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男子会被认定成盗窃罪,而且也会按照偷窃罪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夫妻之间进行争吵是一件比较常见的事情。然而大部分夫妻在争吵的过程中都会选择保留彼此之间的情谊。但是也有部分夫妻在争吵的过程中会让自己失去比较理智的状态。从而也会做出一些特别不理智的事情,然而在恢复理智之后就会让自己拥有一种特别后悔的状态。
赌气偷车回家。
首先在9月7日的晚上,湖北襄阳有一位男子刘某和自己的妻子发生了争吵。然而在发生争吵之后的第2天,男子在某超市进行购物之后联系自己的妻子骑电动车接自己,但是男子的妻子给出了明确的拒绝。从而在这种情况下,男子也做出了一个让所有人都觉得特别惊讶的决定。因为男子选择将身边没有上锁的电动车偷走,并且通过这种方式回到自己的家。
会被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罚。
其次就是男子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盗窃罪。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被刑拘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也会根据电动车的价值进行相关的罚款金额。但是证明男子具体需要面对的处罚,需要根据民警针对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男子的行为非常的冲动。
最后就是我个人觉得这名男子的行为是非常冲动的。因为在和自己妻子生气之后,男子可以选择通过语言的方式和自己的妻子进行沟通,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和自己的妻子拥有和好如初的状态。而不是选择在赌气的情况下进行偷盗他人的电动车,这种行为不仅让自己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而且也会因为自己的行为给丢失电动车的车主带来很大的困扰。所以男子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相关的检讨。
夫妻吵架失手杀死对方一般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有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具体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二、过失致人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夫妻吵架毁坏家庭财产不犯法,不要被判刑。《刑法》中的毁坏公私财物罪,必须是毁坏他人的财物,而非自己的财物或者是夫妻共同的财物。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情节较轻,则只需要治安处罚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有点小矛盾和争执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只要双方退一步,多点理解和体谅,基本上,这些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偏偏有一些夫妻平时不肯忍让,本来是想问题,最终他们却使用了极端的方法解决,山西一对夫妻吵架的时候,不仅打架,甚至还点燃了车辆。他们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为什么烧自己的车都犯罪了呢?我们来看看。
一对夫妻吵架点燃自家的车辆。
山西临汾翼城县有一对夫妻因争执而大打出手,除了打架之外,他们竟然还点燃了自家的车辆,在车辆面前打架并且任由车辆燃烧。事后有人报警,警方很快就到来,将这一对夫妻带回警局调查。
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放火罪。
夫妻吵架本来没什么大问题,但是他们动手烧车,这种行为不是夫妻吵架这么简单了,已经上升到犯罪层面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罪名之一,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以这对夫妻即便是烧自家的汽车,也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很有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放火罪如何处罚?
“犯放火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山西这对夫妻吵架烧车并没有造成什么实际性损害,这也就是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在农场里谈男朋友,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当然这一切还需要根据后期警方的调查结果和法院的判决情况。但是不管如何,这一次也让大家看到了夫妻吵架不能任性,有什么事情还是先冷静下来,否则很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夫妻之间一定要学会互相尊重和理解,千万不要因为一些小事而争执不休,一女子因与丈夫发生矛盾,一气之下选择离家出走,由于身无分文,于是就萌生了盗窃的念头。女子沿街摸索时发现有一家服装店并未上锁,进入并盗窃现金1000余元及衣服若干,民警查看监控,发现该女子在辖区街道游走期间,手里还拿着大量的服装,便立即锁定其身份信息,而女子也因涉嫌盗窃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女子的行为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不要把自己的愤怒释放在别人身上,有时候夫妻之间有一些吵吵闹闹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不要一气之下选择离家出走,这样只会将矛盾扩大化,就算自己的内心感到非常的愤怒,也不应该随着去偷盗别人的东西,现在我们生活之中到处都是摄像头,自己的不良行为一定会被摄像头记录到,逃脱不了法律的惩戒。
女子离家出走消消气就可以了,没有想到竟然还偷到别人东西,最终不仅和自己的丈夫产生矛盾,最后还要被警方刑拘,如果自己经济确实比较困难,第一时间可以联系自己的朋友或者向亲人进行求助,而不是直接偷到别人的东西,这已经是挑战法律的底线。
也希望夫妻之间一定要互相包容,有时候一些吵吵闹闹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双方要学会向对方道歉,做好彼此的沟通,更要站在对方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两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但是我们相处的时候一定要大度一点,不要去因为一些小事而一直埋怨对方,真正的爱情永远不是一味的索取,而是毫无保留的为对方付出一起携手应对生活的困难,这样的婚姻才更加幸福。
江西一对夫妻吵架后,妻子高速上跳车身亡,丈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妻子自己跳车坠亡,丈夫为何被判刑?给岳父母赔偿为何又能减轻处罚?今天,“四哥有法说”借助这个案例,给大家聊一下夫妻间的“法定义务”,顺便给大家解答一下难住男性朋友的千古疑案:母亲与媳妇同时落水,先救谁?
