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一男子饮酒后死亡,同桌7人被告上法庭,同饮者需承担哪些责任?

宣威一男子饮酒后死亡,同桌7人被告上法庭,同饮者需承担哪些责任?,第1张

宣威一男子饮酒后死亡,同桌7人被告上法庭,组织者需要承担安全照管责任,其他六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饮者一共有七人,组织宴会的人是需要承担安全照管责任,赔偿7万元人民币,双方已达成和解。在桌一起饮酒的同伴,需要根据他们是否有过量劝酒行为,来判断是否要承担责任。由于这名男子家属并不能向法院证明同伴有劝酒行为,所以应当由男子承担主要责任,组织者承担次要责任,同桌饮酒的同伴,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由于家属不同意尸检,家属无法提供男子死亡的真实原因

有些人可能身体有疾病,是不适合大量饮酒的。尤其是心脏方面的疾病患者,在饮酒死亡之后,是需要自主承担主要责任的。这名男子在饮酒之后死亡,不能排除是否为身体原因。由于家属不同意尸检,无法证明男子是喝酒过量致死的,法律上判决男子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二、组织者需要承担安全照管责任,赔偿7万元

在此次是事件中,组织人员喝酒的主人,对在桌的每一名客人,都要承担安全照看责任。只要客人是喝酒以后出事的,主人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法院判决主人需要负次要责任,对于男子的死亡,也应当承担7万元的损失,用来弥补男子家属的损失。  

三、同桌在酒桌上无劝酒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

同桌吃饭的人,互相都可以证明,在酒桌上并没有劝酒行为。他们吃完饭以后就回家了,回家之前男子也没有任何异常情况。这几名同伴也没有要害男子的动机,所以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那么,你认为在酒桌上面,我们应该如何拒绝他人劝酒呢?

从法律的角度看他的小伙伴是有一定的责任的。现在的人们生活条件好了相比,之前真的是好了太多,不管是生活质量水平,还是经济收入水平都有了很大的上升。同时,人们对于吃盒装方面也是非常重视的今日有这样的一件事情发生了一名男子在聚会的时候,因为喝酒过多而死亡。很多人对这件事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是怎样来看待这件事情的下面,我就来给你们说一说。

首先他因为喝酒之后没有造成他人的死亡,所以他本身是没有责任的我国针对研究这件事情被有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也不能肆意妄为的去研究,他对我们的身体伤害是非常大的与他一同聚餐的小伙伴们其实是有相应的责任的。与他喝酒之前,这个人是好好的,喝完酒之后这个人就死亡了,

在喝酒的过程中,要考虑到他的小伙伴是否有权有的行为,如果有权有的行为,他的小伙伴是应该付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劝酒的行为全是他自己想要喝的。那么与他一起喝酒的小伙伴们的责任不是很大的。我们的国家有过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因为他人的劝酒,造成的他人伤害事件发生,是应该负相应的责任的。

虽然很多人喜欢喝酒,喝酒对我们的身体有一点点的好处,但是也不要多喝,适量的饮酒能起到好的作用,过度的饮酒就可能把你的身体毁掉,每年因为喝酒出的事情不是很少,但是人们仍然不拿这个事情重视起来,而且国家对于这方面的监督也是非常的严格的。不允许这样的人喝酒之后驾驶车,处罚也是很严重的,因为他可能伤害到了别人的生命,是极其的不负责任。

同桌饮酒也不能够劝酒,如果对方不饮酒,或者已经出现微醉情况,我们再劝酒,导致对方出现意外,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同桌饮酒人员酒后驾车,或者是没有将醉酒人员,平安护送回家,由此发生了意外,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男子同朋友饮酒后,不听朋友劝告,执意骑行电摩回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瘫痪。随后男子做出举动,让朋友们叫苦不迭。他认为同桌饮酒人员,应当对自己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将同桌饮酒好友,全部起诉到法院。

这样情况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聚会饮酒是好事,一旦发生意外,对方及家人可能就会六亲不认。因此我们和好友同桌饮酒,下面这几个情况需要尽力避免。

一、同桌饮酒极力劝酒

我们同亲朋好友聚会过程中,明知道对方不善饮酒,或者已经出现醉酒状态。还不顾对方身体健康,为了让“酒桌尽兴”,一味劝对方饮酒,就可能让对方身体出现意外。

面对这样一个情况,同桌吃饭饮酒人员,也需要及时劝阻,阻止对方劝酒。否则一旦喝酒人出现意外,同桌所有人都将因此承担责任。

二、同桌饮酒人员醉酒,放任对方自行离开

同桌饮酒人员,高高兴兴聚餐,在聚餐结束后,也需要保证,每一个人都平安回到家中。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朋友,也才能够避免因此惹上麻烦和责任,还能够让友谊天长地久。

