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算,当然,这是我的看法我这样说的依据是:房租里的东西,是你们的共同财产,你首先未经另一方同意就私自开锁,这就是问题,其次,你说你拿自己的东芝,这需要对方外边,也认同这是你的东西,且没有拿不属于你的东西!
奇葩的“按闹分配”
近日,网络上曝出来这样一条新闻:一名女子在上海一出租屋内意外溺亡,法医已初步排除了他杀可能,死因可能是突发疾病。
情绪激动的死者家属第二天从湖北老家赶到上海,表示房东必须负责。在派出所,死者家属列出了赔偿清单:承担死者家属在上海的全部食宿费用;承担死者孩子到十八岁为止的全部抚养费;一次赔偿60万元。
房东无法接受并表示他们只愿给2000元人道补偿。
面对痛失亲人又不懂法的家属,民警只能边安抚情绪,边普及法制观念。
要我说,死过人的房间人家不好卖也不好出租,房东这两千块都给得好冤!
有媒体报道过这样一件事:河南柘城县某中学,三名学生围殴一名同学,在理论的过程中,先动手打人的一位同学突然身子踉跄,向后退了几步倒在地上猝死。
按照监控视频记录,这位同学并非被踹倒,倒地前与他人没有挨在一起。可是,随后其家长到学校门口拉横幅“维权”,标语是“还我孩子命来”。
前段时间,看到了这样一条新闻:男子求爱不成跳江身亡,家属向女方索赔八十万。
陕西石泉的小王疯狂地追求小青,小青觉得小王并不适合自己,婉拒了小王。固执的小王认为小青或许是因为羞涩不愿和自己交往,就时常在小青经过的路上跟踪她,这让小青感到很是害怕不安。
今年3月小青恋爱了,与男友小张在一起时遇到小王。小王非常气恼,将二人拦住不让走,并冲上前抓住小张的衣领,让他说清楚和小青是什么关系。小青告诉小王这是她男朋友,小王情急之下用手推了小青的脸,小青便用手中的矿泉水瓶击打小王头部。
小张拦住小王,不让其靠近小青,小青趁机又踢了小王一脚。小王气急败坏,威胁要跳江。小青说:“你跳嘛,你跳嘛”。小王突然纵身跃下河堤,警察赶到后,找到小王时其已经身亡。
经法医现场勘验,小王因溺水窒息死亡。5月1日,公安局对小青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小王的父母向石泉县法院起诉,要求小青和小张赔偿其各项损失80余万元。
法院认为,事发时小青对小王的辱骂、殴打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过错。最终判决小青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28190元。
这真的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落”,可一些人说起这个判决,还会说:“人都因为你而死了,你赔点怎么了?”
看来,咱只能劝小青:“破财消灾吧。至少以后再也没人骚扰你了。”
这样的事件,新闻中也是层出不穷的。
一个46岁的男士在成都一家居店购买地板时参加了跳绳活动,该活动宣称“跳得多、返得多”,依据消费者单次跳绳数量来决定优惠力度。然而,该男士跳到第302个时倒下了。次日,他在医院不治身亡。商家愿意赔5万,但家属不干,向家居店索赔180万元。
2017年5月2日,当医生的杨先生准备外出,从14层进入电梯后,发现一名老人正在抽烟,电梯内烟味很浓,出于职业敏感,他劝老人不要在电梯内抽烟,结果,双方引发争执,随后老人突发心脏病去世。家属将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
