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当时你是有点冲动,应该好好沟通,保安本来是为小区群众服务的,他们应该做好你的身份确认然后给你开门,你的态度刺激了他的不理智。以后有什么事好好沟通,为人谦虚礼貌一些。
很多人都害怕打针,是因为在打针的时候,针头进入皮肤会对皮肤造成刺痛,而且在结束打针的时候把针头拔出也会有一点疼痛。但是很多人仅仅只是比较害怕打针而已,等到实际上打针的时候,并不会因为打针带来的疼痛而责怪医生和护士。江苏一名大妈因为医生给她拔针的时候,给她带来了疼痛,所以就不顾他人劝阻,殴打医护人员,并且殴打保安怒砸医院的药品和设备。
这个大妈的所作所为一经报道就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许多在现场的知情人士爆料,这个大妈当时的情绪非常的崩溃。根据他人的转述,我们可以得知,在事先给这个大妈打针,之前医护人员就给出了相应的通知,告诉大妈,打针完毕之后把针头拔出会带来一点疼痛,想要借此来安抚大妈的情绪给大妈提前提个醒,但是等到实际上进行拔针头操作的时候,大妈因为这一点疼痛而不依不饶,坚持认为医护人员对自己造成了伤害并且要求赔偿。在受到了医护人员的赔偿拒绝之后,她便开始了自己的撒泼行为。
一开始,这位大妈对医护人员动手的时候,保安见状立刻冲上来想要制止大妈,但是大妈并没有立刻停止自己的行为,而是对保安实施殴打。在保安两次压制未果之后,决定采用反击的方式来制止大妈的行为,在保安打了大妈一巴掌之后大妈明显情绪变得非常的镇定,并且坐在一旁看上去像是在反省。但是令人出乎意料的是,等过了几分钟,这个大妈的情绪突然变得更加狂燥,这个时候她的目标不再是攻击其他人,而是摧毁各种各样的药品和医疗设备来发泄心中的愤怒。
根据知情人士爆料,这名大妈在破坏了公共设备一段时间过后才有相关的安保人员将其带走,相信后期警察在审问这个大妈的时候,肯定会给予大妈相应的行政拘留和罚款措施,一定要让大妈意识到破坏公共秩序对于社会的危险性有多大。
天涯论坛一.就此事件发表个人看法。
1 对患者的死亡深表同情和哀悼。
2 这事不简单。很难简单来说责任。六名医护人员身份也不同。手术医生、护士、麻醉医生,还有不在六位之列的医院保安。如果有责任也有不同。
3 六名医护人员最终肯定没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本来就在医疗机构。六名医护人员也就良心自责吧。
4 对医疗机构来说,不是不可抗力。对六名医护人员来说,属于不可抗力。
5 换个场景。
假设某位医务人员,为了救该患者也牺牲了。也无非少了一个医务人员,多了个英雄。多了个社会杯具——那个医务人员不是一个人,还有家庭亲人
结论,六位没什么可指责的。责任在医疗机构和火灾责任人二.可怜的病人,那几个医生护士肯定要判刑了。 没有义务在自身生命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做不利于自应属过失杀人三.医生有权利在保障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治病救人。
保的任何事医护人员也是血肉之躯,他们也有父母和孩子。如果为了一个不知能否救活的病人而牺牲了6个国家培养多年的医护人员,破碎了6个家庭,你们觉得值得吗?
毕竟没有人不爱惜自己生命的!四. 太搞笑了,是不是穿身白大褂立马就刀枪不入、水火不侵、烟火不食了。医生也是人,那种情况下,一般还都在上止血带,如果止血带没松开,出血没彻底止住的情况下,贸然将止血带去掉,患者大出血怎么办。
第二,如果那种情况下,将呼吸机直接撤掉,病人憋死怎么办,如果患者因为这两种原因死了,你们是不是又会说是医生谋杀了患者。五.换位思考一下:
如果你是医生,当时怎么办?
