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问题是在《民法典》出台之后,一个争议非常大的问题,它的本质是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对该房屋性质的讨论。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分别分情况讨论,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该出资款性质一些房屋归属问题。
(1)公婆婚前全款出资购买该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因为该房屋购买时间和登记时间都发生在夫妻结婚之前,那么该房屋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儿子的个人合法财产,在离婚之中不应当被处理。
(2)公婆婚前部分出资购买该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后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子的贷款,那么如果在离婚诉讼之中,法院很可能判决该房屋归而是个人所有,儿子向儿媳支付该房屋的折价款。该折价款的计算方式应当是夫妻双方婚内所偿还的贷款及其增值部分。
(3)公婆婚前全款出资购买该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儿媳名下,若双方已经办理完结婚登记,则父母出资对应的房屋份额。可能会被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离婚诉讼中法,法官会综合考虑该房屋的购买时间,该房屋的出资情况,去公平分割这套房屋。
(4)公婆婚前部分出资购买该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儿媳名下,若双方已经办理完结婚登记,则父母出资对应的房屋份额。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离婚诉讼之中,很可能平均分割该房屋。
(5)公婆婚后出资购买房屋,然后与丈夫和儿媳都没有约定该出资款系对单方赠与还是对双方赠与,或者是对双方的借贷,则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出资款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父母对双方的赠法官法官在综合,考虑该房屋的出资情况,双方的婚龄,等因素的基础之上公平,公平合理的分割开放。
法律分析:
(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您好!
◆针对性解答:
如果是您的个人财产归您自己;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是平均分配。
◆ 支招: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事前收集证据十分重要。
1.具体的财产种类有现金、股票、基金、保险、期货、投资款项、不动产(房产)、车辆等。在财产情况的举证方面先向当事人了解情况让当事人提供信息,然后根据具体的财产类型举证。(1)现金:查询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债权等。(2)股票、基金、保险、期货、投资款项等金融衍生品,可以到银行或者相关机构,调查交易记录。(3)房产、车辆可以到房管局、车管所查询登记信息,怀疑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车辆注意关联性,但我国的房产、车辆具有登记对抗主义,所以要注意事前防范财产转移的情况。
◆相关问题:
离婚还要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不知您是否有子女?法院判决是看哪方对孩子成长更有利,所以,您想争取抚养权,就要注意收集自己对孩子成长更有利的证据哦!
◆针对性解答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如约定财产制)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希望可以帮到你!
离婚官司中,男女双方争夺家产的情况并不少见,毕竟没有永恒的感情,只有永恒的利益,因为争夺家产,夫妻双方最终由亲人变成了仇人,但是争夺家产并没有我们想象那么简单,这里面涉及到很多的法律条款,而且法院在判决案件的时候,也会更多的去考虑受害者的利益,但是在争夺家产的时候,也不要私下进行威逼利诱,要通过正规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一定要委托专业的离婚律师。有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为了省钱,选择不请离婚律师或者请稍微差一点的离婚律师,而正是这一举动,可能导致家产分得更少,专业的事情还需要专业的人来做,可以通过网络途径或者找自己的朋友,请更加专业的离婚律师,因为他们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在争夺家产的时候,一定要表明自己是受害者。如果对方有与他人同居或者出轨的情况,在家庭生活中经常遭受到另一半的家庭暴力,如果我们能向法院提供这些证据,那么受害方就有权要求加害方少分或者不分家产,所以在夫妻生活之中,一定要保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那么在离婚的时候也能分割到更多的家产,而且一定要先了解整个家庭的财务状况。
在争夺家产的时候,一定不要让对方有转移财产的机会,可以先申请财产保全,这样对方就没有机会将夫妻共同财产悄悄的转移走,如果夫妻双方都没有过错方,那么法院一般按平等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自己生活有困难,就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的帮助。夫妻之间最重要的就是理解和尊重,千万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及他人的感受。
我们都知道离婚的时候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是平均分割的,选择很多人会没有结婚就同居了,非法同居与合法婚姻不同,因此不能用婚姻法来解决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纠纷,而应该用民法通则关于共有财产相关规定来解决。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非法同居期间
新的《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财产分割的规定
新的《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二、非法同居财产分割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迁,道德意识的变化,非法同居现象比较普遍。非法同居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因为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
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产如何分配便成为十分刺手的问题。而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非法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因为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如果没有达到要离婚的地步,不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要离婚,就要分割了。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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