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人吵架、辱骂致死,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恶意故意或带有致死目的的情况视为触犯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中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包含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况。
因邻里纠纷随意辱骂他人,引发死亡的严重后果,涉嫌寻衅滋事罪,建议侦查机关按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补充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因邻里纠纷,实施辱骂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扩展资料:
2014年6月18日,西充县51岁的村民周华(化名)赶集回家途中,发现自家的鸭子死在邻居张英(化名)的田里,遂怀疑是张英毒死了自己家的鸭子。之后,心存疑虑的周华找到张英,并对其进行谩骂。尽管张英解释,自己并未下毒,“鸭子死在我的田里就怀疑是我下毒,太无道理了。”
不过,周华并未就此罢休,继续对张英进行辱骂。当日下午,当地村干部闻讯赶到现场,对二人进行调解,并及时中断周华的冲动行为。但第二日上午,周华继续对张英进行谩骂;下午,她更是跑到张英家中进行辱骂、羞辱。
村干部再次对周华进行批评、制止,但周华不听劝解,辱骂行为直至当日傍晚,52岁的张英倒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英系高血压诱发脑内出血而亡。另据对周华家死亡鸭子的检测,未检出毒药成分。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杨女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周华称并不知道张英有高血压,更不知道吵架会致人死亡。周华明知张英患有高血压的证据不足,案发时周华不能够预见辱骂行为可能导致其死亡,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检察官提出,周华因邻里纠纷随意辱骂他人,引发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涉嫌寻衅滋事罪,建议侦查机关按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补充侦查。经公安部门补充侦查,证实周华家的鸭子并非被毒死,同时证实村委对周华进行两次批评制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因邻里纠纷,实施辱骂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检察院据此认为,此案应该以寻衅滋事罪来处理。最终该案一审宣判,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周华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周华在审理期间进行了积极赔偿,法院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寻衅滋事罪
成都商报-吵架吵到“骂死”了人 事情大了
如果单纯就是吵架把人气死了的话,一般情况下不会触犯刑法。但是根据民法典这种情况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如果对方亲属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应赔偿的话,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支持。
气死人是否负法律责任,要看你的语言、行为是否有侮辱性质;你的语言、行为是否会使一般人血压升高,肾上腺素增加;你是否知道对方年老或者可能有心脏病等疾病。一般都是通过上面的情节来判断的。有以下情况:
一是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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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纠纷吵架“气死人”的民事赔偿案。法院按损伤参与度,根据比例原则,依法判决被告对死者承担2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3万余元。
2013年3月14日,王某因李某在其耕种的土地上种植作物,遂到李某家进行交涉,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争吵。后在他人劝解下,王某离开了李某家。
当晚,李某因身体突感不适,送往医院治疗过程中因高血压脑出血死亡。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死者李某死亡后果,高血压脑出血系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是本次高血压脑出血的诱发因素,被鉴定人的损伤参与度为三级(75%)。死者家属向王某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李某虽因自身疾病去世,但被告王某在明知李某年老体弱、脑部有病做过手术的情况下,为邻里琐事与其争吵,被告与李某之间的争吵行为是导致李某死亡的诱发因素,被告在李某死亡过程中的损伤参与度为25%,故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人民网-吵架“气死人” 法院判决按损伤参与度比例担责
吵架把老人气死是否犯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行为人如果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就不犯法,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可能涉及故意杀人罪。
法律依据:
一、《刑法》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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