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遇到哪些情形不得鸣枪警告开枪射击

警察遇到哪些情形不得鸣枪警告开枪射击,第1张

  不能的情形,太多太多了,只有15种情形,才可能鸣枪警告或开枪射击。

  我国法律中规定,只有在十五种紧急情形下,佩枪民警才可以开枪;此外,民警每次拔枪,不管是否开枪,事后都要写报告说明情况,鸣枪警告和开枪射击的,应在处置完毕后立即向指挥中心口头报告,并在6小时内向市局报送书面报告。

  民警在巡逻时遇到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

  ●民警在执勤过程中遭到持械、持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攻击、多人围攻等严重暴力攻击,危及民警、治安辅助人员及其他公民生命安全。

  ●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

  ●破坏军事、通信、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

  ●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

  ●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

  ●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以其他方法不能制止。

  ●在押犯罪嫌疑人、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劫夺在押犯罪嫌疑人、罪犯。

  ●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

  ●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双向奔赴的爱情,之所以更令人动容,这是爱情中的两个人是真心相对,没有任何的利益掺杂,这是绝大多数人都十分向往的场面。

生活中,我们能够遇到一个与自己心意相通的人不容易, 走到婚姻的殿堂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也就让无数人十分动容。在我看来,爱情本身就是很美好的事物,能够让人看到世界上最美好的情感,与对方携手步入婚姻就是最幸福的结局。民警与女友的求婚现场让人觉得很美好,他们这样的爱情是把对方融入了自己的生活,因为爱才走到了一起。

现在这个社会很多人走到一起并不是因为爱情, 而是所谓的合适,所以双向奔赴的爱情是一件很奢侈的东西。当我们的生活中遇到自己得不到的东西,就会觉得是一种幸运,看到双向奔赴的爱情都会觉得很可贵,从而激起自己内心最初的感觉。两个人能够互相理解和尊重,把彼此的未来纳入其中,在一段感情中没有抱怨与责怪,这样的爱情都会让人觉得十分羡慕,就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每一个人的内心都十分柔弱,对于爱情都会渴望达到自己预期的结果,面对双向奔赴的爱情就会觉得真爱的存在。经历的事情多了就会觉得爱情都是一件很奢侈的东西,但是看到真爱存在的时候,也会让自己觉得很上头,从而把自己带进幸福的场景。

其实每一个人都会渴望爱情,尤其是能够遇到双向奔赴的爱情,这样就会让人看到生活中的美好。我们要知道爱情的美好会让人觉得生活充满希望,能够遇到一段彼此都爱慕的感情,更是一种很幸福的场面,从而想到获得最美好的情感。

因为女友的举动表明了她对警服的尊重。

警察携众战友向女友求婚,而且穿着制服单膝跪地,但在他跪地的一刹那,女友却双膝跪地回应他,这引起了网络热议,多数网友都认为女友的这个举动表明了他对警服的尊重。他的这个做法值得很多人学习和深思。

通过视频可以看出这个特警准备单膝下跪求婚的时候,刚刚跪下来,他的女友立马双膝下跪回给了老公,而在这个视频当中,特警的战友纷纷上前把这个男子的女友扶了起来,但扶起来以后这个女子依旧没有站的挺直,可能他在特警制服面前有一种天生的敬畏和尊重。可能这个女子知道自己的男朋友穿着特警制服,向自己单膝跪地求婚,是一种不被认同的做法。

军人特警警察穿着正装都是国家所赋予的荣誉感,每个人都应该珍惜自己身上的这支制服,虽然求婚单膝下跪是很正常的事情,但穿着制服的特警就有很大的不同,他们穿着制服担心下跪求婚是一种有待商榷的做法。如果穿着便装给自己女友下跪求婚是让人可以接受的,但特警穿上特警的正装以后,再单膝下跪,就让人感觉有点不舒服。