法院的一审判决,以“死者确实是在于杨先生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的”为由,判决杨先生补偿家属15万元。二审纠正了这个判决,说是一审的判决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判决杨先生不承担任何责任,死者家属承担诉讼费,但是,后来,杨先生考虑到家属不幸失去亲人,愿意对家属捐赠一定费用。
2017年3月某小伙子强行穿越南京南站铁路,被正在进站的动车挤死。尽管南京南站已经尽到了救援的义务,甚至为了救他还拆除了部分站台,但是死者家属说要起诉铁路局要求80万元的赔偿。更不可理喻的是,评论里还有不少网友支持,认为“死者为大”。
这件事情后续如何,媒体没报道,但我们闭着眼睛就能猜到:铁路局应该还是赔了一点钱的。
至于“死哪讹哪”的新闻,就更是多了。
有些案例,真是看得人抓狂。
现实生活中,很多类似的事情就是以“和稀泥”的方式处理掉的。人们的想法都很简单:“你看,人都死在你那里了,你多少得赔点吧。”
实践中,无数起纠纷的调解结果,也都是在这样的心理基础上产生的。
对不守规矩然后死亡的人有“人道主义同情”我觉得是应该的,但我认为要求关联方对其进行“人道主义赔偿或抚恤”却是十足的耍流氓。
如果这种风气一旦盛行,那些不愿意赔钱的人,反倒可能被指“没有同情心”。
我有一个朋友,以前是做导游的。
她接触过这样一个老人:得了心脏病,但隐瞒病情成功报团。游览过程中,他不听导游劝告,一定要尝试剧烈运动,结果猝死。
家属把老人的尸体抬来闹事、谈判,旅行社、政府以“人道主义”为名,花了一笔钱打发前来停尸谈判的家属。旅行社虽然也觉得很冤,但还是很自觉地、自认倒霉地,主动尽“人道主义”责任,以求个息事宁人。
一个号称已戒毒成功的吸毒者怕自己又复吸的事情被家人知道,所以买了毒品以后就偷偷跑去邻居家里注射。刚一注射进去,他就口吐白沫了。邻居发现以后,急忙送他去医院,但还是来不及抢救了。
事后,邻居只能按乡规民约赔了他们家一副棺材钱,之后他逢人就说:“没办法,谁让我倒霉呢?”
某旅客,被仇人杀死在小旅馆。那个年代的小旅馆,就卖几个房间,收钱、打扫、清洁等等事务都是老板本人自己干,辛苦一年到头也赚不了几个钱。老板次日去打扫房间,发现了旅客的尸体,赶紧报案,但是,警方一直也没抓到杀人凶手。
人死了,但尸体总归要下葬的。家属找不到凶手,就跑去开小旅馆的那个老板家闹,闹了几天,小旅馆老板扛不住了,赔了几万块钱。这笔钱一赔,小旅馆也开不成了,直接倒闭了。
两个男生因为打篮球时发生冲突,后来发展到一个把另一个捅死了。捅人事件发生在校外,捅人的男生很快被警方抓获,但死者家属认为这事儿跟学校有关,把死者的尸体抬放到校门口,还纠结全村人包围了学校、断了学校的水电。全校师生被封锁了三天,后来,ZF出面调解,让学校赔偿了丧葬费了事。
在这些案例中,我们都不难发现:无过错方都有点冤,仅仅因为别人死在了自己眼前、自己地盘上,就得赔偿钱财。
法律没有明确要求无过错方赔偿,但他们往往会出于“人道主义”,给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经济补偿,往往不是他们自愿做出来的,而是经不住家属纠缠、闹事,而不得不息事宁人的。
死者为上,是一种人文关怀,但是,死者并不必然有理啊!
这种现象,在交通事故中更是突出。
一个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明知高速路禁止行人通行但依然为了超近路闯进去,导致被车撞死……司机也得赔钱。
司机本人没有错,还因此事遭受到那么大惊吓甚至可能发生车损,谁又能为无辜的他负责呢?
