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室内抽烟110管吗

健身房室内抽烟110管吗,第1张

管。根据查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得知,对在公共场所内吸烟的顾客,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劝停其吸烟;不听劝阻并影响公共秩序的,可拨打110报警。健身房是属于公共健身的场所,只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办理会员卡就可以进入健身房进行锻炼,健身房是对外开放的。

1、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首先要注意健身俱乐部作为公共活动场所之一,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主要是指消防部门的意见,比如说有无“安全紧急通道”等。

2、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3、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派出所都有健身房的原因主要是为了缓解工作压力和增强民警身体素质。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原因:

1 工作性质:公安工作通常涉及到大量的身体活动,如巡逻、现场调查、安保任务等,这可能会导致民警的身体疲劳和紧张。健身房的设立可以为民警提供一个方便的场所,让他们在工作之余进行身体锻炼,从而提高身体素质,增强工作能力。

2 健康和福利:健身房的设立是派出所关心和关注民警健康和福利的一种体现。通过提供健身房,派出所可以鼓励民警积极参与锻炼,从而提高他们的身体健康水平,增强身体和心理的抗压能力。

3 队伍凝聚力:健身房可以成为民警之间交流和互动的平台。在一起锻炼的过程中,民警可以互相了解,增进友谊,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和凝聚力,这有助于提高队伍的团结力和战斗力。

4 休闲娱乐:健身房不仅是一个锻炼场所,也是一个休闲娱乐的场所。民警可以在工作之余利用健身房进行身体锻炼,缓解工作压力,丰富业余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总之,派出所设立健身房有助于提高民警的身体素质和心理健康,同时也有助于推进公安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对于预付费的消费者,如果商家未提供约定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经营商家应履行退款责任,如果拒绝退款,消费者可以向相关工商部门举报投诉。”

办卡一分钟,退卡路不通。随着“先预付、后消费”商业模式风靡,几乎人人都有那么几张美发卡、洗车卡、蛋糕卡。按照商家的说法,消费者办卡能享受优惠价格和优质服务,似乎不办卡则一切免谈。问题在于,为了打点折办了卡,结果却更“卡”:VIP服务不过是噱头、扣费项目五花八门、卡还没用就已过期……一旦想退卡,商家往往甩出冷脸,甚至玩起“想退钱还要倒贴钱”的把戏,更不要说关门歇业、卷款跑路。

预付卡处处是“坑”,消费者只能认栽?不少人也想据理力争,或向相关部门投诉,可这张小小的卡到底归谁管?以健身卡为例,健身房归各地体育局管理,有关预付卡的政策由商务部门制定,日常执法则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消费者被踢皮球是常有的事儿。权责不清已经足够恼人,而在一些权责清楚的领域,又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比如,2012年起,商务部就陆续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发卡企业要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预收资金要按比例存入商业银行的存管资金。规定虽然细致,但在落实层面似乎就不够给力了。

症结显而易见,破题的关键就是两条。一来,解决谁来管的问题。整合执法资源也好,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也好,都不失为破解“九龙治水”的有益尝试。二来,加大对违规者的惩处力度。生意人都会算账,有些商家之所以敢以预付之名行敛财之实,无非是因为违规成本过低。经营不善就一走了之,“这边关店、那边开店”的也大有人在。面对此类行为,应当引入征信黑名单机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切实加大监管的威慑力。

法律分析:具体立案标准各地不同。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协和工商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涉及金额过多和诈骗的,可以集合证据想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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