跑,那就是现在结局。
不跑,等待救援,等于等死。
背上病人,病人可能会在你背上就过去了,你也可能自身难保。。。。
两难啊!六要多思考 多分析,再做出结论。
主要责任还在院方,这一点毫无疑问。手术室出现紧急情况不是没可能出现,火灾 地震 等,院方提前有没处置预案,这是管理的过失。医生护士是否尽职尽责尚不好说,期待更完整的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病人当时使用了呼吸机,那么呼吸机是不能摘除的,而且手术室应该有备用电源,为什么窒息?护士医生应该或者可能无法移动手术床,病人属于截止手术,且正在使用呼吸机,无法单独移动,所以医生及护士的责任基本应该不会大,至于有人说医生护士需要负刑责纯粹是无稽之谈
七.应该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军人,医生,教师等都有特定的义务八.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 ①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②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 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所以,对六名医护人员来说,属于不可抗力。
对医院来说不是九.。我看上海医院的逃生设计,和普通场合下的逃生设计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上海医院的这一事故,是消防认识不足,逃生手段落后造成的,凸显了我国经济发展之后,消防管理水平严重落后、生命价格不足的困境火场对策有讲究
一般而言,火场伤亡有三道关可以防止:被动阻火设计、主动控火措施和外来救援措施。当三个环节都没有发挥原有的作用时,伤亡才有发生的可能。从报道中的医院表现来看,至少有下列环节的问题1 没有应急照明,手术室停电,没有应急灯;
2 没有隔离措施,烟气到处蔓延;
3 医护人员缺乏培训,不知道用灭火器控制火源;
4 缺乏喷淋设备,没有早期控制火源;
5 缺乏报警设备,病人逃生是人工通知来完成的;
6 病人在病床上,还有30分钟的氧气,而30分钟之内,没有救援;
7 火势并不大,可是救援工作相当延误。
8 医院就没有转移病人的计划,缺乏应急管理的准备。
十。因为命价不足,所以我们谴责当事人;因为谴责当事人,我们忽视了导致灾难的背景原因和制度因素。因为投入低,所以伤亡率高,因为伤亡率高,所以损失大,因为损失大,所以赔偿低;因为赔偿低,所以鼓励人们当英雄;因为人们想当英雄,所以火场伤亡率高;因为伤亡率高,所以人们要问责。因为人们要问责,所以没有真相,且不敢调查。因为调查不足,所以大家都义愤填膺,对道德问题穷追不舍。因为过于关注道德,我们忘记了消防的本来目的:救人。道德走到了救人过程的对立面,因为缺乏对火场伤亡的正确认识,也因为投入不足。
所有上述问题,归结起来是一个复杂的死循环,符合当前的消防现状,却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方向。当我们关注以集体为本的社会主义道德观之时,让我们消防工作者无可奈何。你要救人,我要逃生?本来是不矛盾的,当经济没有理顺之时,就是道德冲突最严重的时候。“医跑跑”事件中,舆论的道德观是反对逃生的,医生逃不了,病人更逃不了,最后谁得到好处了?增加舆论的点击率和报纸的曝光率而已。
有道是,集体为本看道德,以人为本说逃生,老师该死医该死,只有集体难逃生
一.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门诊部主任杨槐说,病人在麻醉的情况下如确需撤离手术室,医生可将病人抬至活动病床,再将病人一起带离火灾现场。
曹阳称,如果是做全麻手术,病人的体腔已经被切开,出现火灾等紧急情况,麻醉医生可用药物增强病人的生命体征,外科医生给病人止血并加压包扎伤口,护士管理好给病人的输液通道,工人推车将病人转移,其间备用的呼吸气囊可以维持病人5~10分钟的呼吸。如果病人的情况危重还是很难操作,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经过训练的医生可以在2~5分钟之内把病人从手术台上转移走二.医生行为涉嫌犯罪?
法律不要求人人是冲进火场的英雄,但法律要求医生去救助被全身麻醉、没有一丝自救能力的手术台上的病人。刑法的标准,是维护社会运作的底线,不能再退了。
这不是医德欠缺的问题,医护遗弃病人致死,已经涉嫌犯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一般的犯罪都是“做了什么”,但有些犯罪是“没做什么”: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没履行,是谓“不作为的犯罪”。
这个“必须作为的义务”分为三种:一是未履行法定义务。第二,是先行行为致他人于危险之中,就产生了补救的义务。医护将病人全身麻醉,病人连爬走、喊救命的能力都没有,医护当然有义务把他带离火场。第三,是基于职务上的要求,教科书所举的典型例子正是:当班医护拒绝抢救病人,因为医护的职务就是救人,反过来说,送到医院的病人的安全,也正是系于他们的职务行为上。他们有义务救而不救,那就是“不作为”,刑法将之推定为:放任别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这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新京报)三.经医学专家论证,此时如紧急搬离病人,去除呼吸机,采用简易呼吸器,即“捏皮球”方式辅助病人呼吸,手术室大量有毒气体势必进入病人体内,会导致严重后思考一:医患关系思考二:后勤安全与医疗安全同等重要
