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通常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详细介绍,劳动者工资的算法取决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制度和具体的考核,通常情况下,劳动者的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计件工资,绩效考核等内容。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一、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 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如果用人单位工作拖欠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1)员工辞职,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劳务派遣工一般都是提前1个月向其分厂车间主管提出辞职请求,并报人事部审批,审批期间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2)辞职员工本人必须认真写明《辞职申请》,详细说明申请辞职的原因和事由,并将《辞职申请》交车间主任签字审核。
(3)由辞职劳务派遣工的主管领导在《辞职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及时给人事部审核。辞职员工的主管领导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4)办公室主任必须在本厂劳务工的《辞职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统一报给劳务公司办公室,由劳务公司签署意见,在7天内补齐人员。
(5)劳务派遣公司将派遣工《辞职申请书》送人力资源部签字备案。
(6)在获准辞职前,劳务派遣工须将工作交接清楚,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劳务公司安排补员,厂(部)应安排新进人员接替其工作。
(7)待辞职员工递交《辞职申请书》且获批之日起满1月后,在分厂办公室领取《员工离职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中有关事项办理离职手续。
(8)在领取《员工离职通知书》前,辞职劳务派遣工本人需主动向其主管领导索要“交接完毕证明”。由辞职员工主管领导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该员工工作已交接,并已移交他人接替其工作,并签字或盖章。
(9)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劳务公司脱离劳务关系。
二、 劳务派遣员工辞职注意事项
(1)派遣工离职(包括自动离职、劝退、除名等),应于离职日起3天内搬离宿舍,不 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
(2)劳务派遣工因故辞职(自动离职、辞职)的,需年满两年后方可再次入厂;劝退、 除名的不再录用。
(3)劳务公司在员工离职时,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扣取劳务派遣用工得工资。
尹中余 王瑞杰 导致国有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产生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往往由同一政府机构指定,所谓董事长和总经理只是两种不同的称谓而已,其本质都属于同一委托人派进公司的“打工仔”,彼此之间也就不存在什么委托代理关系,他们只会对任命自己的政府机构负责,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权力划分就更加困难 国内很多学者都认为,董事长和总经理岗位分离,有利于企业内部权力制衡,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在此理论的影响下,改制后的一些国有企业均分设了董事长和总经理岗位,但根据有关权威媒体的最新报道,上述企业目前已经出现董事长与总经理分管不同部门,彼此划疆而治的尴尬局面。 我们认为,上述企业目前出现的问题也许只是秋之一叶。国有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产生矛盾并非偶然现象,而是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 产生矛盾的制度根源 1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不存在天然的权力边界。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大政方针,总经理负责日常运营。但公司实际运作中,所谓“大事”、“小事”很难界定清楚,“大事”往往都是体现在一系列“小事”之中。例如,国有企业裁减一名工人究竟算大事还是小事?如果算做小事,但由此引发群众事件,董事会如何向政府交待?如果算作大事,由董事会亲自负责,那么总经理的权力又如何体现?在产权制度清晰的私人企业,董事会为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愿意将更多的具体业务交给总经理去完成,董事会保持相对超脱的地位,而总经理一般也不敢擅自揽权,因为董事会可随时将其解聘。但在国有企业情况就完全不同,以董事长为代表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总经理都希望拥有更多的权力,拥有的权力越多就意味着自己的地位越巩固。当总经理在公司积累了足够威信以后就可以顺理成章地问鼎董事长的宝座,董事长岂能善罢甘休? 考虑到董事会与总经理权力分工的复杂性,绝大部分国家的公司法都没有专门规定总经理的权力范围,仅仅笼统规定总经理的权力范围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从本质上说,总经理只是受董事会的委托“代为”行使部分权力,总经理的权力来源于董事会的“授予”。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任期作了明确规定,并特别强调股东会不得在任期结束之前无故解除董事的职务,而对总经理就没有类似规定,其内在法理正在于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当初公司法立法思想的不成熟,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经理的职权范围,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不仅难以有效执行,而且使董事会与总经理的权力分工更加复杂,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在本次公司法修改中应当予以纠正。 2国有企业董事难以独立行使自己的董事权力。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的权力主要在于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权力范围十分有限,但由于国有企业的董事很多都来源于原国有企业领导层,他们原本就是董事长的下属,因此很难独立行使自己作为公司董事的权力,董事长基本上包揽了原本由董事会集体行使的绝大部分权力。