可能这个女友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在自己男朋友穿着特警正装,向自己单膝跪地求婚的时候,女孩马上双膝跪地回应了男友的这种做法,而且用自己的行动表达了自己对军装的那种尊重。对于女友的这种做法,很多网友都给予了肯定,认为这个女孩懂得军装的价值与意义,而且她深爱男朋友身上的这身军装。无论是武警战士还是警察中的特警意义及普通的警察都要爱惜自己的制服,虽然穿着正装结婚无可厚非,但穿着自己的正装制服去求婚下跪容易惹人非议,最好不要这样做。

“你愿意嫁给我吗?”这是云南民警跟自己女朋友求婚的对话,这位民警在训练的间隙准备了一场盛大的求婚仪式,而且在求婚现场有民警围观,还有民警拍照留念,更是由主持人为他们见证和主持此次婚礼。这样的求婚现场非常的壮观,在求婚的时候这对情侣也是单膝跪地感受对方对自己的爱意。而且后方的民警还全副武装,有的民警手中还拿着枪,非常的帅气,但是这也阻挡不了求婚民警的风头。

在民警的围观之下,求婚的证明民警拿出手中的鲜花并表达自己想娶女友的意愿,在单膝下跪的那一瞬间,让小编以及各大网友都非常感动,想必其女友在看到这种画面的时候也是小鹿乱撞想要赶紧答应男朋友的请求,然后逃离现场,过上自己的二人世界。在两人求婚的时候也能够看到他们的紧张,毕竟是二人的第一次,多少有些陌生。

在民警的后方也有几排队伍,手中拿着枪见证这一庄严的瞬间。而且在两人的周围,也有很多民警围绕着手中也拿有手机纪念两人的甜蜜时刻,很多民警也对求婚的小伙子非常钦佩和感动,毕竟民警的工作非常辛苦,而且也存在着很大的安全危机,能够找到另一半并且求婚成功找到归属,也是其他人比较激动和兴奋的。

很多网友在看到二人的求婚画面时也纷纷送上了祝福,有些网友也表示在求婚现场能够看到如此大的阵仗也是有些担惊受怕的,但是能够求婚成功成功走在一起是大家期望看到的。并且这位被求婚的女孩非常幸福,能够拥有一个这么爱自己的男朋友,而且也送上了如此有仪式感的求婚,可以说是非常圆满了。

法律分析:会记入公安机关个人信息管理数据库,但治安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受过治安处罚的人不会影响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警察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形,依据从轻到重的原则带去处置措施。一般要先口头警告,警告无效,可徒手处置,警械处置,武器处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及相关处置活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安民警自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活动,处置重大恐怖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警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

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第四条 公安民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规程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情况保持警惕,防止、减少自身伤亡。

第六条 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 公安民警对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应当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做好处警记录。

第八条 公安民警到达处置现场后,应当与所属公安机关保持联络,迅速报告现场情况;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视情增派警力或者调整警力部署。

现场警力难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请求增派警力支援;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增派警力。

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现场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向增援民警介绍情况,共同进行处置。

第九条 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判断,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现场警情发生变化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调整处置措施。

第十条 公安民警使用较重处置措施时,可以同时使用较轻处置措施作为辅助手段。

第十一条 公安民警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后,对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并及时收缴其所持凶器。

第十二条 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处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七章的规定报告情况,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受伤人员,保护现场。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程所用术语的含义如下:

处置措施,是指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依照本规程采取的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

口头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发出强制命令。

徒手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身体强制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使用警械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用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使用武器制止,是指公安民警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使用武器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第二章 口头制止

第十五条 对正在以非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民警可以口头制止。

口头制止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徒手制止措施。

第十六条 口头制止包括以下内容:

(一)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按照要求接受检查;

(三)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服从公安民警命令的后果;

(四)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五)其他能够达到有效制止目的的口头命令。

第十七条 口头制止用语应当明确、简洁、易懂,禁止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

第十八条 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的,公安民警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公安民警应当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章 徒手制止