见违规者死了,一片幸灾乐祸的“活该”声,可大家却普遍觉得关联方多多少少应该给死者一点抚恤,毕竟人是死在你眼前的。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便司机没过错,你也要赔偿10%的费用(整场事故损失总计百分之十)。
机动车撞到一个闯红灯的人,车辆没事,但人受伤住院,花费了共计十万元,那么机动车要赔偿不超过一万元。只不过,如果你买了保险的话,这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保险费也是你掏的)。
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失的,机动车一方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假设有人来碰瓷,然后你来不及刹车把人撞死了,可以不负责。
但是呢,你得有证据证明对方是故意来撞你的,如果没安装行车记录仪或记录仪没拍到对方的碰瓷行为,这事儿就变麻烦了。
每个人的出行,都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伤害,大家的路权是平等的。机动车使用人享受了便捷,客观上也占用了更多道路资源,且给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所以交通法规就更倾向于保护弱者(行人、骑自行车的人,等等),强制机动车车主交保险等费用,这可以理解。
法律规定,机动车主若是撞死人,即使自己无责,也要赔偿10%以内的费用,这费用也不是很高。毕竟,没多少人会愿意为了得到这10%的赔偿而置自己生命危险于不顾。
但是,法律规定是一回事,落实到现实中又是另一回事。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只要人被车撞死了、撞伤了,就可以找车主索赔。“反正你也不敢撞我”就成了很多乱穿马路、乱闯红灯的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心中的潜台词。
某行人闯红灯被汽车撞了,汽车驾驶员无责,但也一样要报警、送伤者去医院检查、做事故鉴定等等,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最后即使认定无责,也可能还要赔偿10%。事故中违章应负全责的行人,却摇身一变成为了受害者。
实践中,对机动车违法违章的处罚要严厉许多,而对行人、非机动车却缺乏相应的制约手段,于是,机动车车主在重罚下,倒是变老实多了,而行人、非机动车的违章违法却没能得到根本改善。
这种事情多了,有些人有恃无恐,甚至从此走上“碰瓷”的不归路。
“死了人都不赔,太没人性”这话,也要分语境的。如果有人找死,而事主无责且不想赔,也应该被鼓励。
“按闹分配”,大概是神州大地一大特色。
涉及到“死了人”这种事儿,就看“闹”得多大了。
你一闹,肯定就有好处;不闹,乖乖的,反倒只能收获同情。
就这样,全国各地到处有人闹,处处有泼妇打滚,尸体有时候反而成为了一种讹诈别人的武器。
一个人抬着家属尸体去某个地方闹,要到了钱;另一个人见了,开始后悔:“哎,我家人也死了,我当初怎么居然没去闹?”
就这样,明明都是没理的一方,竟觉得自己“没有闹”=“吃了大亏”。
是啊,当“闹”一场能得到物质鼓励,不闹就变成了“吃哑巴亏”。
这种现象,不仅仅体现在“死了人”的这种事儿上,其他领域也是层出不穷。
去办手续,资料准备不全,有关部门按规定不予办理,当事人开始“一哭二闹三上吊”,有关部门觉得这样“有损自己形象”,大手一挥给他办了。那些因为资料不全而乖乖回家补资料的“老实人”见了,顿时觉得自己不跟着闹一闹,简直太亏了。
钉子户,坚决不搬,到处去闹,最后反倒比乖乖拆迁的人家获得更诱人的补偿。
企业搞改革,因为技不如人被裁员了,企业按法律规定给足了补偿,但总有人觉得不忿,还是要去闹。这一闹,估计又能多赔几万。
能怪他们吗?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如果闹一闹后的“现实诱惑”在那里,如果闹一下大概率上能获赔,干嘛不闹?
