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老公分居两年,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还有必要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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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39岁,跟老公分居两年了。

前段时间跟他提出离婚,他也终于同意了。我们现在已经约定好,等哪天我们都放假了,就去民政局办理手续。

财产分割也做好了,我两套房,他一套房,车子我不要。

我们也约定好了,离婚之后,我们就再也不要有任何牵扯,他走他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

其实我们分居一年的时候,我就想跟他离婚,无奈我一提他就跟我吵架,我那时候脑子里的念头全都是我要离开他我要离开他,可是他同意的时候,我却觉得自己的心,仿佛缺了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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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年轻时,非常的相爱,我20岁就嫁给了他。

那时候我还是我们工厂里的一个女工,每天做着同样的事情,偶尔会跟同宿舍的人一起去外面的商场里逛一逛。

后来我老公调来了我们这个厂,他是我们厂长的侄子,厂长对他非常看重,让他当了我们的主任,自从他来之后,我们工人的工作压力轻松了许多,也能有更多的自由时间,我们都很喜欢这个主任,厂长虽然有异议,但是看我们的业绩不减反增之后,就没有多说什么。

不记得从什么时候开始,可能是我工位上的糖果,也可能是我偶尔收到的小礼物,让我爱上了他,就这样我们在一起了。

后来我们结婚了,那时候我们每天都难舍难分,就连上班之前就要腻歪一会,两个人的生活过得比蜜都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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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在三年前,一个女人在我的婚姻里横插一脚,他犯了许多男人都犯下的错,出轨了。

我是个眼睛里揉不得沙子的人,自从知道他出轨之后,我就搬出了我们的家,各过各的。我还跟他说,他要是不把那个女人忘记,我们就不需要再在一起了。

搬出来之后,我内心无法摆脱被背叛的痛苦,我每天下班回家看着空旷的房子都想痛哭。

我问他为什么出轨了还不愿意放我走,他只是沉默。

我也很想像他一样对我们的婚姻无所谓,我也可以出去玩不是吗,可是我只要一想到我们当初那么甜蜜,我就无法忍受别的人出现在我的生命里。

可这两年的分居把我对他的爱消磨殆尽,我整天都盼着跟他离婚,可是当他真的答应了,我却突然非常的不舍与难过,我已经不知道自己该不该离婚了,我该怎么办?

咨询师回复:

你好,女人天生多愁善感,在离婚之前,你感到难过很正常。毕竟自己爱了很久的人,就这样变成陌生人了。

或许你的老公跟你一样的难过,只是他不知道应该对谁讲。

有时候并不是还爱着对方,而是舍不得自己这么多年的青春,更舍不得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家庭就这样散了,还有可能是因为还爱着对方。

我认为无论是哪一种可能,离婚之前如果有不舍,就不应该草率离婚,既然你舍不得,既然你还念着过去,你更应该尝试着争取一下。

建议你们坦诚的沟通,如果他跟你一样有着不舍,那你们更不要离婚。可能你还是很难过,难过他的出轨,可是你在这种时候,应该装一回傻,你想想,你们风雨同舟了十九年,你真的舍得吗?

你们虽然已经约定好什么时候去民政局,但是我建议你不要再提了,如果你们都不主动提出离婚,那么你们的婚姻,就有救了。

自动离婚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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