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健身房被偷拍,要求删照片被怼,穿成这样不就是让人拍吗!结果怎样?

女子健身房被偷拍,要求删照片被怼,穿成这样不就是让人拍吗!结果怎样?,第1张

一、事件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一女子在健身房健身后,穿着健身服与朋友到KTV去唱歌,被一男子偷拍。该女子发现自己被偷拍后,就与偷拍男子交涉,要求对方删除照片。但该偷拍男子非但拒绝删除照片,还蛮横地说“这是公共场所,我想拍就拍”,“你穿成这样不恶心吗”、“你穿成这样就是让别人看你的”。后来,该女子没有办法只好报警。

二、法律问题及分析

经常能够在新闻中见到关于男子在公众场所偷拍女生的报道,那案涉偷拍男子的偷拍行为合法吗?真的像该男子所说的,“这是公共场所,我想拍就拍”吗?当然不是!该男子的偷拍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违法侵权。我们今天就一起来探讨一下该男子的具体违法情形以及被偷拍女子的维权途径。

首先,该男子未经该女子同意偷拍该女子,侵害了该女子的肖像权。虽然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害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然而,在审判实务中,法院长期以来都未将对肖像权的侵害限定在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的范围之内。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公民肖像的,也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害。这一点也反映在了后来制定的民法总则和民法典有关肖像权的条文之中。

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总则并未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要件。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就是说,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其他人连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都不可以,更不要说使用了。本案中,该男子未经该女子同意,偷拍该女子,擅自制作该女子的肖像,已经构成对该女子肖像权的侵害。

其次,该男子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辱骂该女子,构成对该女子名誉权的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在本案当中,该男子频繁使用诸如你穿成这样不恶心吗、你穿成这样就是让别人看你的、你穿成这样还怕别人看吗、你脱光了看看我敢不敢拍你等侮辱性的语言辱骂该女子,对该女子的名誉造成损害,已经侵害了该女子的名誉权。

最后,针对该男子的侵权,该女子应当如何维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以往的审判实践,在此类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删除照片,公开赔礼道歉,如果给被侵权人造成巨大精神痛苦的,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案涉女子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每个人都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利,才能有效打击案涉男子这类人的嚣张气焰,营造公众场所的文明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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