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健身房的法律法规

上海市健身房的法律法规,第1张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5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民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对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市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依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组织市民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八条每年六月十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第九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或者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保证本市街道、乡镇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场地。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更新所需经费除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外,体育**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予以保证。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单位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

  第十三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订本市市民体质标准和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体育设施的设计标准,制订本市体育健身设施的设计规范。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订体育健身器材制造标准时,应当听取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和开展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市民体育健身活动,为市民提供体质测试服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居住小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推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开展广播操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时间。

  学校应当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提供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有部分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场馆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其中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

  公共体育场馆各种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向市民开放。提倡单位的体育健身场地向市民开放。

  第二十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其他免费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体育健身器材质量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标准;

  二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保持体育健身设施完好;

  三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城市规划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应当先行择地新建或者先行补偿费用。补偿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

  市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体育健身设施和绿化,不得影响其他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本市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的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由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社会体育指导员负责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居村民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四条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市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应当配备持有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偿的体育健身指导服务。持有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不得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健身房会籍顾问的工作内容是:

1、遵守本部门的销售流程及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维护公司形象,保证店内正常运营;

2、负责会员卡的销售工作,并认真填写每日工作记录和有关销售报表,做好店内销售,努力完成每月和每年的业绩目标;

3、熟悉门店各项业务及卡种,积极接待参观的顾客,全程陪同顾客来访,按照销售程序引领顾客并提供相关会员卡咨询服务工作;

4、做好店内潜在客户的发掘、销售渠道的开发及维护工作;

5、协助会籍经理,积极参加对外宣传、推广和销售活动;

6、积极参加俱乐部及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

星级健身房企业管理层次设计应根据具体的组织结构和管理需要进行,一般来说,可设立以下几个管理层次:

1、高级领导层: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等高层领导,主要负责企业战略规划、战略决策和资源调配等工作。

2、行政管理层:包括人力资源、财务、法务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政策和规章制度,以及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3、业务管理层:包括健身教练、客户服务、市场推广等业务管理人员,对员工进行培训和管理,监督业务运营的执行情况。

4、健身教练层:包括团队领袖、教练长、健身教练等,主要负责开展教练工作,确保健身房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5、前台服务层:包括服务台、保洁、维修等服务人员,负责健身房内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工作,有效保障健身房的正常运营。

6、业务拓展层:主要负责公司在健身行业的市场开拓、推广、销售等工作。

7、培训管理层:负责企业内部的培训工作,培训健身教练和员工,提升员工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

8、运营管理层:包括健身房的管理、维修、保洁等工作,确保健身房设施和运营管理的正常运转。

9、数据分析层: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和市场趋势,为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0、品牌管理层:负责企业品牌建设和品牌价值的传播与推广工作。

11、科技创新层:主要负责企业的信息化和数字化转型,探索和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以上是一个基本的管理层次设计,但实际情况可能还会有其他的管理层次,如研发、信息技术、战略规划等层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进行管理层次的设立,并确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设置科学的绩效考核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

在设置这些管理层次时,需要注意各个层次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无缝衔接和顺利运行。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流程和制度,以及明确各个层次之间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实现有效的管理和协作。

星际健身房设管理层次的注意事项

1、确定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管理层次的建立应该以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为依据,明确企业的愿景、使命和战略目标,对企业各职能部门进行合理的划分和分工。

2、根据组织结构需求进行设置:企业管理层次的设置应该根据企业的组织结构需求进行分层和设置,避免过度设置或者设置不够充分,从而影响企业的运营管理效率。

3、确定职责和权限:每一个管理层次都应该明确职责和权限,以避免管理层次之间的职责冲突和混淆,同时要充分授权,赋予各级管理层次相应的决策权和执行权。

4、设立层级不要太多:管理层次的设置不能太多,以免产生管理混乱,而且每一层级都会增加管理成本,所以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把握。

5、加强协调和沟通:管理层次的设立不同层次之间需要加强协调和沟通,避免各个层次之间隔离和矛盾。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沟通渠道和制度,及时分享信息和决策。

6、聘请专业的管理人才:企业应该聘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以帮助企业进行管理层次的设立和管理工作的实施。

7、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层次:企业管理层次的设立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市场和经济环境的变化。

