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吊车砸死人怎么处理

工地吊车砸死人怎么处理,第1张

法律分析:那要看对方到底提出了多少的赔偿金,而且这到底是谁的责任单位也是有责任的,所以需要三方协商解决。最好能够通过法律途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果一个人跳楼砸死了另一个人,跳楼者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跳楼者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指控,例如过失杀人罪或故意杀人罪等。

如果跳楼者被判定有罪,则需要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具体来说,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判决可能包括拘留、监禁、缓刑、罚款等。

此外,如果肇事者有保险或其他财产,则可能被要求进行赔偿。这通常涉及到民事诉讼或其他形式的索赔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需要支付后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总之,在这样一种事件中,跳楼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面对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要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预防类似事件发生。

7月16日中午1点多,住在广西南宁市中海雍翠峰小区的吴先生突然听到从自家阳台方向传来了东西坠落的声音,循声一看,原来是一对哑铃从天而降,一个砸坏了自己露台上地砖,另一个则弹到了隔壁邻居家,这可把他吓得不轻。

在电话采访中小区业主吴先生告诉记者,“正好那个露台下面是我们那栋楼的一个进出入口,如果当时是有人在那进出的话,很容易砸到人哑铃的重量是在2磅左右。”

熊孩子24楼扔下4磅重哑铃,图为事发小区。

生气归生气,但吴先生觉得,这事可能就像往常一样不了了之,但没想到当晚7点多,住在他家楼上24楼的邻居就在他们的业主群里主动承担了责任,他说,哑铃是他儿子扔下去的,他已经狠狠教训过孩子。

熊孩子24楼扔下4磅重哑铃,图为事发小区。

吴先生告诉记者,“第一时间出来是主动承认道歉,小孩也是在群里面承认道歉,这个也是不错的。”

另一名小区业主谢女士也表示,“就告诉孩子我们做错事情了要主动承担责任,然后对别人造成损害的东西也进行赔偿,我觉得这个家长做法还是可以。”

记者找到了这个小区的物业公司,一位姓黄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当时的情况。南宁市中海雍翠峰小区物业人员黄先生对记者表示,“那天他也正好来到物业这里交费,他顺便看了下杠铃,然后他说他家里面也有这么一个杠铃,后来他就回家核实之后他就在群里面道歉了。”

随后,记者找到了本次高空抛物的当事人。孩子的家长表示,该承担的责任他们会承担,恳请大家能给孩子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当事孩子家长告诉记者,“已经教育了孩子,也带他一个个去道歉了,像小孩如果不懂事的话哪一个扔下去砸死人怎么办,这个我们肯定也担心这个事情。”

小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小区也曾出现过高空抛物的现象,虽说他们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来加强宣传和管理,但由于孩子难以监管,所以这样的现象还是难以完全杜绝。而业主们认为,预防此类事情的发生,必须采取一些特殊的手段。南宁中海雍翠峰小区业主韦女士告诉记者,“肯定要加那个防盗网,而且在那个防盗网的下面,还要加那种很细的一层那个网才行,教育是肯定必须的。”

在交通事故中,因车辆大梁砸死人的,车主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上货物砸伤他人交强险是否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5日,成都市某郊区李某骑行电瓶车到小区附近菜市场去买菜,10日10分许,李某正准备过一路口时,后面由刘某驾驶的一辆满载包装水泥的大型货车左转弯,由于速度太快,货物过多过重,在接近李某旁边时突然掉下两包水泥,碰巧这掉下的水泥砸在李某身上,导致李某大腿粉碎性骨折,后经成都市某医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2012年11月18日成都市某交警分局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2013年2月15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尚需后续治疗费8000元。另查明刘某所有的车辆在某保险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二、案件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裁判要旨

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超载货物及超速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且事故认定书也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刘某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由于李某属于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以外的人员,故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律师评析

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的受害人李某即属于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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