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儿想起来也正常。
换位思考一下,现在你是你婆婆的位置,你的儿子总和儿媳妇儿吵架,你会怎么做?
先要解决问题,首先要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别人怎么对你,在于你在整件事中处于什么位置,做了什么事。老公不把你当成他家里人,本来你也不是他家里人,结了婚,你们俩是一家人,跟你父母家,他父母家,从严格意义上讲,都不是一家人。但是,从另一个层面上讲,你们结了婚,相当于三个家组成一个大家庭,应当不分你我。
先冷静一下,和老公好好谈谈,事情往往不像我们想的那么糟
首先,出轨,在很大程度是一个道德范畴的词汇。《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出轨是一种不忠实的行为,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但是这个条款仅仅是一个倡导性的规范,指导人们的生活,并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不忠实怎么办,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处罚措施。因此,对此承担更多的是社会谴责。
其次,在我国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中,出轨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个:
1、婚姻破裂,导致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
2、分割财产,少分、赔偿。如果夫妻离婚是因为一方出轨,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财产。实践中,法院一般理解和同情受害一方,可能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偏向无过错方,但是这种偏向是非常有限的,不会到净身出户的地步。法院一般还是倾向于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子女抚养权问题。这个主要是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对子女成长有利的一方。
离婚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就算生效吗?法律上认可吗?
签字只能算是同意,还必须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这样才算具有了法律效果,婚姻关系才算解除,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因此第三人是否在场不影响其法律效果,当然,拿离婚协议领取离婚证必须双方均同时到场才会办理,就是为了防止另一方代替一方签字。
离婚协议双方已经签订,可以生效吗《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协议离婚只要双方签字就生效了吗夫妻双方签了离婚协议,还不能生效,不算是离婚。
必须双方共同到民政局登记离婚,领取离婚证,或者到法院签字调解离婚,领取离婚调解书,才能算正式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才算解除。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百姓调解过来协议离婚签字在法律上生效吗生效啊。。。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书面表达,对双方有同样的约束力。。。
但是,胁迫或欺诈得到的协议书,是可以由法院推翻的。。。
有重大误解的,也可以推翻。。。不排除小老百姓被某些专家忽悠瘸了的情况出现
有效,可以凭调解书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书后生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离婚协议双方签了字是不是就生效了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有双方签名手印就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双方得持协议,证件经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手续,产生法定的离婚,解除夫妻关系
你好我想问一下在律师事务所写离婚协议双方签字不去办离婚证在法律上生效吗不生效,必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才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没有生效,法律规定,离婚协议自民政局登记离婚备案后产生法律效力,之前是成立未生效状态,可以随时重新签订或者法院诉讼离婚不认可
离婚协议何时开始生效,是签字后就生效吗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备案时才会生效,在家签了到民政局反悔是不发生效力的。
全国没有统一的调解电话热线,部分城市有所谓的金牌调解热线,因此号码不一样。初步了解人民调解员协会是 86-10-65153318。
调解员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担负调解民间纠纷工作的人员,包括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和调解小组的调解员。
受理纠纷。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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