要怪只能怪执行规则的人扛不住事儿,率先不认真落实规则,才使得“按闹分配”机制大行其道。
若不是“医闹”形势严峻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我估摸着,还会有大把人把病人尸体抬到医院讹钱呢。
遇到不讲理的人,讲理的人为了不让自己进一步扩大损失,选择认栽、退让我完全可以理解,我不大理解的,便是毫无原则的“和稀泥”。
无原则地要求讲理者、守法者退让,只会让讲理者、守法者吃亏,让胡搅蛮缠者受益。
这种文化心理一旦盛行,只会导致社会形成一种风气:遇到事儿了,“横”字当先。不管有没有钱赔,先去“闹闹”。反正这世界就是“谁不讲理,谁得益处”。
一个“按闹分配”的社会,越守规矩的人越吃亏。以“和稀泥”的方式快速解决问题或维&稳,不过就是“治标不治本”罢了。
丁俊贵
2019年1月5日
近日,通州的一起诉讼引起了很多买房人的关注。保姆砍死了住在出租房的雇主后自缢身亡,房东起诉遇害租户家属,索要凶宅贬值费。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真的有凶宅贬值费这个说法吗?如果没有,那么以前有类似的案例可以借鉴吗?作为被害人家属的租户,刚刚经历生离死别,真的会拿出钱来为房屋的贬值买单吗?
案例回顾:
租户遇害房东起诉索“凶宅贬值费”
房东贾女士夫妇介绍,去年七月将在通州区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李先生,租金每月2200元,租期一年。李承租该房后,交由父亲老李居住。
今年4月,房东接到物业公司电话称该房屋发生命案,租住房屋的老李被聘用的保姆杀害,后保姆自杀,至此,该房屋成了众所周知的凶宅,租售都有受到影响。
房东认为,李先生对其父负有职责,发生此凶杀案导致房屋无法租出,造成房屋的贬值。李应负有对该房屋的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故贾女士夫妇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房屋贬值费50万元。
截止目前后结果是双方同意法庭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律师分析:
凶宅贬值费于法无据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类“凶宅”进行明确的定义,所谓的凶宅,只是一种民间俗称,是一种无根据的猜测。
另有一种说法是,可以认为凶宅的认定属于唯心主义的观点,它不能影响到房屋的架构、使用功能,不会贬值。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
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价值取决于房屋本身的位置、面积等综合因素。屋内是否曾发生人员死亡,与房屋使用和房屋价值并无必然联系。所以,房主索要“凶宅贬值费”其实于法无据。
就算法律没有对凶宅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凶宅”的价格跟正常房子的价格确实会不一样。房主也确实有遭受损失,真的就只能自认倒霉吗?有没有可以借鉴的案例呢。
历史案例:
凶宅不影响房屋架构的使用功能
其实,有关房东认为成了“凶宅”向租客讨赔偿的案件也关不少见。就北京地区而言,今年3月31日,一起“凶宅”索赔案在通州法院开庭。房东将承租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12万元。
6月6日,一起类似的庭审在石景山法院开庭。王某84岁的父亲在出租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被烧身亡,房东李某夫妇称房屋因此变成“凶宅”,售价比普通房屋低10%至30%,故将租客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5万元以上。
然而这些案件至今仍没有后续的报道,凶宅贬值费,也似乎只是原告单方面的一个提法。
另有一个案例可以参考,是2008年发生辽宁的一个案例。
2008年3月23日,赵某下班还未回到家,她包租的房子里发生了凶案,一名男子手握血淋淋的剪刀,从租客刘某所在的6层楼上纵身跳下,当场死亡。而在屋内的另一名男子也倒在血泊中身亡,只剩满脸是血的刘某。
