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中田健身转店是可以进行转卡的,中田健身工作室,截止2021年7月,在全国30多个城市开设的门店数量就已超600家,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健身品牌,而国内健身行业里的几个头部企业,其门店数量大多只停留在一百多家左右。
不合法,根据有关规定,消费者与健身中心自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消费者与健身中心的债权债务关系正式确立。消费者享有在健身中心使用场馆、得到专业指导的权利,健身中心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健身相关服务的义务。当消费者将健身卡转让给其他消费者时,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健身俱乐部和会员之间签订的协议如果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消费者的转让行为无需得到健身中心的同意,只需通知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健身中心无权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进行禁止或设置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分析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健身俱乐部和会员之间签订的协议如果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消费者的转让行为无需得到健身中心的同意,只需通知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健身中心无权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进行禁止或设置限制。而且,消费者在转让权利后并未增加义务人的义务,应当允许消费者享有自由转让的权利。健身俱乐部和会员之间的协议是一种合约关系,健身卡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健身卡转让费的收取,还要看是否符合双方协议规定。如果健身中心不允许转让或收取巨额的转卡费,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因为,持卡人办理会员卡后,就有享受服务的权利,这其中就包括持卡人把卡转让的权利。健身中心作为义务人,只需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十、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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