动,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三)制定、修改健身健美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四)规范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的健身健美活动,促进健身健美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五)负责全国性健身健美、健身先生、健身**、形体健身、体育健身模特的比赛、活动、训练、表演等活动。

(六)负责举办全国健美健身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受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制定本项目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管理办法,制定和修订健美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组织考核、审核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指导员和等级运动员。

(八)负责全国健身健美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工作。

(九)参加国际及亚洲健身健美联合会有关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健身健美组织的友谊。

(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健身健美各类比赛。

(十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健身健美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健身健美运动的科学化发展。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对健身健美器材、服装、用品、健身健美营养品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健身健美组织进行评估、审定和业务指导。

(十三)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健身健美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对会员内的先进进行表彰。

(十四)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分为区域单位会员和专业单位会员两大类。

1 区域单位会员系指: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健身健美协会;

(2)各行业体育协会的健身健美组织;

(3)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的健美健身组织。

2 专业单位会员系指在健身健美训练、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等产业开发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单位或组织及其他热心支持、赞助健身健美事业的单位或组织,主要包括:

(1)厂矿企事业单位健身俱乐部;

(2)高校健身健美院系、中等专业学校;

(3)具有一定规模的教学与训练条件的健身俱乐部、培训中心等;

(4)具有规范的生产条件和一定生产规模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生产厂家;

(5)其他热心支持、资助健身健美事业的单位或组织。

(二)凡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关心健身健美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健美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健美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区域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中国健美协会的意愿;

3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健美协会和组织,须经当地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各行业体协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的健美协会和组织,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5 具有较完善的组织和法人资格;

6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7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专业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中国健美协会的意愿;

3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有比较规范、完善的章程和组织管理机构;

5 有较为固定的活动场所;

6 拥有符合有关规定、与本单位的规模相符的合法资产;

7 拥有法人资格或主管部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三)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的章程;

2 有加入中国健美协会的意愿;

3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中国健美协会会员证。

(四)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的健美协会(或管理组织)申请入会可直接向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健身健美团体、组织以及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企业申请入会,必须经所在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报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

(五)对中国健美事业或中国健美协会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经秘书处报请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成为中国健美协会“终身名誉会员”或“荣誉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区域单位会员的权利:

1 享有中国健美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健身健美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的权利;

3 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享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协会工作各项议程的权利;

7 有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健美健身工作的权利;

8 有申请举办(或承办)协会的相关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等项工作的权利;

(二)专业单位会员的权利

1 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健身健美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等项工作的权利;

3 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享有申请承办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健身健美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等项工作的权利;

7 从事健身健美活动的合法权益受协会的维护和协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优先参加协会及协会单位会员组织举办的健身健美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在协会单位会员享受优先待遇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区域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中国健美协会的决议;

2 维护中国健美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中国健美协会交办的工作;

4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5 向中国健美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按时向中国健美协会提交年度工作和重点比赛的完成情况;

7 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健身健美活动;

8 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9 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10 努力提高本辖区或本系统健身健美运动水平,加强与协会中其他单位会员的交流活动。

(二)专业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中国健美协会的决议;

2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中国健美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5 向中国健美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在本地或本单位积极宣传和开展健身健美运动;

7 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并做好服务工作;

8 重德守纪,认真维护各级协会组织的团结;

9 承诺协会个人会员在其所开展的各项活动中享有优先、优惠权。

(三)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中国健美协会的决议;

2 维护中国健美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中国健美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关心和支持健身健美运动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健身健美活动;

7 积极维护协会及各级健身健美协会组织的团结和健身健美运动的声誉;

8 积极支持和资助中国健身健美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健美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累计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健美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

会,各代表由单位会员推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成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必须有1/2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可当选。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国健美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确需任职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

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中国健美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秘书处工作情况,听取汇报;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

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赋予的职能,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是中国健美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协会秘书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对中国健美运动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由秘书处提名,经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在协会内担任一定的荣誉或名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或名誉职务者,可参加健美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权表决。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若干专项委员会,具体管理协会有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中国健美协会各专项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调。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协会委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健美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财务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协会会旗、会徽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和本会各项办事细则,另发补充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健美协会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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