消息很快传到房东李某耳朵里,自己房子发生命案,以后无论出租还是出售,该房的价格肯定会贬值。这责任在赵某,因为她是“二房东”,她分租给刘某的。李某找到赵某索要“凶宅贬值费”后者坚持不给,李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作了认真研究,后认为命案发生的房屋不会造成房屋贬值。所谓的凶宅,只是一种民间俗称,是一种无根据的猜测,它不能影响到房屋的架构、使用功能,不会贬值,不予立案。
尽管如此,也有人追查到此前的几间发生过命案的房子,因为被普遍认为是凶宅,租售都成问题,确实有贬值。所以,现在也只能期待进一步的判决能够给人一个公道了。
法律维护每一位居民的合法权益,当发生重大命案时,相关部门就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且相关部门也会寻找整个案件的最佳线索,以保证犯罪事实的真实性。我国法律条款非常详细,法官在进行审判时,法官可以根据法律条款以及犯罪事实进行审判。
死者王某与丈夫经常吵架,丈夫苦不堪言,最终将妻子王某掐死。
众所周知,两位十分恩爱的情侣结婚之后,难免会因为琐事而烦心。有些情侣和夫妻可以在相处过程中互相磨合,并且保证夫妻二人不会因为争吵而感情受损。有些夫妻无法通过自己的方式调节夫妻二人之间的关系,夫妻二人经常伴随着比较激烈的争吵。即便感情再好的夫妻和情侣,当他们面对长时间争吵时,二人的感情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王某和丈夫李某经常发生争吵,争吵的原因千千万万,用丈夫的话来说:就是365天都在争吵。这不仅会影响夫妻二人的感情,还使得妻子王某被丈夫杀害。
还原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争吵成为了导火索2019年4月15号,刘某因为抄水表而到达了楼房内部。平日里,王某看到刘某到来之后,还会与刘某交谈几句。可是刘某已经多日未见王某,刘某担心王某遭遇不测,特意来到了四楼的出租屋。
可是刘某却在楼道里闻到了一种腐臭味,刘某心想:难道王某将垃圾留在了屋中?刘某小心翼翼地打开了房门,并且找到了发出腐臭味的塑料袋。原来在出租屋的床底下保留着塑料袋,该塑料袋非常大,完全可以装下一个人。
刘某看到此情此景之后,心里非常慌乱,但他还是拨通了报警电话。警察来到现场之后,小心翼翼将塑料袋抽出床底。警方打开了塑料袋,里面果然是已经发出腐臭味道的女尸。警方立刻对女尸进行详细的调查,经过调查走访之后,警方这才断定女尸就是出租屋里的王某。
既然确定了女性尸体的身份,警方就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最终确认了犯罪嫌疑人为王某的丈夫李某。为了尽快抓到犯罪嫌疑人,孝感高新公安官方公布了悬赏令。这则信息公布之后,还未到24小时,杀害王某的李某选择自首。
到达警察局投案自首的李某向警察诉说了自己的经历,夫妻二人并不在同一个城市工作。丈夫李某到达妻子王某的工作城市之后,与妻子王某共同居住在出租屋中。妻子每天都在想方设法的赚取金钱,以保证正常生活,而丈夫的游手好闲却让妻子很生气。妻子王某经常与丈夫吵架,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
事情迎来了转折点,丈夫无法获得充足的生活资金,于是就通过信用卡办理了贷款业务。这件事情被妻子得知之后,妻子火气一下子就上来了,立刻与丈夫大吵了一架。丈夫觉得妻子并不能体会到自己的感受,而且妻子每天都在争吵令丈夫李某很厌烦。最终丈夫李某双手掐住妻子的脖子,直至妻子断气。
为了防止整件事情暴露,李某特意买来了特大号塑料袋,将妻子的尸体装在塑料袋中,并且放在出租屋的床底下。虽然李某已经做好了万全之策,但是杀人毕竟是事实。事情总有暴露的那一天,所以李某选择投案自首。
夫妻本是同林鸟,相互理解和尊重最重要或许,有些人觉得自己的婚姻十分不幸福,不仅每天要为丈夫洗衣做饭,而且丈夫遇到不顺心的事情就会发脾气。事实上,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的前提是互相尊重与理解。如果你的丈夫无法理解你的行为,那么夫妻二人的相互理解成为一种奢侈。结婚多年的夫妻都有离婚的可能性,更何况刚刚结婚的新婚夫妇。事实上,互相了解和尊重能使二人明白对方的想法。当对方出现各种各样问题时,另外一方也能在第一时间帮助对方度过难关。孝感一名女子被丈夫杀害说明夫妻二人缺乏沟通,争吵只是导火索,互相不了解才是关键。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