这样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权力纠葛就直接转化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个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3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作为法定代表人就意味着董事长必须为公司的法人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这也从另一角度促使董事长将自己当作统筹管理公司全盘业务的一把手,董事长即使想超脱于公司具体业务也放心不下,总经理自然就成为副总经理或者是车间主任。目前已有学者注意到公司法此项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并提出修改建议。 4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机关指定。 导致国有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产生矛盾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往往由同一政府机构指定,所谓董事长和总经理只是两种不同的称谓而已,其本质都属于同一委托人派进公司的“打工仔”,彼此之间也就不存在什么委托代理关系,他们只会对任命自己的政府机构负责,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权力划分就更加困难。 正因为存在以上四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分设董事长和总经理就很容易引发公司高层的权力斗争,只有在董事长甘愿退居二线,或者总经理自觉将自己定位于副总经理(行长将自己定位于副行长),或者董事长和总经理均为思想品德高尚、以大局为重的人,公司高层权力斗争才有可能避免。制度设计者原本希望的通过分设董事长和总经理职位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就很难实现了,因为当董事长和总经理处于对立状态的时候,正常的权力制衡就会演变为相互拆台;当总经理成为董事长配角的时候,作为公司一把手的董事长还是没人能够监督;当双方均为思想品德高尚的人的时候,相互制衡也就无关紧要了。因此,国有企业是否分设董事长和总经理职位一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的意愿“因企制宜”,监管部门切不可根据自己的主观愿望搞强制分设。 美国大公司如何操作 美国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最成熟,按照我们的习惯理解,美国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即CEO)岗位分设的比例应当相当高,而且随着公司规模的递增,分设的比例应当进一步提高,但事实却向我们开了一个玩笑。以下图表是1997年底美国超级标准普尔1500上市公司中的公司市值规模与董事长CEO分设比例的对应关系(见表格)。 不仅董事长与CEO分设的比例远远低于我们的预期,而且随着公司规模的增加,分设的比例反而显著降低!上述现象的合理解释有两个:其一,大公司更看重公司效率,董事长与CEO合二为一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行效率;其二,公司市值越大,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就越低,董事长作为股东代表的角色就越淡化,职业经理人的色彩就越浓厚(与我国国有企业的董事长角色类似),为了避免公司高层的权力冲突,董事会更倾向于董事长兼任CEO。 中国如何找到“牛鼻子”? 虽然绝大部分美国企业没有将分设董事长和CEO职位作为保障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主要手段,但他们在实践中总结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以确保董事长兼CEO不滥用权力损害股东利益。这些措施值得我们认真借鉴吸收:1通过强化董事的信托责任以及董事的独立性,确保全体董事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董事权力,使得董事长兼CEO的个人权力始终受到董事会的集体控制。美国公司特别强调董事会在关键时刻必须有能力撤换不称职的CEO。美国政府通过监管部门的刑事指控、股东的民事诉讼等措施强化董事信托责任,使全体董事不敢有丝毫懈怠。我们认为,强化董事的信托责任才是我国目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牛鼻子”,需要采取果断措施强化董事的信托责任,使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其作用。 2要求CEO尽可能多地持有本公司股票,使其个人利益尽可能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大企业的实际运作很复杂,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股东以及董事的外部监督成本很高,因此CEO的自我约束就显得十分必要。在成熟市场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本公司股票是不能让投资者放心的,我国上市公司也应当加快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改革步伐。 3在董事长兼任CEO的情况下,很多公司都会另外指定一名有一定声望的外部董事作为董事会召集人,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外部董事单独开会,讨论与CEO有关的敏感问题。这样既解决了董事长兼CEO的权力监督问题,又避免了分设董事长和CEO可能引发的权力纷争问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很多与公司治理有关的准则和办法都是由市场力量(如养老基金、投资者协会)积极推动的,由公司自愿采纳。只有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政府监管部门才将其上升为政策法规强制执行,因为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过多的强制规定不仅不利于公司运行效率的提高,而且很容易被监管对象刻意规避,有损于法律的尊严。目前我国很多的公司治理制度都是由政府监管部门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发布,虽然形式上很完美,但实际效果却很难令人满意。
当然可能在一起了,不管学识与见识有多好,要是不再学习与增长见识,那也有不如人的时候。就算你不喜欢和他在一起,但也不能讨厌他,因为只要他有上进心,不断学习,说不定哪天你可能比不上他。所以呢,谁也不要看不起谁,只要相爱这都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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