此事一经披露,立刻引起了广泛议论。议论的焦点是,医护人员在当时的情况下,该不该自己跑掉保命?除了自救以外,还有没有施救手术台上病患的可能
思考三:这样的案例引发的思考足够沉重。近年来,在功利主义和物质利益的浸染下,在医疗行业中,职业道德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底线一再退守。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有不少事例佐证。如今,这几名医护人员连最基本的救死扶伤意识都抛到了脑后,实在让人惊愕。医生、护士是神圣的职业,救死扶伤的圣洁使命容不得污点。俗话说,一叶知秋。在火灾中丢弃病人自顾逃生或许是个极端的例子,但偶发事件的背后,牵涉的深层问题更多。思考四:应急管理必须纳入医院管理。在事故发生时,医务人员的自身安全又如何保证呢?滕五晓表示,医院应该加强医护人员的应急训练和消防演练,而不仅仅是注重口头宣传。具体落实情况怎样,往往是最后一公里,这比之前的99公里要难走得多。”
而这最后一公里落到每一个人身上,具体到事故中,医院的每一层面都有责任:手术室的医护人员要在汇报的同时就立刻进行处置;医院领导要迅速判断,防止事态扩大;如果病床上的病人还有活动能力,也需要进行自救。另外,政府也要引导民众,开展自救、处置应急事件的培训。
公共场所安全责任细化:责任明确到每一个人,风险就分担了,化解了。
“天灾人祸始终存在,说来就来,所以对于应急事件有没有准备,准备得充分不充分,差别很大。”思考五:救死扶伤和个人安危孰轻重?——职业道德不可跑。宝钢医院事件之所以让媒体和民众愤慨,是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生,竟然弃病人生死于不顾自顾逃生,严重背离医德和良知。人们所不耻的不仅仅是医德沦丧,更担忧的是现实社会道德底线的崩溃。正如媒体所言,“如果白衣天使都沦为魔鬼,那么整个社会只会与良知绝缘。”我们知道,“泰坦尼克号”沉没后,生存下来的几乎是老人、小孩子或妇女,而青壮年几乎全部沉入海底。被誉为“最美白衣天使”的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生丁欣,跪在滚烫的柏油路面上,对嘴中还在冒血的车祸伤员进行人工呼吸,这一幕被路面监控记录了下来。救死扶伤、尊老护弱历来是道德良俗,武文斌纵身一跃,纪晓飞的勇斗歹徒,徐洪刚的血染车厢……都诠释了舍个人安危,行见义勇为的道德风范。
我们不提倡无谓的牺牲,但在关系人民利益的生死关头,个人安危应置之度外,挺身而出是公民的职业道德所在。无论我们是何种身份,如果职业道德随物欲横流之风飘逝而荡然无存,或系于维护一己私利的狭隘空间,这个民族的前景是令人忧虑的。“医跑跑”事件也许会启示我们,职业道德是彰显人生追求的价值底蕴,往往在经受各种考验中更加高洁;职业道德是支撑爱岗敬业的政治脊梁,往往在克服艰难困苦中更为可贵;职业道德是诠释博爱奉献的精神名片,往往在身体力行实践中更为闪耀。
集体智慧和自由主义孰可贵?——组织观念不可跑。“医跑跑”事件还让我们思考这样一些问题,为什么当事的6名医护人员不能齐心协力地把病人转移而是四散逃命?为什么没发现主治医生临危处置的担当之举而是疲于自保?为什么看不到其他医护人员挺身而出积极救护而是溜之大吉?不难看出组织观念的缺失,集体力量的涣散,虽然无意指责事件中6名医护人员就是自由散漫的代表,但至少是不能有效团结形成合力的。
在这6名医护人员当中包括医生、护士、麻醉师,至少是当时组成的一个医疗班子,主治医生理所当然应成核心。6名活生生的专业的医护人员面对全身麻醉同样面临安危的车祸病人,如果无所作为是令人震惊的,在最掌握病情、最熟悉医院通道、最了解病床结构等等的情况下,也最有理由最有智慧最有能力救治术中病人,这恐怕也是难辞其咎的一个原因所在。可以说,每个人都身处集体之内、组织之中,行政架构、党委支部是我们安身立命的基础,作为社会一分子,更应有很强的集体意识和组织观念,才能保持凝聚力执行力,否则就会成为一盘散沙。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东西方思想文化日益交融,意识形态之争更为突出尖锐,主张人权、强调个性成为不少人的价值选择,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呈现泛滥趋势,职场中“信老乡不信领导,信关系不信组织”之风在不少人当中有根深蒂固之嫌。
不难想象,当个人主义占据内心灵魂,当自由散漫左右思想行为,当私心杂念主宰自我头脑,一个人只能陷入平庸和狭隘。不可辩驳的是,个人再强强不过组织,因为组织集中了众多个人的聪明才智,集体的力量是无穷的。置身于组织之中,就是得集体智慧之力,受集体帮扶之益,在面对各种困难和矛盾时,就会在集思广益中汲取力量,就会在齐心协力中破解难题,就会在借力互助中发挥优势。