一、夫妻车上吵架,妻子在高速路上跳车身亡1、夫妻同行。2020年1月16日,江西省萍乡市黄帅(化名)男子驾驶石油罐车跑运输,妻子文美(化名)跟车同行。跑到高速上时,两个人因为家庭琐事,你一言我一句地争论起来。可能是丈夫没有妻子嘴皮子利索,嘴上没有沾光就发了火,抄起车上的水杯就砸向妻子。按说,妻子看到丈夫发火,自己服软别再吱声,也就没事了。谁知妻子也是个火爆脾气,看到丈夫拿水杯砸自己,继续恶语相加。
2、妻子跳车。丈夫更加恼火,把车停到应急道上,打算一论高低。妻子看到车停了下来,打算下去,丈夫一把将她拉入车中,扬手就是两拳,挨打后妻子拉开车门跑了下来。丈夫也赶忙下车,将妻子硬塞回车上,驾车继续前行。两个人上车后继续打口仗,妻子要求丈夫停车,丈夫不理继续行驶。妻子说你再不停车,我就跳下去了。丈夫仍不停车,也不减速,继续行驶,没有断想到妻子真的跳了下去。不幸的是,文美跳车头部严重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3、法院判决。在法院审理期间,黄帅向岳父母赔偿40万元,取得岳父母的谅解。最终,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黄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以案说法,明情理!妻子在吵架、挨打之后情绪激动,扬言要跳车。丈夫黄帅作为成年人、作为共同生活的爱人,应当根据当时的情况和妻子的脾气,预料到妻子可能真会跳车,就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利后果的发生。可他轻信妻子不敢跳车,没有采取应对措施,放任跳车后果的发生,这在刑法上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所以构成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1、丈夫黄帅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1)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救助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精神,夫妻间有互相扶助义务,这其中包括精神的、物质的和生活方面等等。如果说妻子生病在床,丈夫不管不问,导致妻子病死的,还会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这就是因为丈夫没有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所致。同样的,即便妻子与别人吵架要跳车,丈夫也有阻拦等法定的救助义务。
(2)因职业关系产生的法定救助义务。黄帅作为驾驶员,发现自己驾驶的车上有人试图跳车,也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不利后果的发生。
(3)因先行为产生的法定救助义务。因为黄帅与文美吵架的这个先行行为,黄帅也产生了救助义务。就是双方不相识,因为彼此之间的吵架刺激到对方,扬言要跳车的,对方在可能救助的情况下,也应该实施救助的,不救助的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从这个三个方面来分析,丈夫黄帅都有阻拦妻子跳车等法定的救助义务,因自己过于自信她不会跳车,最后因自己的“过失”导致不利后果发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黄帅向岳父母赔偿的问题。
黄帅构成犯罪,被法院宣告缓刑不用去坐牢,这其中的赔偿和岳父母的谅解也起到关键作用。这是由我国刑事政策中的“和解制度”决定的,意义在于让被害人一方尽可能得到补偿,缓解社会矛盾。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黄帅赔偿岳父母40万!这话听起来是不是很别扭?大家可能这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这40万是黄帅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文美遗产的,本应分给岳父母,现在却拿她的钱,赔偿给她父母,用来原谅伤害她女儿的人。二是,如果他们夫妻有子女的,岳父母就不应该这样去逼自己的女婿,毕竟过失导致,再说还有外孙在,亲戚是断不了的。具体他们之间是如何协商赔偿的,案例没有说明,只要能解决矛盾就好,说不定是他岳父母专门要走,将来留给外孙的呢!外人是不好评论的。
三、千古难题:母亲和媳妇同时落水,先救谁?母亲和媳妇同时落水,先救谁?这个千古难题,不知道难坏了多少男同胞。老实一些的说,一个手拉一个;机智一点的说,离谁近先救谁;逗一点的会说,先到超市换个硬币,按反正面决定。朋友们,你们是如何自己老婆的?
