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丈夫吵架喝“百草枯”离家,夫妻吵架能有多疯狂?

女子与丈夫吵架喝“百草枯”离家,夫妻吵架能有多疯狂?,第1张

前两天看了一篇文章专门讲到百草枯。

这是一种毒性特别强的除草剂,人只要喝了是200%没有命。距今为止只有一例是喝了百草枯捡回性命的,那个人只是含在口里没有咽下去就吐了出来,但是嘴巴大面积溃烂。

文中提到有一对夫妻吵架,女人喝了百草枯以后离家出走,男人一气之下也喝了一口,后来两人共同被送到医院。夫妻俩像没事儿人一样以为洗了胃就可以回家了,医生让他们留院治疗他们还说医生是想骗钱。其实留院治疗也并不能挽回生命,只是能让他们死的时候痛苦减轻一些。

冲动是魔鬼,周边太多夫妻因吵架而做出疯狂事情的例子。

闺蜜单位的同事小张,前两天她老公因为小张网购花钱不节制的问题生气,小张说我花自己工资买东西怎么了,也是因为感觉实惠才买的。她老公说现在用不到的这些东西买这么多干嘛。

本来都是小事情,但是因为双方说话言辞不注意导致越吵越凶。吵到最后失去理智的老公随手就给了老婆一巴掌,被打蒙了的老婆拿起桌子上的擀面杖上去就给老公的脑袋上狠狠一下。这一下不要紧,一棍打成脑震荡住进了医院。

这个只是受伤但没有酿成大祸,而前一段时间在宿迁农村发生的一起因老夫妻吵架造成的悲剧就令人发指了。

老太婆一直都性格暴躁脾气乖张,那天因为带孙子的事跟老头子吵架,平时老头都是让着老太婆的,那天可能实在忍无可忍了火气特别大,噼里啪啦指责了老太婆一通之后摔门走了。

不知道是不是神经失常还是一时被猪油蒙了心,气到极致又无处发泄的老太婆拿出汽油浇在自己跟小孙子身上点燃了火柴,造成两个人全身大面积烧伤。巨额医疗费不说,这些罪谁替他们受,老太婆罪有应得可孩子是无辜的。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成为夫妻其实也是一种缘分。两口子过日子吵吵闹闹是难免的,牙有时候还会咬到舌头呢,但是无论如何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做出会让自己后悔的事情。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这名女子因与丈夫吵架选择跳车,最后因伤情过重不治身亡,开车的丈夫也是需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经过当地司法机关认定,其丈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待他的将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4年的处罚。

虽然这名男子如今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可是他仍然没有办法挽回自己妻子的性命了。现在这名男子后悔不已,要是为什么当时要与他赌气,为什么没有看住妻子,但是如今后悔也没有用了,因为事情已经发生了,孩子失去了妈妈,而他也失去了妻子。我们都知道冲动是魔鬼,而如今,因为冲动毁了三个家庭。

我们来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

事情发生的那天,丈夫杨某带着自己的妻子金某和女儿一起去朋友家吃饭,在吃饭的过程当中,杨某喝了一瓶啤酒,喝三两白酒。吃完饭回家的时候,妻子坐在副驾驶上抱着自己的孩子,杨某开车,在开车回家的途中二人开始吵架,这个时候丈夫想要带着妻子和孩子一起去大姐夫家调解一下双方的关系,但是金某并不愿意。

或许是不想麻烦别人,也或许是认为自己的感情为什么要被别人进行调节呢。当然这些只是我们的猜测,这名女子到底是因为什么不愿意去大姐夫家我们不得而知。妻子跟自己的丈夫说,如果你非要去的话,我就跳车。

这个时候,丈夫看了一眼妻子,妻子抱着孩子坐在副驾驶上,副驾驶的门也关着,所以并没有在意,认为自己的妻子只是说说而已。但是没有想到,就是因为他的“自以为”让他的妻子丢了性命。由于他认为妻子只是说说而已,开车的速度并没有减慢,也没有停止的迹象。这边女子便负气选择跳车,他将自己的孩子放在了副驾驶的地板上,然后拉开车门往外跳。丈夫吓了一跳,赶紧将车停稳,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最终的是这名女子最终还是因伤情过重不治身亡。

在我们看来,这名男子也许不需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从一定程度上来看,他的行为也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判刑。可怜的就是那个孩子了,妈妈死亡,爸爸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导致这件事情再次体现了一件事情,冲动是魔鬼。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倒退十年,这类事情闻所未闻,而这几年,上海、安徽、四川、河南等地却先后发生了丈夫强迫妻子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案件,并且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亦多有分歧。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一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的问题一次又一次凸现在人们面前,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争论。

  婚内“强奸”该当何罪?  上海某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被告王某今年29岁,是上海某公司的职工。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做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然而判决尚未生效,王某来到原住处,见其妻钱某也在,便欲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即反扭钱某双手强行实施性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尚未生效,但双方对离婚判决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此案之所以引起法学界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盖因此案的犯罪者与被害人在犯罪发生时夫妻关系尚存(毕竟判决尚未生效)。综合各家论说,对此刑案判决的反映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无条件赞同婚内强奸成立犯罪论;有条件赞同婚内强行性行为成立强奸犯罪论;反对婚内强行性行为成立强奸犯罪论。

  前述各种观点,均围绕是否强奸罪而展开,却忽视或误解了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而此处之“法律”,显然不限于刑法,它是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符合犯罪要件,应当依据包括刑法、婚姻法在内的法律。

  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不可入罪,而权利的客体即对方的行为,对方为相应行为,就属于义务。如果性行为系夫/妻的权利,则任何一方正当行使此一权利,均不应定罪。性犯罪的前提是,男方对女方并不拥有性权利,女方因而无相应的义务;如果采用金钱的手段,则为嫖娼;如果双方和奸,属于通奸,则为道德所谴责;如果采用暴力等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则为强奸,是为犯罪行为。这正如盗窃或抢劫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因而“盗窃”或抢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不构成盗窃或抢劫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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