客观定论和情感判断孰左右?——科学态度不可跑。从“医跑跑”事件的表面看,很容易会被定性为“行径恶劣、医德败坏”,并受到一边倒的舆论声讨和民众谴责,如果不明真相、不经调查就鹦鹉学舌的人云亦云,只能陷入感情用事的粗浅,实践也证明,对待任何事物必须持客观理性、科学辩证的态度,这同样是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需要建立的思维观念。
虽然调查结论尚未公布,但从具体情况分析,应该看到当时救助的不利因素,火势突然变大,手术室被浓烟笼罩,楼层断电,手术室漆黑一片。一是由于火灾,手术室内停电,手术台上的电子锁定装置难以解除;二是伤者做完截肢,刚刚缝合了两三针,还处于大量出血阶段,贸然解除止血带可能会危及生命;三是伤者处于全麻状态没有自主呼吸,拔掉呼吸机很可能会窒息。正如麻醉专家闻教授所说,在患者全麻过程中气管导管的确不能拔出,直到病人恢复自主呼吸为止。而传统的手术床可以通过电源开关移动,下面设有滑轮,重量在200公斤以上。设施比较先进的医院现在都改成了底座固定的手术台,没有办法搬动,医生们要在极其短暂和危险的时刻将一个躺在手术台上的全麻病人抬出或背出手术室也是值得商榷的。且当手术进行到中间左右时,一护士发现隔壁手术室臭氧消毒器自燃,她随即报警,医生发现的时候把妇产科的灭火器都拿光了去灭火,由于病人伤势较重手术无法停止,医生和护士决定继续进行手术,可见医护人员有采取积极救治的情节。
当然,医护人员在第一时间对火情的判断是有失误的,而且救援措施也不够专业。也如闻教授指出的是,“如果火情的确非常严重,现场医务人员的生命也受到了威胁,那么可以在确保患者安全的前提下撤离。如果在火势蔓延之前,医生应有所为而不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直接就逃跑了,就应当追究其责任。”因此,无论是人还是事的成败得失,不能以感情盲目跟风附和,也不可凭感觉轻下判断结论,而应分清事实原委,酌定是非责任。
思考六:医生是否被神化?以往的意识当中,医生是一种被道德神圣化了的职业,这种人为的拔高所造成的结果就是在这些职业本身以外强加了一些本不该承担的负担,许多人认为救死扶伤是天职,怎能要报酬?这不是损害医生的形象吗?而如果遇到突发性灾害,医生抛下病人独自逃命,更是不可想象的,一个道德标杆、被世人寄予道德期盼的医生岂能“不要脸”地逃命,这让道德标杆的形象大打折扣。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种意识过分强调医生的道德性而忽视了医生的职业性,更是把医生这种职业的承担者——人,给忽视了,在危险来临时,不论是谁都会产生恐惧,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冲动,选择逃跑实际上与职业无关,甚至于道德也无关,那只是生命的本能而已。我们的社会给医生这种可以在死神手中争夺生命权利的职业套上了道德的枷锁,反过来去也让公众的思考方式脱离了常识的轨道。正如有人对那些批评医生只顾逃命的言论的反驳:如果是你,遇到大火是安稳等死还是逃命?患者是人,医生也是人。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公众应该关注的焦点在于火灾的原因、以及为何火灾会蔓延至手术室,火灾发生后医院的消防系统在干什么,手术室为何没法规避火灾等问题上。是的,职业的承担者是人,而不是神;医生是一个职业,而非道德家。在市场经济已经确立的当下,任何人表达自身对利益的诉求、公然谋取私利已是正常之举,只要其行为没有逾越公众利益和法律法规的底线,谁也不能说这种行为有错。而医生作为一种职业,表达利益诉求就合情合理,只要他的行为不曾触及社会法制底线。既如此,医生一职除了本身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外,就不应该承担过多的道德要求。几个医生目前没有受到处分,但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逃跑时是否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但对社会来说,关注的角度却应该回到常识的轨道,反思一下我们凭什么对医生要有那么高的道德要求。医生以救治别人的生命为职业,但并不意味着就应该打上道德的标签;我们尊重医生,但并不意味着就得让他们付出高于职业素养本身的回馈。
思考七:国家是否需要普及医学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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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此事件发表个人看法。
1 对患者的死亡深表同情和哀悼。
2 这事不简单。很难简单来说责任。六名医护人员身份也不同。手术医生、护士、麻醉医生,还有不在六位之列的医院保安。如果有责任也有不同。
3 六名医护人员最终肯定没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本来就在医疗机构。六名医护人员也就良心自责吧。
4 对医疗机构来说,不是不可抗力。对六名医护人员来说,属于不可抗力。
5 换个场景。
假设某位医务人员,为了救该患者也牺牲了。也无非少了一个医务人员,多了个英雄。多了个社会杯具——那个医务人员不是一个人,还有家庭亲人
结论,六位没什么可指责的。责任在医疗机构和火灾责任人