整个聚餐过程中,同桌饮酒人员,已经出现醉酒情况,就需要我们,将醉酒人员平安护送到家家。如果对方想要自行骑车、驾车离开,一定要阻止,否则一旦发生事故,我们将难逃责任。

饮酒不开车,喝酒不劝酒,这是两条不能破的铁律。同亲朋好友饮酒尽兴即可,没有必要非得分出高下,将对方灌醉。

一、迷失人的心智

酒精对人的神经有一定的麻痹作用,特别是过多的酒精对人的大脑有很高的伤害性。

我的亲身经历,有一次过年的时候,全家团聚在一起大家其乐融融享受着团圆饭,后来几位长辈要喝酒,于是几瓶下肚我大伯就有些飘忽不定了,但是嘴里还不停的喊道:“来来来,我们干了,庆祝这个节日,大家多喝点,我先干为敬”但是我们看到的大伯的样子就是一个人拿着酒瓶,然后晕乎乎的和大家说着话,在房间里面晃来晃去,走路的样子都是偏偏倒倒的,样子十分滑稽,最后我们把大伯送回家门口,他说要自己回去。结果第二天我们去他家的时候,发现他一个人在屋外的石头上睡了一宿,真是又心疼又好笑。

二、损害身体健康

长期大量饮酒对身体百害而无一利,酒精对人体的肝脏、胃都有极大的损害,如果长期喝酒会引起脂肪肝或者是肝硬化。

我看过一个故事,讲述的是两位老人,一位喜欢抽烟一位喜欢喝酒,于是相遇在一起,每天抽烟喝酒,最终的结果就是两位老人都得病死亡,特别是喝酒的老头儿得了肝硬化,送到医院进行诊治的时候已经是晚期,虽然最后已经戒了酒,但是病情还是没有好转,最终导致了死亡。我们逢年过节、应酬等场合都是需要喝酒的,但是出门在外量力而行,不管是在什么地方都要以自己的身体作为最重要的条件,不用用身体去换取舒适和金钱。

三、过量饮酒误事

过量的饮酒会造成人的身体和心理不清醒,会耽误本身重要的事情,更有甚者还会危害生命安全。

上述的男子就是因为喝酒过多导致在人行道上摔倒,这样的行为是多么危险呀,万一行驶的车辆没有看到摔倒的男子,就有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再有甚者,就是如果一个人喝了酒,在酒精的作用下去开车,那么不仅违反了交通安全法,更有可能造成很多伤亡事故,那才是最可怕的事情。喝酒误事,所以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最好的方式就是少喝或者尽量不喝酒。

聚会喝酒致人死亡,如果同喝酒的人不存在劝酒等引导行为,那么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饭店的老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下:

1、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扩展资料

1、案情

2015年12月初,曹某被河南省西平县某酒店聘为副总,12月23日晚,曹某召集同事郭某等五人在县城另一酒店聚餐,聚餐时其六人(三男三女)共饮用牛栏山二锅头白酒3瓶半,曹某喝得较多。聚餐结束后,郭某等人将曹某送回西平县某酒店即离开,次日中午曹某被发现在宿舍已死亡。

尸检表明,曹某鼻腔内有呕吐物,颈部衣物上有呕吐物附着,余未见明显异常。之后曹某近亲属周某等三人以侵害生命权为由起诉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郭某等五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9万元。

2、裁判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郭某等人与曹某饮酒后,一起将曹某送到宿舍,已尽到了看管照顾义务,其后曹某在宿舍死亡,原告无证据证明系饮酒致死,其死亡与共同聚餐饮酒的五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原告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驻马店中院二审认为,曹某聚餐当晚喝酒较多,不久后死亡,期间并无其他情况发生,应认定其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郭某等五人认为曹某并未饮酒过量,酒后也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顾义务,轻信不会出现问题而离开,导致曹某最后死亡,故对曹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曹某作为成年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曹某自负80%的责任,郭某等五人承担20%的责任。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郭某等五人赔偿原告119万元,郭某等五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等。

判决生效后,郭某等五人不服,以“已尽到看管照顾义务,曹某死亡与共同聚餐饮酒不存在因果关系等”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河南高院经审查认为,从曹某聚餐中过量饮酒、到休息场所无人陪护、呕吐、窒息死亡等过程来看,醉酒是致其死亡的原始根由;郭某等人在聚餐中喝酒、劝酒的作用大小难以区分,且将曹某送回酒店宿舍后轻信不会出现问题,未对曹某作出相应的安全护理措施,致曹某醉酒后处于无人照顾的危险状态,导致死亡后果发生。故郭某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予以驳回。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国法院网—饮酒致死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共同饮酒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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