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州长在行政框架上相当与我国“省长”或者“直辖市的市长”。但享受的权力比中国的“省长”、“直辖市的市长”大多了。
根据美国宪法,除了联邦政府的权力之外,其余权力均留给各个州。因此,美国的州长的权力相对来说较大。此外,美国的州长全部均由民选产生。
美国州长英语称为“governor”。除五十个州的州长外,美国五个属地的行政长官也称为“governor”,中文通常译作“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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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州长的权力
从管辖面积来看,美国的州长类似于中国的省长,但权力要大于省长,在教育、卫生、交通、司法等民生领域,各州有着绝对独立的管理权。也就是说,美国州长对州内的行政事务有很大的主导权。
此外,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并无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州长既不需要向总统汇报工作,也不需要向美国国会递交报告,他们仅仅需要做的是对自己的选民负责。
-州长
美国的联邦制度,即组成一个大家庭,50个州的关系是平等的,虽然是由联邦政府领导的拥有国防、外交、货币、邮政服务、最高司法权和国内安全的权力。其余的权力保留给州政府; 它只涉及中央和州之间的关系,没有权力干涉州、县和市辖下的地方政府,州负责监督县和市政府。
州长由本州居民选举,市长由本市居民选举,县长由全县选举产生。 因此,总统没有权力罢免州长,州长也没有权力罢免市政府或县政府。 因此,美国的州长、市长,虽然从行政区域的角度来看,但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更像是他们之间的独立平行关系,所以说并不是上下级之间的管理关系。
市长与州长、州长与总统之间的关系并不少见。联邦政府、州政府、市政府和较小的行政单位都不隶属于联邦政府。 在美国,只要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就没有上下级关系,比如总统、州长、市长、检察官等,他们不是世卫组织的下属,只是职责的分工,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不接受他人的命令。
所以说州长并不能管县长和市长,他们之间都是彼此干好彼此的事情,管好彼此的区域,是不被上级限制的,并且也没有调动其他州县资源的权利,这是美国的独特之处。所以说在管理方面,他们其实是各司其职的存在,就算你是总统也不能管着所有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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