你可以报警,构成犯罪的,按照故意伤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同时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你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你还可以向其上级反映,要求查清事实,对其作出处罚。
可以向医院保安处,找他的上级领导投诉,如果是物业公司的,还可以找物业公司投诉
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 如果打人致轻伤以上的,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外卖方便了很多人,但是与外卖骑手之间的纷争也越来越多。
浙江发生一件事让很多网友气愤,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呢,会让网友们炸锅了!视频在网络上也能观看,在视频中我们看到保安将外卖员的送餐箱扯下,又进行了辱骂。当网友们看到这一幕,纷纷表示都是打工的,没有必要为难他人。也有网友表示可怜外卖员,确实如此,看到这样的事情,大家都会心生怜悯。
事后,这位保安也被处理了,但保安也是在执行他的工作,他的工作就是不让外卖员进去,只不过执行的方式有些偏激,不得体,如果换一种方式,事情的解决可能就不是这样了。再来说说外卖员,医院禁止外卖进入,那么外卖员就要遵守规定,别骑车进去,可以打电话叫顾客下来取餐!
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很多网友都会问,医院该不该让外卖员进去呢?对于这个问题,有人表示应该,因为在医院点外卖的人大多都是患者,他们在住院接受治疗,那他们的行动肯定是不方便,也有人表示不应该,毕竟医院里面人很多,外卖员电动车进进出出也是特别危险!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得多个角度分析。
如果站在顾客的角度来看,他们是希望外卖员进入医院。但是院方肯定是不允许的,毕竟要为医院里面的人群负责,而且太多电动车在医院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在很多小区也是不允许外卖员的电动车进入,那么外卖员就需要步行进去,这样也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医院也可以这样效仿,在医院门口指定一块地方停外卖员的电动车,让他们步行进去,这样不就可以了吗?我觉得医院应该让外卖员进去,但是电动车最好别进去,可以选择让外卖员步行。
不管怎样,这位保安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即使是在执行自己的工作,那也不应该骂人,不应该毁坏他人物品。现在很多医院都不允许外卖员进入,如果点了外卖还得顾客自己去医院门口取,对顾客来说真的很不方便!针对这个问题,我觉得院方也应该做出一些改变!
救人的医生被病人家属辱骂殴打,事情的经过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宿迁泗阳县的一名女子因为感情纠纷要割腕自杀,家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很快120救护车赶到出事现场,把割腕的女子和两名随行人员送往医院。
救护车赶到医院急诊室门口,急救医生先行下车,随后这名割腕的女子也走了下来,女子的丈夫搀扶着她走在后面,进入急诊室后,这名女子的丈夫和随行的朋友竟然开始对急诊医生破口大骂,他们表示对急诊医生的行为不满意,认为女子从救护车上下来的时候急诊医生没有上去搀扶她,而是让她自己行走。
急诊医生解释,因为到医院后,这名割腕的女子意识非常清醒,医生觉得没有必要对她进行搀扶,所以就自己下车先走了。可是随行的两名男子觉得这个解释没有说服力,于是就发生了口角,期间一名男子的情绪越来越激动,甚至开始对这名急救医生拳打脚踢,后来女子的丈夫也参与到其中,两个人就这样冲着医生大打出手。
医院安保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迅速出警赶到事发现场处置,民警调取急诊室门口和急诊室内的监控录像,凭监控录像以及掌控了大量的证人证言,把两名闹事男子传至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两名男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原来当天晚上这两名男子喝了很多酒,意识不清醒有些冲动对急救医生进行辱骂和殴打。
两名男子因为喝酒闹事对他人进行辱骂殴打,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高某某因为殴打他人,依法刑事拘留12天,并处以罚款五百元。王某某因为辱骂殴打他人依法刑拘15天,并处罚款五百元。
法律分析:医院现在除了医生护士外,基本其他人员都是属于物业了,保卫科可能除了科长,就没有医院编制人员了,太平间都承包出去了!
投诉要是没用,那就直接打12345投诉医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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