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夫妻二人吵架闹离婚时,妻子纵火烧房子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触犯了刑法,构成纵火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或罚款,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烧毁衣物属于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若引起火灾则构成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刑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你的房子是自己的,没有任何其他权利人(包括抵押),是在独立的空间(即周围没有其他房屋,绝对不会引起他人的房屋、财物燃烧),没有引起其他险情,没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一般没有什么法律责任。否则可能涉嫌放火罪,或者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2017年12月11日,资中重龙镇清代巷一居民楼发生一起民房火灾。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故意放火的竟是户主本人。
夫妻吵架,内江资中男子怒烧自家房屋,获刑3年
户主雷某为何要这么做?日前,资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放火案,放火烧自家房屋,雷某是否会因此受到惩罚?
突发:
民房失火危及相邻
2017年12月11日17时许,资中重龙镇清代巷一居民楼5楼一处居民屋发生火灾,火势向楼上及隔壁蔓延。
资中消防官兵赶到现场,很快将火势扑灭。因为扑救迅速,火灾没有造成大面积蔓延,但失火居民屋家中物品却烧毁严重。另外,火灾还造成了邻居及楼上一户居民家中部分物品被烧毁,物品损失价值数千元。
夫妻吵架,内江资中男子怒烧自家房屋,获刑3年
后经消防及公安部门调查,这起火灾是人为放火,而放火的人竟是户主雷某本人。
查明:
夫妻吵架,丈夫烧屋泄愤
2018年1月22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犯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月6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夫妻吵架,内江资中男子怒烧自家房屋,获刑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来在火灾发生之前,被告人雷某与其妻发生了纠纷,为发泄情绪,雷某便在家中用打火机点燃了卧室衣柜内衣物后离开。导致家中物品被烧毁,邻居502号房屋和603号房屋的部分物品被烧毁。
夫妻吵架,内江资中男子怒烧自家房屋,获刑3年
案发后,雷某的亲属为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经资中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502号房屋被损物品价值1521元,603号房屋被损物品价值2264元。
认定:
烧自家房屋是否构成犯罪
事发后,当地不少人对此事议论纷纷。部分市民就该男子烧自家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讨论。法院在庭审中,对此给出了明确的解答:故意放火烧毁自家屋,危害公共安全也是犯罪。
夫妻吵架,内江资中男子怒烧自家房屋,获刑3年
法院一审认定,雷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雷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法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夫妻吵架,内江资中男子怒烧自家房屋,获刑3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雷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点评
公共安全不容侵犯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审理此案后,资中县人民法院法官黄英就放火罪构成要件向市民进行了普法讲解。
放火罪构成的关键,主要看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其中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所烧的是自己家的房屋或其他财物,也应以放火罪论处。
此案中,雷某为泄愤放火点燃自家物品,其放火意图非常明显,而他也能够意识到此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虽然最后及时灭火,但是雷某的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对雷某应当以放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家和万事兴,夫妻间应好说好商量,相互间多一些包容,遇事一定要冷静,切莫由着性子做出过激的行为,冲动的后果可能是付出惨痛的代价。
当然犯法。涉嫌放火罪。
案例:
胶东在线网9月5日讯(通讯员 陈明霞 曹仕杰) 日前,招远市某村村民李某因与妻子闹离婚,丈夫李某因对法院判给其妻子刘某的房子及其它财物估价不满,因而发生多次吵闹。李某一气之下竟然放火烧了自家的房子,造成巨大的损失。
李某原是龙口市人,离异之后,经人介绍与同是离异的招远市某村妇女刘某认识并结婚,同时在该村落户。同样是经历了离婚给自己带来伤痛的李某和刘某刚开始还能够认认真真的过日子,可是好日子不长,没过几年,“小两口”之间开始产生矛盾,感情也不断疏远。2013年5月的一天,刘某竟然被撵出家门住在了猪场,此时的刘某伤心之至,向招远市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被判离婚。孰知李某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不同意离婚,并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开庭调解,由于刘某坚持要与李某离婚,致使李某的上诉没有成功。从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回来后,李某还是不甘心就此罢休,又多次找刘某要求其不要离婚。
谁知李某为了不让刘某得到法院判给她的财产, 9月2日晚上,李某以自己回龙口要拿东西为名,把刘某约回家中,竟然当着刘某的面,用事先准备好的柴油,将房子家具及西平房里的木头上泼上柴油后点燃,致四间正屋及屋内家具、电器和西平房内的方木、模板等财物被烧毁,将东邻居家的西山墙烤裂,共造成十余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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