第十九条 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

第二十条 公安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第二十一条 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停止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徒手制止动作,并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

第二十二条 对徒手无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使用警械制止

第二十三条 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所列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第二十四条 公安民警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攻击尚未危及他人或者公安民警生命安全的,公安民警使用警棍时尽量避免攻击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第二十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使用催泪警械:

(一)根据现场情况,要求现场无关人员躲避;

(二)选择上风向站位和安全有效距离,直接向违法犯罪行为人喷射催泪剂;

(三)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并将其约束后,对有异常反应或者可能引发疾病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

第二十七条 公安民警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立即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对受伤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

第二十八条 符合使用警械条件,但是现场没有警械或者使用警械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除武器以外的其他物品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控制。

第二十九条 对使用警械不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使用武器制止

第三十条 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三十一条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使用武器:

(一)判明现场情况;

(二)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

(三)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四)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鸣枪警告;

(五)犯罪行为人在公安民警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以对其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六)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并持枪戒备;

(七)在未确定危险消除前,应当继续保持持枪戒备;

(八)确认危险消除后,应当关闭枪支保险,收回枪支。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鸣枪警告:

(一)处于繁华地段、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其他容易误伤他人的场所;

(二)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三)鸣枪警告后可能导致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等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

(一)处理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法等非刑事执法活动时;

(二)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实施暴力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

(三)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四)犯罪行为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危及公安民警或者其他在场人员生命安全行为或者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武器。

第三十四条 符合使用武器条件,但是现场没有武器或者使用武器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其他必要强制手段制服犯罪行为人。

第六章 人身安全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公安民警在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或者使用约束性警械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对于体内可能藏有可疑物,现场没有检查设备的,以及其他不适合当场检查的,公安民警可以将违法犯罪行为人带至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安民警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一)现场条件允许的,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地点进行安全检查;

(二)保持高度警惕,控制违法犯罪行为人,防止其反抗、逃跑、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

(三)不得采取侮辱人格、有伤风化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

(四)检查女性违法犯罪行为人人身的,由女民警进行,可能危及公安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公安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时,一般应当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从上至下顺序进行,对其腋下、后背、腰部等重点部位及衣服重叠之处、衣服口袋、皮带内侧、鞋里帽边等易隐藏物品的地方,应当重点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公安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应当采取用手轻拍、触摸违法犯罪行为人衣服外层的方法;经轻拍、触摸,怀疑违法犯罪行为人可能携带赃款赃物、作案工具或者违禁品的,可以翻开衣帽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公安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时,应当谨防因接触注射针筒、刀片等物品而感染疾病或者受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将其衣服口袋翻出接受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 公安民警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人携带的物品可能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立即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通知专业人员到场处置。

第七章 事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民警控制住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区分其违法犯罪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但是依法当场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违法犯罪行为人携带毒品、*秽物品等违禁品或者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公安民警应当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收缴。

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分别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口头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安民警身份、目前所处位置、采取处置措施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情况、****;异地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同时向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口头报告;

(二)迅速对受伤人员采取临时救治措施,并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急救中心进行抢救;

(三)保护现场,寻找相关证人和物证、书证,防止证据灭失。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接到人员伤亡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视情指派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划定警戒区域,进行现场勘查等工作。对杀人、放火、爆炸等严重犯罪的现场或者已经造成人群聚集的现场,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进行指挥;

(二)及时对受伤人员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三)对于公安民警采取处置措施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四)将伤亡人员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根据需要准备新闻口径,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第四十五条 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公安民警应当在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异地处置的,应当同时向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轻伤、重伤、死亡或者已经引发争议、引起舆论关注等情形的,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异地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的,公安民警所属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民警现场处置情况;

(二)伤亡人员情况;

(三)对伤亡人员的救治及通知家属情况;

(四)调查工作情况;

(五)调查结论。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现场处置情况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参与现场处置的公安民警及其所属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宣布调查结果;对公安民警采取处置措施不当或者违反规定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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