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一对夫妻在法庭上争吵,完全不顾孩子的哭喊,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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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新闻报道称,河南一对夫妻因为离婚纠纷,在法庭上大吵大闹,全然不顾旁边3岁的孩子被他们吓哭,而当庭的法官看到后,默默的抱起孩子,再也没有放下,最后孩子在法官怀中睡着。

夫妻无论因为什么原因离婚,受到伤害最大的永远是孩子,首先这个世界上根本就没有完美的婚姻,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所以家庭的情况也会有所不同,可能有时候会觉得自己的生活一地鸡毛,别人却和谐美满。其实在婚姻关系中,我们往往要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包括经济方面,孩子的教育,甚至还会有婆媳关系,有些人只看到了别人的表面光鲜,却看不到背后的痛苦。

最重要的是我们自己要清楚,我们的婚姻是怎么回事,有些人可能结婚的时候就是图一时的新鲜,当新鲜退去,面对生活中的琐碎和孩子的问题,而选择去逃避,那逃避的方法当然就是离婚了。你一时的逃避,给孩子带来的伤害确实永久的。

婚姻的本质就是一地鸡毛,柴米油盐,关键要看夫妻两个会不会去打扫,如果指望逃避,或者有下一个会更好这样的想法,那么我劝各位还是不要走进婚姻了,因为你注定会失望。甜言蜜语并不能当饭吃,厨房的烟火气才是真实的生活。

如果各位在婚姻中,真的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能继续走下去,那么请体面体面一些的分开,毕竟当初在一起的时候也是很开心的,尤其是有了孩子的,在选择离婚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对孩子来说,父母是最重要的,不要像前文中提到的父母一样,离婚都要吵吵闹闹,年幼的孩子又做错了什么呢

如果最后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最起码不要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中留下阴影。

法律分析:报警不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协商离婚,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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