健身房保洁规章制度;

1、禁止偷窃行为,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保洁员上班一律佩带胸卡,工服整洁、干净。

3、保洁员要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4、领班要做到检查纪录准确无误,积极作好与甲方的沟通及争求意见,保证车场的工作顺利和甲方的满意。

5、领班要作到每日工作总结,不断加强工作的完善性、及时性、有效性。

6、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职工,公司将给予奖励。

保洁场所规章制度:

1、 为保证安全,保洁员上班时间不许喝酒,在使用登高器具时在保证安全的同时方可操作,避免造成安全事故。

2、 保洁专员在工作中要懂礼貌,讲团结。不做违反公司形象的事。对不尊重领导、出言不逊的保洁员,公司将按现行制度予以考核。

3、 爱护工具,摆放整齐,节约耗材。保持工具的干净,每日清洗干净所有擦洗擦布方可下班。为明日工作作好准备。

4、 作好上下记录,保洁员要按时上下班,有病、事要提前请假,违者公司将按现行制度予以考核。

-物业保洁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健身房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活动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健身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开放,设有集体健身场地、负重和有氧健身器械设备以及健身指导人员,并向消费者提供健身健美服务的健身中心、健身会所、健身健美俱乐部、健身健美培训学校等活动场所。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健身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健身房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健身房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各项安全制度,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效益或者其他借口忽视安全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健身房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体育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健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健身房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和卫生行政等部门审核合格,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健身房附属洗浴、娱乐、餐饮等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标准或安全管理规范执行。 健身活动安全 第八条 健身房的场地空间净高度不低于26米。器械练习区场地的地面为地毯、塑胶材料或木质厚台,地面平坦。集体练习区地面材料为木地板或地毯,且地面平坦,有一定弹性。 第九条 健身房的健身器材应符GB 17498的要求,器材质量稳定,安全可靠,整洁卫生。 第十条 健身房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健身房内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第十一条 健身房从事运动技能传授及指导咨询的人员应持有体育社会指导员证书。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健身房应保证所提供的健身服务符合保障健身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器材醒目处张贴有器材名称、具体用途、使用说明或图示。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器材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器材、设施等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 第十三条 健身房的管理者须对场地、设施、器材应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健身房管理者有权禁止酗酒人员、有疾病者参与健身活动,在非吸烟区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健身房的活动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地上场所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人;地下(半地下)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在4平方米/人,达到核定人数应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六条 健身房辅助设施: (一)有男女分设的更衣室,并配有可锁的衣柜或专用储物箱; (二)有广播设备。 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 健身房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体育馆卫生标准》以及GB 9668的要求,取得“卫生合格证”并设专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健身房要加强室内通风换气,应做到室内空气保持新鲜无异味,有机械通风装置的新风量不低于20立方米/人·小时,并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 健身房内外环境噪音应符合GB 3096的要求。 第二十条 健身房的器材、场地、更衣室(柜)、 淋浴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要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对经营性健身房的健身器械要做到每两小时消毒一次,每天不少于4次。 第二十一条 健身房卫生标准。 项目 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温度,℃ 采暖地区冬季 ≥16 可吸入颗粒物 ≤025 相对温度,% 40-80% 空气细菌数撞击法,cfu/ m ≤4 000沉降法,个/ m ≤40 风速m/s ≤05 二氧化碳,% ≤015 一氧化碳,mg/m3 ≤010 甲醛,mg/m ≤012 致病菌 不得检出 治安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 健身房在开放使用前,必须具备治安、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查,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放使用。 第二十三条 健身房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并按健身活动人员每100人至少配置1名专(兼)治安保卫人员(不足100人按100人计算)。 第二十四条 健身房治安保卫机构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要害部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三)加强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四)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健身房的建设、施工和内部装修,应当符合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健身房不许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地下半地下活动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 米,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第二十七条 健身房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40m;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二十八条 健身房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并保持标准的明显连续,其间距不大于20m。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应急照明应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照度不低于1Lx。 第二十九条 健身房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第三十条 健身房在开放期间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确保用火安全。 第三十一条 健身房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第三十二条 健身房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置。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安全消防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第三十三条 健身房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应急疏散、处置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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