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人身侵害的法律责任和职业的关系不是很大,除非是警察、军队之类负有特殊义务的职业。不管是护士,还是医生,老师,公务员,或者企业职工,和别人打架,责任都差不多,都要看是谁受伤了,伤得如何。
二、按你所说,是家属先动手了,护士也还手了,那么应该属于法律上的“互殴行为”。这种情况一般是双方互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谁受伤了,对方就要赔偿他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如果双方都受伤了,就进行折抵,之后,再计算赔偿额。
三、在责任划分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也是司法机关划分责任的原则。
四、对于护士而言,如果是公立医院,那么除了法律责任之外,可能还会面临行政责任。也就是说,医院会对该护士进行个记大过之类的处分,这都是正常的。如果是私立医院,那就看如何运作了,一般比较讲信誉的私立医院可能会把出事的护士解聘什么的,不一而足。
我觉得如果是父亲护士,夫妻之间吵架,我也去正常上班的话,首先你违背了你的职业道德作为一个护士,你应该要按时上下班不要因为个人的情绪而为按时上班,而且医院是一个生死很多的地方,如果你不去的话,我觉得可能会有患者等着你,不能得到及时的治疗。
一般不犯法,只要录音者并没有把录音用于犯罪途径,比如,用录音去诈骗,或是用来威胁被录音的人的家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这一点是基础,前面分析过了。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如果是用作诉讼证据,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录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说实话,这个没有太好的办法,按正常你是可以报警处理的,但只是辱骂,也就是口头教育,报警还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是个两头不讨好也得不到任何实质帮助的办法。
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调整自己的心态,就当遇到个神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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