1、母亲和女友同时落水,先救谁?
这个问题曾上过国家司法考试试卷,考查的重点就是上面讲的法定义务的问题。儿子对母亲有法定的救助义务,男友对女方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如果先救女友,导致母亲遇难的,就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判刑。反过来讲,男友对女友只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不是法定的,当两个义务冲突时,法律义务优先,先救母亲,导致女友遇难,就不会构成犯罪,仅受道德谴责。
2、母亲和媳妇同时落水,先救谁?
媳妇与女友就不同了,因为身份关系的改变,丈夫也对媳妇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当母亲与媳妇同时落水时,先救哪个只有靠自己决定了,这种情况下没有优先不优先的区分。
3、特别提示:
这里讲的法律上的答案,心里知道就行,千万别去回答女友,小心挨耳光呀!
四、最后说一下夫妻相处问题我们都羡慕“一个在闹一个在笑”的爱情模式!当一方发火时,另一方笑面不答,知道对方心情不好,就不去计较,不去在气头上去理论是与非,也就不会激化矛盾,这种悲剧又怎么会出现呢!这可能是我们加强修养,努力实现的夫妻和谐之道吧!
若是丈夫对妻子动手,或者妻子对丈夫动手,到一定程度都属于家暴,比如若是丈夫仗着体力优势便踢打、捆绑甚至用其他东西做“武器”伤害妻子,就已经属于实施身体暴力,身体暴力之外更有情感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等恶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如果遭遇家暴的妇女正处于孕期和哺乳期,依法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若是妻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事实上,家庭暴力并不限于丈夫对妻子动手,只要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行为,如子女殴打父母等,都可以定义为家庭暴力。只不过,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还是男性家庭成员倚仗自身的体力优势便任意施暴,网络上此类案件可谓层出不穷,令人心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方洋洋案”引发了大量关注,此案中,方洋洋自2016年嫁入张家后,因未能怀孕,便遭受公公张吉林、婆婆刘兰英、丈夫张丙三人的殴打、辱骂、虐待,张家人甚至会用棍子打她肩膀、头和腿部等,大冷的天气只给她穿单薄的衣服,让她在外面挨冻挨饿;
最终方洋洋死于婆家的虐待,直接原因是殴打致死,像这种情况就已经比常规家庭暴力还严重了。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妨害婚姻、家庭,构成虐待罪。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可知,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严重到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管行为人实施虐待的动机是什么,都不影响定罪,比如有的男性认为若妻子外遇,自己虐待就“情有可原”,这种想法,在法律面前是非常天真的。亲密关系不是挡箭牌,所谓男性尊严也不是挑战法律底线的理由。
若是妻子因丈夫的经常性施虐导致重伤或死亡,就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

所以,在家庭生活中丈夫对妻子动手,依据其行为方式和后果影响,到一定程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打到轻微伤,就会被依法行政拘留,导致严重后果还要负刑事责任,留下案底将影响自己一生。
无论何种关系,在爱惜自己的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家庭亲密关系不是为施暴提供方便的,家暴行为是一种违法甚至完全可能上升到犯罪的恶劣情节,若是在生活中遇到此类暴力,也千万不要容忍,可以向妇联、居委会求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根据你陈述情况提问,夫妻吵架,男方将女方连砍数十刀,未致死。男方施暴行为已经造成女方受伤严重,女方伤情结果需要鉴定后才能确定属于轻伤还是重伤,男方砍杀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男方行为在主观意志上有明显砍杀致女方重伤、残疾或死亡结果意识且砍杀次数已高达十多次有明显的愤怒或激情杀人意志发泄情绪,男方砍杀女方行为涉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法律刑法第232规定犯罪、第234条规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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